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川南區地方粮庫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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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691
颗粒名称: 附:川南區地方粮庫暫行辦法
分类号: F324.9
页数: 4
页码: 43—46
摘要: 川南区地方粮库暂行办法。
关键词: 川南区 地方粮库

内容

第一章 總則
  1、爲使地方財政現糧部份統一收支,調撥及保管,特决定設立地方 糧庫。並制定川南區地方糧庫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川南區地方糧庫,不單獨設立機構,由川南糧食局及其所屬各級 局庫負責。
  三、凡本區一切現糧收入,均由經收機關照規定期限,全數繳入當地糧庫,不得坐支抵解,或自行保管。
  四、總庫非有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財政應(以下簡稱財政廳)的支付書 ,不得支發現金。分支庫及糧倉,非有上級庫的命令,不得支撥 提糧給任何機關。
  五、現糧之收付應設立獨立會計,不得與中央糧混合。
  六、現糧收付,採用收付實現制,所有「月度」「年度」的劃分,均以收付庫實際收付日期爲標準。
  七、原糧收支,均同時記折米帳,各種原糧的折率,接行署規定辦 理。
  八、現糧以市斤爲單位,斤以下兩數七捨八入。(不滿八兩的不計,
  滿八兩成超過八兩的以一斤計,一律不記小數)。
  九、各級庫均應將實際收付實況,按照規定種類、期限,格式向上級 庫編送報吿。總庫須按期彙轉財政廳。
  十、中央糧與地方糧的劃分,由各縣根據中央糧任務與實收現糧情况 劃分之,經劃定爲地方收入的現糧入庫後,以就地支撥爲限。如 不同地區間需要調撥現糧時,在各專(市)的調撥,所需調運費 用由財政廳處理,在各縣間的調撥,所需調運費用、由各專署處 理,在各區(鄕)間的調撥,所需調運費用,由各縣(市)處理 。在本辦法未實行前,各地如巳有透支,由財政廳與糧食局統一 調整,不計調運費用。
  十一、原糧加工,原則上由領糧機關自理。公糧變價,原則上由財政 部門主辦,但糧庫應參加協助,並予證明。
  第二章 收解現糧手續
  一、農業稅地方附加。一般集體繳庫,並與中央糧同時繳庫。糧庫憑 「徴收農業稅通知單」上所列中央糧及地方附加合計數核收現糧 後,將「徵收農業稅通知單收下,並逐戶塡具「收糧號碼單」一式兩份,一份自存,一份交納稅人持向經收機關換取收據。
  二、經收機關收下納稅人交來的「收糧號碼單」換取收據。每晚會同糧局根據「徵收農兼稅通知單」及「收糧號碼單」核對無訛後將 中央糧與地方附加劃淸。中央糧部份,由糧庫分別原糧名稱、數 量折率及折米數塡具糧秣入庫書,以正副「收據」聯兩聯,交經 收機關,憑以記帳及上報。地方附加部份,也分別原糧名稱、數 量、折率及米數,由糧庫塡具糧秣入庫書。也以正副「收據」聯 兩聯,交經收機關,憑以記帳及上報。但應特別注意,中央糧與 地方附加,不能混合。
  三、糧秣入庫書,一式四份,收糧倉除以正副「收據」聯交經收機關 外,「存根」聯代傳票,「報核」聯當日送支庫。
  四、支庫收到各糧倉糧秣入庫書「報核」後,當日彙編「糧秣收入分 析日(旬)報」三份,一份代傳票,二份以「報核」聯作附件, 報分庫。
  五、分庫收到各支庫「糧秣收入分析日 (旬)報」後,當日彙編「糧 秣收入分析日(旬)報」二份,一份代傳票,一份以「報核」聯 作附件,報總庫。
  六、總庫收到各分庫「糧秣收入分析日(旬)報」後,當日彙編,「糧秣收入分析日(旬)報」二份,一份以「報核」聯作附件代傳 票,一份送財政廳。
  七、除集體繳納農業稅地方附加外,平時個別繳納尾欠,或其他屬於 地方收入的現糧入庫時,一切手續,與本章二至六條同。
  八、巳有糧庫收入之現糧,事後發現重收或錯收,應卽退還,並在退 、 還時,由經收機關塡製「收入退還書」通知收糧庫照退時,退糧
  庫退還後,在「糧秣收入分析日(旬)報」上,照原料目以紅字 塡列,並在合計數內扣除之。
  第三章 支撥現糧手續
  一、總庫收到財政廳支付書後,按支付書內指定撥糧地區,塡發撥糧 證,由領糧機關持赴總庫直屬糧倉或分庫領取。並以「收」粗食
  結存××分庫「付」地方支出××科目配帳。並當日彙編,糧秣 支出分析日(旬)報」二份,一代傳票,一份送財政廳。
  二、分庫收到總庫撥糧證後,應卽撥付現糧,如需由支庫支撥時,應卽換塡撥糧證,交領糧機關持赴支庫領取,以「收」糧食總存× ×支庫,「付」地方支出××科目記帳。並當日編製糧秣支出分 析日(旬)報」報總庫,以憑核對。
