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一九五一年供給標準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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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772
颗粒名称: 川南區一九五一年供給標準實施細則
分类号: F244
页数: 6
页码: 54—59
摘要: 川南区一九五一年供给标准实施细则。
关键词: 供给标准 实施细则

内容

一、總則
  第一條 關於全國各級人民政府-九五一年度供給標準在中央人 民政府未明令公佈以前,爲了避免財政開支上的紊亂起 見,特依照西南軍政委員會財政部一九五零年十二月三 十日財主新字第三一五一號通知的决定,並依據川南區 具體情况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凡屬川南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均適用。
  第三條 凡供給標準內規定的一切開支,原則上除食糧部份發放 實物服装部份臨時決定外,其餘一律照規定物價折款包 乾發給個人或機關。
  第四條 供給標準內容科目間,除公什費(水電费同)與學習費 、會議伙食費與會議會餐費、汽車與自行車修理費可互 相流用外,其餘科目不予流用,各單位應適當掌握以免 發生混費現象。
  第五條 按人數報銷各項费用(如伙食費公什費學習費等)均 可按照總天數求得平均人數計算。(如每月(總天數+ 30或(31)=平均人數)以四捨五入收爲整數。
  第六條 各單位人員、馬匹、車輛、武器、電話、電台之報銷數 字,均須嚴格按照編委會批准數字範圍內實報實銷。
  第七條 凡兼職之新給供給制幹部,各項費用均不得兼領重報, 並須指定由一機關統一報領,將兼職人員通知各該級財 政部門備査。
  第八條 各級政府每月(季)預計算標準及供給標準上規定,以 米計算的部份暫由川南行署評價委員會,依照西南區規 定辦法統一計算通知有關機關執行。
  二個人生活部份(薪給制人員不通
  用)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伙食待遇標準,均應遵照川南人 民行政公署一九五零年九月二十九日民待字第四一四號 命令巖格辦理(載川南行政公報十六期)。
  第十條 各機關按編制内實有人數所領糧食之結餘部份,可作調 劑燃料不足和改善生活之用。如係額外餘糧,應全部交 公。惟招待所交際處等機構待分配工作人員之餘糧,須 全部交公不得移作改善生活之用,剩餘燃料之處理法准 用前項規定。
  第十一條 結餘米之處理辦法如左:
  1.凡百人以下伙食單位節餘米在五百斤以上者;一百人至二百人伙食單位節餘米在豐仟斤以上者;二百人以 上之伙食單位節餘米二千斤以上者;處理時均須先經 同級財政部門批准才能出售,不超過以上數字者,得先處理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査。
  2.各級財政部門審核屬實,符合上述原則准予批准備案。
  3.結餘米出售時,應全部售與國營公司。如國營公司不 收購時,經公司同意後,始准售與糧商,並照普通交
  易辦理手續。
  第十二條 各機關派赴新金機關工作之供給制人員(如稅務局供給 制住廠員及機關供給人員到企業單位工作)可就近在最 低伙食單位搭伙繳付本身伙食如超過本身伙食之部份,可由該伙食單位出具證明返回原機關報銷,但最多每人每日不得超過一斤平米。
  第十三條 病號按實有供給制人數百分之三預算(輕病號佔百分之 二重病號佔百分之一 ),輕病號補助只限吃大灶人員, 中小灶人員不予補助,但因工作需要不能送院留住機關 修養之重病人員原吃大中灶者,一律按小灶待遇,原吃 小灶者不予補助。
