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公安派出所暂行工作細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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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629
颗粒名称: 水上公安派出所暂行工作細則(草案)
分类号: D631.41
页数: 4
页码: 31—34
摘要: 水上公安派出所暂行工作细则(草案)。
关键词: 派出所 工作细则

内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强派出所工作,劃淸職責,提髙工作效率,特根據 西南公安部製定之城市派出所暫行工作細則(章案)與 本區具體情况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水上公安派出所遵照上級指示,幷根據實際情况,以派 出所安定水上社會秩序,維護政府法令,密切連繫羣衆 的基層組股。
  第三條 派出所在分局的直接領導下,鞏固革命秩序,肅淸匪特 一切不法份子,以維護航運,確保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
  第二章 組繊與分工
  第四條 派出所設所長一人,所員二人(內勤、治安戶籍,各一 人)民警九人,勤雜一人。
  第五條 爲明確職責,便於完成任務,一般應作如下分工。
  (1)所長:綜理全盤所務,職掌事項如下:
  1接受上級任務及請示報吿事項。
  2工作之佈置,督促檢査,總結事項。
  3本所內部各種會議之組織領導事項。
  4熟悉了解轄區的政治社會情况。
  5重要事項親臨現場勘察。
  6掌握特口管理事項。
  7全所幹警思想、政治、業務,工作能力之熱悉,了 解及敎育培養、審査、考核,事項。
  8領導全所之政治、業務文化學習。
  (二)內勤所員:
  1各種文件收發保管,各種報吿材料,函件之草擬繕 ,寫,和經辦總務事項。
  2各種情報案件及各種會議彙報記錄之監理硏究事 項。
  3各種登記統計表册之憨理硏究事項。
  4案犯贓物,證件的淸點登記呈報事項。
  5戳記保管使用事項。
  6通訊報導事項。
  (三)治安戶籍所員。1、治安方面
  1査緝偷盜、搶刼、違禁物品、盤結可疑人物、督導巡邏事項。
  2特情、社情之捜集,硏究事項。
  3現行犯及通緝犯之逮捕、解送事項。
  4領導羣衆防匪、防特、防火及公共衛生之督導事項 。
  5處理違禁事件及羣衆要求調解之糾紛。
  6領導治安警進行工作。
  二、戶藉方面:
  7掌握船舶戶口動向、指導戶藉警調査戶口,硏究情 況等事項。
  8按照船舶戶口登記管理辦法,瓣理戶口登記異動變 動等手續。
  9戶籍材料之統一登記、保管、統計、報吿事項。
  10指導戶籍警進行戶口查對及搜集有關戶籍工作的材 料。
  11特口材料表册之登紀、保管、統計、報吿事項。
  12對特口及其他可疑份子,組織力量、搜集材料、報 吿事項。
  13對公開反動黨特份子登記,及其他公開特口之調査 了解與管制敎育事項・
  14特口之審査及確定成撤銷意見之提出事項。
  15依據特口管理辦法,指導戶籍警進行特口管制。
  (四)民警
  1掌握戶籍情況進行船舶戶口調査,辦理戶口異動及 一切戶籍手續。
  2發現與掌握特口情况,經常進行調査了解,並提出 確定及取消管制之意見。
  3進行各種戶口統計登記工作。
