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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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671
颗粒名称: 第十九條
分类号: U692
页数: 1
页码: 36
摘要: 川南区水上船舶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十九条。
关键词: 川南区 船舶管理

内容

第十九條船戶有下列船舶變動者,得按規定向水上公安派出所或管理站辦理手繼。
  1.船舶遷出:船主應申請理由,持船舶執照、牌照(牌照以不出分局不帶)送交該管之水上公安派出所成管理站,査明後繳銷船舶執照,牌照(不出分局轄區不繳銷)領取遷移證明書。
  2.船舶遷入:船主應持遷移證明,向該管之水上公安派出所,或管理站,辦理遷入手繼,傾取戶口簿,執照 ,牌照。(分局內遷移只進行登記)
  3.買賣船其手績按遷入遷出辦理。

知识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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