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包乾制施行細則草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852
颗粒名称: 川南區包乾制施行細則草案
分类号: F244
页数: 3
页码: 60—63
摘要: 川南区包干制施行细则草案。
关键词: 川南区 民主人士 包干制

内容

一、爲了簡化供給手續,以不增加財政支出與供給標準之原則下,求得個人生活之合理調劑;特根據四南區實行包乾制方案幷配合我區具體情况,輕定本細刖。
  二、本細則適用範圍暫定如下:(子)現在機關工作之供給制人員及供給制媬姆。
  (丑)供給制人員家屬原係幹部,現未繼續工作而住機關者(照原伙食待遇包乾)。
  (寅)供給制人員參加革命工作後所生之小孩現巳成年者(按供給制勤雜人員待遇包乾)(卯)學校及訓練班學員(新招收學員標準另定)。
  凡不屬以上範圍者,暫不實行包乾,一律照原規定待遇辨理。
  三、本細則所指包乾的主要部份只限於個人生活部份,其包含內容暫定如下:
  1.食糧。2.菜金。3.燃料。4.鞋子。5.襪子。6.蚊帳補充。7.棉被補充。8.草帽或雨傘。9.過節費。10經病號伙食補充。10家厲招待費。
  除以上十一項採取包乾發給個人外,其餘如個人夏衣、冬衣,普通津貼、技術津貼、特別津貼、保健費、老年優待金保育費、生育費,媬姆費及婦女衛生費等項,槪由機關掌握,到時按規定分別發給個人。
  四、前條所定個人生活包乾部份,除食米全發實物外,其餘均按規定折發代金。
  五、本細則第三條所定由機關掌握之費用,因職別等級時間前後差異頗大,於計算時不容打爛平分每人每月的頭上,故暫不與個人生活部份一併包幹,而應照規定標準另行計算外,至個人生活部份之計算方法如下:第一步骤(甲)凡大中小灶伙食費(包括菜金、燃料、食糧)過節費、裝備費 (包括鞋子、袜子、蚊帳、袜、草帽)均應按照最近頒發之供給標準及川南供給標準實施細則之規定,分別大灶中灶小灶人員算出其個人之全年費用總額。
  (乙)家屬招待費不分等級灶別,一律按大灶全年伙食費總額百分之二計算。
  (丙)輕病號伙食補助費按照標準規定,除中小灶輕傷病員不另增發伙食補助外,其大灶之輕傷病員一律按中灶全年伙食費,減去大灶全年伙食費之餘額,再乘以百分之二,卽得大灶輕病號伙食補助。
  (丁)將甲乙丙三項之總數相加卽得大灶小灶每個人全年的生活費包乾總額。
  第二步驟將大中小灶每個人每種費用的總數,減去本年度一至六月份巳經發放及開支的部份,再以六個月平均卽得每個人毎個月生活費用包幹總額。但家屬招待及輕病號伙食補助費,因我區一至六月份包乾制均未實行,各機關開支多寡,巳經享受或未曾享受是項費用者,均不易澈底淸査,且不便計算。茲爲便利執行包乾制度,是項費用可按全年總額以十二個月除之,嗣後發放時,卽按每月平均數字,已過時者,不得補發。
  六、前條個人包乾之費用計算時,其物價之依據,除食米部份每斤按八四〇元作價計算外,其餘各項物品均以一九五一年四月份各專市評定物價爲重新調整基數;由各專市算出個人包乾費用,報經川南財廳批准施行,幷轉報西南財政部備査。
  七、各項物價上漲下跌達重新調整基數百分之十時,除各專市應按規定査報物價辦法(由西南財政部重新規定,在未規定前暫照以前辦理)報由財廳編製指數,幷轉報西南財政部批准調整執行外,各專市不得擅自增減或拖延不報。
  八、家屬招待費除按五條(乙)項及末段規定,平均每月發給個人作爲自己招待家屬外,幷另以百分之二(其費用與個人同)由本機關統一掌握,作爲臨時機關招待客人之用,在此範圍內實報實銷 ,至學校訓練班學員,則一律按百分之一發給個人。
  九、輕病號伙食補助,旣經包幹發給個人,嗣後凡在機關之輕病號伙食,必須自行調劑,機關一律不再補助。如經醫生診斷必須住院治療者,其本人在住院期間所需之伙食費用,應由其本人將原伙食標準(包括輕病號伙食補助費在內)逕向醫院交納,如有超過部份,可由醫院出據由原機關報銷,至因工作需要在本機關休養者,可按重病號伙食補助,但必須經機關首長批准,否則不准報銷。
  十,十五人以下的伙食單位,原則上應與相近的其他伙食單位会併,不得單獨起伙,但因某種特殊原因,不可能合併時,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可按五〇年度供給標準小伙食單位之補助規定(卽十人以下之伙食單位每人每日另行増發煤五兩。十一人至十五人者每日增發煤二一兩成木柴五兩)全部折款包乾發給。
  十一、本區食糧以大米爲主,至於食用之麥子部份,由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徵收及需要情况統一訂定計劃,交由糧食部門分別配發,折合率暫定一斤半麥子作大米一斤,遇有虧損亦由糧食部門負責貼補,至各機關配發麥子數量及配發標準,則由川南糧食局擬定施行。
