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調赴西南學習學員經費開支報領手續統一規定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856
颗粒名称: 附:調赴西南學習學員經費開支報領手續統一規定辦法
分类号: G467.2
页数: 2
页码: 64—65
摘要: 调赴西南学习学员经费开支报领手续统一规定办法。
关键词: 西南区 学习经费 经费开支

内容

一、各學員赴西南時,在原機關借支或墊付款糧,統由原機關報銷,(一部份按規定報旅差費外,其餘部份憑西南財政學校或公安部收據在供給生活費內報銷)其實際開支之超過或剩餘部份槪由西南負責解决,對各原機關不扣不補。
  二、學員用發時或歸來時,曾由公安廳代墊之一部份或全部份款糧應視同原機關借支處理,公安廳概不報銷,並由原機關報銷歸墊。
  三、非原機關送往學員或新調往各機關工作者,應由新到機關負責報銷其全部費用,(卽赴西南帶往糧款與歸來時之一切费用,幷歸墊借更機關。
  四、原機關派往受訓學員,起程後繼續領報之全部供給生活費及公用部份,應在歸回學員之西南所給收據上全部減出後,始得報銷。爲例報數目還有多時,可再在應報旅費內扣減,若仍不能相抵(卽學員全部墊付款尙小於領報數目)卽全部不再補報,並將領報之超過部份款糧,全部交公,不得移作結餘處理。
  五、原機關派出學員,如巳調派其他機關,其領報之全部供給生活費及公用部份應全部交公,不得視作結餘,但若墊付該學員之糧款,因調出川南區以外,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退回者,可在領報之數目上減出墊支數再交公。至於未領報該學員經費,而又墊支了款糧,因以上情形而得不到歸墊,或墊支數大於領報數而得不到歸墊者,應報同級財政部門査明屬實始得在機關經費內其他目報銷。

知识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