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經濟類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689
颗粒名称: 財政經濟類
分类号: D922.2
页数: 79
页码: 42—119
摘要: 《法令汇编第三集》财政经济类法令。
关键词: 川南区 财政法 经济法

内容

關於頒發川南區地方糧庫暫行辦法的訓令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七五一年二月二十五日發佈
  關於一九五一年執行地方財政的方針,根據第二屆財糧會議决議的精神,由本署統一掌握各級政府分層負責,一切主管徵收的歲入,應向 上級發生收解關係,一切主管供給之歲出,應向上級發生領撥關係,爲了使地方財政現糧部份的收支統一,保管妥善及調撥及時,亟應設立地 方糧庫,茲制定川南區地方糧庫暫行辦法一種,除呈報西南軍政委員會備案外,特隨文附發,幷自一九五一年三月一日起實行,所有一、二月 份地方收入,現糧部份應一律補辦入庫手續,幷逐級上報轉賬,不碍坐支抵解或自行保管,希卽遵照辦理爲要!
  附:川南區地方糧庫暫行辦法一份
  附:川南區地方粮庫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1、爲使地方財政現糧部份統一收支,調撥及保管,特决定設立地方 糧庫。並制定川南區地方糧庫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川南區地方糧庫,不單獨設立機構,由川南糧食局及其所屬各級 局庫負責。
  三、凡本區一切現糧收入,均由經收機關照規定期限,全數繳入當地糧庫,不得坐支抵解,或自行保管。
  四、總庫非有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財政應(以下簡稱財政廳)的支付書 ,不得支發現金。分支庫及糧倉,非有上級庫的命令,不得支撥 提糧給任何機關。
  五、現糧之收付應設立獨立會計,不得與中央糧混合。
  六、現糧收付,採用收付實現制,所有「月度」「年度」的劃分,均以收付庫實際收付日期爲標準。
  七、原糧收支,均同時記折米帳,各種原糧的折率,接行署規定辦 理。
  八、現糧以市斤爲單位,斤以下兩數七捨八入。(不滿八兩的不計,
  滿八兩成超過八兩的以一斤計,一律不記小數)。
  九、各級庫均應將實際收付實況,按照規定種類、期限,格式向上級 庫編送報吿。總庫須按期彙轉財政廳。
  十、中央糧與地方糧的劃分,由各縣根據中央糧任務與實收現糧情况 劃分之,經劃定爲地方收入的現糧入庫後,以就地支撥爲限。如 不同地區間需要調撥現糧時,在各專(市)的調撥,所需調運費 用由財政廳處理,在各縣間的調撥,所需調運費用、由各專署處 理,在各區(鄕)間的調撥,所需調運費用,由各縣(市)處理 。在本辦法未實行前,各地如巳有透支,由財政廳與糧食局統一 調整,不計調運費用。
  十一、原糧加工,原則上由領糧機關自理。公糧變價,原則上由財政 部門主辦,但糧庫應參加協助,並予證明。
  第二章 收解現糧手續
  一、農業稅地方附加。一般集體繳庫,並與中央糧同時繳庫。糧庫憑 「徴收農業稅通知單」上所列中央糧及地方附加合計數核收現糧 後,將「徵收農業稅通知單收下,並逐戶塡具「收糧號碼單」一式兩份,一份自存,一份交納稅人持向經收機關換取收據。
  二、經收機關收下納稅人交來的「收糧號碼單」換取收據。每晚會同糧局根據「徵收農兼稅通知單」及「收糧號碼單」核對無訛後將 中央糧與地方附加劃淸。中央糧部份,由糧庫分別原糧名稱、數 量折率及折米數塡具糧秣入庫書,以正副「收據」聯兩聯,交經 收機關,憑以記帳及上報。地方附加部份,也分別原糧名稱、數 量、折率及米數,由糧庫塡具糧秣入庫書。也以正副「收據」聯 兩聯,交經收機關,憑以記帳及上報。但應特別注意,中央糧與 地方附加,不能混合。
  三、糧秣入庫書,一式四份,收糧倉除以正副「收據」聯交經收機關 外,「存根」聯代傳票,「報核」聯當日送支庫。
  四、支庫收到各糧倉糧秣入庫書「報核」後,當日彙編「糧秣收入分 析日(旬)報」三份,一份代傳票,二份以「報核」聯作附件, 報分庫。
  五、分庫收到各支庫「糧秣收入分析日 (旬)報」後,當日彙編「糧 秣收入分析日(旬)報」二份,一份代傳票,一份以「報核」聯 作附件,報總庫。
  六、總庫收到各分庫「糧秣收入分析日(旬)報」後,當日彙編,「糧秣收入分析日(旬)報」二份,一份以「報核」聯作附件代傳 票,一份送財政廳。
  七、除集體繳納農業稅地方附加外,平時個別繳納尾欠,或其他屬於 地方收入的現糧入庫時,一切手續,與本章二至六條同。
  八、巳有糧庫收入之現糧,事後發現重收或錯收,應卽退還,並在退 、 還時,由經收機關塡製「收入退還書」通知收糧庫照退時,退糧
  庫退還後,在「糧秣收入分析日(旬)報」上,照原料目以紅字 塡列,並在合計數內扣除之。
  第三章 支撥現糧手續
  一、總庫收到財政廳支付書後,按支付書內指定撥糧地區,塡發撥糧 證,由領糧機關持赴總庫直屬糧倉或分庫領取。並以「收」粗食
  結存××分庫「付」地方支出××科目配帳。並當日彙編,糧秣 支出分析日(旬)報」二份,一代傳票,一份送財政廳。
  二、分庫收到總庫撥糧證後,應卽撥付現糧,如需由支庫支撥時,應卽換塡撥糧證,交領糧機關持赴支庫領取,以「收」糧食總存× ×支庫,「付」地方支出××科目記帳。並當日編製糧秣支出分 析日(旬)報」報總庫,以憑核對。
  三、支庫收到分庫撥糧證核付現糧,並以「收」糧食結存× ×倉,「 付」地方支出××科目後,並當日編製「糧秣支出分析日(旬) 報」報分庫,憑以核對。
  四、屬於預撥各專縣市分期領用的經費糧,各專縣市應立卽將撥糧證 持向付糧庫辦理轉帳手續。付糧庫應以「收」預撥候領××機關 ,「付」地方支出××科目記帳,支撥時以「收」糧食結存,「 付」預撥候的× ×機關,冲銷原科目。預撥候領科目,不得透支 ,年終應無餘額。
  五、撥糧證自簽發之日起,限一月有效,過期不予支撥;祖轉寄外縣 的應酌加行程日期,並在撥補證上註明,如係按季撥付之糧秣得
  分期支付。
  六、巳由糧庫支撥之現糧,事後發現重付或錯付,經財政廳通知原領 糧人或領糧機關持「支出收回書」向各庫交回時,收糧庫核收後 ,於糧秣支出分析日(旬)報」上照原科目以紅字塡列,並在合 計數內減除之。
  第四章 會計科目
  (一) 資產科目
  糧食結存
  (二) 負債科目
  1.預撥候領
  2.暫收:凡收入性質尙末確定的各項歲入,記入本科目,但至 遲應於年終將餘額轉淸。
  (三)收入科目地方收入
  1.農業稅地方附加:農業稅地方附加記入本科目。
  2.政府附加,房產附加,地產附加,記入本科目。
  3.公學産收入,公學田收入,其他地租收入,記入本科目。
  4.鎭企業收入,企業利潤,企業折舊,記入本科目。
  5.官商民欠收入。
  6.各項事業收入,農推所作物收入,救濟院生產收入,配入本 科目。
  7.年結轉
  8.其他收入,不屬於以上科目之收入,記入本科目。
  (四)支出科目
  地方支出
  1.行政費支出:地方行政費,記入本科目。
  2.經濟建設支出:農林水利建設費,交通建設費,記入本科 目。
  3.文敎衛生支出:文化事業費,敎育事業費,衛生事業費,記 入本科目。
  4.社會事業費,救濟院支出,消防隊支出,市政建設支出,記 入本科目。
  5.其他支出,不屬於上列各科目之歲出,記入本科目。
  6.暫付;凡支出性質尙未確定之各項地方歲出(仍須憑支付書 支付,各級庫及庫倉,均不得自由支付)記入本科目,但財
  政廳至遲應於年終前通知總庫,轉正科目,將餘額結淸。
  第五章 帳簿
  一、日記帳:現糧之收付,按原糧分頁,依收付次序記載,糧倉設 立。
  二、總分錄帳,爲各科目之綜合分錄,按科目立戶記載,各級庫均設立。
  三、明細帳。
  1.收入明細分類帳,按科目立戶(按科目分頁,按原糧分欄)記載,每月總結一次,支庫應俟各糧倉同月收支帳目轉淸後總結 ;分庫應俟各支庫同月月計表收齊並轉淸帳目後總結;總庫應 俟各分庫同月份月計表收齊轉淸帳目後總結;各級庫均設立。
  2.支出明細分類帳;按支出科目分戶(按科目分頁,按原庫分欄 )記載,月終總結,各級庫均設立。
  3.暫收帳,各級庫均設立。
  4.暫付帳,各級庫均設立。
  四、備花簿,視實際需要設立。
  第六章 報吿制度
  一、糧秣收入分析日(旬)報(見收解現糧手續)(式一 )
  二、糧秣支出分析日(旬)報(見支撥現糧手續)(式一)
  三、糧秣科目餘額月報,每月終各級庫根據總分錄帳各科目餘額編製 二份,一份自存,一份報上級庫,總庫一份自存,一份送財政廳 。(式二)
  四、庫存糧秣明細表:每月終各級庫,根據現糧結存,科目餘額,編 製二份,一份自存,一份報上級庫。總庫一份自存,一份送財政 廳。(式三)
  五、糧秣收入月計表,支庫將各糧倉同月收入記齊帳目,總結收入明 細分類帳後,編造二份,一份自存,一分報分庫。分庫收齊各支 庫同月收入月計表,並轉淸帳目,總結收入明細分類帳後,編造 二份,一份自存,一份報總庫。總庫收齊各分庫同月收入月計表 ,並轉淸帳目,總結收入明細分類帳後,編造二份,一份自存, 一份送財政廳。(借用庫存糧秣明細表。)
  六、各種報表送出日期:
  1.糧秣收入分析日(旬)報,夏秋徵時期爲日報次日送出,其餘 時期爲旬報,次旬三日內送出。
  2.糧秣支出分析旬報,次旬三日內送出。
  3.糧秣科目餘額表,及庫存糧秣明細表,次月三日內送出。4.糧秣收入月計表,支庫於次月三日內送出,分庫於次月十日內 送出,總庫於次月二十日內送出。
  第七章 附則
  1、糧秣入庫書及各種表報,如借用中央糧入庸書及表報時,應明顯 地位加蓋「地方糧庫」字樣的戳記。
  二、各級糧庫及糧倉,得刊用印信,報財政廳備查,其式樣另定之。
  三、本辦法由財政廳及川南區糧食局會同擬訂,經川南財政經濟委員 會核定,並分報西南區軍政委員會財政部備案。其修改時同。
  四、本辦法自一九五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表式略從—編者)
  川南區地方金庫暫行辦法草案
  第一章 總则
  1、川南人民行政公署爲統一川南地區地方財政收支,特設立川南地方金庫,並在轄區內各市縣設立地方分金庫。
  二、各級地方金庫,均由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財政廳(以下簡稱財政廳 )委託中國人民銀行川南分行及所轄各市縣支行代理。以中國人 民銀行川南分行地方總金庫(以下簡稱總庫),各市縣支行代理 川南區地方分金庫,(以下簡稱分庫)各級地方金庫主任,均由 各級人民銀行行長兼任,由總庫統一領導。
  三、各級金庫印信,由總庖統一刊發,幷將印鑑盈送財政應備査,財 政廳應將主要印鑑送總庫,存備核對。
  四、凡本區一切地方財政收入,均由經收機關照規定期限全數解繳當 地分庫,不得坐支抵解,或自行保管。
  五、庫款之支配權屬於財政廳,川南區地方總金庫庫款應存入代庫銀 行,除依照財政廳支付書付款外,金庫無權動用庫款。銀行對於
  金庫存款,在保證支付的條件下得靈活運用。
  六、金庫收支以人民幣爲限,幷以元爲單位,不滿一元的四捨五入, 如收入中有金銀弊時,各經收機關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兌成人民弊 后繳納。如當地人民銀行未辦收兌業務時,由經收機關上解實 物。
  七、金庫款項,採收付實現制,所有「月度」「年度」的劃分,均以 收付庫實際收入日期爲標準。
  八、各分庫須將收支實況,按照規定種類、期限、格式報吿總庫,總 庫須按期彙報財政廳。
  九、各級金庫一切開支經費,由中國人民銀行負担,庫款調撥,不收 郵費匯費。金庫存款,亦不計利息,但調撥庫款,如需電撥者。 電費由財政廳負担。
  第二章 款項收解手續
  一、收入機關核定納稅人應缴金庫后,根據收入科目塡具五聯繳款書 ,除「存根」聯留存外,其餘四聯登納稅人持向金庫繳款。零星 收入,得由經收機關自收彙解金庫,但至遲須於次日一次解庫。
  二、收款庫核收款項後,以繳款書「收據」聯交繳款人,「回執」及 「報查」兩聯,於每日營業終了之後,隨同所製之「收入統計
  表」一份,一併送回原徴收機關查對記賬。(至遲於次日上午送 出)「通知」聯存查。經收機關記賬後,除「回執」聯附傳票外 ,收入統計表及「報査」聯逐級上報至財政廳。
  三、三聯收入統計表,一聯自留代收入傳票,(繳款書「通知」聯作 附件)一聯按前條送收入機關,一聯寄總庫。
  四、收款庫每日應收庫款彙總由銀行一筆彙解總庫,(用信匯,其匯款委託書上,應註明「××月份庫款」字樣)並轉總庫賬「收」××收入××稅,「付」解撥款,川南區地方總金庫× ×月 份戶。
  五、爲便於總庫核對報解與匯款,在收入統計表上,應註明匯款號數 及匯款種類。
  六、總庫收到各分庫匯款,應卽與收入統計表核對相符後「收」解撥 ××分庫××月份戶「付」銀行往來,再「收」××收入××稅 「付」解撥款(轉淸分庫原戶)幷採每日報吿到達爲基礎。彙編 收入日報三份,一份自存,二份送財政廳(一份由財政廳留存, 一份由財政廳轉送財委),並注意列轉各分庫實際納庫月份,按 相同月份轉賬。
  七、巳有金庫收入之庫款,事後發現重收或錯收,經財政廳塡發 「收入退還書」通知退還時,金庫於付款後,在收入統計表上照 原科目以紅字塡列,並在合計數內減除之。各分庫當日收入退還 款超過當日收入總數時,卽由銀行代付以「暫記付款」科目處理 ,俟收入總數足以退還時,卽行扣除冲銷。
  第三章 支撥款項手續
  一、總庫憑財政廳支付書支付庫款,在當地的採轉賬方式,轉入領就 機關銀行往來戶。在外縣的採匯款方式。用信匯或電匯,由銀行 直接匯至各領款機關所在地的銀行往來戶,並在匯款電報或委託 書上分別註明庫款,及支付書號碼,支出科目等字樣,幷由總庫 塡製支出日報三份,一份自存,二份送財政廳(一份留存,一份 轉送財委)。
  二、上項轉匯庫款,於款項匯到後,均不得直接支付現款,應按款項 性質,先轉入領款機關在銀行所立賬戶,依現金管理辦法核付 之。
  三、巳由金庫支出之庫款,事後發現重支或錯支,經財政廳通知原領款 人或領款機關持「支出收回書」向總庫繊回時,金庫於收款後於 當日支出日報表上照原科目以紅字塡列,並在合計數內減除之。
  第四章 會計科目
  一、收入類科目:
  (1)收入科目:凡川南區地方財政收入,記入本科目,幷按科 目別,分項記載。
  1.農業稅附加
  2.政敎附加收入
  3.公學產收入
  4.公用事業附加收入
  5.特種消費附加收入
  6.鄉鎭企業收入
  7.官商民欠收入
  8.各項事業收入
  9.各項規費收入
  10其他收入
  11上年結轉
  (2)暫收款:凡收入性質尙未確定之各項歲入,記入本科目, 但至遲至年終將餘額結淸。各級金庫均適用。
  二、支出類科目:
  (1)支出科目凡在地方收入項下支出之款項,記入本科目,並 按地方支出類科目別分頁記載。
  1.行政費支出
  2.經濟建股費
  3.文化敎育衛生費支出
  4.其他支出
  (2)暫付款:凡支出科目尙未確定之各項歲出,暫記入本科目 ,但財政廳至遍於年終前通知總庫將餘額結淸,轉入正式 科目。(分庫得免設)
  三、資產負債共同科目
  1.解撥款,凡下級庫上解庫款,及上級收到庫款,記入本科目,年度終了時,分庫之餘額,表示本年度解款總數,總庫應無餘 額,各級金庫均適用。
  2.銀行往來:凡庫款存入銀行及向銀行取出,記入本科目,各分 庫於年終時應無餘額,各級金庫均適用。
  第五章 帳簿
  一、總賬:爲各科目之綜合分錄,按科目立戶記載,總庫設立。
  二、明細賬
  1.收入明細分類賬,按收入科目分戶分頁記載,每月總結,總庫 應俟各分庫同月份收入統計表收齊核對無訛後,再行總結,各 級庫均設立。
  2.支出明細分類賬,按支出科目分戶分頁記載,每月總結,總庫 設立。
  3.暫收款賬,各級原均設立。
  4.暫付款賬,總庫設立。
  5.解撥款賬,各級庫均設立照下列規定立戶總結;
  分庫:對總庫立戶記載,每日彙解總庫款。若當日收入退還款 超過當日收入時,由銀行代付,以暫記付款科目處理。 用紅字記載,由累計數內扣除,每月總結一次,下月另 立新戶,各戶累計數之合計,應與收入各科目累計數之 合計相符。
  總庫:按分庫及月份立戶,記載各分庫之匯解款,每月賬戶與 各該分庫月份匯解款及收入統計表轉淸後,應無餘額。
  6.銀行往來賬,各級庫均設立。
  三、備査簿,視實際需要,設置備查簿,登記補助賬未能記載之事實 或會計科目以外之重要事件。
  第六章 報吿制度
  一、分庫
  1.入統計表(見收解款項手續)
  2.外入明細月報,毎月終根據收入明細分類眼,本月份各科目累 計數編製之,一式三份,一份自存 , 一份選同級財政部門,一 份送總庫。
  3.對賬單,每月終根據解撥款眼逐筆抄襲對賬單一份送總庫核 對。
  4.總結報吿,每季終了根據一季執行金庫任務作出書面總結,報 吿送總庫(包括收入槪况督促收入發生的問題和改進意見)
  二、總庫
  1.收入日報(見收解款項手績)。
  2.支出日報(見支撥款項手續)。
  3.月季報:每月終根據總賬編製之,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二份 送財政廳(一份留存一份轉送財委)。
  4.總數收入明細月報,俟各分庫同月份收入統計表到齊轉淸後,再根據收入明細分類賬各戶果計數編製之。一式三份,一份自 存,二份送財政廳(一份留存一份轉送財委)
  5.支出明細月報,每月終根據支出明細分類賬各戶累計數編製之 。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二份送財政廳(一份留存,一份轉送 財委)・
  6.總結報吿,每季終了,根據一季執行金庫任務作書面總結報吿 送財政廳,包括收支概况,督促收入,監督支出發生的問題和 改進意見。
  第七章 附則
  一、本辦法由財政廳與中國人民銀行川南分行協議訂定,並分報川南 人民行政公署,川南財委會,西南財政部及中國人民銀行四南區 行備案。
  二、此辦法草案如有不適當或修改時,由川南行署財政廳及川南地方 總庫共同修正後才能發生效力,各地財政機關及各分庫無權修 改。
  三、本辦法自三月一日起實行。川南區郷鎭財政收支暫行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共同綱領第四十條:「關於劃分中央或地方財政範 圍」的規定,及一九五〇年政務院「關於統一管理一九 五〇年度財政收支的决定及鄉村經費收支辦法」特製定 本制法。
  第二條 爲使鄕鎭財政取之合理,用之得當,及有計劃的有重點 的加强地方經濟建設。其鄕鎭財政必須採用集中統一領 導逐級負責並嚴格的實施財政監督制度的財政管理方 法。
  第三條 本區各級政府對於鄕鎭財政的收支原則須按照政務院規 定,「以城養城以鄕養鄕,城鄕互不流用的原則」加强 組織各種鄕鎭收入及解决鄕鎭財政開支。
  第四條 爲加强財政監督制度,使財務工作與羣衆相結合,必須 實行經濟民主,各機關除依本辦法執行外,並以民主方 式選舉紙織經濟委員會作爲鄕鎭財政收支監督之基層組 織。
  第五條 本區各級政府關於鄕鎭財政之收支會計事項預决算制度 之執行須單獨設立機樹辦理之。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爲川南區所屬鄕鎭、機關、學校、羣衆 團體(包括縣屬地方機構)。
  第二章 收支科目及支用原則
  第七條 鄕鎭計有左列收入:
  一、農業稅附加收入。
  二、政敎附加收入:
  1房產稅附加12%
  2地產稅附加12%
  三、公學產收入:
  1公學田收入。
  2船租收入。
  3其他租金收入。
  四、公用事業附加收入:
  1電業附加電力2%燈光8%
  2電話附加6%
  3其他附加。
  五、特種消費附加收入:
  1影劇附加。
  2茶旅業附加。
  3一般消費附加。
  六、鄕鎭企業收入:
  1企業利潤。
  2企業折舊。
  七、官商民欠收入。
  八、各項事業收入:
  1醫院營業收入。
  2農推所作物收入。
  3救濟院生產收入。
  九、各項規費收入:
  1車輛牌照收入。
  2商業牌照收入。
  3各種使用執照收入。
  4度量衡檢定執照收入。
  5戶口門牌表册成本收入。6其他規費收入。
  十、其他收入——依法應歸地方之各項手續費規費罰款 及不屬上列之各項收入
  十一、協助收入——經批准由其他地區協助之糧款收 入。
  十二、互兌收入——因糧款互兌所發生之收入;
  1糧變款。
  2款變糧。
  十三、上年結轉收入
  第八條 鄕鎭計有左列支出:
  一、行政費支出:
  1行政經常費。
  2政治業務費:
  甲、區鄕代表會。
  乙、宣傅費——地方文娛活動及廣播費用等開 支。
  丙、財務費——財務印刷臨時催糧等開支。
  丁、戶籍表册印刷費。
  二、經濟建設費:
  1農林水利建設費:
  甲、農推所工資。
  乙、農推所辦公費。
  丙、修建購置費。
  丁、農林水利事業費。
  戊、事業投資。
  2交通建設費:
  甲、電管所工資。
  乙、電管所辨公費。
  丙、鄕村電料修理費。
  丁、鄕村公路建設。
  戊、交通建設投資。
  三、文化敎育衛生費支出:
  1文化事業費:
  甲、文化館工資。
  乙、文化館辦公費。
  丙、修建購置費。
  丁、臨時宣傳費。
  2敎育事業費:
  甲、完全小學工資。
  乙、完全小學辦公費。
  丙、修建購置費。
  3衛生事業費:
  甲、衛生院工資。
  乙、衛生院辦公費。
  丙、修建購置。
  丁、醫藥補助。
  戊、各項捐稅。
  己、衛生專業投資。
  4社會事業費:
  1.救濟院支出;
  甲、救濟院工資。
  乙、救濟院辦公費。
  丙、救濟補助。
  丁、修建購置。
  2.消防隊支出:
  甲、消防隊工資。
  乙、消防隊辦公費。
  丙、修建購置。
  3市政建設。
  4.優撫費——烈軍屬生活補助。5.社會救濟費。
  6.煙禁毒支出。
  四、其他支出:
  1.協助支出。
  2.互兌支出;
  甲、糧變款。
  乙、款變糧。
  3.預備費。
  4.結轉下年度。
  第九條 川南區情況特殊,財政尙未完全好轉鄕鎭收入不大所有 左列支出應行自籌支用:
  一、鄕鎭政權經費支出:
  甲、補助工資。
  乙、辦公費。
  丙、農民協會辦公費。
  二、鄕鎭小學支出:
  甲、工資
  乙、辦公費。
  三、民兵補助。
  四、預備费。
  上項自籌支出應事前根據核准標準及支用數字報請川南 行署財政廳經批准後始行籌支。
  第十條 爲了適應目前川南區財政實際情況,暫時地方財政支出 ,不應百廢俱興,應據實際急迫需要,有重點的逐步恢 復,幷重點的面向生產建設,在不超過政務院附加的規 定,本「錢多多辦,錢少少辦,無錢不辦」的原則,解 决工薪和一切問題。
  第十一條 收入能自給自足之機關,如其支出歸財政上負担者,應 將其全部收入繳庫,更經常硏究調查,在收入之機關找 出更多結餘,以充實收入,積累鄕鎭財政資金。
  第十二條 有不能全部自給自足,或有一部份收入足資抵一部分支 出者,亦應將一部份收入繳庫,而不應將收入充實機關 經費,而將機關全部支出歸財政上負担。
  第三章 鄉鎮財政管理
  第十三條 鄕鎭財政收支管理辦法:開支範圍及支用標準,由行署 統一製訂,行署財政廳並掌握全區糧款之調撥,專署負 責監督與統籌,縣負責保管與具體執行。
  第十四條 前條專署除負責監督與統籌辦理外,並在行署核定之概 (預)算內根據各縣之具體情况,有權作適當之調度。
  第十五條 鄉鎭經費支出係求自給自足,爲獎勵積極組織收入,及 防止收入不按期上解現象發生,行署財政廳核定槪預算 必要時得根據上解糧款情况,採用先撥後領。
  第十六條 鄕鎭財政以行署財政廳爲總會計,各專署(市)縣單位 會計,縣爲單位會計之分會計,各專署(市)縣之糧稅 局及人民銀行代理之地方金庫,爲徵收代管之機構,並 受總會計領導與支配。
  第十七條 會計年度爲歷年制卽一月一日起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爲 一會計年度,在此期間所發生一切收入支出,均編入本 年度預算,收入以支出基層金庫日爲限,支出以各支用 機關開支日爲限,上年度之結餘轉入本年度「上年結轉 收入」科目項下作爲本年度之收入。
  第四章 收支程序及預决算之執行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負責精確細算根據規定,分淸各項工作 之輕重緩急,主要與次要將收支編造預算,並作出分月 分季年度之收支計劃,經同級財委會審核,由專署彙編 呈經行署批准後,轉呈西南軍政委員會備案。
  第十九條 地方未能獨立設倉或由中央倉庫暫行代理收支者,在先 中央後地方的原則下,非經行署批准不得動用地方糧款。
  第二十條 爲了加强管理統一收支,專署除按第十三條作適當之調 度外,專署(市)如另有其他具體規定須報請行署財政 廳備案。
