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糾正鎮壓反革命偏向的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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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686
颗粒名称: 關於糾正鎮壓反革命偏向的通令
分类号: D651.2
页数: 1
页码: 39
摘要: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司三通字第四号通报:关于镇压反革命工作报吿的综合批复并通报;及西南军政委员会一九五一年二月五日会司令(51)字第五一三号通令:抄发贵州省府纠正一九五〇年各地处理反革命案件的偏向通令各一件。
关键词: 川南区 镇压反革命

内容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司三通字第四號通報:「關於鎭壓反革命工作報吿的綜合批覆並通報」;及西南軍政委員會一九五一年二月五日會司令(51)字第五一三號通令:「抄發貴州省府「糾正一九五〇年各地處理反革命案件的偏向通令」」各一件。
  據我院了解,川南各地法院處理反革命案件,亦有類似的偏向。如威遠人民法院,對謀叛政府、勾結土匪、暗中召集區政府警士開會,意圖殺害幹部及幹訓班同志的首犯葉鈍光,該院認爲是「未遂」犯。這樣的認識,完全是錯誤的。實際上該犯去聯絡土匪,回來又召集警士開會 ,討論如何謀叛,這不僅有了反革命的目的,而且巳有反革命的行爲,卽應以反革命定罪,不應再叫做「未遂」犯;並且量刑時,不去區分犯罪的主從,罪惡的輕重和危害性的大小,而片面的以「幸領導上發覺尙早,致其謀叛未遂,而使國家未受若何損失」作爲寬大的现由,僅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按:巳指令該院另行改判)。榮縣人民法院,對組檄謀叛,先後曾召開兩次會議,商討人員、經費、武器等事項的反革命分子曹德貴,亦認爲是「未遂」犯,僅輕微的判處六個月的徒刑。曹犯家庭是地主,而其本人又在進行反革命活動,該院認爲「本身成份尙不太壞」,這是沒有立場的看法;同時還以該犯「政治水平太低」、不明政策法令」及「被捕後又能公開坦白,接受敎育,自願從新作人」等,來作爲減刑的理由。這是犯了「替被吿着想」及「輕信口供,光看表面」的嚴重錯誤,(按:已指令該院另行改判)。合江人民法院誤以爲刑罰的目的,就是「敎育改造犯人」,忽略了刑罰在維護法紀,保衛社會秩序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作用。也就是沒有掌握好「鎭壓與寬大相結合 」「懲罰與敎育相結合」的方針。此外還有些法院,有鎭壓不及時及「寛大無邊」的偏向:如瀘州市人民法院去年八月一日受理巨匪王思成案 ,延至十二月才將該匪判處死刑。因鎭壓不及時,致使另一匪首周成均還敢在法庭上鑽「自新就寬大」的空子,審判員亦未能辨別。隆昌人民法院有「窮人觀點,唯成份論」的偏向:一般的只要「成份好」,罪惡雖重大,也僅僅判處輕刑或敎育釋放了事。據該院呈報來的判决,經覆核的結果,三分之二以上的主要罪犯都判輕了,現均巳依法重判。筠連人民法院,對堅决舆人民爲敵的反革命分子胡子健,僅判兩年半的徒刑 。該犯解放前卽爲非作惡,殘害人民:解放後又混入人民政府公安局,祕密與匪特勾結,有計劃地從事反革命活動。對這樣怙惡不悛的反革命分子,不予巖厲鎭壓,這是思想麻痺的具體表現(按:覆核時,已改判爲十五年徒刑)。列寧說:「對敵人的仁慈,就是對人民的殘忍」。應引起各級法院特別的注意。
  由以上情形看來,說明人民法院的部份幹部在思想認識上,還存在着不少糊塗觀念。爲了使人民法院這個執行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能更有力的鎭壓反革命活動,各級法院應根據中央司法部通報及西南軍政委員會通令,結合我川南各地辦案情形,以檢査法院鎭壓反革命工作和幹部思想爲主,來作爲最近一個月的業務學習。此外,並指定「政務院暨最高人民法院鎭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於糾正上海市人民法院對反革命犯輕刑傾向的指示」及人民日報社論「爲什麼必須堅决鎭壓反革命?」「 澈底糾正曲解「寬大政策」的偏向』,「對於反革命的寬大,就是對人民的殘忍」等,作爲學習時的參考文件,於五月初將檢查學習總結,專題彙報,使各法院的幹部,對鎭壓反革命的認識,在思想上能提高一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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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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