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款項收解手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701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款項收解手續
分类号: F830.43
页数: 2
页码: 46—47
摘要: 川南区地方金库暂行办法草案第二章款项收解手续。
关键词: 川南区 金库

内容

一、收入機關核定納稅人應缴金庫后,根據收入科目塡具五聯繳款書 ,除「存根」聯留存外,其餘四聯登納稅人持向金庫繳款。零星 收入,得由經收機關自收彙解金庫,但至遲須於次日一次解庫。
  二、收款庫核收款項後,以繳款書「收據」聯交繳款人,「回執」及 「報查」兩聯,於每日營業終了之後,隨同所製之「收入統計
  表」一份,一併送回原徴收機關查對記賬。(至遲於次日上午送 出)「通知」聯存查。經收機關記賬後,除「回執」聯附傳票外 ,收入統計表及「報査」聯逐級上報至財政廳。
  三、三聯收入統計表,一聯自留代收入傳票,(繳款書「通知」聯作 附件)一聯按前條送收入機關,一聯寄總庫。
  四、收款庫每日應收庫款彙總由銀行一筆彙解總庫,(用信匯,其匯款委託書上,應註明「××月份庫款」字樣)並轉總庫賬「收」××收入××稅,「付」解撥款,川南區地方總金庫× ×月 份戶。
  五、爲便於總庫核對報解與匯款,在收入統計表上,應註明匯款號數 及匯款種類。
  六、總庫收到各分庫匯款,應卽與收入統計表核對相符後「收」解撥 ××分庫××月份戶「付」銀行往來,再「收」××收入××稅 「付」解撥款(轉淸分庫原戶)幷採每日報吿到達爲基礎。彙編 收入日報三份,一份自存,二份送財政廳(一份由財政廳留存, 一份由財政廳轉送財委),並注意列轉各分庫實際納庫月份,按 相同月份轉賬。
  七、巳有金庫收入之庫款,事後發現重收或錯收,經財政廳塡發 「收入退還書」通知退還時,金庫於付款後,在收入統計表上照 原科目以紅字塡列,並在合計數內減除之。各分庫當日收入退還 款超過當日收入總數時,卽由銀行代付以「暫記付款」科目處理 ,俟收入總數足以退還時,卽行扣除冲銷。

知识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