  第二十一條 爲了便於領導掌握及時了解情况各專署(市)縣須豎决 執行請示報吿制度,並按月按季按年將收支情况分別收 入支出來源性質,詳列精確數字逐級上報。
  第二十二條 今後爲了使鄕鎭財政逐步走向正規化及防止舗張浪費, 並提高工作效率起見,凡收入或支出必須造送預決算幷 須貫澈無預算不撥糧款,無計算不審核預算如無特殊原 因,計决算逾期不能造送者,停撥下期經費。
  第五章 會計記録
  第二十三條 爲了使鄉鎭財政收支與中央收支明顯分明,及防止中央 財政與鄕財政混列一起,凡屬地方性收入或支出,應有 完整獨立齊備之鄉鎭財政會計記錄。
  第二十四條 鄕鎭財政爲了使收支不致紊亂,及隨時隨地便於査考起 見,凡屬鄉鎭收入或支出者,必須有全部之會計記錄。
  第二十五條 前項會計記錄,應精密計劃,有組織的分別歲入歲出來 源與支出機關性質,分別登錄入賑。
  第二十六條 有關鄕鎭財政之會計記錄,爲了責任明確割分及保證如 期完成任務,須有專人負責管理與執行。
  第六章 預决算書表及執行
  第二十七條 經常費之預决算表如下:
  1、經常費糧秣支出統計表三份。
  二、人員機構分類統計表三份。
  三、經常費糧秣支出預决算表(適合小單位)三份。
  四、收支對照表(詳細分列科目份數與預决表同)。
  五、非包幹費內之單據簿及經常費領據簿。
  六、事業費計劃書。
  七、業務報吿書。
  第二十八條 經費支出之預算必須依據標準及編制人數,各級財政部 門應確實編審,其計(决)算,在編制範圍內實報實 銷。
  第二十九條 無預算或超過原預算之支出非有特殊充分理由造具追加 預算經批准者,不予核銷。
  第三十條 與原預算科目性質不合之支出不予核銷,在規定之科目 內不准流用,如實際情況需要應事先提出理由報請上級 機關經批准者得予變更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根據實際需要臨時修改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修改權,或解屬川南行署財政廳。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係根據川南區情况製定之,如四南有統一規定, 本辦法卽行作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行。
  川南區鄕鎭財政收支暫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草案)
  第一條 爲確實執行川南區鄕鎭財政收支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管理辦法)根據各區工作具體情況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管理辦法所規定之開支個人工資部份及公用部份之辦公
  費可按實有人數機構數包乾發給。
  第三條 鄉鎭開支原則上以大米爲計算單位,如確需用現款支付 者,在有現款時可以支付現款,否則以大米按市價折就發給,在批准支用現款後,仍應按市價折合大米報銷。
  第四條 各項辦公費由機關掌握使用,不得發給個人,在包乾範 圍內,如有結餘全部繳公。
  第五條 各級機構評定工薪標準其總平均不得超過各級工新平均 數,各級工薪平均數幷作爲編造預算及審核預算之參 考。
  第六條 各種預算表應按行署規定大小尺度自行印製以求整齊劃 一,如感規定表格不合實際需用,盡先提出意見以資改 進。
  第七條 預算編送日期如下:
  (一) 縣鄕鎭支出預算應於當月五日送達專署市邊遠縣 分得提前時間編送。
  (二) 專署應予每月十日前彙總全區當月支出預算送達 行署財政廳。
  (三) 各奪署市縣應於本年十月份前編製下年度全年收 支槪算,經行署財政廳審核彙總呈西南軍政義員 會財政部備案。
  第八條 計决算之編送日期如下:
  (一) 各縣每月支出計决算應於下月十日前編就送呈專 署審核。
  (二) 専署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彙總各縣上月計决算送達 行署財政廳,計預决算一般可以掛號郵寄。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於預算(决)算收到後,如無特殊原因應 於十日內審核完畢,並開出核定通知霄送審機關。
  第十條 各種預計(决)算表及應行編造之附表應編造三份,一 份送呈上級主管財政部門;一份留本機關存査;一份隨 核定通知書退還送審機關。
  第十一條 爲了分層負責及便工作效率提高計决算支出除包乾費用 憑領條報銷外,其他須附原始單據。
  專署彙總計算特殊開支附原始單據作審核根據,一般開
  支准以各縣總領據作送審憑證,但各項單據依法應妥善 保存以備査考。
  第十二條 修絕購置等開支其預算總額超過五斤米者,卽須附送兩 家以上之估價單,超過一萬斤米者卽應公開估標連同估 標廣吿及牌標記錄附送;
  决算時除一股原始憑證外,更須附送合同及其他有關文 件,如因特殊情况無法取得估價單或不能公開招標時, 經呈准主管財政部門同意後可酌量辦理。
  第十三條 鄕鎭自籌支出原則上由縣具體執行,爲防止貪汚浪費及 加重人民負担起見;應切實按照編製及規定標準分淸人 目機構作出收支預算。
  第十四條 前項支出爲了審核及彙總方便可單獨造送預計(决)算 ,送審計决算應同縣統籌支出附送收支對照表。
  第十五條 鄕鎭自籌支出經呈准籌交後,應按鄕爲單位成立鄕鎭自 籌經費淸算委員會,作爲基層監督機構並將籌支情况隨 時上報。
  第十六條 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各縣財政科如編制人員不够分 配,可按各縣鄕鎭收支情况得額外添增一至三人協助管 理鄕鎭財政之會審事宜,其添設人員費用准按機關一般 人員標準在鄕鎭財政支出項下報銷,專署市則不得額外 添設。
  第十七條 前項添設人員爲防止隨便增加開支及浪費起見;應事前 說明理由及具體事實需要報請專署批准並轉行署財政廳 備査始准增設。
  第十八條 收入上報及解繳辦法可根據川南區地方金庫暫行條例及 川南區地方金庫暫行條例實行細則辦理。
  第十九條 凡本細則未規定者均依照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由川南行署財政廳統一解釋或修
  改。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川南區一九五一年供給標準實施細則
  一、總則
  第一條 關於全國各級人民政府-九五一年度供給標準在中央人 民政府未明令公佈以前,爲了避免財政開支上的紊亂起 見,特依照西南軍政委員會財政部一九五零年十二月三 十日財主新字第三一五一號通知的决定,並依據川南區 具體情况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凡屬川南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均適用。
  第三條 凡供給標準內規定的一切開支,原則上除食糧部份發放 實物服装部份臨時決定外,其餘一律照規定物價折款包 乾發給個人或機關。
  第四條 供給標準內容科目間,除公什費(水電费同)與學習費 、會議伙食費與會議會餐費、汽車與自行車修理費可互 相流用外,其餘科目不予流用,各單位應適當掌握以免 發生混費現象。
  第五條 按人數報銷各項费用(如伙食費公什費學習費等)均 可按照總天數求得平均人數計算。(如每月(總天數+ 30或(31)=平均人數)以四捨五入收爲整數。
  第六條 各單位人員、馬匹、車輛、武器、電話、電台之報銷數 字,均須嚴格按照編委會批准數字範圍內實報實銷。
  第七條 凡兼職之新給供給制幹部,各項費用均不得兼領重報, 並須指定由一機關統一報領,將兼職人員通知各該級財 政部門備査。
  第八條 各級政府每月(季)預計算標準及供給標準上規定,以 米計算的部份暫由川南行署評價委員會,依照西南區規 定辦法統一計算通知有關機關執行。
  二個人生活部份(薪給制人員不通
  用)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伙食待遇標準,均應遵照川南人 民行政公署一九五零年九月二十九日民待字第四一四號 命令巖格辦理(載川南行政公報十六期)。
  第十條 各機關按編制内實有人數所領糧食之結餘部份,可作調 劑燃料不足和改善生活之用。如係額外餘糧,應全部交 公。惟招待所交際處等機構待分配工作人員之餘糧,須 全部交公不得移作改善生活之用,剩餘燃料之處理法准 用前項規定。
  第十一條 結餘米之處理辦法如左:
  1.凡百人以下伙食單位節餘米在五百斤以上者;一百人至二百人伙食單位節餘米在豐仟斤以上者;二百人以 上之伙食單位節餘米二千斤以上者;處理時均須先經 同級財政部門批准才能出售,不超過以上數字者,得先處理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査。
  2.各級財政部門審核屬實,符合上述原則准予批准備案。
  3.結餘米出售時,應全部售與國營公司。如國營公司不 收購時,經公司同意後,始准售與糧商,並照普通交
  易辦理手續。
  第十二條 各機關派赴新金機關工作之供給制人員(如稅務局供給 制住廠員及機關供給人員到企業單位工作)可就近在最 低伙食單位搭伙繳付本身伙食如超過本身伙食之部份,可由該伙食單位出具證明返回原機關報銷,但最多每人每日不得超過一斤平米。
  第十三條 病號按實有供給制人數百分之三預算(輕病號佔百分之 二重病號佔百分之一 ),輕病號補助只限吃大灶人員, 中小灶人員不予補助,但因工作需要不能送院留住機關 修養之重病人員原吃大中灶者,一律按小灶待遇,原吃 小灶者不予補助。
  第十四條 各機關預算前條病號費用時,一律按補助部份計算不與 本身伙食混列。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機關實有供給制人數在十五人以下而自起伙食 者,可按照供給標準規定補助煤柴,巳超過十五人以上 者概不補助)
  第十六條 服裝費的發放時間及染色工資等折米敷暫定如下表:
  項 別 名稱 數量 染色工資 等折米數 發 放 時 間 截 止 日 期
  夏衣 單衣 二套 每套17斤 三 月 五月底
   單帽 一頂 每頂2斤 三 月 五月底
   襯衣 一套 每套10斤 三 月 五月底
  冬衣 棉衣 ⅔套 每套21斤 十 月 十一月底
   棉帽 一頂 3斤 十 月 十一月底
   棉被 ⅔床 5斤 十 月 十一月底
  鞋子 區政府幹 什人員 六隻 每雙8斤 一·三·五·七•九• 十1各月
   縣以上幹什人員 五雙 每雙8斤 一·三•六· 九·十一各月
  裝備 襪子 二隻 每雙5斤 九•十二・ 兩月
   雨傘 一把 每把5斤 三月
   蚊帳 ⅓頂 每頂20斤 四月
  1.以上所定染色工資等折米數如發放實物,態由各地財
  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編造預算,呈經川南財政廳核准後執行。
  2.川南區氣候較暖,故棉大衣一般不發,惟個別邊遠寒 冷地區必需増發棉大衣者,可由縣財委將氣候情况, 實有供給制人數,按照供給標準規定數量編造預算,於本年三月份以前逐級呈報川南財委决定,但増發棉 大衣地區一律不發蚊帳。
  3.西南地區照原供給標準規定裌鞋只有三雙,棉鞋一般不發,今中央特別照顧西南交通不便,道路崎嘔,山地較多,雨季較長,故增發裌鞋,區級以下政府不分 幹什一律六變(市屬區政府不在此內),縣級以上政 府人員一律五雙。
  第十七條 凡屬個人應領之費用,如普通津貼,技術津貼等,暫規定於每月二十日以前一次發放完畢,過期槪不補發。至 因公外出或特殊原因不及領得時,可由原單位代爲領存 ,或由本人委託其他同志代領。
  第十八條 領特殊技術津貼者不得重領技術津貼。領特別津貼者不 得再領特殊技術津貼及技術津貼,但普通津貼照發。
  第十九條 特殊技術津貼等級,由各機關評定,經主管業務部門提 出意見,送西南財委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條 特別津貼除行署主任、副主任外,其餘均須經西南軍政 委員會或西南局批准後方可頒發。
  第二十一條 保健費須按川南行署民政廳之規定領發,因病經組織上 批准離職休養之供給人員,其伙食待遇可提高一級,保 健費照發。
  第二十二條 各機關人員如因身體哀弱病後尙未恢復健康者,可以報 銷臨時保健證費,但必需經過組織上的批准始得有效。
  第二十三條 婦女幹部生育費,在產前一個月內,可由本人向原單位 申請提前發給,生育費、接生費均由各級衛生部門或財政部門負責在醫藥費內統籌開支。第二十四條 保育費的具體規定如下:
  1.一至二十四個月者,毎人毎月大米一一零市斤。
  2.十五至四十八個月者,每人每月大米一二零市斤。
  3.十九至七十二個月者,每人每月大米一三零市斤。
  以上保育費包括小孩一切費用,除每月由所在機關按規 定米價折款發給小孩之父母外,本機關不得在補助其他 費用,至小孩醫藥費應自本機關按成人標準扣繳衛生部
  門,嗣後小孩看病可不另繳醫藥費。
  第二十五條 供給標準內,關於保育標準表年齡項下所列「一至二十 四個月」之計算法,係自出生後第二個月開始計算。
  第二十六條 七十二個月以後之小孩,按成人待遇除食糧部份發米外 ,其他部份可折款發給,報銷時併入保育費內。
  第二十七條 媬姆如爲供給制者,按供給制勤什人員待遇將一切費用 列報,媬姆費內如爲薪金制者,爲照顧其實際情况,在 在專市以上城市帶六週歲以下一個嬰兒發給媬姆費一〇〇斤米。自一個以上每加一名另增發大米四十斤。在専 市以下城鎭鄕村者,六週歲以下每個嬰兒發給媬姆費一〇〇斤米。自一個以上每加一名另増發大米四十斤。上 項媬姆費包括本人一切費用在內,如在機關食宿者,其 個人費用應照一般薪金制人員扣繳其費用,雙生嬰兒未 過二週歲者,媬姆費按每個嬰兒一個媬姆就發,各機關 在可能範圍內得自行適當降低。
  第二十八條 六週歲以下嬰兒,如由私人托兒所代托時,其保育費及 媬姆費照發應付托兒所之一切費用由個人負責,公家托 兒所按保育院規定執行,媬姆費停發。
  第二十九條 六週歲以上嬰兒按成人待遇。小孩之入學用費依照川南 區幹部子弟入學用費暫行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以上川 南文敎應製定)。
  第三十條 凡屬個人應領之費用,均應詳列淸册,且由各受領人簽名蓋章作爲報銷之依據。
  第三十一條 醫藥費的發放及掌握按照財政廳五一年一月十五日財主 字第十七號代電第四項辦理。
  第三十二條 埋葬費川南地區一律按大米五百斤預算,由其家屬具領 ,家屬埋葬费經批准者,由幹部本人具領,均憑領據報 銷,如無家屬由機關負責埋葬時,應憑各項原始憑證在 預算範圍內報銷。
  第三十三條 住機關幹部家屬,凡經組織上批准者,應盡量生產自給或由機關負責介紹適當工作,以不補助爲原則,但有個 別老弱病隨而無生產能力者,可按家屬補助糧之標準及 處理辦法(民政廳規定)予以適當照願,其費用可在家 屬補助糧內報銷不另増列科目。
  三、公用開支部份(薪金制人員除家 屬招待糧外其餘同樣適用)
  第十三四條 公什費標準表所列油光紙,各級機關一律按最高標準執 行,卽區級以下十五張,縣級以上二十張。
  第三十五條 水费川南地區原則上一律不准列報,但有個別城市不能 自己担水而必需買水吃者,可由縣財委提出經專市級以 上財委批准後報銷。
  第三十六條 公什費之支出,均應按照中央統一規定,公什費科目所 包括之內容及性質,分別記載報銷時照規定表格塡列。
  第三十七條 薪金制幹什人員之電費,除辦公用電按標準規定由機關 供給外,至本人宿舍燈油費,概由本人自理,如寄宿機 關與供給人員同寢者,應由本單位按供給標準規定之燈 油費扣繳三分之一。
  第三十八條 公立中等以上學校及其附小公什費,在中央統一標準未 頒佈前,由川南文敎廳詳細硏究擬定經川南財委批准後 執行。第三十九條 學習費除按供給標準規定之米及油光紙各半計算外,其 具體執行,應照本廳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財主字第七一一三號通知辦理。
  第四十條 出差旅費的報領,其中途伙食補助部份,一律應按照規
  定標準,採純補助性質計算,卽本身伙食除向原伙食單 位按規定標準,(包括食糧燃料菜金)領走之部份仍由原伙食單位列報外,其途中補助伙食全部發款准在出 差費中途伙食補助項下報銷。
  第四十一條 出差人員乘坐車船之票價內,如包括有伙食者,則乘坐
  車船期間之伙食費,不准重報,以上所謂車船係指火車 輪船至坐汽車木船者,則照步行補助。
  第四十二條 薪金制人員因公外出,除本身伙食自理,其中途伙食補 助費照標準規定外,宿費車船費,依其級職可比照大中 小灶規定標學實報實銷。
  第四十三條 郊區出差須在外吃飯而無機關就餐者,經主管人批准後,可按一般出差費標準二分之一補助發給。
  第四十四條 出差工作完畢,返回所在機關後,應於三日內按照規定 格式,塡寫出差旅費報吿表,並附單據經機關首長批准 後報銷,出差旅費報吿表之格式規定如下: (在郊區出差之零星伙食補助費之報銷可不塡寫本表)
  第四十五條 調動工作人員旅費由原機關負責按標準規定及路程遠近 發給憑領據(須經機關人事部門或行政首長證明)報銷 ,惟原調機關須在供給介紹證內,詳塡發給旅費數額,調職人員到達調往機關後,須依照前條規定塡寫出差旅費報吿表及單據,餘額及供給介紹證一併交調往機關,調往機關應負責審査,其餘款全部解庫,如有不敷應予補發。該項解庫餘款及補發款項可憑以上有關憑證列報。
  第四十六條 供給標準內會議伙食之標準亦適用於非供給制人員灶別 ,由召開會議機關酌定。
  第四十七條 會議伙食费。1.行署級召開之全區性擴大會議、代表會 議不分灶別每日每人五斤米,部門會議,照專市級擴大 會議開支,爲大會服務之人員及隨員每人每日三斤米。 2.專市級召開之全區性擴大會議、代表會議、縣長會議 不分灶別每人每日四斤米,部門會議照縣級擴大會議標 準開支,爲大會服務之人員及隨員原灶不變。3.縣級召 開擴大會議,不分灶別每人每日三斤米,部門會議及爲 大會服務人員原灶不變。
  第四十八條 會議公什費專市級以下召開之擴大會議,一律按油光紙 二張發給行署級召開之部門會議按油光紙一張半發給專 市級召開之部門會議及縣召開之擴大會議,一律按油光 紙一張發給,縣召開之部門會議按油光紙半張發給。
  第四十九條 各級代表會議公什費照各該級擴大幹部會議標準增發四 分之一,省級可按二分之一增發。
  第五十條 各級代表參加會議之旅差費凡非脫離生產人員統按實際開支情况由召集會議機關統一報銷,己脫離生產人員由單位報銷。
  第五十一條 會議伙食費凡在職人員供給制者,除照開會地點大中小 灶伙食費標準,(食米照公司牌價折算)如數交付本身伙食外。(薪給制者照供給制伙食繳納)不足之數准予 報銷。第五十二條 參加會議人員繳付本身伙食時,應由開會機關出具伙食 費收據,由本人帶回原機關報銷但只限在職之供給制人 員至薪金制人員則不准報銷。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代表及非脫離生產人員,參加會議時,其全部 伙食費,可由負責召集機關,按規定標準報銷。
  第五十四條 家屬招待糧:按供給制人數百分之四,學校訓練班按供 給制人數百分之一預算(係按大灶食糧菜金、煤)在此 範圍內,由機關統一報銷。
  第五十五條 汽車,每月每輛汽油費(包括機油黄油刹車油在內)具體規定如下:
  大卡車 四十加侖
  中吉賛 三十五加命
  小臥車 三十加命
  摩托車 八加侖
  機器脚踏車 三加侖
  以上汽油費之報銷必須按照編制內實有車輛數,不得發給個人。
  第五十六條 汽車修理費暫規定按汽油百分之二十預算,經財政部門檢査批准後實報實銷。
  第五十七條 自行定修理費,不論城市或鄉村,均按編制內實有車輛 預算開支。
  第五十八條 騾馬用費一律照編制內實有之馬匹編列預算按實有報銷 。但只限機關用馬,至巳轉入生產者不准報銷。
  第五十九條 馬草一律按規定折發代金,由機關統一採購,馬料照糧食部門規定之折合率發給雜糧。
  第六十條 公安武裝人員之奘備費(區武裝班不適用)除棉手套雨衣飯包一律不發外,其他可按規定標標,每年按50%補 充,擦槍費按月報銷。
  第六十一條 電訊費(包括電料器材修理等開支)電話單機每部每月
  六十斤米,五根至十五根綫總機,每部每月一百斤米, 十六根綫以上總機,每部每月一百二十斤米,機關電台 收音機,另作預算經批准後報銷。
  第六十二條 烤火費一律按規定標準折發現款,由各機關統一採購實 物,至烤火期川南一般地區暫規定爲一個月,如邊遠縣 份氣候寒冷,時期較長,可由專署財政部門向財政廳提 出意見,經批准後延長之。
  第六十三條 臨時特別費暫定如左。
  1.行署級每月九千斤米。
  2.省轄市飆每月三千斤米。
  3.署級每月八百斤米。
  4.特等魅每月五百斤米。
  5.甲等縣每月四百斤米。
  6.等縣毎月三百斤米。
  7.丙丁等縣每月二百斤米。
  以上縣級之劃分,均照川南編委會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修繕購置等支出其預算總額,超過五百市斤米者,卽須 附送兩家以上之估價單,超過一萬斤米者,卽應公開招 標,連同招標廣吿及開標記錄附送。
  第六十五條 决算時除一般原始憑證外,更須附送合同及其他有關文 件,如因特殊情形無法覓取估價單或不能公開招標時, 經呈准其主管機關或經其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可酌量 辦理。
  第六十六條 電話機電表押金及保證金之支出,可在臨時特別費內開 支,憑據實報實銷,如臨時特別費不够支出時,可另編 預算請領,付出之押金保證金另立科目記載,以便稽考 ,上項收據各機關應妥爲保存,不得遺失或與其他單據 一併銷燃,以便將來收回各項保證金及押金,於收回後 卽應立卽繳庫並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吿。
  第六十七條 西南革命大學之供給及學員待遇標準如下:1.學習費:敎員學員每人每月光連紙十二張,幹部每人 每月六斤米,勤雜人員四斤,包括報紙、刊物、敎材、 印刷圖書、購置體育用品及有關宣傳敎育等費用在內。
  2.公什費,幹部每人每月二十二斤米,學員及勤雜人員 每人每月十斤米包括水電費在內。
  3.凡進入革命大學學習人員爲供給制者仍按供給制待遇 ,新招收的學員,除按供給制待遇外,其被服裝備膳食 用具等槪由本人自理公家不予發給。
  4.各機關送訓之原在職薪金制人員仍按原新發給,由各 送訓單位塡寫介紹證,證明原底薪及現在應領新金數額 ,由革大扣除其本人在校有關個人生活之供給部份後, 統一發放。
  5.新招收之學員除按供給標準供給本人食宿及學習書籍 外不得發給家屬補助米。
  6.各企業單位送訓之學員,應由原單位負責供給,學校 不另報銷。
  第六十八條 囚犯之各項供給標準暫定如左。
  1.伙食費菜金按規定大灶菜金二分之一發給。食米及煤每人每日均按一斤四兩發給。
  2.醫藥費每人每月六斤米統由各級衛生部門或財政部門 掌握。
  3.學習公什費:每人每月六斤米在此範圍內實報實銷。 (包括现髮水電等各項費用在內。)
  4.車船費:如因審訊等關係必需調動而乘坐車船時可按 實報銷。旅費則照本細則第四十二,第四十三條辦理。
  5.餘糧部份應盡量改善人民生活及加强學習之用,不得移作其他開支。
  第六十九條 囚犯之各項供給除原則上依前條標準執行外,並依照下 列各節注意推行生產工作。
  1.未判决之犯人不能讓其出去生產勞動,其供給悉依前 條標準辦理。
  2.巳判决之犯人原則上依前條標準供給,惟需儘早依當 地條件有計劃的發動犯人生產,如一時無生產收獲。 可由公家供給糧食,一般不發菜金,有特殊困難者, 可由公安司法囚犯經費內酌情補助,務使犯人逐步達到自給自足減輕國家財政開支。
  3.無論未决或已决犯人其家庭能够供給者,可按規定標 準,由其家庭負責供給,但須注意不得影饗審訊。
  第七十條 爲保證供給,嚴格執行制度,避免浮報;凡黨政軍民學校機關團體,享受供給制及薪金待遇之工作人員調動時, 無原機關之供給轉移證者,各機關部門不得繼續供給。
  第七十一條 家屬補助糧之發放標準,由川南民政廳另行規定。
  第七十二條 凡本細則未規定者均可依照供給標準中的各項規定執行
  。
  第七十三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由川南行署財政廳統一修改和補充 。
  第七十四條 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關於頒發「川南區參加政府工作的各黨派及無黨派民主人士工資待遇辦法」的通令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三月十三日發佈
  茲頒發「川南區參加政政府各部門工作的各黨派及無黨派民主人士工資待遇辦法」一份,希各級政府遵照執行爲要!