  十二、各機關之經費除依照一九五一年預算决算暫行條例第三十五條及三十七條之規定辦理外,各機關報銷供給生活費用時,幷須附送花名册(格式略)。
  十三、各項包乾費用及機關掌握部份,除夏衣冬衣應於發放時發給外 ,各機關均應於月初照規定一次發給個人,但食米應發伙食單位不發個人。
  十四、各伙食單位接收上項個人食米後,除及時登記外,幷應照當時糧食公司規定米價折款入帳,作爲個人繳納當月食費之一部份。
  十五、各伙食單位在實行包乾制之初,必須將旣往及未了賬目手續嚴格結淸,以免前後公私糾纏,無法淸理,至於原伙食單位如確係實有人數內節約剩餘之糧款煤柴,各機關可以民主方式决定辦法 ,自行處理,但非實有人數而係原預算數大於實際之結餘則應全部交公。
  十六、各伙食單位每月必須以不不虧本,在現有的待遇下,兼可達到普遍提高一般工作人員生活水平之原則,精確計算成本,按時公佈,幷加强民主的管理方法,務使機關伙食眞正成爲共同福利的有力組織。
  十七、伙食單位應印製飯票(其票面數目之大小可按照實際情况酌量規定)作爲計算食費之根據,各同志於每月之末,卽可預先擬定自己下月伙食費用照數向伙食單位領取飯票,以便分別於發銭時扣除;遇有不敷,可再用現款購買飯票,月終結算。如有剰餘並可照數由伙食單位退回現款。
  十八、爲維持食堂秩序,可由入伙同志共同議定「食堂公約」以資相互遵守。
  十九、各同志用膳時必須先交飯票,以便淸査人數,指定席次。同時伙食單位井應出售臨時用饍券,以備臨時外來工作人員機關客人及幹部家屬用飯之需。
  二十、各行政單位(如科局處)須建立生活小組長制度,自行選舉生活小組長一人,經常担任與總務部門聯繫,籍作行政上改進伙食之參考。
  二一、各機關在實行包乾制以後,應充分發動全體工作人員組織合作社,按新合作社原則辦事,(股金一律相同,不分紅,不賣非社員 ,按計劃向國營貿易機構採購,照批發價現款配售給社員)股金每人規定爲二萬元,由財政上一次墊付分四個月扣完;薪金制人員例外,財政上不得墊支,但自願參加交付現金者,可照規定辦理。
  二二、爲鼓勵大家節約,各機關合作社應組織信用部,號召大家節約 ,幷可用較高之利息吸收存款,以較低之利息貸給急需用款之同志,其詳細辦法由各級政府根據實際情况自行擬定。
  二三、各機關在實行包乾制以後,其廚房食堂及合作社需要之房屋,應以原有之房屋調劑解决,不得另行建築,増加財政支出。但各種炊爨器具,如有不足可作詳細預算,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 ,予以補充,在各級行政費內解决,(炊具應以中等品質爲準)此後如有損壞或遺失,則由個人或伙食單位負責賠償,財政上不再開支。
  二四、各機關伙食單位管理員、炊事員,均在各機關編制員額以內,其個人費用統由機關報銷。合作社負責人員,應由機關社員中,以民主方式產生,不得另僱至合作社,本身之一切費用,亦不得在機關報銷。
  二五、各機關原係大中小灶待遇人員入伙時,其灶別應不予變更,如必須小灶改吃中灶,中灶改吃大灶或另行單獨起伙時,應經各級行政首長批准後,始得有效。其批准單獨起伙之一切購置費用,槪由本人自理,機關不予報銷。
  二六、爲搞好團結便和工作,各機關應大量吸收薪金制同志參加入伙 ,其個人食費,應完全與供給制相同。
  二七、參加伙食的同志,對食當經營應共同愛護,共同改進,决不能視食堂如飯館,存有漠不關心或樣樣俱備的想法。
  二八、實行包乾制以後,出差費仍應按原規定執行,(機關只發中途伙食補助),本身伙食可持飯票向伙食單位退現,到達工作地點後,應卽按其待遇加入機關起伙,如到達地點之物價較本區爲高時,其超過部份,得取具所到機關之證明,後由原機關向財政上報銷。
  二九、供給制人員家屬,凡過去未曾充任幹部及參加革命前所生之小孩,原則上應由本人自行負責,如家境確係貧困,必須公家補助者,應在家屬補助糧內解决,但能工作者,機關應儘先設法介紹其工作,使能生產自給,減輕公家負担。
  三〇、供給制媬姆費用報銷時,應列入媬姆費內。
  三一、各機關調動幹部時,必須照規定塡寫供給轉移證,以便繼續供給。
  三二、凡新參加人員不滿一月者,其包乾待遇仍依天數計算發給,至公什學習等費未滿半月者不發,十六天以上者發全月。
  三三、未經指定包乾人員之供給報領手續,一律按規定標準及制度辦理。
  三四、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川南財政廳征集各方意見隨時修改。
  三五、本細則經川南財委批准後執行。

知识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