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人民法院關於補充刑事案件判處覆核權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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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685
颗粒名称: 川南人民法院關於補充刑事案件判處覆核權限規定
分类号: D916.4
页数: 1
页码: 38
摘要: 川南人民法院关于补充刑事案件判处复核权限规定。
关键词: 川南区 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

内容

西南軍政委員會會司令字第〇一五二號,關於補充刑事案件判處覆核權限規定;摘要抄錄如次:
  一、刑事案件判處覆核,已設有省(行署)人民法院及其分院(專區),由法院覆核。至判處死刑(一般的死刑)由省(行署)人民法院覆核,而覆核批准權仍由省主席(行署主任)掌握。
  二、前次通知以第一次規定(二年以下)應改爲未滿二年之徒刑由縣判决後即可執行。爲更愼事起見,縣人民法院應於毎月底將已執行案件的判决書彙訂成册,由省(行署)人民法院管轄者,呈送省(行署)人民注院核閱;由省(行署)分院管轄者,呈送省(行署)分院核閱。省(行署)或分院(專區)於核閱中,認爲某案有覆核之必要時,應卽調卷覆核。
  三、判處二年以上的徒刑案件,原被兩造聲明不上訴,或巳過上訴期間。原審法院屬於省(行署)分院(專區)管轄者,判處二年以上五年未滿的徒刑,應專案呈送省(行署)分院(專成)覆核後執行;五年以上徒刑,死刑應專案逕呈或轉呈省(行署)人民法院覆核後執行。原審法院如爲省(行署)人民法院直接管轄者,判處二年以上的案件,悉送省人民法院覆核,省院遇有重大疑難案件,可送西南分院處理。
  以上三項,卽希你院遵照爲要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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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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