  附:川南區參加政府各部門工作的各黨派及無黨派民主人士工資待遇辦法
  一、本辦法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擬定之「各大行政區及省(市) 人民政府規定參加各部門的各黨派及無黨派民主人士工資待遇的參考辦法的精神及西南財政部頒發之「西南區參加政府各部門工作的各黨派及無黨派民主人士工資待遇辦法」製訂之。
  二、參加政府各部門的各黨派及無黨派民主人士工資待遇的標準暫定 如下:
  1.屬於供給制者仍照原待遇不變。
  2.屬於薪金制者。
  (一)行署委員兼副主任除汽車住所由署供給外每月教送一五〇個折實單位。
  (二)行署委員兼廳長每月致送一二五個折實單位。
  (三)行署委員兼副廳長或局長每月致送一一八個折實單位。
  (四)行署委員不兼職者每月致送一一二個折實單位。
  (五)廳局屬處長每月致送六五個折實單位。
  (六)專署專員及行署直轄市市長除住所由機闕供給外每月致送八二個折實單位。
  (七)行署專署市科長及市屬局長専署秘書主任每月致送五五個折實单位。
  (八)縣長每月致送五五個折實單位。
  (九)縣府祕書及科長每月致送四一個折實單位。
  (十)區長每月致送三十七個折實單位。
  (十一)其他人員工資待遇的標準與川南匿各級人員薪資標準
  同。
  (十二)除政府委員外其他各委員如財經委員文敎委員人民監 察委員民族事務委員會等委員爲無給職・
  以上人員,如現有工資巳超過上項標準者,可按原待遇不變,至 (一)(二)(三)(六)(八)五項公職人員,可在各區編制人數 內各配備一警衛員,如各自有可算之時衛員者,可自行帶來登記入該 區編制內,其待遇與一般警衛員同。
  三、凡在政府機關兼職者不兼薪但得按兼職中之最高工資發給。
  四、凡在政府機關以外兼職者,或從事工商業有固定收益者政府只酌情予以補助,但如以主要勞動用於政府機關者仍發給其全部工資。
  五、上項人數收入不敷其經常開支或有工作上的特殊需要確需另予照顧者得期酌實際情况經上級首長批准予以個別補助。
  六、本辦法俟中央有統一規定後卽行作廢
  七、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行。川南區包乾制施行細則草案
  一、爲了簡化供給手續,以不增加財政支出與供給標準之原則下,求得個人生活之合理調劑;特根據四南區實行包乾制方案幷配合我 區具體情况,輕定本細刖。
  二、本細則適用範圍暫定如下:
  (子)現在機關工作之供給制人員及供給制媬姆。
  (丑)供給制人員家屬原係幹部,現未繼續工作而住機關者(照 原伙食待遇包乾)。
  (寅)供給制人員參加革命工作後所生之小孩現巳成年者(按供給制勤雜人員待遇包乾)
  (卯)學校及訓練班學員(新招收學員標準另定)。
  凡不屬以上範圍者,暫不實行包乾,一律照原規定待遇辨理。
  三、本細則所指包乾的主要部份只限於個人生活部份,其包含內容暫 定如下:
  1.食糧。2.菜金。3.燃料。4.鞋子。5.襪子。6.蚊帳補充。7.棉被補充。8.草帽或雨傘。9.過節費。10經病號伙食補充。10家 厲招待費。
  除以上十一項採取包乾發給個人外,其餘如個人夏衣、冬衣,普通 津貼、技術津貼、特別津貼、保健費、老年優待金保育費、生育費, 媬姆費及婦女衛生費等項,槪由機關掌握,到時按規定分別發給個人。
  四、前條所定個人生活包乾部份,除食米全發實物外,其餘均按規定折發代金。
  五、本細則第三條所定由機關掌握之費用,因職別等級時間前後差異頗大,於計算時不容打爛平分每人每月的頭上,故暫不與個人生活部份一併包幹,而應照規定標準另行計算外,至個人生活部份之計算方法如下:
  第一步骤
  (甲)凡大中小灶伙食費(包括菜金、燃料、食糧)過節費、裝備費 (包括鞋子、袜子、蚊帳、袜、草帽)均應按照最近頒發之供給 標準及川南供給標準實施細則之規定,分別大灶中灶小灶人員算出其個人之全年費用總額。
  (乙)家屬招待費不分等級灶別,一律按大灶全年伙食費總額百分之二計算。
  (丙)輕病號伙食補助費按照標準規定,除中小灶輕傷病員不另增發伙食補助外,其大灶之輕傷病員一律按中灶全年伙食費,減去大灶全年伙食費之餘額,再乘以百分之二,卽得大灶輕病號伙食補助。
  (丁)將甲乙丙三項之總數相加卽得大灶小灶每個人全年的生活費包乾總額。
  第二步驟
  將大中小灶每個人每種費用的總數,減去本年度一至六月份巳經 發放及開支的部份,再以六個月平均卽得每個人毎個月生活費用包幹 總額。但家屬招待及輕病號伙食補助費,因我區一至六月份包乾制均 未實行,各機關開支多寡,巳經享受或未曾享受是項費用者,均不易澈底淸査,且不便計算。茲爲便利執行包乾制度,是項費用可按全年 總額以十二個月除之,嗣後發放時,卽按每月平均數字,已過時者, 不得補發。
  六、前條個人包乾之費用計算時,其物價之依據,除食米部份每斤按八四〇元作價計算外,其餘各項物品均以一九五一年四月份各專 市評定物價爲重新調整基數;由各專市算出個人包乾費用,報經川南財廳批准施行,幷轉報西南財政部備査。
  七、各項物價上漲下跌達重新調整基數百分之十時,除各專市應按規定査報物價辦法(由西南財政部重新規定,在未規定前暫照以前 辦理)報由財廳編製指數,幷轉報西南財政部批准調整執行外,
  各專市不得擅自增減或拖延不報。
  八、家屬招待費除按五條(乙)項及末段規定,平均每月發給個人作爲自己招待家屬外,幷另以百分之二(其費用與個人同)由本機關統一掌握,作爲臨時機關招待客人之用,在此範圍內實報實銷 ,至學校訓練班學員,則一律按百分之一發給個人。
  九、輕病號伙食補助,旣經包幹發給個人,嗣後凡在機關之輕病號伙食,必須自行調劑,機關一律不再補助。如經醫生診斷必須住院治療者,其本人在住院期間所需之伙食費用,應由其本人將原伙 食標準(包括輕病號伙食補助費在內)逕向醫院交納,如有超過部份,可由醫院出據由原機關報銷,至因工作需要在本機關休養者,可按重病號伙食補助,但必須經機關首長批准,否則不准報 銷。
  十,十五人以下的伙食單位,原則上應與相近的其他伙食單位会併, 不得單獨起伙,但因某種特殊原因,不可能合併時,經同級財政 部門同意後,可按五〇年度供給標準小伙食單位之補助規定(卽十人以下之伙食單位每人每日另行増發煤五兩。十一人至十五人者每日增發煤二一兩成木柴五兩)全部折款包乾發給。
  十一、本區食糧以大米爲主,至於食用之麥子部份,由各級財政部門 根據徵收及需要情况統一訂定計劃,交由糧食部門分別配發,折合率暫定一斤半麥子作大米一斤,遇有虧損亦由糧食部門負責貼 補,至各機關配發麥子數量及配發標準,則由川南糧食局擬定 施行。
  十二、各機關之經費除依照一九五一年預算决算暫行條例第三十五條 及三十七條之規定辦理外,各機關報銷供給生活費用時,幷須附 送花名册(格式略)。
  十三、各項包乾費用及機關掌握部份,除夏衣冬衣應於發放時發給外 ,各機關均應於月初照規定一次發給個人,但食米應發伙食單位 不發個人。
  十四、各伙食單位接收上項個人食米後,除及時登記外,幷應照當時
  糧食公司規定米價折款入帳,作爲個人繳納當月食費之一部份。
  十五、各伙食單位在實行包乾制之初,必須將旣往及未了賬目手續嚴格結淸,以免前後公私糾纏,無法淸理,至於原伙食單位如確係 實有人數內節約剩餘之糧款煤柴,各機關可以民主方式决定辦法 ,自行處理,但非實有人數而係原預算數大於實際之結餘則應全 部交公。
  十六、各伙食單位每月必須以不不虧本,在現有的待遇下,兼可達到普遍提高一般工作人員生活水平之原則,精確計算成本, 按時公佈,幷加强民主的管理方法,務使機關伙食眞正成爲共同 福利的有力組織。
  十七、伙食單位應印製飯票(其票面數目之大小可按照實際情况酌量規定)作爲計算食費之根據,各同志於每月之末,卽可預先擬定自己下月伙食費用照數向伙食單位領取飯票,以便分別於發銭時扣除;遇有不敷,可再用現款購買飯票,月終結算。如有剰餘並 可照數由伙食單位退回現款。
  十八、爲維持食堂秩序,可由入伙同志共同議定「食堂公約」以資相 互遵守。
  十九、各同志用膳時必須先交飯票,以便淸査人數,指定席次。同時 伙食單位井應出售臨時用饍券,以備臨時外來工作人員機關客人 及幹部家屬用飯之需。
  二十、各行政單位(如科局處)須建立生活小組長制度,自行選舉生 活小組長一人,經常担任與總務部門聯繫,籍作行政上改進伙食 之參考。
  二一、各機關在實行包乾制以後,應充分發動全體工作人員組織合作社,按新合作社原則辦事,(股金一律相同,不分紅,不賣非社員 ,按計劃向國營貿易機構採購,照批發價現款配售給社員)股金每 人規定爲二萬元,由財政上一次墊付分四個月扣完;薪金制人員 例外,財政上不得墊支,但自願參加交付現金者,可照規定辦理。
  二二、爲鼓勵大家節約,各機關合作社應組織信用部,號召大家節約 ,幷可用較高之利息吸收存款,以較低之利息貸給急需用款之同志,其詳細辦法由各級政府根據實際情况自行擬定。
  二三、各機關在實行包乾制以後,其廚房食堂及合作社需要之房屋, 應以原有之房屋調劑解决,不得另行建築,増加財政支出。但各種炊爨器具,如有不足可作詳細預算,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 ,予以補充,在各級行政費內解决,(炊具應以中等品質爲準) 此後如有損壞或遺失,則由個人或伙食單位負責賠償,財政上不 再開支。
  二四、各機關伙食單位管理員、炊事員,均在各機關編制員額以內,其個人費用統由機關報銷。合作社負責人員,應由機關社員中,以民主方式產生,不得另僱至合作社,本身之一切費用,亦不得在機關報銷。
  二五、各機關原係大中小灶待遇人員入伙時,其灶別應不予變更,如必須小灶改吃中灶,中灶改吃大灶或另行單獨起伙時,應經各級行政首長批准後,始得有效。其批准單獨起伙之一切購置費用, 槪由本人自理,機關不予報銷。
  二六、爲搞好團結便和工作,各機關應大量吸收薪金制同志參加入伙 ,其個人食費,應完全與供給制相同。
  二七、參加伙食的同志,對食當經營應共同愛護,共同改進,决不能 視食堂如飯館,存有漠不關心或樣樣俱備的想法。
  二八、實行包乾制以後,出差費仍應按原規定執行,(機關只發中途 伙食補助),本身伙食可持飯票向伙食單位退現,到達工作地點 後,應卽按其待遇加入機關起伙,如到達地點之物價較本區爲高 時,其超過部份,得取具所到機關之證明,後由原機關向財政上報銷。
  二九、供給制人員家屬,凡過去未曾充任幹部及參加革命前所生之小 孩,原則上應由本人自行負責,如家境確係貧困,必須公家補助者,應在家屬補助糧內解决,但能工作者,機關應儘先設法介紹 其工作,使能生產自給,減輕公家負担。
  三〇、供給制媬姆費用報銷時,應列入媬姆費內。
  三一、各機關調動幹部時,必須照規定塡寫供給轉移證,以便繼續供 給。
  三二、凡新參加人員不滿一月者,其包乾待遇仍依天數計算發給,至公什學習等費未滿半月者不發,十六天以上者發全月。
  三三、未經指定包乾人員之供給報領手續,一律按規定標準及制度辦 理。
  三四、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川南財政廳征集各方意見隨時修 改。
  三五、本細則經川南財委批准後執行。
  關於學校及訓練班學員包乾制度的規定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六月十八日發佈
  我區巳决定自七月份開始實施包乾,在全區施行包乾制以後,學校及訓練班學員(新招收學員)亦應包乾,其範圖規定如下:
  (一)伙食:按學校及訓練班所在地區大灶伙食費(菜金、燃料、食糧)。
  (二)過節費計算辦法與幹部同,家屬招待費比幹部減少二分之一(卽本人伙食天數的百分之一)。
  (三)輕病號補助與幹部同(本人伙食天數百分之二)。
  以上三項均係包乾範圍。
  (四)津貼照勤雜待遇發給。
  (五)裝備費不供給,(如鞋子、襪子、蚊帳、棉被、草帽、衣服等均不發給)。到達分配工作崗位後始得供給。
  以上各項卽希査照執行,是荷。關於薪資發放標準的幾項補充規定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五月十八日發佈
  薪金制人員薪金發放辦法,前奉西南財政部指示,應按當地當月折實牌價計算,我廳遵於一九五一年四月十四日以財主字第二〇五號公函轉知在案,茲爲求發放標準統一起見,特作如下之補充規定:
  1、我區各級人民政府發放薪金時,應分別以各該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區以下人民政府照縣人民政府)當月十五日人民銀行折實牌價爲準,如十五日適爲星期日,人民銀行未公佈折實牌價時,則以該地當月十四日折實牌價爲準。
  二、我區各級人民政府發放薪金時間,仍按過去規定限於當月二十日以前發放完畢。
  三、每月月終以前,各專署市應將轄區內縣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當月發薪之折實牌價(卽十五日折實牌價)彙列一表二份備文報廳。
  以上各點希卽査照,幷自本年五月份起執行是荷。
  關於調赴西南學習經費開支報領手續統一規定辦法的通知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財政廳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發出
  根據西南財政部財行(51)字第二三六三號通知及財行(51)字二三六四號公函(抄件),我區赴西南財政學校學員,及學習郵檢學員,其經费開支之報領手續,特作統一規定,如下所附辦法,希査照辦理,幷轉所屬是荷!
  附:調赴西南學習學員經費開支報領手續統一規定辦法
  一、各學員赴西南時,在原機關借支或墊付款糧,統由原機關報銷,(一部份按規定報旅差費外,其餘部份憑西南財政學校或公安部收據 在供給生活費內報銷)其實際開支之超過或剩餘部份槪由西南負責解决,對各原機關不扣不補。
  二、學員用發時或歸來時,曾由公安廳代墊之一部份或全部份款糧應視同原機關借支處理,公安廳概不報銷,並由原機關報銷歸墊。
  三、非原機關送往學員或新調往各機關工作者,應由新到機關負責報銷其全部費用,(卽赴西南帶往糧款與歸來時之一切费用,幷歸墊借更機關。
  四、原機關派往受訓學員,起程後繼續領報之全部供給生活費及公用部份,應在歸回學員之西南所給收據上全部減出後,始得報銷。爲例報數目還有多時,可再在應報旅費內扣減,若仍不能相抵(卽學員全部墊付款尙小於領報數目)卽全部不再補報,並將領報之超過部份款糧,全部交公,不得移作結餘處理。
  五、原機關派出學員,如巳調派其他機關,其領報之全部供給生活費及公用部份應全部交公,不得視作結餘,但若墊付該學員之糧款,因調出川南區以外,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退回者,可在領報之數目上減出墊支數再交公。至於未領報該學員經費,而又墊支了款糧,因以上情形而得不到歸墊,或墊支數大於領報數而得不到歸墊者,應報同級財政部門査明屬實始得在機關經費內其他目報銷。
  關於農代會、農訓班、靑代會、婦代會、少數民族代表會等開支標準的規定
  川南人公署一九五一年三月五日發佈
  茲將我區本年度關於各級農代會、農訓班、少數民族代表會暨靑年團婦聯學聯代表會開支標準暫定如左:
  (甲)農民訓練班標準
  1.開辦之農訓班標準照五一年本廳財鄕字第二五號通知不變。
  2.專市級以上開辦之農訓班,凡屬農民受訓者,伙食均按當地政府大灶標準(包括食糧、燃料、菜金)。學習費按同級勤雜人員標準;公雜費專市級按區級標準,行署級按縣級標準(卽現行政府供給標準)。
  3.受訓人員中如有在職幹部時,除個人部份按原待遇不變外,公用部份與前條同。
  4.受訓人員往返旅費除在職幹部應由原機關發給外,農民受訓往返旅費,則一律按政府供給標準規定,由訓練機關發給,縣級在一百華里以上,每人每日按五斤米包乾發給,在地方糧內報銷,專市級以上在敎育事業支出之「幹部訓練」費內報銷。
  5.訓練機關工作人員,應由各機關人員中抽調,不得額外増設,至本人待遇可照訓練機關原規定不變。
  (乙)農民代表會、少數民族代表會暨靑年團婦聯學聯代表會開支標準。
  本年度各級農民代表會、少數民族代表會暨靑年團、婦聯、學聯代表會,除縣級以下政府召開者,按縣農訓班標準辦理外,至專市級以上政府召開者,均按各級供給標準規定之,代表會議標準開支,少數民族代表會列入「政治業務費」內報銷,其餘均列入「黨派團體補助费」 內報銷。
  以上兩項規定自三月份起執行關於塡送人馬統計及財政收支報表應注意事項的通知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財政一九五一年三月十九日發出
  爲劃一統計手續及報表格式,便於了解情况,加强業務之計劃性及時檢査與改進工作,本年度塡送入馬統計報表及財政收支報表時,希注意下列事項:
  一、財政收支統計科目,應與暫行財政收支預算科目相同。
  二、統計範圍及內容:(1)實有人員馬匹車輛武器電話之統計。(2)財政收支(預决算)統計及執行情况之報吿。(3)有關主計材料之蒐集硏究等。
  三、各專、市、縣主計部門,應將原始材料依照所需的報表按時整理上報。
  四、實有人員馬匹車輛等,按月分類報吿,各縣應於每月終了後五日內,將本機關直屬單位之材料彙齊,造送兩份,一份報專署,一份直送我廳。
  五、各專署,市應將各縣所報統計表彙總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報我廳。
  六、財政收支表各項歲入與任務比較表,支出預算統計表汲季度計算統計表,均應於每季終了後一月內,將材料整理完竣,報送我廳。
  七、一切原始材料,必須詳加審査,然後塡寫在規定之表內。
  八、資料的完整性與準確性如何,須詳加分析說明。
  九、隨時掌握資料的正確性,並寫淸資料的來源。
  十、上月的報表數字要與下月的數字互相核對,如有不同,必須說明其原因或加補充。
  十一、應將統計表內的細數縱横核算淸楚,方得送出。
  十二、應切實保持統計資料的機密性,凡未經批准公開的,不得向外洩露。
  十三、本年一二三月份未經造送前列報表者,均請補送來廳。
  以上各項,希遵照執行。
  附統計參考資料(表式)一份填表說明:
  1. 表內的一區長級——縣科長及省專市科員股長或相當於該職之會計人員及其他。:二助理員級——省專署市辦事員,或相當於該職的審會計助理員工作員及其他。三科員級卽區助理員級可不塡寫。
  2.海關塡於稅務欄,邊訪公安及水上公安塡武裝欄,但須在說明欄詳細註明。
  3.家屬係指過去曾參加工作之女幹部,而現在無工作者,其過去未參加工作者不列入計算。
  4.成年小孩係指六週歲以下之小孩,且其母親現在屬供給制者,或其母親過去曾參加工作,而現在無工作者。
  5.編外人員欄之「其他」,凡在編外欄內所未包括之人數,均列「其他」欄,並須詳細註明包括各種人數數字。
  6.文敎人員係指文物保管及社敎單位,文化團體(爲報社廣播電台等)人數而言。
  7.農林水利人員係指其硏究試驗所機關而言,行政機關列入政府人數內,經管單位(如農場等)應另附說明。
  8.事業費人數係指在事業費項下開支的人數而言。
  9.事業費人員如屬編制以內者,同時應統計在編內人員欄,但須加以詳細說明,及數字。
  10. 各地區企業人員請另列表統計(如銀行貿易公司郵局合作社等)。
  11. 如有摩托車機器腳踏車等可併在「小型車」欄內亦頂註明輛數。
  12. 薪給制媬姆:在併「媬姆」欄,亦須在說明內註明人數。
  13. 表內鹽務人員統由川南鹽管局統計,各尊市縣不再加統計,以免重複。
  14. 幹訓人員係指在訓練機構開支的人員而言。1951年 月份實有人員系統統計表
  1951年 月份實有編内人員分級統計表1951年 月份實有車馬武器電話電台統計表
  1951年 月份參考人員統計表一七五 年度第 季度財政收支報吿表
  一九五 年度各項歲入與任務數比較表一九五 年度第 季度指出預算統計表
  一九五 年度第 季度决算統計表關於凍結各級機關之五零年結餘經費款糧等以便給賬的訓令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七日發佈
  爲按期完成五〇年度决算任務及奠定五一年度財政工作的基礎,本署根據收付實現制會計年度劃期的請神及西南財政部的指示,决定自元月一日起,本區凡本署財政廳主管供給之各單位,在各級金庫銀行糧庫所存五〇年度劃撥之款糧,不論屬何種費用,一律凍結,停止支付,各級庫行應將各單位之當日所存糧款數,逐級報吿上級庫、行及同級財政機關,以便與各單位具體結賬,其凍結款糧數,應由各單位向其直接供給主管機關結賑,分淸該項糧款性質分別處理,屬於經費結餘部份,應由財政機關逐級上解交西南財政部,統一解入國庫,作爲下年度收入,其屬於該機關家務、供給包乾個人生約部份或經省財委批准之特殊費用可繼續留用,待結賬後,再通知金、糧、庫、銀行解凍後繼綬支付,至於經本署財廳劃撥預領五一年度元月份之經費就、糧不在凍結之限,仍須照常支付,茲將各單位預領元月份之款糧數字附後——略(編者),希各級席行各單位,切實遵照執行爲要!
  爲重新調整本區伙食補助標準的通知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六月十五日發出
  査我區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迭經更改補充頃據執行各單位反映,仍有不甚適合之處,茲爲符合實際情况起見,特經硏究重新規定,凡過去規定標準與本文抵觸者一律作廢,希卽查照辦理幷轉知所屬於七月份執行是荷
  附:出差伙食補助規定
  (一)中途補助
  1.出差至川南區以外者,每人每日補助伙食大灶六、〇〇〇元,中灶八、〇〇〇,小灶一、〇〇〇〇元在川南區內出差者大灶五仟元,中灶七 、〇〇〇元小灶九、〇〇〇元(即按上項規定每人每日減少一、〇〇〇元)。
  2.乘坐火車輪船期間,車船票價已包括伙食費者,不再補助,幷在票價內將本身伙食費全部扣出始得報鎖。
  3.七人以上出差集體開飯者,每人每日補助按第一條灶別地區減乙什元(卽川南區以外大灶五、〇〇〇元中灶七、〇〇〇元小灶九、〇〇〇元
  川南區以內大灶四、〇〇〇元中灶六、〇〇〇元,小灶八、〇〇〇元)。(二)到逹目的地補助:
  1.住機關者,在本灶別內搭灶超過原機關標準部份憑所住機關證明報銷伙食補助。
  2.有特殊情形不能住機關搭伙食者,須經首長批准不分灶別地區每人每日補助三仟元。
  (三)下鄉補助;
  1.專署以上各級人員下鄉工作,七人以上自己設灶開伙,每人每日補助乙仟元,六人以下者實行有償派飯制(卽將領得伙食費全部交付招待民
  戶)不另補助。
  2.縣區人員下鄕工作,按以上六人以下規定辦理。
  3.税局外勤稽征人員不能返原機關吃飯又不能到達所經機關吃飯者,每人每日補助乙仟伍百元。
  4.本身伙食米價;按糧食公司批發米價折發,如當地無公司者,卽按市價折發,由各伙食單位自行處理。
  附:以上規定供給制薪金制均適用。
  關於黨委事業費的報額及其使用範圍的規定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六月四日
  關於本年度各地黨委事業费的報領辦法及其使用範阐,茲根據西南軍政委員會財政部財行(51)字第一七七五號通知及電報指示的規定,並結合我區具體情況訂定如下:
  1.各級黨委事業費及人員經費均應按照財廳於四月財政會議時所分配之預算範圍內按規定支用後,分別列入預决算科目第二十五款黨派團 體補助支出內,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手續,逕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領。其費用之掌握,可按各地具體情况,由黨委機關會同當地財政部門協商處理。
  2.前撥各地黨委宣敎印刷之大米,均屬分配之預算數內,如未變賣,可不變賣;如巳變賣,希卽購米歸墊。倘有差額及手續費,准憑據在分配預算數內報銷,不得額外報領。
  3.本年度黨委事業費計包括宣敎印刷及組織費兩部份,其使用範圍具體劃分如下:(一)宣敎印刷費:包括土改文件、縣、地、市委通報 ,各級黨委黨刊,幹部時事政策,羣運參考資料,通俗宣傳資料,黨委本身業務彙編,支部黨員敎材,七一宣傳印刷費全部。(由黨委機關佈置的大會會場,全面性的標語傳單等費用)以上费用均屬黨委事業費開支。至三八、五一、五四、七一、七七、八一、國慶、年節、春節等節日,各機關所用標語,傳單、獻旗、獻花、紮牌坊及零星的烟茶招待費用,應以節約爲原則,在各該機關公什費或各級政府掌握之臨時特別費 內調劑解決。理輪學習文件,初級政治常識讀本,(主要由區黨委宣傳部統一印發)幹部必讀,圖書雜誌等,則由各機關學習費內自行解决。 (二)組織費:包括黨委系統幹部調往川南區以外之一切費用由區黨委發給。黨委機關幹部鑲牙配眼鏡之必須補助,由各級黨委發給。
  4.以上規定希卽按照執行。爲規定人民法庭經費開支標準及鑛壓反革命經費開支的通知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財政廳、公安廳、川南法院一九五一年六月五日發佈
  本年度各專署市的人民法庭經費,業經財政廳分配在案;惟開支標準,尙欠明確。茲遵照西南
  財政
  公安
  司法
  部五月三十日司財公聯(51)字第一九
  〇三號通知規定如下:
  1、縣(市)人民法庭經費的開支標準,除人員經費應按政府供給標準,死刑費應遵照四月二十三日財主聯字第二一四號聯合通知及本年六月九日財主聯字第三一〇號通知執行外,其他關於審訊、調査、旅差、宣敎,送達等費,應遵照川南人民法院財政廳法秘字第八一號通知(爲分配一九五一年度司法事業費附之開支標準)執行。惟通知內規定凡以米計算者,均應遵照法秘字二八一號一律改以人民八〇〇元折米一斤計算,在人民法庭經費內報銷。
  二、特刑案件用的刑具費,可根據實際需要數,在人民法庭經費內開支。(其他一般刑犯的刑具由司法業務費開支)
  三、特刊案件(鎭壓反革命)經費,由人民法處經費內開支。
  四、鎭壓反革命佈吿費,原則由判决機關開支,若開支很大,可在人民法庭經費內勻支。
  五、以上各項規定,均自六月起實行,以往已按原開支標準開支者,不予變更。希卽査照並轉知所屬執行爲荷!
