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個人生活部份(薪給制人員不通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786
颗粒名称: 二、個人生活部份(薪給制人員不通用)
分类号: F244
页数: 3
页码: 54—56
摘要: 川南区一九五一年供给标准实施细则二、个人生活部份(薪给制人员不通用)。
关键词: 供给标准 实施细则

内容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伙食待遇標準,均應遵照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零年九月二十九日民待字第四一四號命令巖格辦理(載川南行政公報十六期)。
  第十條各機關按編制内實有人數所領糧食之結餘部份,可作調劑燃料不足和改善生活之用。如係額外餘糧,應全部交公。惟招待所交際處等機構待分配工作人員之餘糧,須全部交公不得移作改善生活之用,剩餘燃料之處理法准用前項規定。
  第十一條結餘米之處理辦法如左:
  1.凡百人以下伙食單位節餘米在五百斤以上者;一百人至二百人伙食單位節餘米在豐仟斤以上者;二百人以上之伙食單位節餘米二千斤以上者;處理時均須先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才能出售,不超過以上數字者,得先處理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査。
  2.各級財政部門審核屬實,符合上述原則准予批准備案。
  3.結餘米出售時,應全部售與國營公司。如國營公司不收購時,經公司同意後,始准售與糧商,並照普通交易辦理手續。
  第十二條各機關派赴新金機關工作之供給制人員(如稅務局供給制住廠員及機關供給人員到企業單位工作)可就近在最低伙食單位搭伙繳付本身伙食如超過本身伙食之部份,可由該伙食單位出具證明返回原機關報銷,但最多每人每日不得超過一斤平米。
  第十三條病號按實有供給制人數百分之三預算(輕病號佔百分之二重病號佔百分之一 ),輕病號補助只限吃大灶人員,中小灶人員不予補助,但因工作需要不能送院留住機關修養之重病人員原吃大中灶者,一律按小灶待遇,原吃小灶者不予補助。
  第十四條各機關預算前條病號費用時,一律按補助部份計算不與本身伙食混列。
  第十五條各級政府機關實有供給制人數在十五人以下而自起伙食者,可按照供給標準規定補助煤柴,巳超過十五人以上者概不補助)第十六條服裝費的發放時間及染色工資等折米敷暫定如下表:項別名稱數量染色工資等折米數發放時間截止日期夏衣單衣二套每套17斤三月五月底 單帽一頂每頂2斤三月五月底 襯衣一套每套10斤三月五月底冬衣棉衣 ⅔套每套21斤十月十一月底 棉帽一頂3斤十月十一月底 棉被 ⅔床5斤十月十一月底鞋子區政府幹什人員六隻每雙8斤一·三·五·七•九• 十1各月 縣以上幹什人員五雙每雙8斤一·三•六· 九·十一各月 裝備襪子二隻每雙5斤九•十二・ 兩月 雨傘一把每把5斤三月 蚊帳 ⅓頂每頂20斤四月
  1.以上所定染色工資等折米數如發放實物,態由各地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編造預算,呈經川南財政廳核准後執行。
  2.川南區氣候較暖,故棉大衣一般不發,惟個別邊遠寒冷地區必需増發棉大衣者,可由縣財委將氣候情况,實有供給制人數,按照供給標準規定數量編造預算,於本年三月份以前逐級呈報川南財委决定,但増發棉大衣地區一律不發蚊帳。
  3.西南地區照原供給標準規定裌鞋只有三雙,棉鞋一般不發,今中央特別照顧西南交通不便,道路崎嘔,山地較多,雨季較長,故增發裌鞋,區級以下政府不分幹什一律六變(市屬區政府不在此內),縣級以上政府人員一律五雙。
  第十七條凡屬個人應領之費用,如普通津貼,技術津貼等,暫規定於每月二十日以前一次發放完畢,過期槪不補發。至因公外出或特殊原因不及領得時,可由原單位代爲領存 ,或由本人委託其他同志代領。
  第十八條領特殊技術津貼者不得重領技術津貼。領特別津貼者不得再領特殊技術津貼及技術津貼,但普通津貼照發。
  第十九條特殊技術津貼等級,由各機關評定,經主管業務部門提出意見,送西南財委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條特別津貼除行署主任、副主任外,其餘均須經西南軍政委員會或西南局批准後方可頒發。
  第二十一條保健費須按川南行署民政廳之規定領發,因病經組織上批准離職休養之供給人員,其伙食待遇可提高一級,保健費照發。
  第二十二條各機關人員如因身體哀弱病後尙未恢復健康者,可以報銷臨時保健證費,但必需經過組織上的批准始得有效。
  第二十三條婦女幹部生育費,在產前一個月內,可由本人向原單位申請提前發給,生育費、接生費均由各級衛生部門或財政部門負責在醫藥費內統籌開支。第二十四條保育費的具體規定如下:
  1.一至二十四個月者,毎人毎月大米一一零市斤。
  2.十五至四十八個月者,每人每月大米一二零市斤。
  3.十九至七十二個月者,每人每月大米一三零市斤。
  以上保育費包括小孩一切費用,除每月由所在機關按規定米價折款發給小孩之父母外,本機關不得在補助其他費用,至小孩醫藥費應自本機關按成人標準扣繳衛生部門,嗣後小孩看病可不另繳醫藥費。
  第二十五條供給標準內,關於保育標準表年齡項下所列「一至二十四個月」之計算法,係自出生後第二個月開始計算。
  第二十六條七十二個月以後之小孩,按成人待遇除食糧部份發米外 ,其他部份可折款發給,報銷時併入保育費內。
  第二十七條媬姆如爲供給制者,按供給制勤什人員待遇將一切費用列報,媬姆費內如爲薪金制者,爲照顧其實際情况,在在專市以上城市帶六週歲以下一個嬰兒發給媬姆費一〇〇斤米。自一個以上每加一名另增發大米四十斤。在専市以下城鎭鄕村者,六週歲以下每個嬰兒發給媬姆費一〇〇斤米。自一個以上每加一名另増發大米四十斤。上項媬姆費包括本人一切費用在內,如在機關食宿者,其個人費用應照一般薪金制人員扣繳其費用,雙生嬰兒未過二週歲者,媬姆費按每個嬰兒一個媬姆就發,各機關在可能範圍內得自行適當降低。
  第二十八條六週歲以下嬰兒,如由私人托兒所代托時,其保育費及媬姆費照發應付托兒所之一切費用由個人負責,公家托兒所按保育院規定執行,媬姆費停發。
  第二十九條六週歲以上嬰兒按成人待遇。小孩之入學用費依照川南區幹部子弟入學用費暫行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以上川南文敎應製定)。
  第三十條凡屬個人應領之費用,均應詳列淸册,且由各受領人簽名蓋章作爲報銷之依據。
  第三十一條醫藥費的發放及掌握按照財政廳五一年一月十五日財主字第十七號代電第四項辦理。
  第三十二條埋葬費川南地區一律按大米五百斤預算,由其家屬具領 ,家屬埋葬费經批准者,由幹部本人具領,均憑領據報銷,如無家屬由機關負責埋葬時,應憑各項原始憑證在預算範圍內報銷。
  第三十三條住機關幹部家屬,凡經組織上批准者,應盡量生產自給或由機關負責介紹適當工作,以不補助爲原則,但有個別老弱病隨而無生產能力者,可按家屬補助糧之標準及處理辦法(民政廳規定)予以適當照願,其費用可在家屬補助糧內報銷不另増列科目。

知识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