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黨委事業費的報額及其使用範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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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862
颗粒名称: 關於黨委事業費的報額及其使用範圍的規定
分类号: F810.4
页数: 1
页码: 73
摘要: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六月四日关于党委事业费的报額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
关键词: 川南区 党委 事业经费

内容

關於本年度各地黨委事業费的報領辦法及其使用範阐,茲根據西南軍政委員會財政部財行(51)字第一七七五號通知及電報指示的規定,並結合我區具體情況訂定如下:
  1.各級黨委事業費及人員經費均應按照財廳於四月財政會議時所分配之預算範圍內按規定支用後,分別列入預决算科目第二十五款黨派團體補助支出內,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手續,逕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領。其費用之掌握,可按各地具體情况,由黨委機關會同當地財政部門協商處理。
  2.前撥各地黨委宣敎印刷之大米,均屬分配之預算數內,如未變賣,可不變賣;如巳變賣,希卽購米歸墊。倘有差額及手續費,准憑據在分配預算數內報銷,不得額外報領。
  3.本年度黨委事業費計包括宣敎印刷及組織費兩部份,其使用範圍具體劃分如下:(一)宣敎印刷費:包括土改文件、縣、地、市委通報 ,各級黨委黨刊,幹部時事政策,羣運參考資料,通俗宣傳資料,黨委本身業務彙編,支部黨員敎材,七一宣傳印刷費全部。(由黨委機關佈置的大會會場,全面性的標語傳單等費用)以上费用均屬黨委事業費開支。至三八、五一、五四、七一、七七、八一、國慶、年節、春節等節日,各機關所用標語,傳單、獻旗、獻花、紮牌坊及零星的烟茶招待費用,應以節約爲原則,在各該機關公什費或各級政府掌握之臨時特別費內調劑解決。理輪學習文件,初級政治常識讀本,(主要由區黨委宣傳部統一印發)幹部必讀,圖書雜誌等,則由各機關學習費內自行解决。(二)組織費:包括黨委系統幹部調往川南區以外之一切費用由區黨委發給。黨委機關幹部鑲牙配眼鏡之必須補助,由各級黨委發給。
  4.以上規定希卽按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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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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