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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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638
颗粒名称: 第六條
分类号: D631.41
页数: 2
页码: 32—33
摘要: 水上公安派出所暂行工作细则(草案)第三章职权范围第六条。
关键词: 派出所 工作细则

内容

第六條公安派出所,職權範圍。
  1對一切現行犯及通緝在案者,有緝捕送上級之權無拘留審訊處理、査封、沒收之權,對非現行犯有調査報吿之權無逮捕拘留之權。
  2對管區戶政有調查、登記、檢査、抽査管理之權,無擅自摸銷戶口及不承認戶口、搜査船隻之權。
  3對違警行爲者,根據違警罰法之規定,有取締、傳訊、批評勸吿、檢査之權,但對違禁物品,得予沒收之。
  4對民事糾紛有調解之權,無裁判處理之權。
  5對各種肇事現場有維持秩序,保護現場原狀,及時向分局報吿之責,無擅自變更現場及處理之權,(但遇有急迫待救之傷害發生時,以儘先救護傷者爲宜。)

知识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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