  關於鄉鎭開支標準及糧款折合手續的規定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財政廳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通知
  査鄕鎭開支之用糧用款問題,前經財會字第壹柒捌號通知規定執行在案,茲爲明確鄉鎭財政開支標準及糧款折合手續,參照我區四月財政會議討瞞意見,特作下列規定:
  1、槪鎭財政開支,一切以米爲計算標準,由審計部門掌握計算,會計部門在脹內糧款分別登記,當年終决算時,由審計部門一次通知會計部門「款折米」之總數以便由會計部門編列總决算內。
  二、在日常支出方面,必須用款,而在鄉鎭金庫有現款支用時,准以現款支付,但在支用時必須按當地當日牌價折合大米發給,(以前川南區鄕鎭財政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條及財會字第壹柒捌號通知以市價計算,自受文日起,應不適用。)
  三、支用現款折米報銷時,爲了滅少會計賬上卽時轉賬折換的困難,希在報銷表上加註說明,款折糧數及折款米價,以便審核時分開,出糧款核銷證分別核銷糧款。
  四、以後,凡本廳撥付現款作爲鄉鎭開支以及各專市縣收入現款數爲了計算方便,全區統一以每斤大米六五〇元計,(如米價有變更時得事先通知)但實際支用時,仍應按牌價折米計算核銷。
  以上希卽查照執行爲要關於鄉鎭級以下之政数經費由鄕鎭自籌解决的指示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六月六日發佈
  檢査我區一九五一年度鄉鎭財政收支槪算,經五〇年十二月份本區第二屆財政會議硏究按編製審核,尙有赤字,爲了平衡鄕鎭財政收支,貫澈統一傾導的因地制宜的方針,當經决議鄕鎭級以下之政敎經費由鄕(鎭)自籌解决,但五一年上半年由於工作需要,鄕(鎭)級以下所需經費糧食,巳由縣掌握之鄉鎭財政內墊支,此項墊支數額,亟需籌集歸墊,以保證下半年鄕(鎭)財政之開支,茲將籌集辦法指示如下:
  一、鄕鎭級以下之政敎經費,應以鄉鎭爲單位統一籌劃,各鄕鎭應根據全年度必需開支與羣衆能够負担的條件下,編造預算,提交鄕(鎭)人民代表會議通過,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卽可依法向各該鄕(鎭)人民本合理負担精神,民主評議,進行籌集,以全年度每人平均負担大 米三至五市斤爲原則,如必須超過,需逐級呈報行署批准,凡因經濟貧困平均每人負担五市斤米確有困難之鄕(鎭),應酌情減少籌征數額, 如屬十分必需開支,盡量由各縣掌握的鄕鎭財政內予以適賞的補助。爲了負担公平合理,各鄕(鎭)、村(街)、小組(甲)可分別成立評議委員會或評議小組,負責計罰,調査各戶經濟情况,負担能力,充分發揚民主,公議分攤,是項經費幷責由鄕(鎭)人民政府直接妥爲保管。
  二、各鄕鎭所籌經費,原則確定鄕(鎭)與鄕(鎭)間,一般的互不流用,其開支範圍,限於鄕(鎭)級政權,初級小學(卽原來之保小 )之各種支出,羣團補助,以及鄕鎭以下之交通,小型水利,衛生等支出。開支標準與人員的編制均按行署統一規定辦理,各鄕(鎭)不得任意更改。各種開支應按規定編造計算,提交鄕(鎭)人民代表會議審核通過,轉呈縣人民政府核定列表向羣衆公佈,由縣彙總逐級呈報行署備案。
  三、爲了防止各級鄕(鎭)人民政府濫收多用或不收不用,致使負担畸輕畸重,市縣應實行鄕鎭財政監督。幷責成鄕鎭辦理簡易會計配錄其開支必須經市縣財政科(局)開付支付命令始准支付。各鄕鎭應該根據實際需要,將全年度應籌集之經費,分期進行籌集,但最多不得超過兩次——夏秋
  以上各點,希研究執行,並將執行情况隨時彙報爲要!
  關於劃分財政收入系統以便與金庫對賬的訓令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發佈
  査一九五〇年財政收入,由於制度未完全建立,系統未明確劃分,機關與金庫間缺乏聯系,以致解庫金額與金庫收款數字多不符合,影響國家財政收入之調度和收入任務之考核,關係至鉅,五一年起收入機關與金庫之間已建立定期對脹制度,爲使雙方數字不發生錯誤幷便於核對起見,茲特規定:
  (一)收入機關分爲鹽務、稅務、糧食和財政四個系統。凡鹽務稅務糧食以外之機關的收入全屬財政系統收入範園。
  (二)凡鹽務稅務系統本身收入,逕解各級中央金庫。(三)稅務機機代收財政部門之收入,應根據性質分別處理,屬於中央財政收入,解中央金庫,屬於鄕鎭財政收入解鄕鎭地方金庫,繳就書收入機關欄塡同級財政部門名稱,繳款人欄塡稅務機關名稱。
  (四)鹽務稅務糧食系統以外之機關的收入,應根據性質分別解中央金庫或鄕鎭地方金庫繳就書收入機關欄塡同級財政部門名稱,繳款人欄塡繳款機關名稱。
  (五)糧食系統奉令變價或處理霉爛變質的糧食變款,應用兌換收入糧食變價科目,以本機關爲收入機關,解中央金願,財政部門奉令變價之實物,應分別中央或鄕鎭財政收入,用兌換收入實物變價科目解中央金庫,用上年結轉實物變價科目解鄕鎭地方金庫。
  (六)各級金庫應依收入機關立戶,如繳款書收入機關欄所塡名稱非上述四個系統時,得應促其改正後,再行收納以免混亂。
  (七)各項收入解庫時,各級金庫應卽掣給繳款書收據聯以爲憑證,其餘回執聯連同收入統計表送收入機關以憑註賬。
  (八)自本年一月一日起巳解庫的收入未照本規定辦理者,由各級財政部門商同金庫及有關機關進行淸理劃撥轉賬,限五月十五日以前辦竣,以上規定希卽知照並轉飭所屬切實遵行爲要!
  此令
  關於頒發「川南區一九五一年夏徴農業稅會計制度」的訓令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五月八日發佈
  「査川南區一九五一年夏徵農業稅會計制度」業經財政廳擬訂,並經提交第三次財政會議修正通過,除檢送西南軍政委員會財政部備查外 ,茲隨令附發,並自前日起施行,卽希知照並轉飭所屬遵執行爲要。
  此令
  附:川南區一九五一年度夏征農業稅會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一、本制度根據「西南區一九五〇年度秋徴農業稅省專縣級會計制度 」及「西南區一九五〇年度秋徵農業稅縣市以下收解及會計報吿辦法」兩項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况制定之。
  二、根擄「一九五一年度各級政府統一會計制度未奉頒定前西南區暫行處理辦法」之規定,五一年農業稅應單獨設賬編表,不得與他 項收入及四九年度與五〇年度公糧尾欠(屬於鄕鎭財政部份賬目
  相混淆,但五〇年中央公糧結轉部份可合併記賬。
  三、本年度基本上採用付收記賬法,以付爲借,以收爲貸,但如事實需要,亦可改用借貸記脹法。
  四、本制度及以六六米爲記賬本位,以市斤爲記脹單位,斤以下七兩捨八兩入,其他糧食實物及人民幣的數量,另設補助賬登記之。
  五、上級對下級會計事項所作之統制記錄,依下級報表到達時期爲基礎,省專市級並應設補助賬登記收入解庫分月數字,各級報表均根據賬面數字產生。
  第二章 公糧收解手續
  (甲)糧食之收解
  一、各縣市財政科局會同縣市糧庫,按實際需要,予適當地點分別設 立糧食徴收站,其工作人員之職權劃分如左:
  (1)關於入庫保管調運事宜,由糧庫所派人員負責。
  (2)關於徵糧後塡發收據事宜,由徵收機關所派人員負責。
  二、各區政府應斟酌情況,以村爲單位佈置交糧次序及日期,由村組長及農協會代表,率領納稅戶到指定糧食徼收站,集體交糧,防止納稅戸錯站交糧,以便掌握任務。
  三、納稅戶交糧時,應先呈驗徵收通知單,由糧庫人員秤收糧食後,發給納稅戶號牌(由各徴收站自製,同時塡具兩聯收糧單,一聯存査,一聯由糧庫人員逕送本站徵收人員。
  四、徵收人員根據收糧單塡發兩聯臨時收據,以存根聯存査,將收據 聯憑號牌塡給納稅戶。
  五、微收人員每晚彙齊收糧單,向本站糧庫人員核算後,換用糧秣入庫書的正副收據聯,此項糧秣入庫書由糧食部門統一印製,並應加蓋公私印章。
  六、徴收人員應將糧秣入庫書副收據聯留站備査,正收據聯逐日送區政府彙轉縣市財政科局,作爲解庫證。
  七、縣市財政科局於每旬末日向縣市糧庫結算一次,並換取總的糧秣入庫書上報,專署財政科收到縣的糧秣入庫書後,亦應按旬向專區糧庫局結算,並換總入庫畫上報,但不同月份的應分別辦理,以便登記劃期數字。
  八、納稅戶以小麥良種抵交公糧時,由縣市建設科局派員負責收儲,設站徴收辦法與前述相同,惟建設人員每晚應塡給徴收人員以借 糧證正副收據聯,縣市建設科局每旬末日應換給縣市財政科局以總的借糧證,專署建設科亦應按旬換給專署財政科以總的借糧證 ,憑以解上抵任務。
  (乙)實物之收解
  九、折徴實物比照,徵收糧食手續辦理,由貿易財政兩方聯会設立實物徴收站,貿易公司人員驗收保管,徴收人員向納稅戶塡發臨時收據,貿易公司人員與徵收人員間的手續,以兩聯收物單爲憑, 每晚由徵收人員彙齊收物單,向貿易公司人員換取蓋有公私印章 的實物收據,正副收據兩聯。
  十、各縣市自行設站折徴實物者,應由糧庫指定保管人員向財政科局負責,其徵收手續比照前條辦理,每晚由保管人員彙總塡具兩聯實物入庫書,以存根聯存查,憑收物單將收據聯換交徵收人員。
  十一、徵收人員應將實物收據或實物入庫書收據聯,逐日送區政府彙轉,縣市財政科局每旬除彙齊實物收據向縣市貿易公司結算,收款解金庫外,並換塡總的實物入庫書上報,專署財政科亦同樣辦理。
  十二、各縣市實物倉庫憑上級命令,將庫存實物撥付貿易公司或其他機關,或奉令自行變價時,應將取得的收據或價款,解送縣市財 政科局處理。
  (丙)人民弊之收解
  十三、凡征收機關派員駐金庫,或金庫派昌駐征收站聯合辦理征收彙務者,比照糧食征收手續辦理,由金庫人員收就,征收人員向納税戸塡發臨時收據,金庫人員與征收人員間的手續,以兩聯收款 單爲憑,每晚由征收人員彙總塡五聯檄款書,附同收款單送交金 庫人員簽章後,取回收據聯,逐日送區政府彙轉縣市財政科局作爲解庫憑證。
  十四、各站金庫人員將繳款書回執聯逐日送支庫,隨收入統計表彙轉縣市財政科局,憑以逐級上報至省。
  第三章 會計科目
  一、總分類賬會計科目分爲收方餘額,及付方餘額兩類,各級一律適 用。
  二、收方餘額總分類賬科目如下:(1 )公糧夏徴:爲便於核計夏征收入數額以農業稅收入之項爲科目:凡現糧收入,折款收入,折實收入,均列本科目, 征起數記入收方,冲轉數計入付方,其收方餘額,表示其征公糧收入總額。
  (2)其他收入:凡農業稅逃稅加罰之收入及盤倉盈溢,列本科目,收入數計入收方,冲轉數計入付方,其收方餘額表示 逃稅加罰收入及盤倉盈溢總觀。
  (3)實物變價:爲使意義明確以兌换收入之項爲科目,凡與貿 易公司聯合折收實物,及征收機關自征實物的變價,均列 本科目,變價數記入收方,冲轉數計入付方,其收方餘額表示公糧折征實物變價總額。
  (4)上年結轉,凡上年度庫存實物及暫付各項結轉本年度時,記入本科目,結轉數記入收方,冲轉數記入付方,其收方 餘額表示上年結轉總額。
  三、付方餘額總分類賬科目如下:
  (1)庫存實物:凡征收機關所設實物庫之實物收付數字列入本科目。入庫實物數記入付方,自實物庫提出的實物數記入 收方,其付方餘額表示庫存實物總額。
  (2)解庫數:凡現糧現款繳入糧庫,金庫數字均列本科目,入 庫數記入付方,冲轉數記入收方,其付方餘額表示解庫總 額。
  (3)解上數:凡以建設科局借糧證,及慮存實物解送上級,成以貿易公司收據及其他實物變價的收據解送上級收款之數 字,均列本科目,解上數冲入付方,冲轉數記入收方,其付方餘額,表示解上數總額。
  (4)暫付各項:凡將糧食實物撥交貿易公司或其他機關,尙未收回或未收到價款時,均作暫付,列本科目,暫付數記入付方,收到數記收方,其付方餘額,表示暫付款糧總額。
  (5)撥售公糧:凡與貿易公司聯合折征的實物,或自實物庫撥交貿易公司及其他機關變價的實物,均列本科目,發售數
  記入付方,冲轉數記入收方,其付方餘額表示撥出變價實物總額。
  (8)實物損耗:凡庫存實物的損耗列本科目,奉准註銷的損耗記入付方,冲轉數記入收方,其付方餘額,表示實物損耗總額。
  四、本制度不設明細會計科目。
  第四章 原始憑證及賬表
  (1)原始憑證:
  1.農業稅征收通知單(格式一)通知存根兩聯,征收部門應用。
  2.農業稅臨時收據(格式二)收據存根兩聯征收部門應用。
  3.農業稅收據(格式三)收據存根二聯,征收部門應用。
  4.農業稅逃稅加罰收據(格式四)收據存根兩聯,徵收部門應用。
  5.收糧(款物)單(格式五)通知存根兩聯,徵收站保管人員應用。
  6.借糧證(格式六)正副收據報査存根四聯,建設部門應用。
  7.實物收據(格式七)正副收據報査存根四聯,貿易公司應用。
  8.實物入庫書(格式八)收據存根兩聯,實物庫應用。
  9.雑秣入庫書(四聯)糧庫應用。
  10繳款書(五聯)徵收部門應用。
  (二)記賬憑證及賬簿(縣市以上適用)。
  1.轉眼傳票(格式九)根據原始憑證編製,作爲編製傳票彙總表及登記明細賬唯一的記賬憑證。
  2.傳票彙總表(格式十)逐日根據傳票編製一式二份,一份作傳票封面,一份代替日記賬。
  3.總分類賬(格式十一)各科目之彙總記目錄,依科分戶,根據傳票彙總表逐日登記。4.(甲式)明細分類脹(格式十二)適用於「庫存實物」「實物變值」「解上數」「暫付各項」四科目,按機關別分戶, 再按原品分類記載。
  5.(乙式)明細分類賬(格式十三)適用於「公糧夏徴」「其他收入」「上年結轉」「解庫教」「撥售公糧」「實物損耗 」至科目按機關別分戶,按品類別令欄記載。
  6.實物分類賬(格式十四)實物庫說置,依實物品類分戶能載。
  7.農業稅收入劃期登記簿(格式十五)省專市級設置,根據下級報表及憑證,將公糧夏徴及其他收入數字,依解庫日期分 月登記。
  一(三)會計報表
  1.農業税收解日報表(格式十六)區政府及徴收站應用。
  2.總脹科目彙總旬報表(格式十七)省專市縣級通用。
  3.原品收付總額明細旬報表(格式十八)省專市縣級通用。
  4.實物變價旬報後(格式十九)省專市縣實物庫應用。
  5.農業稅收入月報表(格式二十)省専市級應用。
  6.實物收支月報表(格式二十一)各實物庫應用。
  (格式二十一種從略——編者)
  第五章 會計記錄及報吿程序
  (一)各區政府及徵收站關於一九五一年夏徵的會計記録,一律實行以報表代替賬簿的辦法,至於憑證賬表的計算本位均以六米爲標準。
  (二)各徵收站的徴收人員,應依下列程序編送收解日報表。
  1.收解日報表的徵收數,於每天根據收糧(款物)單塡發臨時收據時,應卽逐筆登入。
  2.收解日報表的解繳數,根據糧秣入庫書、繳款書、實物入庫書、實物收據及借糧等收據聯登記之。
  3.收解日報表應以複寫方式,同時登記三份,每晩總結後,由
  徴收站留存一份代替日記眼,其餘二份檢同各項憑證送區政府分別存轉。
  (三)區政府将各徵收站送來之收解日報表審査後抽存一份,根據每日報到數字,不必全部等齊,卽於當晚彙編本區收解日報表( 格式與徴收站日報表同)二份,一份自存代替日記賬,一份連同徵收站收解日報表及憑證,於次日送縣(市)財政(局。)
  (四)各縣(市)財政科(局)每日將各區送到的收解日報表審核無 誤後,作爲原始憑證,編製傳票,記入賬簿,根據賬簿記載, 每旬編製總賬科目彙總旬報表及原品收付總額明細旬報表各三 份,以二份連同各項憑證,於旬後三日內送上級財政機關。( 市財政局幷應比照專署辦法,編報劃期月報表)
  (五)各専署財政科將收到的各縣旬報表審核無誤後據以編製傳票, 按報到基礎作統制記錄,並依收入(農業稅及其他收入)解繳時間,分月作劃期登記。
  (六)各專署財政科根據賬面數字,按旬編製總賬科目彙總旬報表及原品收付總額明細旬報表各二份,除自存一份外,其餘一份連同縣級報表及憑證於旬後三日內送川南財政廳,又根據登記簿數字,按月編製農業稅收入月報表,於月後七日内送川南財政廳。
  (七)川南財政廳記賬和報吿辦法,與各專署相同。
  (八)各縣(市)實物倉庫應設置實物分類賬,依據收物單及上級撥付憑證登記之,並按旬編製變價旬報表按月編製收支月報表分別上報。
  第六章  其他事項
  (一)各徵收站均爲臨時機構,徵收人員對縣(市)財政科(局)負責,受當地區政府監督,糧庫金庫貿易公司及建設部門領導的工作人員,分別對糧庫金庫,貿易公司及建設部門負責。
  (二)實物庫由財糧雙方組成,財政人員記賬並報吿,糧庫人員負責 保管並對財政科負責,對實物收支仍應作備査登記。(三) 各徵收站所收農業稅以屬本區政府者爲原則其經主管徵收機關 指定兼收屬於兩區以上之農業稅者,該徵收站的賬表及向糧庫金庫實物庫貿易公司及建設部門取得的解繳憑證,應以區爲單
  位,每區各一份,以便分送各該區政府核轉上級,但納稅戶土地分散在兩縣以上者,其完稅地點,應依稅額所屬縣份爲準, 不得任其易地交納。
  (四)夏微中應用的各項單據應加蓋「一九五一年夏徵」戳記,以便與秋徵識別。
  (五)納稅戶交糧後由徵收人員塡給臨時收據,俟秋徵時,再換發正 式農業稅收據。
  (六)凡與貿易公司聯合折徵的實物,其實物收據上除註明折米數( 依規定比率計列」外並須註明折款數(依原品收購牌價計列)
  (七)實物變價在一切會計憑證上和賬表上的折米辦法不論是與貿易公司聯合徵收的,或徵收機關自徵後,撥交貿易公司或其他機關變價的,均自作價時起至收款解庫爲止,一律以原折徵的米數爲準,無須計算折損折益。
  (八)各縣實物庫的倉耗,以及因不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應取具證明 ,逐級報經西南財政部核准後始能註賬報銷。
  (九)依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時,應另塡給逃稅加罰收據,作爲其他收入列報,不得與農業稅收入相混。
  (十)各項會計報表及重要憑證,均須由各機關首長及財會人員共同簽名蓋章。 ・
  (十一)各項原始憑證以隨會計報表逐級送省爲原則,如須由專署代審代存時,另行通知。
  第七章 附則
  (一) 電報報吿辦法另定之。
  (二) 財政廳與貿易公司合同另行公佈。
  (三)應用的憑證賬表格式及分錄舉例附後。
  (四)奉到中央或西南財政部頒發有關農業稅之規定,與本制度抵觸時應以上級規定爲準。
  (五)本制度自公佈日起施行,並送西南財政部備案。
  分錄舉例(縣級以上適用)
  1.由上年舊賬結轉本年新賬時:付(借)庫存實物暫付各項收(貸)上轉結。
  2.收到所屬下級政府報表及糧秣入庫書繳款書報吿公糧收解數字時記。
  付(借)解庫數:收(貸)公糧夏徵
  3.收到所屬下級政府報表及建設科(局)借糧證報吿公糧以收入數字時記:
  付(借)解上數(省級爲暫付各項):收(貸)公糧夏徵
  4.收到所屬下級政府報表及糧秣入庫書或繳款書報吿逃稅加罰數字時記。
  付(借)解庫數:收(貸)(其他收入)
  5.收到所屬下級政府報表及實物收據報吿與貿易公司聯合折徵實物數字時記。
  付(借)撥售公糧:收(貸)公糧夏徴。
  付(借)暫付各項:收(貸)實物變價。
  6.收到貿易公司價款解庫時記。
  付(借)解庫數:收(貸)暫付各項。
  7.將貿易公司實物收據解送上級政府時記。
  付(借)解上數:收(貸)暫付各項。
  8.收到所屬下級政府報表及實物入庫書報吿自徴實物數字時記。
  付(借)庫存實物收(貸)公糧夏徵。
  9.將庫存實物解送上級政府時記。
  付(借)解上數:收(貸)庫存實物。
  10將庫存實物報交貿易公司或其他機關取據(收據上未註金額 )上報時記。付(借)解上數:收(貸)庫存實物
  11將庫存實物撥交貿易公司或其他機關取據(收據上註有金額)上報記。
  付(借)撥售公糧:收(貸)庫存實物。
  付(借)解上數:收(貸)實物變價。
  12將庫存實物發交貿易公司或其他機關變款解庫時記。
  付(借)撥售公糧:收(貸)庫存實物
  付(借)解庫數:收(貸)實物變價。
  13將庫存實物撥交貿易公司或其他機關先得收録以後再收款解金庫時記。
  付(借)撥售公糧:收(貸)随存實物。
  付(借)暫付各項:收(貸)實物變價。
  付(借)解庫數:收(貸)期付各項。
  14實物庫報吿實物損耗奉准註銷時記。
  付(借)實物損耗:收(貸)庫存實物。
  關於發佈「川南區一九五一年度農業税夏季征收辦法」的命令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一
  茲頒佈「川南區一九五一年度農業稅夏季征收辦法」,希卽遵照執行。此令。
  附:川南區一九五一年度農業稅夏季徵收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遵照中央新解放區農案稅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農業稅額全年一次計算,分夏秋兩季征收」之規定,並爲調 劑物資,便於羣衆繳納,參照本區農村實際情况制定之。
  第二條 本年度農業稅夏征數額,於秋征時在各該農業戶全年度負担數額中扣除之。
  第三條 本年度農業稅夏征以戸爲納稅單位,以米市斤爲計算單位,凡在本區有農業收入之戶,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 均得根據負担能力,採取民主討論,公議分攤計征。
  第四條 本年度夏征種類以小麥爲主,並得以大麥、菜籽抵繳,另折征人民幣一部。
  但爲便利羣衆繳納,發展農村副業,繁榮農村經濟,促
  進城鄉貿易起見,决定由貿易部門在各縣配合大量收購經濟作物和農林特產等。(如棉花、烤烟、桐油、花生仁、靑蔴、生絲、五棓子、漆蜡、白藤、細毛茶、芋片 、木油、白姜、半夏、吳子、巴豆、水牛皮、生鐵、木料、白蜡、夏布、枯糖等)
  第五條 夏征期間,小麥與米折合比率,全區統一規定爲一與一
  之比。
  菜籽與米折合比率,規定宜賓、內江、兩專區爲菜籽每斤 折米一斤四兩;瀘縣專區爲每斤折一斤二兩;樂山專區 爲每斤折一斤一六兩;自貢、濾州兩市各隨專區比率折合。大麥與米及米與人民幣折合,以一個縣或幾個縣爲單位,採取「加權平均法」擬定比率,報專署批准轉報行署備案。(最低縣必須統一) 貿易部門收購之各種經濟作物及特產等之價格均按各縣貿易部門之牌價征購。但各縣(市)應由財委召集財政 、糧食、貿易、農協等部門及對經濟作物,特產等有經驗的人士成立縣(市)夏征物資規格評議委員會(或小組),負責解决有關各種物資的規格、價格等之爭議。
  第六條 夏征採取由上而下分配任務方式進行。惟各專(市)縣政府及評議組織應注意下列五項原則,機動調整數額向下分配,進行征收。
  甲:本年度夏收或特產較多地區,在負担能力許可的情况下,應爭取超額完成,以減輕秋徵負担。
  乙:夏季作物歉收及災惰較重縣、區應少分配或不分配夏徵任務。
  丙:爲獎勵棉、菸増產,凡種植棉、菸之農戶,其種植棉、菸地畝佔全戶土的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者,應予少徵或不徵。
  丁:爲發展農業生產計,對新分得土地的僱貧農,應根據其實際情况分別予以少徴或不徵。
  戊:在未土改地區,應注意照顧土改時的土地變化情況,做到秋徴結算時,以不倒退爲原則。
  第七條 凡夏徵地區,各鄕、村兩級應由政府、農協及當地公正人士組織鄉、村下徴調査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議委員會),鄕級由十三人至十五人,村級由十一人至十三人組成,負責調査各戶負担能力、評議各戶負担數額,幷協助徴收。村以下各組(甲)均以五至七人成立評議小組,在村評議委員會領導下進行調査評議及夏徴工作。各級評議委員會除鄉、村農協主任爲當然主任委員,鄕長、村長爲當然委員外,其餘人員由全體納稅戶民主選舉或上級政府指定聘請之。
  第八條 各級評議組織應按照上級分配之夏徵任務,根據各戶負担能力及本辦法之規定,充份發揚民主,公議分攤,登
  記各戶應納稅額以村爲單位,列榜公佈定案,(但如有個別戶提出意見確屬困難者,評議組織應進行複評,個別的合理調整)並卽塡造夏徴淸册三份,逐級報送縣人民政府核定,作爲夏徴根據。
  第九條 農戶夏徵負担核定後,由縣發出納稅通知書,各納稅戶應卽遵照通知應繳數額,按期運交指定收粒倉庫,取得 臨時收據,妥爲保存,以憑秋徵時結算。(如納稅戶繳納其他經濟作物或特產,亦須取得財政部門臨時收據。)
  納稅戶義務運送糧食,往返超過一百里者,其超過里程,應由政府酌發運輸補助費,
  第十條 各專(市)縣人民政府應視各地工作基礙及幹部力量,適當抽調在職幹部協助區、鄕進行夏徵。
  第十一條 獎懲辦法:
  甲、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分別給與表揚或獎勵:
  1.夏徵工作人員善於執行政策,作風正派,工作積極,在羣衆中有威信者;
  2.納稅人交得快、交得好,在調査評議運糧中起模範作用
  3.揭發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貪汚腐化有確實證據者。
  乙、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分別予以懲處或批評:
  1.有意拖欠或逃避負担限期不繳者,除依法追繳應納稅額外,並課以稅額百分之五十以下之罰金。
  2.夏徴工作人員或各鄕、村評議委員會人員,在調在評議徵收中,包庇、貪汚、營私、舞弊違犯本辦法之規定者,予以應得處分,情節重大者,送人民法院處理。
  3.蓄意造謠破壞夏徵,給予處分,情節重大者,送人民法院處理。
  獎歡權屬於縣以上人民政府。
  第十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於川南人民行政公署。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並呈報西南軍政委員會備案。闢於一九五一年度農業稅夏征的指示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五月十五日發佈
  關於一九五一年度農業稅夏征任務,西南確定我區折徴大米××市斤,此數字篥經本區第三屆財政會議根據各専市具體情况重新分配通過如附表茲對本年夏徵工作作如下指示:
  一、爲什麼要夏徵?根據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農業稅額全年一次計算,分夏秋兩季徴收:」並爲(一)農民全年負担,分夏秋兩季交納負担比較輕徵,同時夏征中除徵收小麥大麥外,還配合貿易需要折徴一部份經濟作物,及農林特產等,這對於推銷農村副業,發展生產,繁榮經濟是非常有利的,(二)掌握物資調劑市場,平穩物價。(三)保證幹部食麥需要,(四)調換物資,因此夏徵完全必要,並應爭取超任務完成,夏季多徵些,秋季卽可少徵。
  二、夏徴是一個新問題:川南自解放以後,今年是第一次夏徵,無論是幹部和羣衆對這個問題都很生疏,因此在開徵之前,應開好各種會議,加强宣傅動員工作,講漬農民全年負担,分兩次徴收的好處與國家財政貿易上的需要,應使幹部和羣衆有一個明確的了解與認識,羣衆懂得這個道理以后,他們是會高興的,樂意的,任務也將會更好的完成。
  三、夏征原則:因夏征是借征性質,採取由上而下的分配任務,民主討論,公平分攤方式進行,以戶爲單位,普遍借征,但主要對象應爲富農,中農、惟各專市縣及評議組向下分配任務時,應注意下列原則:
  (1)本年度夏收或特產較多地區,在羣衆負担能力許可的情呪下,應盡量爭取超額,夏季多徵秋季卽可少徵。
  (二)夏季作物歉收,及災情較重地區,應少分配或不分配。
  (三)爲獎勵棉、菸增產,凡種植棉、菸之農戶,其種植地畝佔總土面積二分之一以上者,應予少徵或不徵。
  (四)爲發展農業生產計,對新分得土地的貧雇農,應依據其實際情况,分別予以少徵或不徴。
  (五)在未土改地區,應注意土改時的土改變化情况,秋徵結算,作到以不倒退爲原則,藉免財務手續上麻煩和混亂。 四、徵收種類與折徵比率:
  (1)夏徵以小麥爲主,另折徵一部份經濟作物,農林特產,大麥及人民幣等。各地折徵經濟作物,及農林特產等之種類,品名,規格等,均按貿易部門之規定徵收;規格必須嚴格,否則將會影響出口。積壓資金,致使國家財政受到不必要的損失,但亦應克服過高的規格要求。
  (二)折徵比率:小麥與米的折合比率,全區統一規定爲一比一,菜子內江與宜賓兩專區爲菜子每斤折米一斤四兩,濾縣專區一斤二兩,樂山專區一斤六兩,瀘州自貢兩市各隨專區比率折合,經濟作物,及農林特產之價格均按各縣貿易部門之牌價徴收,如在鄕鎭徵收,應根據各縣城市牌價算出合理地區之差價擬定牌價,大麥人民幣與米的折合,以縣或幾個縣爲單位擬定,報專署批准,行署備案,但縣必須統一,折價原則,應採加權平均價格,旣經規定,在徴收期間,盡量爭取不再變更價格。
  各縣對棉、菸、蔴擬定牌價時,應參照農林部規定折交比價應按發展生產,及公私兼顧之原則,予羣衆適當照顧,使之樂於繳納。
  五、舆貿易部門的配合問題:
  (一)這種配合是兩個任務同時完成,從貿易部門來說是採購任務,從財政部門來說是徵收任務,再從羣衆的關係來說,貿易部門收購經濟作物,及農林特產等與羣衆是一種交易性質,羣衆將出售貿易部門之物資,再轉向財政部門領取折米收據時卽變成一種負担關係,所以必須將這些問題在思想上明確之後,在組織和步調方面始能統一。
  (二)小麥、菜子、大麥三種由財糧部門收管,按時撥交或出售貿易部門,菜子八月底以前出售×××斤與貿易部門,其餘分期出售貿易部門。
  (三)經濟作物,及農林特產等,統由貿易部門直接收儲,爲兼顧貿易部門人力及工作之便利,收購地點原則上以縣爲單位,但在土產較多地區,爲便利羣衆繳納,應由財、糧、貿三方會同協商重點設立徴購站,分別負責徵購,如需鑑別品種,規格等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應由貿易部門僱請,歸其領導,並直接對貿易部門負責,僱請臨時技術人員之開支由財政部門負責(每天每人大米三斤半包乾)。
  (四)貿易部門配合收購物資所需倉容,應由糧食部門負責設法解决,爲了不影響秋徵準備工作,貿易部門必須於九月十五日以前,將所借全部倉容儲存物資淸出歸還。
  (九)貿易部門在鄕鎭收購之物資調運時,所需人力由政府部門負責動員解决,運費力資由貿易部門負責。
  (六)財、糧、貿三方配合徴購物資的會計手續,及賬目表册,應按本署規定的「夏征農業稅曾計制度」及式樣等辦理,賬目表冊由各縣照式樣自行及時印製。
  (七)各專市縣財、糧,貿三方,將配合徴購物資的一切問題商妥之後,應協商訂立合同,按約辦理。
  (八)爲了將工作配合得更好起見,各市、縣可由財委召集財、糧、貿、農協,並聘請對經濟作物及農林特產等有經驗的技術人員若干,成立市縣的夏徵物資規格評議委員會(或小組)負責解决有關各種物資的規格、價格等爭議。但非經常的固定組織,而是發生有爭議的時候,由財委召集解決。
  六、徵收時間與力量的組織:
  組機力量問題:夏微爲政府部門六月份的中心工作,縣、區均不成立徴收組織,鄕村兩級應成立夏徵評議委員會,負責評議徵收,俱各縣可視各地區的工作基礎及幹部力量,適當的抽調一部份在職幹部協助區鄕進行徴收。並限於六月底以前全部完成徴收任務。
  七、夏徵期間上下的聯系問題:爲了有了問題及時解决,將夏徴任務完成得更好,更快,上下必須取得密切聯系,並規定夏徴期間專、市與行署每天電話聯系一次,十天書面報吿一次,徵收結束作總結報吿。
  以上各點,務希堅决執行,並隨時彙報情況爲要!