  第十四條 各機關預算前條病號費用時,一律按補助部份計算不與 本身伙食混列。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機關實有供給制人數在十五人以下而自起伙食 者,可按照供給標準規定補助煤柴,巳超過十五人以上 者概不補助)
  第十六條 服裝費的發放時間及染色工資等折米敷暫定如下表:
  項 別 名稱 數量 染色工資 等折米數 發 放 時 間 截 止 日 期
  夏衣 單衣 二套 每套17斤 三 月 五月底
   單帽 一頂 每頂2斤 三 月 五月底
   襯衣 一套 每套10斤 三 月 五月底
  冬衣 棉衣 ⅔套 每套21斤 十 月 十一月底
   棉帽 一頂 3斤 十 月 十一月底
   棉被 ⅔床 5斤 十 月 十一月底
  鞋子 區政府幹 什人員 六隻 每雙8斤 一·三·五·七•九• 十1各月
   縣以上幹什人員 五雙 每雙8斤 一·三•六· 九·十一各月
  裝備 襪子 二隻 每雙5斤 九•十二・ 兩月
   雨傘 一把 每把5斤 三月
   蚊帳 ⅓頂 每頂20斤 四月
  1.以上所定染色工資等折米數如發放實物,態由各地財
  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編造預算,呈經川南財政廳核准後執行。
  2.川南區氣候較暖,故棉大衣一般不發,惟個別邊遠寒 冷地區必需増發棉大衣者,可由縣財委將氣候情况, 實有供給制人數,按照供給標準規定數量編造預算,於本年三月份以前逐級呈報川南財委决定,但増發棉 大衣地區一律不發蚊帳。
  3.西南地區照原供給標準規定裌鞋只有三雙,棉鞋一般不發,今中央特別照顧西南交通不便,道路崎嘔,山地較多,雨季較長,故增發裌鞋,區級以下政府不分 幹什一律六變(市屬區政府不在此內),縣級以上政 府人員一律五雙。
  第十七條 凡屬個人應領之費用,如普通津貼,技術津貼等,暫規定於每月二十日以前一次發放完畢,過期槪不補發。至 因公外出或特殊原因不及領得時,可由原單位代爲領存 ,或由本人委託其他同志代領。
  第十八條 領特殊技術津貼者不得重領技術津貼。領特別津貼者不 得再領特殊技術津貼及技術津貼,但普通津貼照發。
  第十九條 特殊技術津貼等級,由各機關評定,經主管業務部門提 出意見,送西南財委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條 特別津貼除行署主任、副主任外,其餘均須經西南軍政 委員會或西南局批准後方可頒發。
  第二十一條 保健費須按川南行署民政廳之規定領發,因病經組織上 批准離職休養之供給人員,其伙食待遇可提高一級,保 健費照發。
  第二十二條 各機關人員如因身體哀弱病後尙未恢復健康者,可以報 銷臨時保健證費,但必需經過組織上的批准始得有效。
  第二十三條 婦女幹部生育費,在產前一個月內,可由本人向原單位 申請提前發給,生育費、接生費均由各級衛生部門或財政部門負責在醫藥費內統籌開支。第二十四條 保育費的具體規定如下:
  1.一至二十四個月者,毎人毎月大米一一零市斤。
  2.十五至四十八個月者,每人每月大米一二零市斤。
  3.十九至七十二個月者,每人每月大米一三零市斤。
  以上保育費包括小孩一切費用,除每月由所在機關按規 定米價折款發給小孩之父母外,本機關不得在補助其他 費用,至小孩醫藥費應自本機關按成人標準扣繳衛生部
  門,嗣後小孩看病可不另繳醫藥費。
  第二十五條 供給標準內,關於保育標準表年齡項下所列「一至二十 四個月」之計算法,係自出生後第二個月開始計算。
  第二十六條 七十二個月以後之小孩,按成人待遇除食糧部份發米外 ,其他部份可折款發給,報銷時併入保育費內。
