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川南區參加政府各部門工作的各黨派及無黨派民主人士工資待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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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851
颗粒名称: 附:川南區參加政府各部門工作的各黨派及無黨派民主人士工資待遇辦法
分类号: F244.2
页数: 1
页码: 60
摘要: 川南区参加政府各部门工作的各党派及无党派民主人士工资待遇办法。
关键词: 川南区 民主人士 工资待遇

内容

一、本辦法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擬定之「各大行政區及省(市)人民政府規定參加各部門的各黨派及無黨派民主人士工資待遇的參考辦法的精神及西南財政部頒發之「西南區參加政府各部門工作的各黨派及無黨派民主人士工資待遇辦法」製訂之。
  二、參加政府各部門的各黨派及無黨派民主人士工資待遇的標準暫定如下:
  1.屬於供給制者仍照原待遇不變。
  2.屬於薪金制者。
  (一)行署委員兼副主任除汽車住所由署供給外每月教送一五〇個折實單位。
  (二)行署委員兼廳長每月致送一二五個折實單位。
  (三)行署委員兼副廳長或局長每月致送一一八個折實單位。
  (四)行署委員不兼職者每月致送一一二個折實單位。
  (五)廳局屬處長每月致送六五個折實單位。
  (六)專署專員及行署直轄市市長除住所由機闕供給外每月致送八二個折實單位。
  (七)行署專署市科長及市屬局長専署秘書主任每月致送五五個折實单位。
  (八)縣長每月致送五五個折實單位。
  (九)縣府祕書及科長每月致送四一個折實單位。
  (十)區長每月致送三十七個折實單位。
  (十一)其他人員工資待遇的標準與川南匿各級人員薪資標準同。
  (十二)除政府委員外其他各委員如財經委員文敎委員人民監察委員民族事務委員會等委員爲無給職・以上人員,如現有工資巳超過上項標準者,可按原待遇不變,至 (一)(二)(三)(六)(八)五項公職人員,可在各區編制人數內各配備一警衛員,如各自有可算之時衛員者,可自行帶來登記入該區編制內,其待遇與一般警衛員同。
  三、凡在政府機關兼職者不兼薪但得按兼職中之最高工資發給。
  四、凡在政府機關以外兼職者,或從事工商業有固定收益者政府只酌情予以補助,但如以主要勞動用於政府機關者仍發給其全部工資。
  五、上項人數收入不敷其經常開支或有工作上的特殊需要確需另予照顧者得期酌實際情况經上級首長批准予以個別補助。
  六、本辦法俟中央有統一規定後卽行作廢
  七、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行。

知识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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