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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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692
颗粒名称: 第一章 總則
分类号: F324.9
页数: 1
页码: 43
摘要: 川南区地方粮库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关键词: 川南区 地方粮库

内容

1、爲使地方財政現糧部份統一收支,調撥及保管,特决定設立地方糧庫。並制定川南區地方糧庫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川南區地方糧庫,不單獨設立機構,由川南糧食局及其所屬各級局庫負責。
  三、凡本區一切現糧收入,均由經收機關照規定期限,全數繳入當地糧庫,不得坐支抵解,或自行保管。
  四、總庫非有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財政應(以下簡稱財政廳)的支付書 ,不得支發現金。分支庫及糧倉,非有上級庫的命令,不得支撥提糧給任何機關。
  五、現糧之收付應設立獨立會計,不得與中央糧混合。
  六、現糧收付,採用收付實現制,所有「月度」「年度」的劃分,均以收付庫實際收付日期爲標準。
  七、原糧收支,均同時記折米帳,各種原糧的折率,接行署規定辦理。
  八、現糧以市斤爲單位,斤以下兩數七捨八入。(不滿八兩的不計,滿八兩成超過八兩的以一斤計,一律不記小數)。
  九、各級庫均應將實際收付實況,按照規定種類、期限,格式向上級庫編送報吿。總庫須按期彙轉財政廳。
  十、中央糧與地方糧的劃分,由各縣根據中央糧任務與實收現糧情况劃分之,經劃定爲地方收入的現糧入庫後,以就地支撥爲限。如不同地區間需要調撥現糧時,在各專(市)的調撥,所需調運費用由財政廳處理,在各縣間的調撥,所需調運費用、由各專署處理,在各區(鄕)間的調撥,所需調運費用,由各縣(市)處理 。在本辦法未實行前,各地如巳有透支,由財政廳與糧食局統一調整,不計調運費用。
  十一、原糧加工,原則上由領糧機關自理。公糧變價,原則上由財政部門主辦,但糧庫應參加協助,並予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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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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