  第二十七條 媬姆如爲供給制者,按供給制勤什人員待遇將一切費用 列報,媬姆費內如爲薪金制者,爲照顧其實際情况,在 在專市以上城市帶六週歲以下一個嬰兒發給媬姆費一〇〇斤米。自一個以上每加一名另增發大米四十斤。在専 市以下城鎭鄕村者,六週歲以下每個嬰兒發給媬姆費一〇〇斤米。自一個以上每加一名另増發大米四十斤。上 項媬姆費包括本人一切費用在內,如在機關食宿者,其 個人費用應照一般薪金制人員扣繳其費用,雙生嬰兒未 過二週歲者,媬姆費按每個嬰兒一個媬姆就發,各機關 在可能範圍內得自行適當降低。
  第二十八條 六週歲以下嬰兒,如由私人托兒所代托時,其保育費及 媬姆費照發應付托兒所之一切費用由個人負責,公家托 兒所按保育院規定執行,媬姆費停發。
  第二十九條 六週歲以上嬰兒按成人待遇。小孩之入學用費依照川南 區幹部子弟入學用費暫行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以上川 南文敎應製定)。
  第三十條 凡屬個人應領之費用,均應詳列淸册,且由各受領人簽名蓋章作爲報銷之依據。
  第三十一條 醫藥費的發放及掌握按照財政廳五一年一月十五日財主 字第十七號代電第四項辦理。
  第三十二條 埋葬費川南地區一律按大米五百斤預算,由其家屬具領 ,家屬埋葬费經批准者,由幹部本人具領,均憑領據報 銷,如無家屬由機關負責埋葬時,應憑各項原始憑證在 預算範圍內報銷。
  第三十三條 住機關幹部家屬,凡經組織上批准者,應盡量生產自給或由機關負責介紹適當工作,以不補助爲原則,但有個 別老弱病隨而無生產能力者,可按家屬補助糧之標準及 處理辦法(民政廳規定)予以適當照願,其費用可在家 屬補助糧內報銷不另増列科目。
  三、公用開支部份(薪金制人員除家 屬招待糧外其餘同樣適用)
  第十三四條 公什費標準表所列油光紙,各級機關一律按最高標準執 行,卽區級以下十五張,縣級以上二十張。
  第三十五條 水费川南地區原則上一律不准列報,但有個別城市不能 自己担水而必需買水吃者,可由縣財委提出經專市級以 上財委批准後報銷。
  第三十六條 公什費之支出,均應按照中央統一規定,公什費科目所 包括之內容及性質,分別記載報銷時照規定表格塡列。
  第三十七條 薪金制幹什人員之電費,除辦公用電按標準規定由機關 供給外,至本人宿舍燈油費,概由本人自理,如寄宿機 關與供給人員同寢者,應由本單位按供給標準規定之燈 油費扣繳三分之一。
  第三十八條 公立中等以上學校及其附小公什費,在中央統一標準未 頒佈前,由川南文敎廳詳細硏究擬定經川南財委批准後 執行。第三十九條 學習費除按供給標準規定之米及油光紙各半計算外,其 具體執行,應照本廳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財主字第七一一三號通知辦理。
  第四十條 出差旅費的報領,其中途伙食補助部份,一律應按照規
  定標準,採純補助性質計算,卽本身伙食除向原伙食單 位按規定標準,(包括食糧燃料菜金)領走之部份仍由原伙食單位列報外,其途中補助伙食全部發款准在出 差費中途伙食補助項下報銷。
  第四十一條 出差人員乘坐車船之票價內,如包括有伙食者,則乘坐
  車船期間之伙食費,不准重報,以上所謂車船係指火車 輪船至坐汽車木船者,則照步行補助。
  第四十二條 薪金制人員因公外出,除本身伙食自理,其中途伙食補 助費照標準規定外,宿費車船費,依其級職可比照大中 小灶規定標學實報實銷。
  第四十三條 郊區出差須在外吃飯而無機關就餐者,經主管人批准後,可按一般出差費標準二分之一補助發給。
  第四十四條 出差工作完畢,返回所在機關後,應於三日內按照規定 格式,塡寫出差旅費報吿表,並附單據經機關首長批准 後報銷,出差旅費報吿表之格式規定如下: (在郊區出差之零星伙食補助費之報銷可不塡寫本表)
