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糾正高歸人民法院干渉寡婦婚姻自由的錯誤判決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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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687
颗粒名称: 為糾正高歸人民法院干渉寡婦婚姻自由的錯誤判決通報
分类号: C913.13
页数: 1
页码: 40
摘要: 为纠正高归人民法院干渉寡妇婚姻自由的错误判决通报。
关键词: 高县 婚姻 寡妇

内容

查高縣人民法院一九五一年一月六日法字第十三號呈文呈報一九五〇年民刑判决書中,有干渉寡婦應書蘭不准與曹會仕結婚的錯誤判决, 事實是:「應書蘭係十七年前就死去了丈夫的寡婦,現有兩個兒子,一個媳婦,母、子、媳共作麵房生意,他們請的工人曹會仕於去年三月內 與應書蘭發生不正當的性行爲,一直繼續到現在,因之現在應書蘭的肚裏,巳有一個七八個月的孩子,於是應書蘭與曹會仕鬧着要結婚,而應 書蘭前夫的兩個兒子,一個媳婦都不願意,於是以曹會仕强姦其母吿到本院(指高縣人民法院)」。判决理由是:「曹會仕應書蘭未經登記結 婚,,卽發生不正當的性行爲……這種不正當的性行爲,對新民主主義的道德是有影響的,我們不能讓這種不正當的行爲滋長。」因而判曹 應二人不准結婚。
  高縣人民法院這個判决,沒有掌握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的基本神神,違背新婚姻法禁止干涉寡婦婚姻自由的原則規定(參考婚姻法第二條 )。本院認爲寡婦與人發生不正當的性行爲,雖予社會影響不好,但這個責任不應歸諸於婦女,於幾千年來封建社會的遺毒,今天封 建社會巳澈底的被推翻了,保證婦女翻身的新政策,新法律巳頒佈(新婚姻法就是其中的一個)。人民法院應根據共同綱領與新婚姻法的精神來堅决毀掉壓在婦女頭上的枷鎖,澈底廢除束縛婦女的封建婚姻制度,他們雙方輿新婚姻法結婚項規定無抵觸,自願要求結婚,這是合理合法 的。人民法院不僅不應强制他們結婚,而且應設法解除他們的阻礙,一方面批評應曹二人的輕率行爲,另一方面敎育說服其子媳懂得這樣干涉 母親婚姻自由是不合情理的,而且還是違法的,以轉變她子媳的封建思想,同意或不干沙母親的婚姻,該院未依照新婚姻法原則處理反而判决 不准他們結婚,旣不能合理合法的解决這個案子,也不得敎育人民實行合理的新婚姻制度。
  這個判決是違背新婚姻法的錯誤判决,爲糾正這中嚴重的錯誤,敎育各地司法工作人員,以此來檢查我們的工作和思想,提高政策觀點・ 加强業務學習,淸除封建反動的舊六法觀點,俾站在人民立場上正確全面的掌握新中國的政策法令,眞正成爲一個人民的司法工作者,本院除 指令該院重行改審外,特此通報,希卽查照爲要!
  附抄原判决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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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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