關於鄉鎭級以下之政数經費由鄕鎭自籌解决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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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865
颗粒名称: 關於鄉鎭級以下之政数經費由鄕鎭自籌解决的指示
分类号: F810.4
页数: 1
页码: 75
摘要: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六月六日发布关于乡镇级以下之政数经费由乡镇自筹解决的指示。
关键词: 川南区 乡镇开支

内容

檢査我區一九五一年度鄉鎭財政收支槪算,經五〇年十二月份本區第二屆財政會議硏究按編製審核,尙有赤字,爲了平衡鄕鎭財政收支,貫澈統一傾導的因地制宜的方針,當經决議鄕鎭級以下之政敎經費由鄕(鎭)自籌解决,但五一年上半年由於工作需要,鄕(鎭)級以下所需經費糧食,巳由縣掌握之鄉鎭財政內墊支,此項墊支數額,亟需籌集歸墊,以保證下半年鄕(鎭)財政之開支,茲將籌集辦法指示如下:
  一、鄕鎭級以下之政敎經費,應以鄉鎭爲單位統一籌劃,各鄕鎭應根據全年度必需開支與羣衆能够負担的條件下,編造預算,提交鄕(鎭)人民代表會議通過,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卽可依法向各該鄕(鎭)人民本合理負担精神,民主評議,進行籌集,以全年度每人平均負担大米三至五市斤爲原則,如必須超過,需逐級呈報行署批准,凡因經濟貧困平均每人負担五市斤米確有困難之鄕(鎭),應酌情減少籌征數額,如屬十分必需開支,盡量由各縣掌握的鄕鎭財政內予以適賞的補助。爲了負担公平合理,各鄕(鎭)、村(街)、小組(甲)可分別成立評議委員會或評議小組,負責計罰,調査各戶經濟情况,負担能力,充分發揚民主,公議分攤,是項經費幷責由鄕(鎭)人民政府直接妥爲保管。
  二、各鄕鎭所籌經費,原則確定鄕(鎭)與鄕(鎭)間,一般的互不流用,其開支範圍,限於鄕(鎭)級政權,初級小學(卽原來之保小 )之各種支出,羣團補助,以及鄕鎭以下之交通,小型水利,衛生等支出。開支標準與人員的編制均按行署統一規定辦理,各鄕(鎭)不得任意更改。各種開支應按規定編造計算,提交鄕(鎭)人民代表會議審核通過,轉呈縣人民政府核定列表向羣衆公佈,由縣彙總逐級呈報行署備案。
  三、爲了防止各級鄕(鎭)人民政府濫收多用或不收不用,致使負担畸輕畸重,市縣應實行鄕鎭財政監督。幷責成鄕鎭辦理簡易會計配錄其開支必須經市縣財政科(局)開付支付命令始准支付。各鄕鎭應該根據實際需要,將全年度應籌集之經費,分期進行籌集,但最多不得超過兩次——夏秋以上各點,希研究執行,並將執行情况隨時彙報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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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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