  (附表略——編者)關於沒收反革命份子財産的處理辦法
  川南財政經濟委員會發出
  各專、市財委、直屬各廳、行、局、公安廳、人民法院:
  抄致交通銀行瀘縣支行
  奉西南財政經濟委員會五月八日財經總(51)字第一三一四號通知謂:各地在鎭壓反革命運動中,已判决沒收的反革命份子的財產應作爲財政收入,按三級財政制的規定辦理,如沒收之財產中有企業投資,應按政務院頒佈的「企業中公股公產淸理辦法」辦理,希卽遵照辦理,並將辦理過程中之情况及問題,隨時報委,査我區鎭壓反革命運動,和企業中公股公產淸理工作均正在逐漸開展中,今後凡有關是項問題發生,應卽遵照西南指示辦理,並將辦理情形隨時具報,以便轉報爲要。
  關於處理追回貪汚糧款的决定
  川南財政經濟委員會一九五一年四月十六日發佈
  據調查了解,自開展反食汚運動以來,在各級財政部門,共同努力下曾先後追回大批貪汚糧款,現散存各地,無法處理,爲了統一處理起見,經本委于四月二十四日辦公會議硏究結果,作如下决定:
  (一)凡追回或繳獲貪汚之糧款,如其屬于解放以前者,一律歸地方收入。
  (二)凡迫回成繳獲貪汚之糧款,如其屬于解放以後者,一律歸中央收入。
  以上兩項决定,卽希遵照辦理,並將追回之糧款數目報會備査爲要。
  關於出售各種事業糧之决定
  川南財政經濟委員會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發佈
  減租退押後,羣衆中存糧分散而一般農民購買力提高尤甚。近來由於地區差價調整合理,渝幫糧商羣集本區購運,外銷極旺,糧行對市場供應增大,另外各事業機關都感到事業糧賣不出去到處拋售,爲解除各事業部門之售糧困難,保證市場供應統一經濟力量,本委作如下决定。
  一、凡軍隊、政府、機關、團體及國營企叢機關從財政上所撥事業糧(包括工礦、交通、農林、伐木、文敎等)如需出售時,一律售給國營糧食公司,不能隨便在市場上出售。
  二、各部門售糧時,可經本機關介紹,直接到國營糧食公司商討,並將商量結果簽訂合同(包括售糧價格數量時間等),將合同送本會一份以資監督。
  三、糧食價格一般應以撥糧地點,當時國營糧食公司牌價(參考市埸)爲標準,如係委託代售性質所產生差價損失或利益均由事業機關負責,糧司不負責。
  四、國營糧食公司所代售糧款,一律交人民銀行代收進賬,用款單位按計割支付,不能濫用,以防素亂。
  以上决定有關財經紀律,希接到後硏究認眞執行爲要。
  川南區各級稅務局査報物價暫行制度
  1.應稅貨品物價的調査,各局應指派熟悉市埸情况及政治水平較好的幹部負責辦理,其負責人員姓名須呈報我局核備(已報者不再報,如原承辦人不合上項要求應調整另報)
  2.査報之物價,應保證準確及時,不得以任何方式拖延或少報。
  3.領導幹部應負責抽査所報物價是否正確實在。
  4.査報物價人員應隨時負責檢査該縣適用稅額有無過高過低情事。
  5.報物價除向交易市場切實了解外,並應與當地有關公營企業部門密取聯系以硏究所査得之批價是否確實。
  6.物價應逐日調查登記,每五日依規定表式向我局及專局呈報一次(每月六次)。
  7.五日表報均限每次未尾日午前快郵寄出(每月之五、十、十五、廿、廿五、卅日如月大最末一次卽爲卅一日)
  8.裝寄五日表報之信封上應註明「報價」字樣,我局根據郵戳日期放查其是否準時。
  9.主要應稅貨品產地局物價漲落違到規定幅度10%時,應立即電報評價機關,我局掌握之主要課稅貨品之定期電報仍照稅字第二二五五號代電規定辦理。
  10爲節省人力物力,主要應稅貨品五日批價調交登記表與其他應稅貨物五日批價調査登記表合併辦理。
  11表報所列之應稅貨物品名,應依照施行細則第五條附表規定之名稱及順序塡列不得任意變史(應税貨物如有其他商業習慣名稱可於備註欄內註明)
  12報表之備註欄內應註明該縣(市)之米價。
  13每旬之市場動態,由査報物價人員作成簡短扼要之報吿,層報我局。
  14局於每月終了根據以上各點,檢査各報價局執行情况,分別優劣予以通報表揚或批評。
  15所報物價脫離實際或漲落達到規定幅度(主要應稅貨品產地局)不報者,按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川南區屠宰稅稽徵暫行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政務院公佈之屠宰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凡屠宰猪、牛、羊、馬、驢、驟等牲畜,均應依照本辦法交納屠宰税。
  第三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經稅務機關核准發給免稅屠宰許可證者,免納屠宰稅:
  (一)機關、部隊、團體(各級人民代表會,中國新民主主義靑年團,中蘇友好協會、工會、農會、婦女團合會,民主靑年聯合會,及民主黨派)自宰
  自食之牲畜,經次部門證明者。
  (二) 一般人民公私立學校、工廠、企業、及合作社等自養自宰自食之牲畜,經村以上人民政府證明者本項自養時間最少須三個月。
  (三)伊斯蘭敎(回敎)人民在爾代、古爾邦、聖祭;三大節日宰殺牛羊自食,經該淸眞寺證明者。
  (四)凡冠婚喪祭,以自養牲畜自宰宴客經村以上人民 政府證明者(自養時間仍須三月)
  以上四項如有部份售、出借、寄存,其數量在標 準重最一半以下者按半隻徵稅,超過標準重量一半以上者,按一隻徵收屠宰稅。
  第四條 耕畜、運輸畜、種畜、乳畜、胎畜、幼畜、病畜、及死 畜等,除左列情形外,一律不得宰殺。
  (一)老弱殘廢,不堪使用之牲畜經村以上人民政府證明者。
  (二)重傷或無傳染病之牲畜經當地衛生機關證明不能醫治而能食用者。
  (三)製造血淸痘苗等藥品之試驗硏究機關所用姓畜,
  經本機關證明者。
  (四)伊斯蘭敎三大節日在淸眞寺屠宰之牲畜經該寺證明者。
  第五條 屠宰牲畜採按標準重量計稅,猪每頭一百三十市斤,黃生每頭二百市斤,水牛每頭三百市斤,羊毎頭二十市斤 ,馬、騾、驢均按實際重量計稅,少數代族地區或個別地區牲畜重量與標準相差甚大者,可根據具體情况規定遞呈西南稅務管別局核准後執行。
  第六條 牲畜稅稅率一律爲百分之十從價計稅。
  第七條 完稅肉價每月評定一次,由市縣稅務局掌握,但應與隣近地區密切聯系,就上月最末五日平均市場批發價格( 無批發價格者按零售價格)按左列公式計算公吿之:
  (1+稅率) 前項完稅肉價於核定公吿後應層報省級稅務局備案,如當地市價漲落超過完稅肉價所依據之市場平均批價(或零售價)百分之十時市縣稅務局應予調整公吿。
  第八條 屠宰稅由稅務機關徴收,但距稅務機關較遠之地區得委託區鄕(村)人民政府或合作社代徵(以下簡稱代徵機構)幷得在代徴稅款內提支百分之三以下之手續費。
  第九條 牲畜屠宰前應向税務機關或代徵機構申報交納屠宰稅領到屠宰稅完稅證後始得於指定之時間地點內屠宰,屠宰後須經稅務機關或代徵機構派員査驗,憑屠宰稅完稅證在鮮肉上加蓋驗戳幷驗宰稅證完稅後始得銷售。
  第十條 屠宰稅完稅證應寫明牲畜種類,重量價格,有效日期,應納稅額,塡發機關,年月日等,其塡發辦法如左:(一)屠宰姓畜一頭,塡發屠宰稅完稅證一張,不得數頭一張,自食有餘出售鮮肉按第三條規定辦理。(二)屠宰稅完稅證當日有效。
  (三)猪之鮮肉外運銷售,應在屠宰稅完稅證上註明運銷地點必須票肉同行,肉量不得超於半邊。
  (四)屠宰稅完稅證應塡寫淸楚,不得模糊不淸。
  第十一條 所有城鎭稅務機關應會同當地工商管理機關衛生機關,會商設立屠宰場,集中屠宰以便稽徵及管理,其管理辦 法另訂之。
  第十二條 屠商或案商屠宰後之鮮肉,如係一隻,並在本地分售者,在報繳屠宰稅時,應申請在完稅證上註明分銷地點在 分運時有半邊可不强制票肉同行,但不得割成小塊,肉上戳記,必須明顯以憑查驗
  第十三條 凡兼營屠宰業者,應於毎年度開始時(中途開業者應於開業二十日前)向工商管理機關及稅務機關申請登 記領營業證明文件無此證件者不得經營屠宰業務,歇業和搬移時幷須辦理撤消或遷移登記,已登記之專營成兼營居宰商,必須就地居宰就地交納屠宰稅。
  第十四條 違章違法事項其處分如左:
  (一)不依規定申請登記者,處以三十萬元以下之罰
  金。
  (二)私宰牲畜及私運私售肉類者除追繳應納稅款外並按應納稅額處以三倍以下之罰金。
  (三)應造屠宰稅完稅證及驗戳塗改完稅證,或使用過期完稅證,有完稅證無驗戮,有驗戳無完稅證或證戳模糊難以辨認者除追繳應納稅額外,得視情節之輕重,應以應納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金或送人民法院處理。
  (四)凡將禁宰牲畜調換宰殺或故意造成殘廢朦混屠宰者,照當地省市人民政府訂定之保護及屠宰許可辦法處理,其情節重大者送人民法院處理之。
  第十五條 本辦理之違章違法行爲任何人均可檢舉吿發,經査實處现後得以罰金百分之三十獎給舉發人,並爲舉發人保守 祕密。
  第十六條 違章違法行爲所科之罰金應按所科罰金全數塡給正式罰金收據,但有舉發人者,除按章提給獎金外,應悉數解 繳金庫。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川南區特種消費行爲稅稽徵暫行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照政務院公佈之特種消費行爲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市(縣)稅務機關稽徵特種消費行爲稅,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特種消費行爲稅從價計徵,由消費者負担以營業者爲代徵義務人。
  第四條 特種消費行爲稅之稅日,代徴業別及起徵新規定如左:
  稅目 代徴 業別 起徴點
  電影戯劇 覧影院、戯劇院
  及娛樂 雜技場、游藝場、書場、歌場、球房( 彈子房)及其他供娯樂之營業。
  舞場
  筵席 中西餐館、菜館旅館兼營業之餐館、承辦筵席之包廚及其他。
  製備筵席供客食用之營業,人民幣三萬元。冷食 冷食店、咖啡館及其他兼售冷食之營業 。
  人民幣一萬元 旅館 旅館、飯店及其他供客住宿之營業。
  人民幣二萬元
  第五條 特種消費行爲稅之稅率規定娯樂稅爲20%舞埸爲50%筵席稅爲15%冷食税爲15%旅館稅爲15%
  第六條 特種消費行爲稅之計稅辦法如左:
  一、娛樂稅包括舞埸按票券價格計稅。
  二、筵席稅不計人數,按每次消費金額(包括菜餚酒飯麵點香烟水果等)計稅。
  三、冷食稅不計人數照毎次消費金額計稅。
  四、旅館稅按旅館每號房間之每日一切有關房金或宿費計算。
  第七條 富有政治敎育意義之影片或戲劇徵收娛樂稅之辦法如左
  一、有改造人民思想及啓發人民政治覺悟,富有敎育意義之影劇,經當地人民政府文敎機關及稅務機關審査核准者,按原定稅率減半徵收。
  二、有部份政治敎育意義者,按原定稅率徴收。
  三、有政治敎育意義之節目,與無政洽敎育意義之節目同埸演出者,按原定稅率徵收。
  第八條 機關團體學校等舉辨之娛樂晚會,包括會議後之餘興節目,免徴娯樂稅之規定如左:
  一、自行排演之節目,在本單位內舉行無售票或無變相售票情事者,免徵娛樂稅。
  二、自行排演之節目,在營業場所舉行無售票或無變相售票情事者免徴娛樂稅。
  三、本單位俱樂部所設置之舞場、球社、溜冰埸、游泳池等如不以營利爲目的,亦不售票收費者,免徵娯樂稅。
  四、在電影院或戯劇之營業場所,舉行埸院連同影片租金或劇團戯價一併包付者,照章徵收娛樂税。
  第九條 舞廳跳舞,坐抬,點唱開香檳,舞客飮用之淸茶及伴舞人坐抬時飲用之淸茶等,均屬於娯樂行爲,應分別按其消費額規定票券,徴收娯樂稅,禁付現鈔,不備伴舞人之舞廳及餐舞廳,可由當地稅務局規定娛樂券徴收娛樂稅。
  第十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納筵席稅。
  一、在非營業場所自購酒菜自製筵席宴客者;
  二、顧客在餐館內飮用自帶之酒類;
  三、日常包伙者。
  第十一條 筵席與冷食同時用者,合併計算交納筵席稅,不納冷食稅。
  第十二條 各國使館官員,及人民民主國家商務代表團人員,不超過一個月之旅行免徵旅罷稅。至娛樂稅及筵席稅不論長短旅行一律照章徴收。
  第十三條 代徵義務人之有關賬簿單據,須由當地稅務機關編號,蓋印以憑査核。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定製印有「稅款已交」之票券,應編號發售給娯樂業,可酌收工本費,逐日結算以便控制,臨時公演者亦同。
  第十五條 影劇院如因停電或其他情形必須退票時,應卽報吿當地稅務機關派員査對退票張數,予以註銷。
  第十六條 代徵義務人於代徵筵席税,冷食稅及旅館稅之稅款時, 應塡完稅證交給納稅人,其代徵稅款應依當地稅務機關之規定按期彙繳金庫。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必須經常派員巡迴檢査,嚴密管理,检查人員應攜帶檢査證件,以昭愼重。
  第十八條 代徴義務人依照規定完成代徵手續,並按期淸交稅款者 ,稅務機關得由代徵稅款內,提給百分之一的手續費,
  第十九條 代徴義務人不按規定期限淸交稅款者,除限日追繳外,並按日處以應交稅款百分之一的罰金。
  第二十條 代徵義務人如有包庇短徵,以多報少或侵呑稅款等情事,除追繳偷漏之稅款外,並處以所漏稅額五倍以下的罰金。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第四條表列各業,應於開業、歇業、改業、遷移或轉讓前,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違者處以人民幣五十
  萬元以下的罰金。
  第二十二條 代徴義務人如有違犯本辦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情事,任何人均得舉發經査實處理後,得以罰金百分之三十獎給舉發人,並爲保守秘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關於設立鄕鎭說收委員的指示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六月十二日發佈
  爲了加强稅務基層工作、保證國家稅收、第三屆全國稅務會議决議:「設立鄕鎭稅收委員」,並奉西南軍政委員會關於執行該項决議的指示,經川南稅務局遵照决議和指示,擬訂辦法提交本署第七次行政會議决議:「可先於巳實行土改地區,以鄕爲單位重點試辦。」茲將實施辦法,指示如後:
  (一)就土改完成之隆昌、榮縣、資中、宜賓、樂山五縣作爲重點試辦,俟取得經驗,再擴大到面。
  (二)重點試辦之縣稅務局,應根據當地具體情况,指示督促各稅務所於重點鄕鎭由羣衆選出稅收委員一人,其名義爲某某鄕(鎭)稅收委員。
  (三)稅收委員爲鄕(鎭)政府工作人員之一,與其他委員享有同等待遇。(不脫離生產)
  (四)稅收委員任務爲:(1)宣傳稅收政策與法令。(2)調査統計稅源資料。(3)檢查偷漏,督促納稅,反映情况。
  (五)稅收委員應受應管稅務所及鄕(鎭)政府之雙重領導。
  (六)各縣稅務局應於每月月終作成書面總結報吿,分別逕呈該管專區税務局、川南稅務局,吸收經驗,爲將來全面實施之準備工作。
  (七)各縣應於奉到本文後,立卽實施。
  川南區一九五一年上半年房地產税工作提要
  一、已經指定地區征收(詳附表一)爲限,凡未指定地區一律不得擅自開征,如人口在八百戶以上,工商業繁榮乎開征條件,而未列在指定地區內者,應報經我局核准後開征。
  二、各局應於四月底以前作好準備工作,五月一日開始評議,五
  月底完成征收工作,並總結逐級上報。
  三、任務不確定,應根據實際情况,依照評議辦法,本不多收不少收的原則辦理。
  四、工作進行程序:1.組織評議委員會,較大城市組織市(縣)房地產評議委員會,下設評議分會及小組,較小城鎭評議會以下直接組織評議小組,其組織人員除依據西南區房(地)產稅稽征暫行辦法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外,應多發励開明人士或積極份子及聘請技術人員泥木石工等參加。
  2.用各種方式或大小集會動員宣傳稅收政策和法令解釋。
  3.參加評議人員,事先應進行學習房地產稅法令規章,集體硏究討論評議的步驟和方法。
  4.關於房價的評議。
  甲、(參照附表二)房屋的類型,根據當地實際情况,分出房屋的種類。
  乙、(參照附表三)訂定各街道的經濟價値等次:
  丙、逐戶丈量,按標準造價計算房價解除折舊,加經清價値求出房屋的評議價格,再按稅率計稅,其計算公式如下:
  每平方市丈標準造價×面積×(1—折舊率)×(1+街道經
  濟價值百分率)×稅率=全年稅額
  全年稅額÷2=上半年稅額。
  5.關於地價的評議:
  甲、巳經地籍整理之地區,應事先調查各地區經濟繁榮情况,將土地劃分爲若干等級,參考解放前地價及解放後之正常價格,評定各等級的土地每畝每戶之地價。等級劃分須通過評議委員會。
  乙、未經地籍整理者,應先經過丈量再按上項辦法評議地價。
  6.評議完畢後,須張榜週知,業主如有意見時得向評議會或分會申請覆評,由評委會最後决定。在評議表上加註審核意見,幷簽名蓋章後,將評議册送交稅局塡發繳款畫限期繳庫。
  五、征免問題的補充:
  1.伊斯蘭敎之淸眞寺拱北(其敎主墓地)喇嘛敎之喇嘛廟(台)及天主敎、基督敎之敎堂本身所佔之房地,一律场征
  房地產稅。(在執行時應廣泛宣布說明對天主堂基督敎的敎堂房地產免稅用意是結合反帝運動,與對宗敎的態度無關)。
  上述各敎之淸眞寺禮拜堂、拱北廟(台)敎堂所有之房地產不屬於前項範圍者,除用作敎育,救濟部份得酌予免征外,一律照征。
  2.城市範圍係指開征地產税城市市區範圍而言,不包括城市市區範圍以外的郊區土地在內,所屬郊區市鎭,如其經清繁榮情况巳與城市近似者,亦可征收房產稅。
  城市市區或郊區的範圍與郊區土地劃分問題,當地行政區已擬有明確規定者,從其規定,否則由財政稅務、地政部門商同公安部門根據實際情况,適當的劃分爲征收農業稅區域及征收房地產稅區域,並報當人民政府核准公佈後施行,至於征收農業稅之郊區範圍內個別的住宅公廠倉庫敎堂等均不征收房地產稅。
  3.造價在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下自有自用之房屋免征房產税。
  4.凡因天然條件限制在每年內不能全部使用之土地(如河邊之土地)得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予以解征地產稅。
  5.合作社聯合社在籌備期間及其正式營業之日起半年內均免納房地稅。
  六、評議中的一些具體問題:
  1.丈量面積,房屋部份應將空地除去,一律以市平方丈單位,各種形式的計算公式如下:
  方形面積=長÷寬
  梯形面積=(上底×下底)÷髙÷2
  三角形面積=底÷高÷2
  圓形面積=3.14164÷半徑2
  角形面積=(孤長÷半径)÷2
  多角形面積,應劃分爲各種形式後,再按各種形式的公式計算求出其總和:
  2.評議房價以產權人爲單位;如一座房屋產權屬於二人以上者應分別評價。3.如在一座房屋內有兩種以上不同的建築應分別計算,但在該房屋中某種建築佔絕大部份其他僅少數者應照主要者計算,例如在穿過房屋中有磚柱數根者應照穿逗房屋計算。
  4.産權屬於一人之房屋,不論其住戶多少,均應合併計算, 但代繳稅款人爲房屋之使用人,使用人代繳之數應估計其他使用房屋之百分比分別之。
  5.樓房每層按其基層建築價格加80%計算。
  6.折舊原則上應依照附表所列照年代計算,但如因中間有修補改建及材料好壞而致有不同的情况時,可斟酌實際情形通過評議方式决定。
  7.「死巷子」「深院子」等在計算經濟價値時可斟酌情形減等計算。
  8.對於無使用價値的建築,如吊脚樓的下層亦有牆壁但不能使用者,可予以適當的照顧。
  七、工作中應行注意的幾個問題:
  1.目前的政策是在獎勵修建房屋,在評議時應注意其收益情形,予以適當照顧,這樣也可以減少欠稅。
  2.房地產稅的比例地產稅約爲房地產稅10%至20%可在此範圍掌握。
  3.在有金庫的地方,已用繳款書由納稅人到金庫自行繳款者,不必再用完稅證。無金庫的地方一律用完稅證,自收彙解。
  4.房地產稅是一項複雜而細緻的工作,各地應當主動的配合行政力量去搞,完成丈量工作,打下一勞永逸的基礎。
  5.房價評完後如與五〇年評議的房價相差過遠時,應愼重審核複算。
  川南區征收房地產税地區及城市等第表(附表一)
  犍爲 五通橋 資陽 簡陽 仁壽 威遠 敍永 樂山 南溪 江安 資中 榮縣 合江 富順 隆昌 宜賓 內江 自貢市 瀘州 市 市 別
  城區 五通橋(包括竹根灘) 城區 城區石橋 城區 城區 城區 城區 城區 城區 城區 城區 城區 城關 城區 城區 城區 自流井、貢井、大文 堡 市區、小市、藍田 地 名 開 征 地 區
  3 3 3 3 3 3 3 2 3 3 2 3 3 2 2 1 1 1 1 第等
  清水溪 龍泉 驛 牛華 李莊 球溪 横江 東興、椑木、茂市 地 名
  4 4 4 4 4 4 4 第等 屛山 峨眉 高縣 筠連 長寧 納谿
  城區 城區 城區 城區 安寧鎭 城區
  4 4 4 4 4 4
  
  
  川南區一七五一年上半年房屋造價及折舊率表(附表二)
  竹木 柱 墻單 竹木 柱墻雙 條磚 柱 墻板 竹磚 柱 墻雙 土磚 牆柱 磚磚 墻柱 石造 水平 鋼 泥骨 鋼骨水泥 種建 類築
  一二〇萬元 一五〇萬元 二二五萬元 一八〇萬元 二〇〇萬元 二七〇萬元 三〇〇萬元 四五〇萬元 六五〇萬元 毎平方市丈 標準增價
  耐用年限二〇年 每年折2% 耐用年限三〇年 每折年1.8% 耐用年限五五年 每年折1.3% 耐用折年限四〇年 每年折1.5% 耐年限五〇年 每年折1.2% 耐用年限六〇年 每年折1% 耐用年限七〇年 每年折0.8% 耐用年限一〇〇 年每年折0.5% 耐用年限一五〇 年每年折0.2% 折舊率
  卽穿逗 卽穿逗 備考
  篾棚戶 瓦棚戶 細藍 梆竹 細木 綁住
  一五萬元 二五萬元 四〇萬元 五〇萬元
  耐用年限三年每年折20% 耐用年限五年每年折8% 耐用年限五年毎年折8% 耐用年限一〇年每年折5%
  
  說明:
  1.本表所列造價係一等城市的標準
  2.二等城市括價照一等城市90%計算
  3.三等城市造價照一等城市80%計算
  4.四等城市造價照一等城市70%計算
  川南區各城市街道經濟價值比率表(附表三)
  三、四等城市 一、二等城市 城市等級
  經濟價値 百分率 經濟價値 百分率 街道等級
  70 100 一
  60 80 二
  50 60 三
  40 40 四
  30 30 五
  20 20 六
  10 10 七
  不加 不加 八
   備 考
  各種建築造價補充規定:
  (1)附表二所造價係無望板,地面係泥土,如有望板每个方丈加一〇萬元,地板每平方市丈加一〇萬元,水泥地面每平方市丈加一〇萬元,三合土地面每平方市丈加五萬元,石板地面每平方市丈加一五萬元。
  (2)如一座房屋有兩種建築參半,不能分別時得按兩種建築價格平均計算,但須在備考內註明。市縣一九五一年上半年房價評議表
  爲代徵房地產稅附加應不收取手續費的通知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發出
  一、據瀘縣專區財地寅字第五三號呈稱:「據富順縣人民政府財地字第二五三號呈、略稱房地產稅附加由稅局代辦繳庫,稅局請給手續費 」呈請核示前來,茲規定房地産稅附加,除必須另外增印征收表據,可扣除是項工本費用外,不另收取手續費。
  二、鄕鎭糧歲出部份之大米,如需變價出售,除儘量交由貿易部門代爲出售外,其變價出售之交易稅係由買主負担,不另報銷糧變款之一別費用。
  以上希卽査照並轉知所屬執行爲要。
  關於調整房地加爲百分之十五的命令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五月六日發佈
  根據中央大民政府政務院政財字五十一號命令:「關於房地產稅附加在正稅與附加尙未整理歸併以前,茲規定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査本區房地產稅附加原規定爲百分之十二,爲合理調整地方附加收入解决地方財政的困難經决定改爲按正稅的百分之十五的稅率計征希卽遵照辦理爲要!