  三、支庫收到分庫撥糧證核付現糧,並以「收」糧食結存× ×倉,「 付」地方支出××科目後,並當日編製「糧秣支出分析日(旬) 報」報分庫,憑以核對。
  四、屬於預撥各專縣市分期領用的經費糧,各專縣市應立卽將撥糧證 持向付糧庫辦理轉帳手續。付糧庫應以「收」預撥候領××機關 ,「付」地方支出××科目記帳,支撥時以「收」糧食結存,「 付」預撥候的× ×機關,冲銷原科目。預撥候領科目,不得透支 ,年終應無餘額。
  五、撥糧證自簽發之日起,限一月有效,過期不予支撥;祖轉寄外縣 的應酌加行程日期,並在撥補證上註明,如係按季撥付之糧秣得
  分期支付。
  六、巳由糧庫支撥之現糧,事後發現重付或錯付,經財政廳通知原領 糧人或領糧機關持「支出收回書」向各庫交回時,收糧庫核收後 ,於糧秣支出分析日(旬)報」上照原科目以紅字塡列,並在合 計數內減除之。
  第四章 會計科目
  (一) 資產科目
  糧食結存
  (二) 負債科目
  1.預撥候領
  2.暫收:凡收入性質尙末確定的各項歲入,記入本科目,但至 遲應於年終將餘額轉淸。
  (三)收入科目地方收入
  1.農業稅地方附加:農業稅地方附加記入本科目。
  2.政府附加,房產附加,地產附加,記入本科目。
  3.公學産收入,公學田收入,其他地租收入,記入本科目。
  4.鎭企業收入,企業利潤,企業折舊,記入本科目。
  5.官商民欠收入。
  6.各項事業收入,農推所作物收入,救濟院生產收入,配入本 科目。
  7.年結轉
  8.其他收入,不屬於以上科目之收入,記入本科目。
  (四)支出科目
  地方支出
  1.行政費支出:地方行政費,記入本科目。
  2.經濟建設支出:農林水利建設費,交通建設費,記入本科 目。
  3.文敎衛生支出:文化事業費,敎育事業費,衛生事業費,記 入本科目。
  4.社會事業費,救濟院支出,消防隊支出,市政建設支出,記 入本科目。
  5.其他支出,不屬於上列各科目之歲出,記入本科目。
  6.暫付;凡支出性質尙未確定之各項地方歲出(仍須憑支付書 支付,各級庫及庫倉,均不得自由支付)記入本科目,但財
  政廳至遲應於年終前通知總庫,轉正科目,將餘額結淸。
  第五章 帳簿
  一、日記帳:現糧之收付,按原糧分頁,依收付次序記載,糧倉設 立。
  二、總分錄帳,爲各科目之綜合分錄,按科目立戶記載,各級庫均設立。
  三、明細帳。
  1.收入明細分類帳,按科目立戶(按科目分頁,按原糧分欄)記載,每月總結一次,支庫應俟各糧倉同月收支帳目轉淸後總結 ;分庫應俟各支庫同月月計表收齊並轉淸帳目後總結;總庫應 俟各分庫同月份月計表收齊轉淸帳目後總結;各級庫均設立。
  2.支出明細分類帳;按支出科目分戶(按科目分頁,按原庫分欄 )記載,月終總結,各級庫均設立。
  3.暫收帳,各級庫均設立。
  4.暫付帳,各級庫均設立。
  四、備花簿,視實際需要設立。
  第六章 報吿制度
  一、糧秣收入分析日(旬)報(見收解現糧手續)(式一 )
  二、糧秣支出分析日(旬)報(見支撥現糧手續)(式一)
  三、糧秣科目餘額月報,每月終各級庫根據總分錄帳各科目餘額編製 二份,一份自存,一份報上級庫,總庫一份自存,一份送財政廳 。(式二)
  四、庫存糧秣明細表:每月終各級庫,根據現糧結存,科目餘額,編 製二份,一份自存,一份報上級庫。總庫一份自存,一份送財政 廳。(式三)
  五、糧秣收入月計表,支庫將各糧倉同月收入記齊帳目,總結收入明 細分類帳後,編造二份,一份自存,一分報分庫。分庫收齊各支 庫同月收入月計表,並轉淸帳目,總結收入明細分類帳後,編造 二份,一份自存,一份報總庫。總庫收齊各分庫同月收入月計表 ,並轉淸帳目,總結收入明細分類帳後,編造二份,一份自存, 一份送財政廳。(借用庫存糧秣明細表。)
  六、各種報表送出日期:
  1.糧秣收入分析日(旬)報,夏秋徵時期爲日報次日送出,其餘 時期爲旬報,次旬三日內送出。
  2.糧秣支出分析旬報,次旬三日內送出。
  3.糧秣科目餘額表,及庫存糧秣明細表,次月三日內送出。4.糧秣收入月計表,支庫於次月三日內送出,分庫於次月十日內 送出,總庫於次月二十日內送出。
  第七章 附則
  1、糧秣入庫書及各種表報,如借用中央糧入庸書及表報時,應明顯 地位加蓋「地方糧庫」字樣的戳記。
  二、各級糧庫及糧倉,得刊用印信,報財政廳備查,其式樣另定之。
  三、本辦法由財政廳及川南區糧食局會同擬訂,經川南財政經濟委員 會核定,並分報西南區軍政委員會財政部備案。其修改時同。
  四、本辦法自一九五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表式略從—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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