  第四十五條 調動工作人員旅費由原機關負責按標準規定及路程遠近 發給憑領據(須經機關人事部門或行政首長證明)報銷 ,惟原調機關須在供給介紹證內,詳塡發給旅費數額,調職人員到達調往機關後,須依照前條規定塡寫出差旅費報吿表及單據,餘額及供給介紹證一併交調往機關,調往機關應負責審査,其餘款全部解庫,如有不敷應予補發。該項解庫餘款及補發款項可憑以上有關憑證列報。
  第四十六條 供給標準內會議伙食之標準亦適用於非供給制人員灶別 ,由召開會議機關酌定。
  第四十七條 會議伙食费。1.行署級召開之全區性擴大會議、代表會 議不分灶別每日每人五斤米,部門會議,照專市級擴大 會議開支,爲大會服務之人員及隨員每人每日三斤米。 2.專市級召開之全區性擴大會議、代表會議、縣長會議 不分灶別每人每日四斤米,部門會議照縣級擴大會議標 準開支,爲大會服務之人員及隨員原灶不變。3.縣級召 開擴大會議,不分灶別每人每日三斤米,部門會議及爲 大會服務人員原灶不變。
  第四十八條 會議公什費專市級以下召開之擴大會議,一律按油光紙 二張發給行署級召開之部門會議按油光紙一張半發給專 市級召開之部門會議及縣召開之擴大會議,一律按油光 紙一張發給,縣召開之部門會議按油光紙半張發給。
  第四十九條 各級代表會議公什費照各該級擴大幹部會議標準增發四 分之一,省級可按二分之一增發。
  第五十條 各級代表參加會議之旅差費凡非脫離生產人員統按實際開支情况由召集會議機關統一報銷,己脫離生產人員由單位報銷。
  第五十一條 會議伙食費凡在職人員供給制者,除照開會地點大中小 灶伙食費標準,(食米照公司牌價折算)如數交付本身伙食外。(薪給制者照供給制伙食繳納)不足之數准予 報銷。第五十二條 參加會議人員繳付本身伙食時,應由開會機關出具伙食 費收據,由本人帶回原機關報銷但只限在職之供給制人 員至薪金制人員則不准報銷。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代表及非脫離生產人員,參加會議時,其全部 伙食費,可由負責召集機關,按規定標準報銷。
  第五十四條 家屬招待糧:按供給制人數百分之四,學校訓練班按供 給制人數百分之一預算(係按大灶食糧菜金、煤)在此 範圍內,由機關統一報銷。
  第五十五條 汽車,每月每輛汽油費(包括機油黄油刹車油在內)具體規定如下:
  大卡車 四十加侖
  中吉賛 三十五加命
  小臥車 三十加命
  摩托車 八加侖
  機器脚踏車 三加侖
  以上汽油費之報銷必須按照編制內實有車輛數,不得發給個人。
  第五十六條 汽車修理費暫規定按汽油百分之二十預算,經財政部門檢査批准後實報實銷。
  第五十七條 自行定修理費,不論城市或鄉村,均按編制內實有車輛 預算開支。
  第五十八條 騾馬用費一律照編制內實有之馬匹編列預算按實有報銷 。但只限機關用馬,至巳轉入生產者不准報銷。
  第五十九條 馬草一律按規定折發代金,由機關統一採購,馬料照糧食部門規定之折合率發給雜糧。
  第六十條 公安武裝人員之奘備費(區武裝班不適用)除棉手套雨衣飯包一律不發外,其他可按規定標標,每年按50%補 充,擦槍費按月報銷。
  第六十一條 電訊費(包括電料器材修理等開支)電話單機每部每月
  六十斤米,五根至十五根綫總機,每部每月一百斤米, 十六根綫以上總機,每部每月一百二十斤米,機關電台 收音機,另作預算經批准後報銷。
  第六十二條 烤火費一律按規定標準折發現款,由各機關統一採購實 物,至烤火期川南一般地區暫規定爲一個月,如邊遠縣 份氣候寒冷,時期較長,可由專署財政部門向財政廳提 出意見,經批准後延長之。
  第六十三條 臨時特別費暫定如左。
  1.行署級每月九千斤米。
  2.省轄市飆每月三千斤米。
  3.署級每月八百斤米。
  4.特等魅每月五百斤米。
  5.甲等縣每月四百斤米。
  6.等縣毎月三百斤米。
  7.丙丁等縣每月二百斤米。
  以上縣級之劃分,均照川南編委會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修繕購置等支出其預算總額,超過五百市斤米者,卽須 附送兩家以上之估價單,超過一萬斤米者,卽應公開招 標,連同招標廣吿及開標記錄附送。
