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支撥現糧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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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694
颗粒名称: 第三章 支撥現糧手續
分类号: F324.9
页数: 1
页码: 43—44
摘要: 川南区地方粮库暂行办法第三章支拨现粮手续。
关键词: 川南区 地方粮库

内容

一、總庫收到財政廳支付書後,按支付書內指定撥糧地區,塡發撥糧證,由領糧機關持赴總庫直屬糧倉或分庫領取。並以「收」粗食結存××分庫「付」地方支出××科目配帳。並當日彙編,糧秣支出分析日(旬)報」二份,一代傳票,一份送財政廳。
  二、分庫收到總庫撥糧證後,應卽撥付現糧,如需由支庫支撥時,應卽換塡撥糧證,交領糧機關持赴支庫領取,以「收」糧食總存× ×支庫,「付」地方支出××科目記帳。並當日編製糧秣支出分析日(旬)報」報總庫,以憑核對。
  三、支庫收到分庫撥糧證核付現糧,並以「收」糧食結存× ×倉,「 付」地方支出××科目後,並當日編製「糧秣支出分析日(旬)報」報分庫,憑以核對。
  四、屬於預撥各專縣市分期領用的經費糧,各專縣市應立卽將撥糧證持向付糧庫辦理轉帳手續。付糧庫應以「收」預撥候領××機關 ,「付」地方支出××科目記帳,支撥時以「收」糧食結存,「 付」預撥候的× ×機關,冲銷原科目。預撥候領科目,不得透支 ,年終應無餘額。
  五、撥糧證自簽發之日起,限一月有效,過期不予支撥;祖轉寄外縣的應酌加行程日期,並在撥補證上註明,如係按季撥付之糧秣得分期支付。
  六、巳由糧庫支撥之現糧,事後發現重付或錯付,經財政廳通知原領糧人或領糧機關持「支出收回書」向各庫交回時,收糧庫核收後 ,於糧秣支出分析日(旬)報」上照原科目以紅字塡列,並在合計數內減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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