  關於征收工商規費的畿頊修正補充規定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六月八日發佈
  一、査各項規費之征收前以署財鄕字第一八九號通令各地執行在案;其中關於工商規費之工商登記費,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公佈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施行辦法」第二十四條已有統一規定,特參照修正如下:(1)設立及增資的登記費,按資本額或所增資本額毎二千元繳納一元,如應繳登記費在二萬元以下者,仍應繳納二萬元。
  (2)其他各項登記費,每件二萬元。
  (3)遺失證照申請補領證照費,每件三萬元,由市縣工商行政機關核收,其屬於公司部份,由該機關隨文解繳中央私營企業局。市縣工商行政機關因登記所製訂發給工商業戶塡用的書表得酌收成本費。
  二、茲規定因登記所製訂發給工商業戶塡用的書表(如申請書等),按每份一千元收費。
  三、同一工商業戶需同時在工商行政機關及其他主管行政機關登記領取證照者,可按規定從最高標準一次由工商行政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收取登記費發給登記證;另一主管部門發給登記證時,僅收證照工本費,免收登記費,以免因重複而增加工商業戶額外負担,但從件征收之開業執照及許可證收費不在此限。
  以上希卽査照執行爲要。
  關於工商業税附加征收憑證的幾項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川南分行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稅務局財政廳
  一九五一年五月十七日發佈
  査工商業稅附加前經署財鄉字第六一號通令各地區自本年四月份起開始執行在案、茲將有關工商業稅附加征收憑證及印刷開支分別規定如下:
  (一)征收附加其征收憑證、如係納稅人直接繳解國庫者、爲滅少財政上開支起見,可在稅款憑證上加印「代征附加稅百分之十五」等字樣、但應將正稅額與附加稅額分別寫出、由當地人民銀行將工商業收入正稅記入中央金庫同時將附加計算出當日實收附加總數、代塡鄉鎭金庫繳款書送交赏地稅務局加印信後繳庫,以存根及收據聯交稅務局通知聯留作鄕鎭金庫傳票附件,報査聯附收入統計表送當地財政科(局)作爲記賬憑證,(繳款書繳款人欄塡稅務局,收入機關關塡財政科(局)。
  (二)如無銀行地區,由稅局自行征收代繳入庫部分,需分別塡具繳款書一次逕交銀行繳款(繳款書式樣與中央稅繳款書同,但需加蓋附加等字樣,以資識別),征收附加憑證可另印製,(其式樣各地稅務局與縣市財政科(局)商同擬定)以上印刷費統由各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銷。
  (三)該項附收加入系統,係縣市財政科(局)委託縣市稅局代辦性質,故收解報吿程序,縣市稅局逕報縣市財政科(局),稅局系統不必垂直上報。
  (四)縣市財政科(局)接稅局報吿後,分別登録入賬,並連向本身經辦之收入,逕向金庫對賬,其對賬辦法按照財會聯字第一六二號辦理。關於地主非法出資土地應爲無效並退稅及追回地價的訓令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發佈
  接 西南軍政委員會財會字第一〇五二號訓令:「査解放後土地尙未分配前;地主出賣土地,係屬非法,應爲無效,其買主納契稅者,經中央財政部電示:應予退稅,地價亦應向地主追回。」等因;希卽遵照執行並轉吿買主追回地價爲要!
  此令
  關於規定征收工商業稅附加及編造預算的通令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四月十七日發佈
  根據本區市政建設需要及保證鄕鎭人員生活之供給,並經西南財政部同意,自四月份起開始徵收工商業稅附加,計:
  工商業稅附加「包括公私合營及私營」百分之十五。
  國營企業營業稅附加百分之十五。
  定期定額工商業稅附加百分之十五。
  臨時商業稅附加百分之十五。
  所得稅附加百分之十五。
  上項附加經由各級稅務部門代徴繳納地方庫,以前已徵收者不再附加,凡徵收房地產稅地區一律附加。仰卽遵照執行並希各級財政部門將收入情况編造預算送呈本署核備爲要!
  關於公産田地是否徵收或保留的批答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覆
  資中縣人民政府:
  抄致各專署市縣人民政府
  二月十六日電悉:所稱你縣土改在卽據土改法第三條規定公地亦應徵收,縣公產田地是否徵收或保留請示等情前來;查土改法第三條規定公產田地應行徵收,各地作爲一縣或數縣範圍內的農事試驗場或國營示範農場之用的土地應按土改法第十五條「分配土地時,縣以上人民政府得根據當地土地情況酌量劃出一部份土地收歸國有,作爲一縣或數縣範圍內的農事試驗埸或國營示範農埸之用,此項土地在未舉辦農場以前,可租給農民耕種」之規定斟酌處理。
  至現有公營農場或試驗埸等之土地按土改法第十九條「使用機器耕種或和其他進行設備的農場、苗圃、農事試瞼場及有技術性的大竹園、 大菓園、大茶山、大桐山、大桑田、大牧埸等,由原經營者繼續經營,不得分散、但土地所有權屬於地主者,經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收歸國有」之規定的精神不予沒收。
  以上仍希硏究執行爲要。
  此覆
  關於契稅工本費列爲鄉鎭收入的通令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三月二十日發佈
  奉西南財政部財農(51)字第一〇九一號指示轉該部財農(51)字第八二八號通知:「契税工本印刷費用,由地方糧內墊付,其收回工本費,可按實際成本酌量增加征收,列爲鄉鎭財政收入」。等情査我區契税工木費徴收數目前已明令規定,所有契税工本收入,自應遵照西南指示劃歸鄕鎭收入,繳解地方分金庫,如本年一,二月份已繳入中央金庫者,應卽辦理收入退還手績,轉納地方庫爲要。
  關於鎭場中房屋是否屬城市或鄉村範圍由各專、市劃分的指示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四月六日發佈
  本署三月十二日以署財農字第四八號通令今年改造地區,應立卽停止鄕村契稅工作,並指示今後應將該項工作全部轉入城市。各地執行以來,曾發生如下一些問題:
  一、鄕鎭房屋是否准予繼續買賣及徵稅。
  二、郷鎭街房地產是否將隨土改而分配或不分配,對已發生交易之新約,是否予以投稅。
  以上問題,實質上是鎭埸房屋最否屬農村或是屬城市範圍的問題,如把範圍明確割分後,即是否准予買賣和徵稅或土改是否分配等問題亦自隨之確定,據西南財政部財農(50)字第一〇七一號指示:「凡較大之市鎭,可按城市辦理,較小之鎭集,仍按鄕村處理。」但此「較大」 與「較小」之區別,全區一時尙難統一劃分,各專署、市府可按實際情况,本此原則負責掌握和劃分之。希卽研究執行。關於一九五一年春季保管工作檢討和夏季中心工作
  川南糧食局發佈
  爲了支援抗美援朝運動,做好保管工作,防止存糧生虫、發燒、 霉爛等損失,曾經行署指示,以翻晒存糧,認眞執行檢査制度,加强保管辦法,改善倉儲設備等爲春節中心工作。茲根據各専縣局工作結報,及我局各檢査組反映,特將春季保管工作總結如下:
  春季保管工作是有成績的,有收獲的,我們龐大的應存糧食在質量上說來多是不会標準的,但由於我們同志的努力而安全的渡過了春季第一季節有受到大的損失,是由於左列工作得來的。
  一、按照打署指示進行翻晒工作。各專區巳分別進行翻晒存糧, 尤其是宜賓專區糧食局,引爲中心工作,集中領導力量,把全專區將近二億斤的存糧,由各分散倉房中,全部作了一次翻晒運動,如期充成,是一件很大的成績,他在開始前,召集了各縣局長和各倉庫主任等的動員佈置大會,互相挑戰、保證,各縣又分别召開動員會議,配合行政組織由各縣區行政爲領導的各級翻倉委員會,動員了五萬以上羣衆。專縣糧食局的全體幹部,組織檢查小組,分赴各倉庫督導協助。是有計割有步驟的全面進行,結合檢查,鼓勵、表揚、批評、發揚工作和積極性。這様,就輕鬆愉快的順利完成,掌握了全專區的存糧情况和數目。瀘縣糧食局也集中力量,動員了羣衆二七、八九四人,完成了翻倉工作。其他專縣雖未引爲高度重視,但已在分別進行中, 因此減了霉爛生虫等損失。
  二、各級機構進行檢査,提高了幹部的重視。西南糧局在這季中就三次來檢査。我局的檢査組於去冬由王子淸副局長領導,巡迴各縣,至今還未回來。瀘縣區局鄧際慶局長,親赴各縣檢查了一次,樂山專區調了犍、樂、井、峨四縣糧食局長,組織巡迴査組,互相觀摩 。犍爲各倉庫主任進行交互檢查,交流經驗。現在中央糧管局考査團巳來我區巡視內江、樂山等區檢査,提高大部扮幹部的重視和警惕。
  三、逐步改善了保管辦法,和倉庫設備。去年保管純是土辦法,
  現已重點結合科學防治保管辦法了。派去華東、西南學習科學保管防虫幹部二〇人回來,卽在瀘縣、宜賓、內江、和我局共訓練了科學保管防虫幹部二四七人,由華東運回大批測溫計、幹濕計、桿狀溫度計、水份測定器、噴霧器、噴粉器、噴槍、六六六粉等殺虫藥劑, 滅火機、水龍等,使重點縣倉改善了倉備和保管,能掌握糧食水份,倉溫、糧溫和殺虫技術。在土法中,犍爲用葉煙骨頭防虫;榮縣用衫枒防鼠雀;合江在保管中新發明井字氣筒、鼓風器防潮熱,竹水槍防 火;幷硏用竹簾防雀,三月份卽捉麻雀六百多頭;總倉、合江、犍爲等用硫磺燻虫;這些土法收了决定性的效用。瀘縣結合翻倉進行了淸倉殺虫,修整不合用的倉房、新添氣筒二、九九八個,氣橋四四二根,加强了保管工作。
  四、羣衆普遍發動,提高了護糧工作。羣衆護倉愛糧,各地巳普遍發動,情緖高漲,翻倉中約計已動以上羣衆,他們工作積極,如宜賓柏渓農民劉德華一天挑二萬二千斤、一個女農一天挑一萬四千斤。興文農民李剛,一天搬了二二、八八〇斤,創造了全專區最髙紀錄。甚至義務翻倉,如宜賓觀音鄕,簡陽部份農民自帶飯吃,婦女兒童幫助燒飯、掃地。高縣第二集中倉工具不够,他們自帶風車、 墊務、蘿筐等。慶符祭天倉公糧撒在地下,羣衆細心掃起風淨交倉。 合江鳳鳴倉漏精約一千斤、被護倉羣衆査出;在護倉上各縣普遍由羣衆日夜站崗放哨。筠連規定沒有護委會檢查證和通知不准接近倉房,有次專局檢査員去檢査,手續不合規定也被拒絶。犍爲新民鄕農協捐沙包一千多個;有金栗農民捐製火釣長純;石溪農會捐木料八〇七根。簡陽城區農會女主席趙蕊萍動員婦女制舊布袋三百多個,裝好沙贈送倉庫,加强了防火護倉保管工作。
  保管工作中還存在的缺點:一、虫害逐漸嚴重。由於幹部麻痺大意,不能掌握糧情,虫害已 普遍發展。如成遠存糧已有普遍生虫現象,第一集中倉存糧抓一把就有百數小飛蛾和小肉虫,第四集中倉存糧二五分鐘內可捉九九個,全縣有四七個圍包生虫嚴重,占圍包數百分之一四點五,約有糧食二二七萬斤,虫有五種之多。防虫組檢査仁壽四個倉庫都有四、五種虫。 峨眉第二集中倉和鞠漕倉生有虫四種,平均每斤有虫八個。樂山二集 倉幹部說沒有虫,經檢査巳有虫九種之多。宜賓觀音倉毎平方尺有虫七十多個。江安翻倉時,全縣生虫谷有一 一四萬斤,現又發現,每斤有虫二七個。合江十個倉庫,巳有七個倉庫二五處倉房生虫。富順更嚴重。其他各縣均有虫巳逐漸嚴重,還不重視處理。
  二、不重視鼠雀耗,經檢査過的倉庫,大都對鼠雀不重視,認爲沒有好辦法防、聽其自流;如威遠第一集中倉第六圍包半弧形,有一文長、五尺寬,六分厚的黃谷被雀吃空,第四集中倉圍包踏滿鼠脚, 以每一圍糧每天鼠雀耗四兩,以成遠三二四圍糧計每天損失糧八一斤 ,每月二四三斤,以全川南計,每月最少損失五、〇〇〇斤,一年是六萬斤以上,這是驚人的損失。
  三、檢査不深入。從中央糧管總局及各級糧局都有檢査組在進行檢査,不少的糧庫還未引起重視,檢查不深入,流於形式,不按期檢查,甚至不檢查或僞裝檢査;如威遠鳳凰倉有一圍糧七八尺長,五六尺寬,八寸厚的黃谷霉爛四百多斤不知道。第三集中糧有一圍糧從開 徴到現在未檢査過,第一集中倉偽裝檢査,二月份檢查記錄簿只有二八天,記成了三〇天;仁壽檢查制於形式,只在糧門口探望;如老君倉內黃谷霉爛,淸水倉靠倉柱頭的黃谷生芽霉變,煎茶倉漏谷五百 斤在地上等不知道。樂山第二集中倉二十三天才檢査一次,又不深入 ,有生虫還不知道;宜賓永興倉自己管的十天半月檢査一次,委託斤民代管的,就根本不去檢査;合江鳳鳴倉四九年糧漏在地下約千多重霉爛到今天自己還不知道;這些例子,就够說明檢査不深入,不農視 ,這樣的情况是很普遍。
  四、領導思想不重視保管防治工作。有的局庫領導上思想不重視保管,如上級指示「保管是糧食工作中心的中心」但却不圍繞着這中
  心工作而努力,如仁壽縣業務會議佈置工作,對檢査保管工作,沒有明確布置,強調秋徴倉容不够,着重修建倉,該縣已有倉容九千零一萬餘斤,超過徵收任務九五三萬斤,把現存着的七千萬斤以上糧食看作次要工作,由於領導思想不重視就麻痺了所有倉管幹部,以致造成倒倉、燒倉、生虫、霉爛、生芽、漏糧、修倉木板被焚等一系列的嚴重損失,同時專局也不夠重視。在防虫檢査組到了樂山、專局領導上 說:「我們這區糧食沒有問題,問題只是倉容少,幹部少,無人同你 們去检查,自己下去吧!「經檢查峨眉、樂山存糧巴有生虫,鼠雀耗 和水份高的許多問題,這證明領導思想不重視保管,影響下面也不重 視,而造成損失。
  五、倉房倒塌爆裂。幹部使用倉庫,粗枝大葉,不按負担能力及性能儲糧,如內江第四集中倉文華閣分倉倉容三十三萬斤,翻倉時多裝九萬餘斤爆裂。樂山中心倉二號包裝磚倉、把糧散裝,將磚壁賬裂倒塌。又如內江觀中倉,己知五號倉不固,有倒塌危險,翻倉時不修整,又將糧裝入,卽爆裂,造成這種不應有的損失,巳有八件。還有不上報的,如宜賓興文貓兒冲倉倒塌等還有許多。
  六、我局對各倉庫糧情掌握不够,沒有很好的調査、硏究、分析各地存糧變化和幹部工作作風,對指導工作也不及時,如對請示、報吿的指覆很遲緩,發現問題沒有及時糾正,以至各級間工作方向不一致,甚致互相埋怨,造成工作中的損失。
  保管中經驗教訓的體會
  一、只有依靠羣衆才能做好糧食工作。這次翻晒糧食全區動員了十萬以上的羣衆參加還未完成任務。如單純靠自己,根本不可能完成,如護倉運糧都是依靠羣衆做,經驗吿訴,凡是倉庫依揮羣衆,工作能做得好,相反的會造成損失。
  二、要依靠行政領導執行制度,才能搞好工作,如威遠不遵守檢査制度,仁壽不遵守行署指示,失去工作中心,造成了損失。
  三、必須主動與縣區長和農協密取聯系,才能收到行政協助,提高效率。尤其是護倉、搬運、動員羣衆,息息與行政相關,經驗證明,這次翻倉、護倉、運糧中,凡是與行政聯繫得好的效率就很大,因此,單打一的作風,是孤立了自巳,不會搞好工作。
  四、對工作要明確堅定有計劃有步骤有組織。這次翻倉工作做得好的,如宜賓專區各縣和瀘縣的成就,就是具有以上條件得來的。其他專區沒有完成的形成自流,就是沒有掌握以上的條件。
  五、要控制糧食的水份,掌握糧食情况。糧食水份在13%標準以內,是不會生虫霉爛的,這次翻晒,大部是翻而不晒,降低水份很小,如峨眉一集中倉翻倉前水份是15%翻倉後水份是14%,只是少了一% 。宜賓中心倉庫、慶符南廣倉,江安等翻倉後,糧食水份大部份仍是 14%以上,現在巳開始生虫;仁壽寳馬仓存粮水份14.8%,十天就發燒,這是很好的經驗敎訓。
  夏季工作方針
  一、切實掌握糧食情况。現在夏季氣候已熱,晴雨無常,溫度變動很大,存糧亦隨之變化,是保管中最嚴重的季節,我們要掌握糧食情况,依靠羣衆,做好保管工作,度過危險階段,防止糧食損失,必須做好左例工作:
  (1)依靠行政領導,依靠羣衆嚴格執行檢査制度。夏季天熟, 糧食變化大,定要做到一天一檢查深入細心,切實了解糧情,有問題要及時處理,並要按旬塡報糧情表,忽視的作風要加以克服。
  (2)抓緊翻晒工作。尤其存糧水份超過14%,和巳有生虫現象的應立卽進行翻晒。如因天雨,必須攤晾風整務使糧食水份降入13%以內。至翻晒費用和損耗,遵照署糧倉字第六九號規定辦理。
  二、加強防治。工作「防治」是保管的基本土作。「防」是糧食未發生問題前的管理,不使有霉爛生虫的治本工作。「治」是已發生問題後的處理,是治標工作。因此,要求做好左例工作:
  (1)加强保管法和改善倉儲。要特別掌握氣候溫度的變化來管现倉房,如倉門開閉、換氣、必須辦理糧溫、倉溫、外溫以及氣候的
  乾燥、潮溼,掌握科學測驗和結合土辦法防法、鼠、雀等,並儘可能條件改善倉房設備,加强保管工作。
  (2)及時處现霉變糧。如發現糧食有變化有問題時,應及時處理,虫害巖重的,或用藥劑殺虫、翻晒、風篩,結合加工處理,不能麻痺、等待、調撥、推出認爲不要緊。
  三、各級領導思想,應抓緊中心工作,面向倉庫,深入檢査,掌握存糧情况,督導防治工作。
  四、準備進行夏徴入庫。今年各區夏徴任務不大,收納公糧倉庫應予調整,不宜分散,可盡景設法在沿河流公路城區及轉運點上倉庫收納,以免將來中又動員羣衆。超程旅費按里計發,要使用的倉庫 ,選先進行淸倉消毒,或進行必要的修補,對於品質檢驗,糧食入庫組織,先與行政聯系,盡可能的做到由農協在鄕先驗品質,再送入庫,送交數量,時間離先誰後者,先與行政約定以免入庫時無組織無秩序發生手忙脚亂的現象。
  五、結合調撥處现存糧。在前段保管工作中,這項工作做得很差,如有的糧存得分散,保管條件不够,和四九年的存糧及時間較久的反留着未處理,今後調撥,應按保管困難與時間存得久者先調,以解决保管上困難的問題。
  六、展開抗美援朝學習,提高幹部覺悟,搞好工作。這一運動各縣局庫應切實深入開展學習,作出保證做好工作,不損壞一粒存糧的愛國公約,簽名運動來抗美援朝。
  總結
  糧食工作,是革命的基礎,要有糧食,才能保證民食的供給,避 免飢荒,穩定物價,充裕軍食,革命才能得到勝利。因此,不能輕視糧食工作。巳獲得的成績,不能滿足,存在的缺點要堅决克服,巳取得的經驗敎訓,要虛心吸收應用。夏季方針配会抗美援朝學習,堅决保證執行,希望全體糧食工作同志共同而奮鬥。爲加强公粮保管工作應發動羣衆幷做好長期保管基礎
  的指示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二月十三日發佈
  上年公糧保管工作,由於單打一的作風,沒有切實做到依靠羣衆,在工作中存在若干缺點,以致在五〇年中使糧食受到匪搶,霉爛,失吉 ,虫蝕、水火災害以及倉房倒塌,折耗等嚴重的損失,同時個別人員的貪汚亦極巖重。這不能不引起我們各級倉管幹部,高度注意與深刻檢討。
  我們檢查損失原因,客觀上固然由於上年初期治安尙未鞏固,匪特的破壊,糧食分散儲存,不易保管,品質又差,容易發熱,生虫、霉爛 等所致;但主要還是各級糧倉幹部對保管工作不做重視。如瀘縣石洞倉庫一八八萬斤存糧發燒巳高到三一度,生虫巳有六種之多;犍爲五通橋王爺廟倉房倒塌,存糧倒在地上,十一月十四日已發覺,到一月十五日仍置之不理;富順鄧關倉庫十二月二十六日檢查通順倉房,貼了封條, 又於一月三日另貼上一張,原封未動,表示了巳經檢査,作用了這種欺人自欺的僞裝,而轉縣糧食局尙未査出。以上均說明糧倉幹部還存在着嚴重的官僚主義,及對國家財產的不負責任。此種現象,如再不及時糾正,今年入倉存糧多氣候轉暖,將會使存糧造成更大的損失。
  爲此,要做好一年繁重保管工作,必須善於依靠羣衆,組織羣衆,吸取羣衆經驗,以土辦法爲主,科學掰法爲輔,加强保管工作,特作如左指示:
  第一、發動羣衆把存糧普遍翻晒一次,爲第一季度中心工作。
  各縣必須於三月底前,完成做好降低水份工作,打下長期保管基礎。但須防止盲目翻而不晒,徒勞無益的無計劃作法,因此:(一)各級糧倉幹部要克服認爲存糧多,條件不够,無晒垻,翻晒困難的怕麻煩思想,或怕折耗費用不能報銷的顧慮,存糧品質還不錯,暫不翻晒的僥倖心理,一定要加以克服。如果不盡責任而造成食糧的損失,應受紀律的處分。(二)各倉庫計劃出需要的人數,呈請政府動員羣衆,務翻晒,每人每日供給包乾伙食大米三斤。(三)翻晒折耗按公糧保管辦法第七章規定辦理,出倉入倉,均須通稱一次,幷取具農協及區政府證明報銷, 必需用具和費用,可先造預算經區局核准報銷。
  第二、認眞執行檢査制 二屆糧食專業會案决定檢査報吿制,各縣已逐漸執行。但有的不够深入,或流爲形式,甚至仍有不檢査。爲了訪止這些不負責任的作風,爲此各級糧食機構必須(一)認眞執行检査報吿制。檢査倉房要注意倉內外溫度通風,四週環境等;檢査糧食時,要注意糧質過濕度,上中,下四週有無變象等,如檢査不深入,使公糧再受到損失,除損失糧食按規定不准報銷外,幷按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二)發動羣衆,檢查倉庫各倉庫所在地農協會,應每週檢査一次,縣農協會每日檢査一次,幷向政府報吿,以收羣衆監督之效。
  (三)各級人民政府應對各局庫嚴格的檢査監督,而應重點的進行檢查以收領導監督之效。
  第三、加强和改善保管辦法,及倉儲設備。 五〇年公糧徵收快,倉容不足,倉儲設備不够。或多無氣筒,或堆存過滿或未及注意防溼,防鼠雀,防偷盜,只顧解決存放問題。因而糧倉易受損失。應結合翻倉時加强保糧工作,如淸殺倉虫,多添氣筒用具等,調整倉容,應以全縣通盤計劃,好分散存糧或接收倉儘量設法減少,集中人力物力,加强保管力量。因此:(一)根據各地不同季節,不同條件主動的應用當地有效的土辨法,加强防毒、防熱、防潮、防虫、防鼠雀等,更應配合嘴勤、眼勤、腿勤、手勤、腦勤等五勤檢查,幷準備科學保管防虫學習,逐漸學會科學保管。(二)發動羣衆和自衛武裝,以及當地駐軍或公安部隊,加強護倉組織,切實做到依靠羣衆防水火、防匪特、防盜賊、防貪汚。(三)倉儲用具,不敷用的,應按需要添置配備齊全。幷逐漸改善便用科學用具,如測溫計,化驗水份器、滅火機、殺虫藥器等;今年爭取各集中倉設備。至倉容培修和増加,反對上年盲目和浪費的培修,必須先訂計劃預算批准,以全縣或全區重點進行。經費必須用於培修倉房,不得再有挪用培修辦公室,宿舍,或購置用具。幷爭取本年秋征時,中央公糧不再借用民房民倉。
  第四、端正幹部思想,整頓組織,巖明獎懲,加强學習,提高責任心,根絕貪汚。 上年糧食幹部不重視保管工作的思想根源,是由於不願做糧食工作,有的認爲地方工作麻煩待遇低,或認爲是粗犇工作沒有前途。講名譽地位,鬧報酬,個人利益高於革命利益,因此,對工作不安心,怠工,不用腦筋麻痺大意,聽其自流。造成工作中的損失,這些壞思想,應澈底淸洗,不容再在五一年的工作中存在。貪汚的風氣,不容再有,爲此,必須加强政治和業務學習,提高責任心。如履敎不改,始終腐化貪汚者,應予適當淸洗,保持組織純潔,提高工作效能。
  以上各項,希根據各地情况,作出計劃,具體執行,爲要。
  關於公糧加工注意事項的指示
  川南糧食局一九五一年二月十三日發佈
  春季巳到,氣候逐漸轉暖,近據我局了解,各縣加工數量甚大,深恐發生霉壞,增加保管困難,特提示辦法如下: 一、各縣辦理加工,必須注意實際供應數量,然後計劃進行,要做到供求平衡,絶對防止盲目加工,過剩生產。
  二、如係包商加工,必須按期收回成品,幷隨時深入檢査,防止其有掺雜潑水等情事的發生。
  三自辦加工,應該按照供應需要,定出生產計割,加工設備,卽配合生產能力購值,正常生產,不要設備太多,將來無原糧供應,會造成虛耗設備費用。
  四、不能爲了倉存黄谷不好保管,大量加工來解决問題,這是不妥當的;因爲黃谷比碛米好保管些,如果將倉存黃米來保管,將來更是困難。最好是保管黃谷,水份多,抓緊時間翻晒,才能澈底解决保管困難。
  以上各項,希卽轉知所屬切實照辦!
