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郷鎭財政收支暫行管理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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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707
颗粒名称: 川南區郷鎭財政收支暫行管理辦法(草案)
分类号: F810.4
页数: 4
页码: 49—52
摘要: 川南区乡镇财政收支暂行管理办法(草案)。
关键词: 川南区 财政收支

内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共同綱領第四十條:「關於劃分中央或地方財政範 圍」的規定,及一九五〇年政務院「關於統一管理一九 五〇年度財政收支的决定及鄉村經費收支辦法」特製定 本制法。
  第二條 爲使鄕鎭財政取之合理,用之得當,及有計劃的有重點 的加强地方經濟建設。其鄕鎭財政必須採用集中統一領 導逐級負責並嚴格的實施財政監督制度的財政管理方 法。
  第三條 本區各級政府對於鄕鎭財政的收支原則須按照政務院規 定,「以城養城以鄕養鄕,城鄕互不流用的原則」加强 組織各種鄕鎭收入及解决鄕鎭財政開支。
  第四條 爲加强財政監督制度,使財務工作與羣衆相結合,必須 實行經濟民主,各機關除依本辦法執行外,並以民主方 式選舉紙織經濟委員會作爲鄕鎭財政收支監督之基層組 織。
  第五條 本區各級政府關於鄕鎭財政之收支會計事項預决算制度 之執行須單獨設立機樹辦理之。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爲川南區所屬鄕鎭、機關、學校、羣衆 團體(包括縣屬地方機構)。
  第二章 收支科目及支用原則
  第七條 鄕鎭計有左列收入:
  一、農業稅附加收入。
  二、政敎附加收入:
  1房產稅附加12%
  2地產稅附加12%
  三、公學產收入:
  1公學田收入。
  2船租收入。
  3其他租金收入。
  四、公用事業附加收入:
  1電業附加電力2%燈光8%
  2電話附加6%
  3其他附加。
  五、特種消費附加收入:
  1影劇附加。
  2茶旅業附加。
  3一般消費附加。
  六、鄕鎭企業收入:
  1企業利潤。
  2企業折舊。
  七、官商民欠收入。
  八、各項事業收入:
  1醫院營業收入。
  2農推所作物收入。
  3救濟院生產收入。
  九、各項規費收入:
  1車輛牌照收入。
  2商業牌照收入。
  3各種使用執照收入。
  4度量衡檢定執照收入。
  5戶口門牌表册成本收入。6其他規費收入。
  十、其他收入——依法應歸地方之各項手續費規費罰款 及不屬上列之各項收入
  十一、協助收入——經批准由其他地區協助之糧款收 入。
  十二、互兌收入——因糧款互兌所發生之收入;
  1糧變款。
  2款變糧。
  十三、上年結轉收入
  第八條 鄕鎭計有左列支出:
  一、行政費支出:
  1行政經常費。
  2政治業務費:
  甲、區鄕代表會。
  乙、宣傅費——地方文娛活動及廣播費用等開 支。
  丙、財務費——財務印刷臨時催糧等開支。
  丁、戶籍表册印刷費。
  二、經濟建設費:
  1農林水利建設費:
  甲、農推所工資。
  乙、農推所辦公費。
  丙、修建購置費。
  丁、農林水利事業費。
  戊、事業投資。
  2交通建設費:
  甲、電管所工資。
  乙、電管所辨公費。
  丙、鄕村電料修理費。
  丁、鄕村公路建設。
  戊、交通建設投資。
  三、文化敎育衛生費支出:
  1文化事業費:
  甲、文化館工資。
  乙、文化館辦公費。
  丙、修建購置費。
  丁、臨時宣傳費。
  2敎育事業費:
  甲、完全小學工資。
  乙、完全小學辦公費。
  丙、修建購置費。
  3衛生事業費:
  甲、衛生院工資。
  乙、衛生院辦公費。
  丙、修建購置。
  丁、醫藥補助。
  戊、各項捐稅。
  己、衛生專業投資。
  4社會事業費:
  1.救濟院支出;
  甲、救濟院工資。
  乙、救濟院辦公費。
  丙、救濟補助。
  丁、修建購置。
  2.消防隊支出:
  甲、消防隊工資。
  乙、消防隊辦公費。
  丙、修建購置。
  3市政建設。
  4.優撫費——烈軍屬生活補助。5.社會救濟費。
  6.煙禁毒支出。
  四、其他支出:
  1.協助支出。
  2.互兌支出;
  甲、糧變款。
  乙、款變糧。
  3.預備費。
  4.結轉下年度。
  第九條 川南區情況特殊,財政尙未完全好轉鄕鎭收入不大所有 左列支出應行自籌支用:
  一、鄕鎭政權經費支出:
  甲、補助工資。
  乙、辦公費。
  丙、農民協會辦公費。
  二、鄕鎭小學支出:
  甲、工資
  乙、辦公費。
  三、民兵補助。
  四、預備费。
