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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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843
颗粒名称: 第六十八條
分类号: F244
页数: 1
页码: 59
摘要: 川南区一九五一年供给标准实施细则三、公用开支部份(薪金制人员除家属招待粮外其余同样适用)第六十八条。
关键词: 供给标准 实施细则

内容

第六十八條囚犯之各項供給標準暫定如左。
  1.伙食費菜金按規定大灶菜金二分之一發給。食米及煤每人每日均按一斤四兩發給。
  2.醫藥費每人每月六斤米統由各級衛生部門或財政部門掌握。
  3.學習公什費:每人每月六斤米在此範圍內實報實銷。(包括现髮水電等各項費用在內。)
  4.車船費:如因審訊等關係必需調動而乘坐車船時可按實報銷。旅費則照本細則第四十二,第四十三條辦理。
  5.餘糧部份應盡量改善人民生活及加强學習之用,不得移作其他開支。

知识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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