  第六十五條 决算時除一般原始憑證外,更須附送合同及其他有關文 件,如因特殊情形無法覓取估價單或不能公開招標時, 經呈准其主管機關或經其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可酌量 辦理。
  第六十六條 電話機電表押金及保證金之支出,可在臨時特別費內開 支,憑據實報實銷,如臨時特別費不够支出時,可另編 預算請領,付出之押金保證金另立科目記載,以便稽考 ,上項收據各機關應妥爲保存,不得遺失或與其他單據 一併銷燃,以便將來收回各項保證金及押金,於收回後 卽應立卽繳庫並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吿。
  第六十七條 西南革命大學之供給及學員待遇標準如下:1.學習費:敎員學員每人每月光連紙十二張,幹部每人 每月六斤米,勤雜人員四斤,包括報紙、刊物、敎材、 印刷圖書、購置體育用品及有關宣傳敎育等費用在內。
  2.公什費,幹部每人每月二十二斤米,學員及勤雜人員 每人每月十斤米包括水電費在內。
  3.凡進入革命大學學習人員爲供給制者仍按供給制待遇 ,新招收的學員,除按供給制待遇外,其被服裝備膳食 用具等槪由本人自理公家不予發給。
  4.各機關送訓之原在職薪金制人員仍按原新發給,由各 送訓單位塡寫介紹證,證明原底薪及現在應領新金數額 ,由革大扣除其本人在校有關個人生活之供給部份後, 統一發放。
  5.新招收之學員除按供給標準供給本人食宿及學習書籍 外不得發給家屬補助米。
  6.各企業單位送訓之學員,應由原單位負責供給,學校 不另報銷。
  第六十八條 囚犯之各項供給標準暫定如左。
  1.伙食費菜金按規定大灶菜金二分之一發給。食米及煤每人每日均按一斤四兩發給。
  2.醫藥費每人每月六斤米統由各級衛生部門或財政部門 掌握。
  3.學習公什費:每人每月六斤米在此範圍內實報實銷。 (包括现髮水電等各項費用在內。)
  4.車船費:如因審訊等關係必需調動而乘坐車船時可按 實報銷。旅費則照本細則第四十二,第四十三條辦理。
  5.餘糧部份應盡量改善人民生活及加强學習之用,不得移作其他開支。
  第六十九條 囚犯之各項供給除原則上依前條標準執行外,並依照下 列各節注意推行生產工作。
  1.未判决之犯人不能讓其出去生產勞動,其供給悉依前 條標準辦理。
  2.巳判决之犯人原則上依前條標準供給,惟需儘早依當 地條件有計劃的發動犯人生產,如一時無生產收獲。 可由公家供給糧食,一般不發菜金,有特殊困難者, 可由公安司法囚犯經費內酌情補助,務使犯人逐步達到自給自足減輕國家財政開支。
  3.無論未决或已决犯人其家庭能够供給者,可按規定標 準,由其家庭負責供給,但須注意不得影饗審訊。
  第七十條 爲保證供給,嚴格執行制度,避免浮報;凡黨政軍民學校機關團體,享受供給制及薪金待遇之工作人員調動時, 無原機關之供給轉移證者,各機關部門不得繼續供給。
  第七十一條 家屬補助糧之發放標準,由川南民政廳另行規定。
  第七十二條 凡本細則未規定者均可依照供給標準中的各項規定執行
  。
  第七十三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由川南行署財政廳統一修改和補充 。
  第七十四條 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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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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