  上項自籌支出應事前根據核准標準及支用數字報請川南 行署財政廳經批准後始行籌支。
  第十條 爲了適應目前川南區財政實際情況,暫時地方財政支出 ,不應百廢俱興,應據實際急迫需要,有重點的逐步恢 復,幷重點的面向生產建設,在不超過政務院附加的規 定,本「錢多多辦,錢少少辦,無錢不辦」的原則,解 决工薪和一切問題。
  第十一條 收入能自給自足之機關,如其支出歸財政上負担者,應 將其全部收入繳庫,更經常硏究調查,在收入之機關找 出更多結餘,以充實收入,積累鄕鎭財政資金。
  第十二條 有不能全部自給自足,或有一部份收入足資抵一部分支 出者,亦應將一部份收入繳庫,而不應將收入充實機關 經費,而將機關全部支出歸財政上負担。
  第三章 鄉鎮財政管理
  第十三條 鄕鎭財政收支管理辦法:開支範圍及支用標準,由行署 統一製訂,行署財政廳並掌握全區糧款之調撥,專署負 責監督與統籌,縣負責保管與具體執行。
  第十四條 前條專署除負責監督與統籌辦理外,並在行署核定之概 (預)算內根據各縣之具體情况,有權作適當之調度。
  第十五條 鄉鎭經費支出係求自給自足,爲獎勵積極組織收入,及 防止收入不按期上解現象發生,行署財政廳核定槪預算 必要時得根據上解糧款情况,採用先撥後領。
  第十六條 鄕鎭財政以行署財政廳爲總會計,各專署(市)縣單位 會計,縣爲單位會計之分會計,各專署(市)縣之糧稅 局及人民銀行代理之地方金庫,爲徵收代管之機構,並 受總會計領導與支配。
  第十七條 會計年度爲歷年制卽一月一日起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爲 一會計年度,在此期間所發生一切收入支出,均編入本 年度預算,收入以支出基層金庫日爲限,支出以各支用 機關開支日爲限,上年度之結餘轉入本年度「上年結轉 收入」科目項下作爲本年度之收入。
  第四章 收支程序及預决算之執行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負責精確細算根據規定,分淸各項工作 之輕重緩急,主要與次要將收支編造預算,並作出分月 分季年度之收支計劃,經同級財委會審核,由專署彙編 呈經行署批准後,轉呈西南軍政委員會備案。
  第十九條 地方未能獨立設倉或由中央倉庫暫行代理收支者,在先 中央後地方的原則下,非經行署批准不得動用地方糧款。
  第二十條 爲了加强管理統一收支,專署除按第十三條作適當之調 度外,專署(市)如另有其他具體規定須報請行署財政 廳備案。
  第二十一條 爲了便於領導掌握及時了解情况各專署(市)縣須豎决 執行請示報吿制度,並按月按季按年將收支情况分別收 入支出來源性質,詳列精確數字逐級上報。
  第二十二條 今後爲了使鄕鎭財政逐步走向正規化及防止舗張浪費, 並提高工作效率起見,凡收入或支出必須造送預決算幷 須貫澈無預算不撥糧款,無計算不審核預算如無特殊原 因,計决算逾期不能造送者,停撥下期經費。
  第五章 會計記録
  第二十三條 爲了使鄉鎭財政收支與中央收支明顯分明,及防止中央 財政與鄕財政混列一起,凡屬地方性收入或支出,應有 完整獨立齊備之鄉鎭財政會計記錄。
  第二十四條 鄕鎭財政爲了使收支不致紊亂,及隨時隨地便於査考起 見,凡屬鄉鎭收入或支出者,必須有全部之會計記錄。
  第二十五條 前項會計記錄,應精密計劃,有組織的分別歲入歲出來 源與支出機關性質,分別登錄入賑。
  第二十六條 有關鄕鎭財政之會計記錄,爲了責任明確割分及保證如 期完成任務,須有專人負責管理與執行。
  第六章 預决算書表及執行
  第二十七條 經常費之預决算表如下:
  1、經常費糧秣支出統計表三份。
  二、人員機構分類統計表三份。
  三、經常費糧秣支出預决算表(適合小單位)三份。
  四、收支對照表(詳細分列科目份數與預决表同)。
  五、非包幹費內之單據簿及經常費領據簿。
  六、事業費計劃書。
  七、業務報吿書。
  第二十八條 經費支出之預算必須依據標準及編制人數,各級財政部 門應確實編審,其計(决)算,在編制範圍內實報實 銷。
  第二十九條 無預算或超過原預算之支出非有特殊充分理由造具追加 預算經批准者,不予核銷。
  第三十條 與原預算科目性質不合之支出不予核銷,在規定之科目 內不准流用,如實際情況需要應事先提出理由報請上級 機關經批准者得予變更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根據實際需要臨時修改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修改權,或解屬川南行署財政廳。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係根據川南區情况製定之,如四南有統一規定, 本辦法卽行作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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