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783
颗粒名称: 第十條
分类号: F244
页数: 1
页码: 54
摘要: 川南区一九五一年供给标准实施细则二、个人生活部份(薪给制人员不通用)第十条。
关键词: 供给标准 实施细则

内容

第十條各機關按編制内實有人數所領糧食之結餘部份,可作調劑燃料不足和改善生活之用。如係額外餘糧,應全部交公。惟招待所交際處等機構待分配工作人員之餘糧,須全部交公不得移作改善生活之用,剩餘燃料之處理法准用前項規定。

知识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