  爲注意提高加強品質的通知
  川南糧食局一九五一年六月十四日發出
  米糧加工品質的好和壞,關係領糧機關幹部的健康,至爲重要,我承辦加工人員必須依照中央政務院規定「九〇米」「八一麵」的標準,碾製撥發,不能稍予降低,致使加工廠商從中營利太多,而影響吃糧同志的健康,我局曾於五〇年第二屆財糧會議時,製成就〇米樣品,發交各縣照樣辦理,茲據各方面反映,各倉庫所製九〇米,精度不够,此一嚴重問題,我們必須迅速設法制止和糾正,不讓此種偏向,繼續發展,特再提示如後,希卽執行:
  一、各縣加工成率,業已普遍提高,我們要在原基礎上,硏究提高,現在以改良品質應爲當前的中心工作,特别注意,提高品質,决不能有單顧量不顧質的偏向發生。
  二、各糧局及倉庫負責同志,更應切實負起責任,保證供應好糧,隨時深入檢查,幷向廠商做好宣傳工作,提高政治水平,使他們注意改良品質,不要片面的單存羸利觀點。
  三、凡不合標準的糧食,不能撥發,應責由廠商賠償損失。重製符合標準的糧食始予驗收,如領糧機關礙於情面,予以通融接收時,我們亦應阻止,不要他們領取不合標準的糧食,讓廠商投機取巧。
  四、公營的和自辦的加工廠,更應依照規定,起帶頭作用領導私商,大家要在技術上,管理上去研究,提高效能,降低成本,切不要降低品質來増加收入,如果降低品質來增加收入,這是不会理的。
  五、自接到此文件後,如發現公營廠製出不合標準的糧食,承辦倉庫應負責解說,幷拒絕接收,不能以此爲聯系團結的工具,如自辦廠有此種不合標準的糧食撥出時,應予批評,幷進行深刻的檢討,更視情節輕重,予以應得處分。
  六、照規定九〇米標準碾製,其標準如下:
  1.碾製標準:
  一、折率:以各地所產中等磧米加工九〇米,不得少於九十斤。
  二、碾製精度:米脊留線,部份留皮,紅皮上斑。
  三、整淸度:要求淨糠,淨稗,含雜不得超過百分之〇、三五、三節以下碎米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四。
  2.加工技術:
  一、轉機慢碾兩道。
  二、不得摻雜先粉。
  三、熱米通風,冷後撥交;
  七、以上各項,曾經此次大會决議通過(六月一日)務希遵辦,幷望各糧局負責同志注意檢查爲要。
  關於護倉四項的指示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二月十二日發佈
  本署根據中央
  財政部
  公安部
  爲保護糧食加强警衛結合公安部縮減而又不使倉庫警衛受到影響的各項决定,結合我區具體情况作出如下指示:
  (一)各專區的中心倉庫及糧食堆積較多,以及環境複雜治安不隱地區的倉庫,可由糧食機構提請政府商同當地公安部門,設崗警衛。
  (二)在目前國際形勢鬥爭緊張,匪特潛伏活動的情况下,各級糧食倉庫幹部及可靠工人,須自己武裝起來,輪班守護,並領導整衆武裝共同護倉。倉庫所需武器,由賞地政府公安部門或地方武裝,予以解决。
  (三)倉庫幹部要加强護倉敎育對其思想,政治情况,領導必須負責考查,抓緊敎育改造,提髙工作效率。
  (四)巳經組織護倉委員會的倉庫,應該加强這一組織,尙未組織護倉委員會成組織不健全的倉庫,應卽照本區第一二次財糧會議上對護倉工作决定結合政府、公安、農協、民兵等單位,迅速組織並力求鞏固,幷應由各級政府親自領導,充分依靠羣衆武裝,組織聯防隊、治安組積極發動羣衆性的護倉工作。
  希各専署、市、縣人民政府,各級隱食機構,公安機關,本此指示精神,結合當地具體情况,會同硏究佈置切實執行,並希將硏究辦法與 執行經過彙報本署爲要。
  關於澈底殺滅倉虫的緊急指示
  川南糧食局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發佈
  各專、市、縣糧食局、總倉庫、各中心倉庫、各集中倉、接收倉:
  我區各縣糧食,自入夏以來,普遍生虫,逐断發展嚴重,現在氣候日漸炎熱,倉庫害蟲更加速繁殖,曾在五月中旬召開專區局長聯席會議 ,决定殺滅倉虫爲夏季保管工作的中心任務。繼海並於五月廿六日在川南日報上號召各局庫「緊急動員爲殺滅倉虫而鬥爭。」虫害是保糧戰綫上最大的敵人,殺滅倉虫是我們全體同志最緊要最迫切的中心任務。爲加緊開展殺虫工作,特作如下指示:
  一、各局庫同志應立卽饗應殺虫和訂立抗美援朝愛國公約號召定出殺虫計劃,有倉虫的倉庫提出保證,定要在一個月內將倉虫澈底消滅乾淨,有一個就殺一個,不能認爲少不要緊。在殺虫工作中,要根據具體情況,分別採取各種有效的殺虫方法,並廣泛的吸取羣衆的殺虫經驗,鑽硏、創造新的殺虫方法。
  二、今後凡有虫的糧食,不准調運支撥,一定要在原倉庫將倉虫殺滅,糧食方許調撥,以杜絕依賴調撥思想。
  三、爲了解虫害變化及殺虫防虫情呪,各級局庫應將佈置進行情况和虫害的發展繁殖情形,生虫糧食數量,毎斤中倉虫頭數用什麼方法殺滅的?效果如何?虫害的損失數量(先秤一次、治後再秤一次)在殺虫工作中動員了多少羣衆?應按實際情形,具體反映。
  四、各專、縣局應而向倉庫,盡可能的將局內幹部抽出,到各倉庫協助與督導殺虫防虫工作。
  五、倉虫殺滅後,應卽舉行總結評模上報,以憑表揚,並交流殺虫經驗。
  六、茲附發「緊急動員爲殺滅倉虫而鬥爭」一文、希各局庫學習討論、結合本指示、認眞執行爲要。
  關於曝晒貯糧將水份降低到安全保管標準的指示
  川南粮食局一九五一年五月十七日發佈
  一、奉西南區糧食管理局電示:「各地不少存糧水份超過安全保管標準,現氣候轉熱,虫霉堪虞,應卽檢查、化驗、掌握情况,有重點的進行曝晒、通風、除虫,希指示各級局、庫加緊辦理。」二、我區貯糧雖大部巳經翻過倉,但由於翻而不晒,水份並沒有降低到安全保管標準,一般貯糧水份仍在百分之十四以上,還有少數高達百分之十五以上,適是很危險不能安全保管渡過夏季的,如宜賓中心倉存糧及慶符南廣倉庫存糧翻晒後,水份還有14%以上,現已大量生蟲,因此,對水份高的糧食,應抓緊時間,充分利用太陽,曝晒過風,把水份降低到百分之十三以內,以策安全。在翻晒中要作到下面三點:
  1.各專縣應充分運用現有水份測定器,巡迴到各庫化驗貯糧水份,指導曝晒過風工作。有歩驟有重點的進行,巳生虫的及水份在百分之十四以上的貯糧應盡先提出翻晒,再逐初翻晒水份百分之十三以上的糧食。無儀器地區則依據經驗檢定乾濕程度,分別先後進行。
  2.結合曝晒做好淸倉殺虫工作,糧食中的害虫,曝晒後再用過風過篩等方法,淸除乾淨。空倉要澈底打掃淸潔,打掃後最好再用石灰漿塗刷,或用硫磺燻蒸消遍,再裝進糧食。風篩淸倉出來的虫害雜物一定要用火燒掉。
  3.克服一切怕麻煩,認爲刪翻過倉糧食沒有問題的麻痺思想,加緊曝晒。
  三、現在氣候轉熱,霉雨季節即屆,希各級局庫領導重視這一工作,切實佈置督促貫澈執行爲要。
  關於夏征入庫工作畿項决定的代電
  川南糧食局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發出
  各專區、市糧食局:
  奉西南糧管局五月十五日加急電爲夏征入庫糧質(小麥、菜籽)做到乾淨,保證糧質符合標準一案·査夏征巳確定六月一日開征,征收任務,巳由行署佈置,茲將入庫應注意事項列後;
  一、夏征小麥菜籽由我局接收,對於品質鑑定應主動的洽商行政愼重硏究,並深入發動羣衆,結合抗美援朝交好糧爲光榮的敎育,先由各鄕農協檢驗品質,合格後再送交倉庫復驗接收。其標準按保管辦法規定辦理,最好印送各鄕農協查照執行。二、先行與各鄕洽商送糧入庫的時間先後,數最配合接收能力,以免無計劃,造成擁擠忙亂。三、接收夏征倉庫最好不要過於分散,能辦到的大縣不超過五個倉庫,中小縣二一個倉庫,以沿河流公路設置爲原則,如有超過五十里完糧的應照發超程费。四、使用的倉庫用具等必須淸倉消毒殺虫,最好用石灰漿刷,用硫磺燻蒸。倉內外必須打掃淸潔。五、品質和品種不一的,必須分倉儲存。以上各點,希硏究由你局根據各聯實際情況具體佈置轉各縣局庫執行爲要。
  關於連雜費一律改爲九零米支給的通知
  川南糧食局一九五一年一月三日發出
  一、據各縣反映目前水淺儎輕,運費不但太低,而且運輸很感困難,紛紛請求増加運價,我局爲解决實際困難,在交通廳統一調整運價未决定前,自五一年元月一日起,各縣水陸運費一律改爲九〇米支給,等於提高運費。
  二、集中費,內外調運費及雜費,一律修正改支九〇米。三、各縣支付通雜費,一律按照規定標準開支,不得自行增加。如有特殊情形,必須先呈請分局或本局核准,始得執行。
  四、希遵照爲要!
  關於各縣城鄉公粮應酌調人民武裝力量協助警衞的訓令
  川南人民行政公元一九五一年二月十一日發佈
  1、據我區糧食局轉奉西南區耕糧管理局五一年元月二十七日辦字第。三二三號訓令:『1、奉西南軍政委員會財政部一月十五日辦(51)字第0220號訓令轉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暨政務院聯合指示開:「查各企業部門,疏運至各地區物資,爲了防空、防特、防火、防盜,亟需瞥衛保護,各級軍匿及各縣政府,應視具體情况,酌調人民武裝,協助警衛保護該項疏運物資,以防意外;爲此本委及本院持聯合指示,希各卽遵行,幷轉所屬一體遵行,以策安全」等語。二、希接訓令後,結合你處具體情况,切實依據執行,並將執行的情况報局」。
  二、査各縣城鄕倉存糧食,或調運在途糧食,各軍分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結合各地的具體情况,酌調人民武裝,協助警衛護運,以策物實安全,而防意外的損失。
  三、除分別通知執行外,希卽遵照。
  爲今後調運粮食應爭取支付人民幣少發實物的通知
  川南粮食局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發出
  査西南核定我匿本年糧運費,原爲大部份付給我們的實物,小部份付給我們的人民幣,現在西南對於是項費用,改爲多數折發人民弊,極少數發給實物希望各級局庫今後調運糧食,不論集中、內調、外運,應儘量爭取支付人民弊,少發實物,以符上級規定,特此通知,希知照幷轉知爲要。
  關於整頓糧食組織肅淸貪汚獎模提高工作的指示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二月五日發佈
  五〇年我區糧食機關中的貪汚、腐化是普遍巖重而突出的,因爲去年我們區鄕及糧食基層組織初建立,幹部思想及成份均爲不純,當時由於征收公糧任務緊迫,未能進行學習改造思想;同時財糧權責也未劃分淸楚,糧食收支混亂,無一定制度,任其自流,更缺乏骨幹深入下曾具體帯助領導監督工作,由此,從接收與僱用人員中土匪、惡霸、地主都混進倉庫,故技重施,發生集體、個人貪汚等嚴重現象。如仁壽元通倉庫鄭子文原來就是土匪混進倉庫貪汚土布金戒指,並經追出手槍一枝便是一例,直至去年八月財糧會議後,行署糧食局才派人檢査發現貪汚、據初步統計貪汚糧食倉庫有四十九個,貪汚人員一二〇人(留用人員佔百分之九十以上)貪汚花樣二十多種,貪汚財物糧食二十九種,總値人民幣十四億五千餘萬元。幷對個別貪汚嚴重的處以極刑(如敍永兩河口倉庫主任鄧希賢(留用人員)及該縣三槐石倉庫主任彭紹璋(留用人員) 貪汚腐化、勾結土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極刑)。有的將貪汚東西已吐出予以開除,有的正在審訊。這些破壊份子,貪汚份子,在各級官僚主義領導下,比較長時間的存在,對國家財產的損害,應引起我們的嚴重警惕,並總結經驗敎育全體糧食工作人員,爲洗淸破壞份子,根絕貪汚,管好國家財產而奮鬥。
  爲此,今後應該(一)加强幹部領導思想,進行組織整頓,展開普遍倉庫的「評模檢過」運動,來根絕貪汚腐化,提高工作效率。這個運動主要在發動羣衆,依靠羣衆監督協助檢舉貪汚與破壞份子,普遍來一次澈底整頓審査,以集中倉和幾個接收倉爲重點,各級首長親自動手掌握,對巳發現的問題,應認眞處理,以逹到純潔組織搞好工作的目的,對工作積極負責,應予漿勵表揚,怠工的予以批評。這一工作須在本年三月底前完成,希望各專、市、縣行政領導及糧食部門應根據這個精神,按具體情况,加以會商硏究作出計割,貫澈實行,並將實施經過。 好壞典型總結報署。(二)建立各級局庫的經常學習制度,定期測驗,使其確立爲人民服務觀點;並注意糧工人員的骨幹配備,不得輕易調動,以期專業化。如必須更調時,得先會商局庫同意,並交代淸楚財務手續,方能離職。
  以上希卽遵照執行爲要!
  關於建設地方工業的幾項决定
  川南財政經濟委員會一九五一年八月二十六日發佈
  査這次地方工業变通會議中,各地區都根據當地經濟情况,草擬了地方工業計劃,並要組織一切可能的人力,物力,財力積極地發屐地工業是很好的,但各地所編造的計劃,由於缺乏可靠資料和經驗,因而大部計劃是槪括的估計,缺乏精確的計算;有些對於技術上的可能性,經濟上的合理性計劃的正確性注意得不够,表現在建廠礦的數目投資總額,年產量的計算,原材料的供應,產品銷售等方面,就暴露出與實際情况不相符合;有些只是提出建廠興工的初步意見,而不是眞正的計劃,針對着上情,本委經審核硏究後,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地應根據本委原則批准開辦的廠礦,投資額在一億以上者,應依照工業廳所發下表格詳細編製基本建設計劃,財務計劃,於七月十五日以前呈報本委審核,在未經本委批准前,不得開工。
  二、需建設的廠礦,投資總額在一億以下者,而又得本委原則上批准者,可先行開工,但應補造計劃,專案報會審核。
  三、未經本委批准者,應一律停止開辦,如各地認爲必需,亦應造計劃送會核奪。
  四、本委對各地在會議期中所編造的計劃,只作原則上的批准,特隨文檢送「地方工業審核意見書」一份,望各遵照審核意見,立卽進行各項應辦事宜。
  爲了有計劃有組織發展地方工業,避免國家資產的損失和浪費,各地應詳細調査,認眞計劃,力求數字的正確,以便作爲指導工作的依據,卽希遵照辦理是要。關於貫澈一九五一年川南貿易工作的指示
  川南財政經濟委員會一元五一年三月十四日發佈
  一九五一年的貿易工作任務,是在鞏固國防的前提下,權續平穩物價,活躍城鄕交流,保證供求,繁榮經濟,根據中央,「加强內銷,活躍經濟,逐漸減少對資本主義國家的貿易,加强對蘇聯及新民主主義國家的貿易」的總方針的精神,川南第四屆貿易會議决定,今年川南貿易工作的中心任務是:
  一、加强物價工作,堅决貫澈鞏固物價穩定,並擴大穏定範圍,同時使各種物價更趨合理,以促進物資交流。
  二、加强土產內外銷的指導組織工作,團結私商,擴大對土產的經營,打開土產銷路,增加羣衆購買力,促進工農產品的交流,以活躍經濟。
  三、改善經營,加速週轉,完成利潤上繳任務。
  由於帝國主義者對我實施封鎖政策的結果,一九五一年貿易工作的任務特別艱鉅而重大,我們必須這樣做,才能擺脫帝國主義者對我們的影響,加速國民經濟的建設過程,財委完全同意川南第四屆貿易會議的决定,並認爲,在土改前後的一定時期內加强貿易工作,發展城鄕內外物資交流,爲我區當前財經工作的中心任務,這是因爲:土地改革,是發展農業生產的基礎,並且爲工業生產的發展開闢了道路。但如果增加生產後的農產品賣不出去,同時工業品又供應不上農民的需要,就勢必擴大剪刀差額,影饗農民生產情緖,其結果,就一定不能増加工業生產 ,而引起國家財政經濟上的困難。各級財委,必順從政治義意上來認識此一工作的重要性,組織力量,加强傾導,貫徹並保證一九五一年川南貿易工作任務的完滿實現。特作指示如下:
  首先在物價工作方面,一九五一年的要求,是進一步穩定市場的價格,擴大物價穩定範圍,不但在城市,並且在農村。不但在批發市場,並且在另售市場。以及其他次要物資(尤其是土產的價格,必須求其穩定)除國營企業內部與加强組織購銷調運工作充分調劑市場有無適度呑吐外,更重要的是調整各種差價,促進物資交流及指導生產向正確的方向發展,尤其工農産品的差價,應嚴密防止其繼續擴大。
  地區差價是暢通城鄕內外物資交流的重要環節,五〇年的物價工作着重在城市,對城鄕差價問題注意不够,爲深入一歩組織工商業下郷,交流城鄕物資,打開土產銷路,一九五一年必須對這問題,引起特別注意。同時必須很好硏究商品流轉的自然方面,以作計算地區差價的依據 ,一般地說,五一年調入的物資,如紗布,百貨等地區差價訂定的原則,應該是:大中城市間的利潤率要小於中小城市間的利潤率,城市間的利潤率要小於城鄕間的利潤率,只有這樣,才能使工商業下鄕有利。
  收購物資(特別是土產)的地區差價,要分別銷路暢旺,有部份銷路和滯銷等不同情祝訂定,銷路暢旺的不妨使販運者的利潤稍小,提高收够價格,鼓勵生產,有部分銷路的,要適當的掌握正常利潤率,促使銷路更暢,對滯銷物資,要加大運銷商的利潤,使其努力打開銷路。 五一年推銷任務較五〇年増加很多,必須増加批發業務比重,正確掌握批發零售差價,注意大小城市與鄕村的不同情况,一般在人口分散的地方,由於購買者不集中,經營費要大些,資金週轉的速度要慢些,因此批零差價,應較人口密集的地方,放大一些,有些商品爲了鼓勵集體或聯合採購在批零差價的處理上,可以採取多級分別定價辦法(如紙演分爲整箱價,條批價和另包價等)這種方法,不但能鼓勵私商聯營, 並可減少經營用費,加速資金的週轉。其次在打開土產銷路方面,必須主動找尋市埸,第一要硏究土產的歷史銷路,由於解放前後,土產經營停滯巳久,過去銷路旺暢的土產, 現在有的已經滯鎖,必須由國營貿易帶路,讓記憶在廣大的消費羣衆中復活,恢復並擴大歷史市場。第二要硏究新銷路,根據中國地大的條件,過去又從未統一過;在今天全國統一,交通逐漸順暢的條件下,新的銷路一定很多,必須通過送樣品,做廣吿,派人推銷訪問市場等方式,打開土產新的銷路。
  根據川南第四屆貿易會議上不完全的統計,一九五一年川南全部土產,總値在一萬一千餘億以上,但國營公司經營土產的資金僅二百五十 億,因此替千百萬的廣大農民解决問題,决不是國營公司能够獨立負擔得了的,必須團結與領導私商購銷士產,才能更廣泛地組織川南的土産外運,私商有資本,有豊富的經營經驗,和熟習的經營關係,帶動私商經營,才能更好的完成購銷任務,打開銷路,關鍵在於正確當握對私商的政策,明確以團結爲主的方針,廣泛對商人宣傳教育,吿訴他那些方面有路可定,指導要重於管理,經常召開土產商座談會,了解他們的困難,並幫助解决,國營公司,並應認眞的參加同業公會,硏究商人的經營方法,或與他們組織聯營,共同搞好業務。
  在加强土產經營上,尤必須注意以下三個問題。一、提高品質劃一規格,創立牌號改善包裝,防止盲目生產。二、正確掌握差價,是領導私商經營土產的重要一環,應保證其有利可圖。三、適當掌握土產的生產季節性和經營季節性,經營與生產才不會脫節。
  第三在改善經營,加速資金週轉方面:其目的,是在完成回籠和上級任務,一九五一年的貿易工作不再是上級撥款售貨回籠的單收付,也不再允許有賺多少算多少,虧耗上報充銷等自流現象,而是具體規定了各公司的費用定額、商品及資金週轉速度,及利潤的上繳額等。在資金有限,業務増大,旣要搞活經濟,穩定物價,又要完成上繳任務等情況下,必須大力組織回籠,改善經營管理,加速商品和資金週轉,提高工作效率。實行經濟核算,減低費用,這不僅是技術上的問題,並且是原則上的問題,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任務的完滿完成。 除國情貿易內部必須改變作風,改善對顧客的關係精確計算成本建立連環業務,(面向農村,以及靈活調撥物資,合理使用資金之外,各 級財委尤必須加强領導,指導羣衆合理地消費,(但决不是浪費)並應指導機關、部隊、學校、團體等有組織地消費,與國營公司盯立購貨合約,由國營公司依照合約規定按時供給,以促進業務,擴大推銷,並保證需要(另外教育說服羣衆促成城鄕交流正常物價穩定的主要一環,就是物資順着市場自然習慣進行流轉,防止內地互相封鎖以及不必要的手續。
  目前各地貿易機構仍十令薄弱,幹部仍十分缺乏,在貫澈完成上述各項任務時,各級財委更應重視對貿易幹部的培養敎育工作。提高新老 幹部的政治、文化、業務水平,充實現有貿易機構,以鞏固工作基礎,才能有力地完成任務。
  以上各點,卽希認眞硏究,組織實施爲要。
  關於開展合作社工作的指示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四月一日發佈
  合作社是勞動人民自願聯合起來,保護自己正當利益的經濟組織,是「整個人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份」,只有國營經濟而沒有合作社經済,就很難實現國營經濟對廣大分散的農民小生產的領導和幫助,因而也就不能引導新民主主義經濟向更高的階段發展,使全國廣大人民最後從貧困中求得解解。我們必須以全力支持合作社經濟的發展,來促進憨個社會經濟的改造與發展。川南解放後一年以來,國營經濟的發展是迅速而巨大的,私營經濟也在急速的改造與恢復,並有部份私商開始向國家資本主義的方向發展;經滅租退押與土地改革農村反封建勝利以後,個體經濟正在很快的恢復與提高,新民主主義的五種經濟成分之中,只有合作社經濟尙未着手建立。去年我們沒有建立合作社經濟的條件,但在一九五一年,建立合作社就成爲川南經濟建設中的一項基本任務了,凡我各級人民政府,都應予以充分重視,並遵照共同綱領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扶助其發展,並給以優侍。」
  但由於目前川南的封建勢力尙未澈底打垮,羣衆亦未完全發動,生產積極性亦未充分提高,同時幹部條件亦未具備,因此合作社的普遍發 展是不可能的。根據中央財委對新區合作社工作的指示:「新解放區的合作社工作,可隨羣衆運動相機發展,有計劃有步驟愼重的發展·一九五一年的方針,應該選擇重點,典型試辦,準備幹部,了解情况,穩步前進。應以城市消費合作社爲中心,結合重點組織農村合作社,集中使用力量,先從主要地區重點開始。寧慢勿亂,做好一九五二年普遍發展的準備條件。
  根據以上方針,今年的工作任務是:
  一、以工礦業有基礎,市埸較繁榮的瀘州、自賈、宜賓、樂山四地試辦消費合作社;以產棉、菸較豐富,羣衆發動較好的內江、簡陽二縣試辨農村供銷合作社。預期瀘州、自貢兩市各組消費合作社五個,宜賓、樂山兩縣各組消費合作社四個,農村供銷合作社一個;內江、簡陽兩縣各組農村供銷合作社四個,消費合作社一個。共組基層社三十個,發展社員三萬零三百人。
  二、城市消費合作社的組織,以工廠、學校、機關、團體爲重點,廉價供應社員各種生活必需品,適當保障職工生活提高其生產與工作積極性,一般市民消費会作社暫時不發展。在農民中組織供銷合作社,根據農民社員的需要,有計劃地供給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並結合推銷農業副產品,開展城鄉物資交流。
  三,爲便於開展合作社工作,採取自上而下建立合作社的各級臨時領導機構。行署成立合作事業指導處。重點試辦地區,建立市(縣)合作社聯合社籌備委員會,設主任一人,由各該市、縣財委會副主任或祕書兼任,副主任一人爲專任,委員七人至九人,以當地工商、銀行、貿易、農協、工會、婦聯、靑年團等負責同志兼任。下設祕書,組導、業務、財務、計劃五股,幹部十五至三十人,農民服務所一處,幹部視工作繁簡另定。所有幹部,由該市、縣各機關部門中抽調較優秀幹部充任之。
  四、全年訓練幹部四百人(包括抽調配備幹部在內),幹部來源除半數招收德才兼備的失業工人,店員、失業失學的貧苦知識靑年外,由重點試辦區的各級人民政府保送之。保送人數和具體辦法,另行通和。
  爲保證完成以上任務,要求各級政府特別重視,並做好下列工作:
  一、在重點試辦地區,應把搞好合作社工作,當作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及時建立領導機構,抽配幹部並加强領導。注意合作社領導成員的檢査,督促其按計劃進行工作,注意搜集材料,硏究典型,得出經驗,以便指導卽將發展的合作社工作,在市(縣)聯社未正式成立前,所需開辦費、經常費均由行政費開支。
  二、今年不辦合作社的地區,亦應學習文件,敎育培養幹部,注意宣傳,調査硏究,爲明年發展合作社奠立良好基礎,批判幹部中輕視合作事業,輕視合作幹部的思想,如有曜羣自動組織合作社,要求備案者,應善加解釋,暫按一般商業待遇,俟合作社領導機構成立後,再進行組織。
  三、合作社是勞動人民自願聯会保護自已正當利益的經濟組織。是獨立的,有其統一組織系統的人民團體之一,應與其他人民團體一樣, 有權選派代表參加各級人民代表會議,並得參加同級政府的有關的財政經濟會議。各級政府,國營經濟,羣衆團體對於合作社的關係及國家對合作社應有的優待,均應依據有關法令,切實執行。
  今年是川南開始建立合作社的一年,開端必須良好。應切實依據合作社法修正草案進行工作,明確合作社爲社員服務,爲勞動人民服務的方針,在爲社員羣衆服務的基礎上進行業務經營,不以營利分紅爲目的,而以減除中間剝削,解决勞動人民生活上與生產上的困難爲目的。應切實防止單純地追求營業數額的增大和利潤的積累,與社員羣衆做買賣,對非社員一般不作買賣,吸取老區經驗,不要再走彎路,而要穩步前進。
  合作社是一個新的工作,關連我區今後經濟建設方而的問題極參,我區今年卽將完成土改,接着就是生產建設高潮,爲爭取今後工作主動,必須辦好今年的合作社工作·凡我各級政府,務須依照指示,認眞硏究,組織執行爲要。
  關於貫澈執行政務院强制保險法令的指示
  川南財政經濟委員會一九五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發佈
  「關於實行國家機關,國營企業,合作社財產強制保險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巳經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在二月三日明令公佈,全文 如下:
  「一、爲保障國家財產,不因意外災害而遭受損失,以及遭受意外傷害的旅客,能够得到補償起見,决定對國家機關,國營企業,和縣以 上(城市則爲區以上)合作社的財產,以及搭乘火車,輪船、飛機的旅客實行强制保險。
  二、指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爲辦理强制保險的法定機關,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除照章收費賠償外,應進行積極的防災措施,負責對投保單位經常進行防災設備的檢査舆指導,各投保單位則須接受此建議,積極改善其防災設備,並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提取保險費收入之一部,有重點的改善城市公共消防設備,與交通上的公共安全設備。
  三、國家機關、國營企業及合作社,因保險而支出的費用,准編入預算報銷,或列入成本計算。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則由鐵路、輪船、飛4機的主管機關負責代爲投保,自本决定公佈後所有應行保險的國家財產,如因未實行投保,致遭受災害無所補償時,該主管部門負責人,應受嚴格處分。”
  四、各種保險條例及保險費率,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擬訂,經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极准後施行之」。
  政務院公佈的强制保險法令,是在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頒發國營企業必須保險的指示以後,進一步的重要經濟措施,保險制度,是保證實施經濟核算制,完成生產計劃不可缺少的一環。經政府制成强制保險法令後,使國家主要財富都得到保障,在强制保險範圍內的標的,必須向當地人民保險公司投保,這是政治上的責任,也是行政上的紀律,務必切實遵照執行。
  上述各種强制保險的實施條例及保險費率,正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擬訂送請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核定中,卽將公佈實施,爲使在條例公佈後,能够迅速的全面的充成投保手續,卽希積極進行下列各項工作:
  一、本單位各項財產,應卽按確實數字詳加淸查,造具淸單,註明價値與所在地保險機構,切取聯系,在强制保險條例公佈後,迅速辦理投保手續。二、各單位所屬分支機構,應立即發出指示轉知所屬一體遵照政務院命令,向所在地保險機構取得聯系,按照規定辦法進行保險,各級分支機構均不得借口未奉上級指示拖延辦理。
  三、各單位的預算如未列有保險費,得根據政務院强制保險命令,提出追加預算,或列入成本計算,呈請各主管上級機關核定,但不得借 口保險費預算未奉核定,延不投保。
  四、各單位如已投保自願保險,而所保標的對象,又在强制保險範圍以內,仍應按照强制保險辦法,向原保險機構聯系,另行投保,並將 自願部份退保。
  以上希各財委硏究貫澈執行情况隨時報導。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商業廳公吿 (不另行文)
  
  茲根據西南軍政委員會貿易部貿工指一一二字第一六〇一號指示並結合本區實際情况特製定「川南區加工訂貨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呈奉川南財委批准希各機關部隊團體公私企業一體遵照執行特此公吿。
  「附川南區加工訂貨管理暫行辦法」
  川南區加工訂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發展有利於國計民生之公私營企業,加强各地加工, 訂貨的領導與管理,進一步改善公私關係,調整工商業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屬本區範圍內之加工,訂貨事宜,(外區來本區加工 定貨者同)不論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企業政府機關 、合作社、部隊、團體,一律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加工,係指一方把一定量的原料,或半成品套託他方,按照雙方議定之規格數量等,加工製造成品,或半成品。
  本辦法所號之訂貨,係指一方按照雙方議定之規格數量等,向他方預定貨品
  第四條 凡加工訂貨,都須遵照一定的手繼,簽訂合同,依作根
  據,以便利行政領導與管理。
  第五條 加工訂貨之委託機關,必須向當地工商行政部門,申報所需各種物品之規格及數费,並該儘量爭取事先作出分期預定的計劃,由工商行政部門介紹至可靠之廠商承製,(如需保密者,呈經當地財委批准後,不在此限,但 須把加工或訂貨之貨品、規格、數量、具文呈報商業廳備查)。
  第六條 各公私營工廠,要求承包加工訂貨者,必須將其生產能力生產設備,及生產計劃等,按期向當地工商行政部門 ,具實報吿,以資統籌兼顧,合理分配。
  第七條 接受加工訂貨之私營,或公私合營廠商,須取得妥實舖保,保證人應担促其全部法律責任。
  第八條 接受加工訂貨之廠商,原則上以本身之生產能力爲限(然因特殊需要,並具備足够條件者,經工商行政部門同意後,可不受此限(各單位所需加工訂貨,當地不能承製,或生產能力不及者,應逐級上報,以資在可能範圍內,於全區統一調度,適當分配。
  第九條 接受加工訂貨之廠商,一般不得發生轉包情事,部份零件,或成品,半成品,必須轉包者,經工商行政部門和委託機關同意後,可不受此限。
  第十條 接受加工訂貨之廠商,在未完成任務前,不得另再接受足以影響完成該項任務的其他委託工作。
  第十一條 加工訂貨成本,與其合法利潤,應根據當地一般工廠,在合理經營條件下的中等標準計算,由工商行政部門召 集委託機關,及承製廠商,會同總工會,工商聯及同業公會等有關部門,洽商决定。
  第十二條 凡屬加工,原則上不能預付款項,確因承製廠商,資金 不敷週轉,而致不能生產,並持有一定之物資保證,經調査屬實者,可以預付款項,加工訂貨,涉及有關貨弊管理之一切問題,應由人民銀行監督執行。
  第十三條 合同簽訂後,遇有特殊情况,需加補充、修改或廢除者 ,須通過當地工商行政部門核准,如一方所執之更改條件,有损及對方權益時,對方得提出補償要求,進行協
  商,協商不成,由工商行政部門裁决之。
  第十四條 合同旣經訂定,變方卽應恪遵執行,如任何一方有違反 合同之情事發生時,對方得提出按照合同規定之處罰與賠償辦法機理,必要時,送法院依法懲處。
  第十五條 凡信用昭著,出品精良,成木低廉之廠商,各級工商行政部門在介紹加工訂貨時,應給予優先權,以資鼓勤。
  第十六條 凡接受加工訂貨之廠商,能切實履行合同,並能超出規格,提髙品質,完成任務,或再超額完成任務者,各地 工商行政部門,除應予表揚外,並得在自願的原則下,責成委託機關,給以物資獎勵,頒發獎勵金等
  第十七條 本辦法之政策掌握機關,爲各級工商行政部門,具體執 行機關,爲各地加工訂貨委員會。
  第十八條 本辦法頒佈後,若各地前有單獨頒佈之加工訂貨管理辦法,一律無效,但可遵照本辦法各項條例,結合當地實際情况,(根據商業廳商政字二二六號,關於加工訂貨 工作的指示)擬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修改權及解釋權屬川南行署商業廳,如有未盡善 事項,可按級反映硏究修訂。
  第二十條 本辦法己呈請川南財委批准,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川南區獎勵土產商品經營暫行辦法
  一、本辦法根據川南區實際情况,爲打開土產銷路、活躍城鄉經濟,獎勵土產品經營製定之。
  二、本辦法適用於土產品所有經營者(包括座商、行商、城市及農村中之肩挑小販。)
  三、土產品經營者,以下槪簡稱爲土產商。
  甲行政管理方面:
  四、凡向當地工商行政機關核准營業之土產商,只要持有證明、或稅局發的運銷手册均可在本區內自由販運,在任何交易市場、集散市場,自由交易,不受任何地方性的單行法規辦法限制。
  五、土產商攜貨或款,在途中販運,及市埸購售者,各地(包括農會地方機關單位,人民自衛武裝等)均得給予經營上的便利和協助。
  六、土產商只要說明營業種類,呈請當地工商主管機關核准營業者,卽可進行購、運、銷三種連環性的業務或自由選擇任何單獨一種性質的業務。
  七、土產商爲了經營上的便利,凡因下鄉收購土產品,而欲兼營推銷工業品,及日用必需品,或推銷土產品後,需要帶回本篥以外的貨物,及經營工業品之座商下鄕推鎖工業品,須帶回土產品時,均可予以便利。
  八、凡係農村中之土產商(肩挑小販、及鏟鏟客之類的土產品販運者)和農民攜有土產品至市場出售,祗要持有路證卽可自由運銷各地,不得籍故留難,並應盡量給予便利和保護,過去存在的不應有的麻煩手續應卽取消。
  九、各地來城市出售土產品之肩挑小販及鏟鏟客和農民,如購買日用必須品或工業品,與不僱工夥之手工業者,下鄉出賣自己產品換取土產品者 ,均不應視作行商、無須向工商行政機關登記,不須持有工商行政機關證明文件,可准其自由販運,不受任何限制,各地應盡量給予便利。
  乙、税收方面:
  十、土產商收購土產而帶工樂品下鄕,不論爲座商或行商,均可向當地稅務機關,領取運銷手册,持憑運銷,不必逐次取保(惟行商所帶工業 品價値在壹佰萬元以上者、得塡運銷手册,壹百萬元以下者不塡)僅憑進貨發票運行,於運到銷地後,取保納稅,當地有住所之個人(有公權者)及行棧,均可担保,如在銷地取保困難,亦可在起運地由公會或其他商號作保領取證明單憑運。
  凡所攜帶下鄕之工業品、在銷售後,可就銷地交納臨時商業稅。
  十一、土產品如係應納貨物稅之貨物,完稅後,因滯銷而超出原完稅照分運有效時間,可就地銷售,不另納稅、如須分運,可報請當地稅務機 關,核准展期,不另納稅。
  十二、士產商收購應納交易稅之貨品時,得向當地市場管理委員會登記,按日彙報,交納交易稅、不必逐次交納。
  十三、土產品之運銷,除大宗者,得在貨品起運及到逮地點査驗外,零星者,一律不予查驗,運輸中途更應嚴禁査驗。
  丙、銀行方面:
  十四、經工商行政機關批准經營之土產商(包括座商行商)只要經公會保證,確係經營上之需要,卽可依照銀行貸款章則辦法,辦理貸款,並在手續上,給予簡化和便利。
  十五、凡土產商確因經營上之需要,在本區匯款者、通款數字不論多少,匯費應酌量少收。
  十六、爲了進一步扶助土產商經營上的便利,各市縣支行,應根據當地實際情况,單獨舉辦土產品押匯業務,予以土產品運銷上的便利。
  丁、運輸方面:
  十七、凡係土產商裝運之土產品,除簡化手緞外,各地國營及民營運輸公司,或木船聯營社等,應盡量給予提前裝運,和運輸上的便利。戊、保險方面:
  十八、凡運輸土產品,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木船運输平安險者,得根據川南分公司一九五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公吿,一一六種土產品分别江區,降低費率之規格,給予優待。
  (一) 沱江區(新都到瀘縣)按照運輸險,自願保險費率規章,滅低百分之五十。
  (二) 泯江區(成都至宜賓)按照運輸險,自願保險費率規章減低百分之四十。
  (三) 長江區(重慶至宜昌)按照運輸險,自願保險費率滅低百分之二十。
  (四) 西南區其他各江河區、按照運输險,自願保險費率規章減低百分之十。
  十九、凡請求保險之土産品,除手纔上,應力求簡化外,並得提前查驗裝運土產品船隻。
  二十、凡經保險之土產品,遇有出險事件發生損失時,經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查勘决定損失金額後,當儘速給付賠款。
  己、電信方面:
  二十一、凡係土產商,確係拍發有關土產品行情之電報、按照電報傳遞次序及時限,應盡量提前收發。
  庚、附則:
  二十二、凡士產商不遵守政府法紀,違犯國家土產品經營政策,進行投機取巧,搗亂市場,擁縱物價,除取消右列各條權利優待外,工商行政機關,得按情節輕重,取消其營業證,停止其營業活動,必要時送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十三、本辦法修改權屬於川南人民行政公署。
  二十四、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川南區行商登記管理修正辦法
  川南區行商登記管
  第一條 爲溝通物資交流,活躍城鄕經濟,保證正當行商之利益 ,引導行商向正規工商業發展,並防止投機取巧,便於 指導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有固定住址而無固定營業場所,經常往來埠際之流動 性的販運商均稱行商,凡行商應於開業前廿天,塡具申 請登記表,保證書及公安局戸口登記證明書,向當地工 商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經審核後,發給行商證明書,再持證明書,向稅務機關領取行商運銷手册後始得營業, 但分佈鄉間者暫緩進行登記。
  第三條 行商之登記,以經理人住在的市縣主管機關及區政府爲審核機關,其資本龐大業務渉及或影響及於川南全區者 ,各縣應報由專署轉報川南商業廳核准,市應直報商業廳核准。
  第四條 行商申請登記表應塡明下列各項:
  一、經理人姓名年齡籍貫住址
  二、職業
  三、購銷品類
  四、資本額
  五、資本來源
  六、經營業務
  七、獨資或合夥
  八、出資人姓名住址
  九、保證人(保證商店必須繳驗當地工商機關發給之營業證)
  第五條 行商因業務需要如停業或遷移地址,増減資本,均應在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將原證明書繳還,經批准發 給新證明書後始得生效。
  第六條 申請登記之行商購銷之品類,其價格總値若超過其登記資本及盈利之總額時,應向當地工商機關說明理由後, 可不受本條限制。
  第七條 行商業務圍範允許自由選擇,爲促其正當經營發展,申請最多以三業爲限,但同一地區內花紗、油、糖、糧、布只准購置一種,不得有販賣違禁物品及有走私漏稅行 爲。
  第八條 行商採購貨物須遵守各地市場管理規則,幷不得就當地市場買進賣出,更不怪莫賣套賣及買空賣空,捞機取巧 ,擾亂市場等不法行爲。
  第九條 爲了使行商在經營上的便利,凡持有行商澄明書,在本區任何地區之城鄉市場採購貨物時,毋須另外證明,均可自由交易,如往他區營業時,可向當地工商主管機關請發證明,並須服從他區工商管理之法令及交易市埸之規則。
  第十條 行商申請登記時,須取具舖保,保證人應履行下列事項。
  一、保證被保人確係經營正當的工商業,確能遵守人民政府的工商法令,及所塡之登記表並無不確實之處。
  二、保證被保人不隱匿漏稅。
  三、保證被保人不作不法之經營貿易。
  四、保證人之資產不得少於被保證人之資金。
  五、保證人退保應俟被保人另行覓得保證後責任方得消失。
  第十一條 行商不得兼營經紀人之業務。
  第十二條 行商領得證明書後,必須隨身攜帶,不得轉借、出讓、塗改,頂替、違則依法究辦,如有損失或遣失除登報或公吿聲明作廢外,並覓舖保證明呈請補發。
  第十三條 行商領得證明書後,自核發之日算起在兩月內不發生交易行爲者,卽以放棄經營論,撤回其證明書。
  第十四條 行商證明書自核發之日起,計算有效時間爲半年,過期作廢,各地工商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査之,如到達失效期間,仍繼績經營行商業務者,應重新申請登記換發新證明書。
  第十五條 行商證明書,由商業廳規定式樣由各專署、市、縣工商
  主管機關統一製發,並應收工本資。
  第十六條 城市勞動人民或鄕村中之農民及肩挑小販,販運自己所 產之少數農工業品(其償値一次不超過當地米糧三老石 以上之價値),在市場交易者,不得視同行商,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七條 凡無行商證明書之行商,稅務機關得拒絕其納稅手繼。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敎育、報吿, 吊銷證明書或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通吿之日起施行。
  附行商證明書式樣
  川南區 人民政府工商局(科)行商證明畫
  茲有本 商人 申請行商登記經我局(科)
  審査合格特此給予證明
  姓名 資本額
  年齡 獨資或合夥
  籍貫
  性別 經營業務
  住址 購銷品類
  右給 執存
  工商局(科)
  註:此證於撤銷行商登記時必須繳還
  行商證字 號
  公元一九五 年 月 日
  寬——12厘米
  說明:行商證明書用磅紙印成貼在外壳上外壳用藍布做成如銀行之存摺式。關於廢止各地自行規定之採購證制度,以利城鄕交流的
  公吿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商業廳一九五一年三月 日公佈
  奉四南軍政委員會貿易部五一年三月八日貿工行八五字第一一九八號指示開:「根據西南財委會三月廿四日電,關於取領私商販運土產, 須用採購證精神,並配合特種物資之管理,經呈奉西南財委會批准决定,購買牛皮、棉紗,硝横及中央有關統購統銷或特別管理的規定之物資,仍應愿證(包括採購證,及其他類似採購證明性質的證件)採購外;其他各地自行規定的採購證制度,應一律廢止。同時各工商行政機構,應與稅務部門密切聯系,會商硏究如何簡化手續的問題,並盡量做到機關之間的相互聯系,而不能因自身的便利,致加繁商人的手續,例如税務部門巳實行運銷手册的制度,卽足以掌握物資的運銷情况,工商行政機構,就應與脫務部門配合起來,不用再規定其他辦法,致妨礙物資交流,希卽遵照及轉知所屬遵照辦理,並將辦理情形報部爲要」等因;查我區前所製發之行商賺銷手冊,除正式行商,仍應照規定辦理外,其他確係農民自己賊運之小量土產品,概不受行商登記辦法限制,可以自由販運,如有擅自規定的採購證制度,卽應遵令廢止,以利城鄕物資交流 ,特此公吿週知。
  川南淘採沙金業戸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一、爲統一管理淘採沙金及有計劃的發展淘金事業,特製定本辦法。
  二、凡私人或團體淘採沙金申請籌備時,應將組織情况從業人數,資金數額,工具股備,生產能力,起止日期,淘採地點,需用土地面積等詳細塡具申請書二份,報經主管政府工商科核准後始准籌設。
  三、主管機關對於申請之淘採地點,如認爲有妨礙水土保持時, 将另劃或指定其他地點淘採。
  四、主管機關於准許籌備之後,應具文將申請書之一份,送工業廳査核,發給採金臨時執照。
  五、淘採沙金業戸向工業廳取得臨時執照後,須向主管工商局及稅局申請爲普通工商業之登記始得開工淘採。
  六、淘採沙金業戶,應將所淘採之沙金數量,以日報或旬報塡送當地主管機關登記備査。並應送交當地人民銀行按照成色及規定價格統一收購,不得私行買賣。
  七、淘金地區較廣或組織較大企業,當地主管機關應派員監督管 理,技術治安兩項,均應予以協助或保護。
  八、淘金企業組織無論大小,申請時必須先將組織章程細則,送當地主管機關審核,巖禁中間剝削。
  九、淘採沙金業戶所用之土地。如屬於公有者,應向主管機關承租使用,屬於私人者,應向主權者承租使用,如租額發生異議時,得請求主管機關評定之。
  十、淘採沙金業戶,限於申請一處,不能虛佔礦區。其請准地區如滿六個月尙未開辦者,其淘採權卽失去效力。
  十一、淘採沙金業戶有歇業及變更礦地時,須呈請當地政府轉工業廳批准。在未准前,不得擅自歇或變更礦地。
  十二、申請書由當地主管機關發給,採金執照由工業廳發給,均得酌收工本費。
  十三、本辦法呈奉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核准備案後施行。關於各地沒收鹽業井灶應交由當地鹽務管理機關接管的通令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四月三十日發佈
  據川南鹽務管理局聯產字第一五三六號呈略謂:五通橋分局轉報,仁壽壩井樹成灶主高沛成逃跑,仁壽縣人民政府沒收該灶產權交由高家鄕農協愈接辦,致影響灶鹽生產.,請轉令各地人民政府凡屬沒收鹽業生產之井灶視汲產業,一律應交由當地鹽霧管理機關接管等語。
  查目前我區巳開始實行土改,此類事件今後可能繼有發生,爲統一鹽灶管理,並劃一事權起見,今後凡屬沒收鹽業井灶産權,均交由當地鹽務管理機關接管,卽希遵照辦理。
  關於川南區獸力車運價的規定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交通廳一七五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發佈
  一、査川南區獸力車運價,我廳曾以交機字一一九一號通知統一試行在案:
  二、現因輪胎及養路費略有變動,茲再根據目前情况,另列成本計算表一份,希遵照試行,前發之成本表卽行作廢。
  三、嗣后物價變動,可根據物價情形,照表內規定內容,自行計劃報査。
  四、前發之成本表內,漏列停修五日之計算公式一則,特爲說明,希卽知照。

知识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