  4密切聯繫羣衆,宣傳政府法令,發助羣衆防盜、防 匪、防特、防火、巡邏組様與指導治安小組,進行 治安工作。
  5對違反戶口規則者之敎育或處分意見之提出。
  6經常注意社會情報的彙集反映。
  7巖防匪特活動,負責轄區巡邏,履行違禁檢査,維 持碼頭秩序,對危害治安事件之彈壓,幷進行督促 轄區公共衛生,和執行取締賭娼,及有傷風化之行 爲。
  8承上級指示,執行對犯人的逮捕、看押,解送、傳 訊等工作。
  9掌握羣衆中積極份子,經常搜集社情材料,彙報上 級。
  10對特殊事故(愴刼,殺害等)組織臨時警戒、保護 現場。
  第三章 職權範圍
  第六條 公安派出所,職權範圍。
  1對一切現行犯及通緝在案者,有緝捕送上級之權無 拘留審訊處理、査封、沒收之權,對非現行犯有調 査報吿之權無逮捕拘留之權。
  2對管區戶政有調查、登記、檢査、抽査管理之權, 無擅自摸銷戶口及不承認戶口、搜査船隻之權。
  3對違警行爲者,根據違警罰法之規定,有取締、傳訊、批評勸吿、檢査之權,但對違禁物品,得予沒 收之。
  4對民事糾紛有調解之權,無裁判處理之權。
  5對各種肇事現場有維持秩序,保護現場原狀,及時 向分局報吿之責,無擅自變更現場及處理之權,(但遇有急迫待救之傷害發生時,以儘先救護傷者爲宜。)
  第四章 工作任務與制度
  第七條 根據目前中心任務,結合本區具體情况,派出所應遵照 上級的指示,依據政府政策法令,執行如下任務。
  1嚴防與檢舉反革命份子,及其他破壞份子的活動, 淸除盜匪,以維持水上治安,維護航運交通秩序, 督導公共衛生。
  2調査戶口,管理戶政,反映社會情况,掌握人口動 向,貫澈「保護好人,肅淸壞人」的方針。
  3領導羣衆治安工作,組織敎育發動羣衆進行防特、 防匪、防盜、防火。
  4處理遠警事件,受理羣衆要求調解之糾紛。
  5維誰政府法令施行,並敎育羣衆自覺遵守。
  6有重點、有計劃運用社會力量,培養積極份子,廣 泛建立社會耳目,搜集社會反映。
  7發動敎育羣衆,自覺的戒煙,幷嚴格禁賭禁娼及有 傷風化之行爲。
  8加强巡邏工作,嚴格檢査船隻防止反革命份子活動 與破壞。
  第八條 派出所建立如下各項制度。
  (一)會議彙報制度:
  1所務會:每週一次,由所長主持,全體員警參加(必有出勤例外)主要內容傳達上級指示,硏究佈置檢 查或總結工作,幷於同時檢討工作、學習、生活上 之優缺點、展開批評與自我批評。
  2業務硏究會:根據具體工作,每年月選擇一個專業 項目進行硏究,所長主持,有關人員參加。
  3臨時會:討論臨時主要工作,或遇有臨時發生的問 題必須召集會議解决者,得由所長臨時召集之有關
  人員參加。
  4彙報:所長將重大的事情向分局彙報,所員向所長 彙報每天一次(離分局較遠之派出所可酌情規定。
  )
  (二)請示報吿制度:
  1遇有重要事故,必須事先請示,事後報吿分局。
  2專報,每一重大問題或一中心工作,結束後,應及 時寫專題報吿,演現社情,特情、亦應隨時報吿。
  3定期報吿:派出所應執行定期之日報(可按遠近酌 辦)月報等規定。
  (二)勤務與學習制度
  1由於公安派出所工作之經常性與複雜性不論晝夜及 假期,均不能停止工作,因此應健全値班制度,實 行幹部輪流値日,警士輪流備差,九天輪休制度。
  2派出所一般實行每八小時工作,幹部除內勤所員 外,每日應有一定時間的外出調査了解,搜集情報 ,檢查工作,其餘時間,硏究整理材料,或撤其他 日常工作。
  3堅持每日兩小時的學習制度一般應在早上進行由所 長領導,集體討論或自修,學習政策、理論、業務 與文化,學習中要聯釆實際,根據具體情況進行, 解决實際問題。
  (四)工作計劃與檢査制度:
  1所長按照分局長指示,及具體情况訂出每週具體工 作計劃分工進行。
  1所長須按時檢查幹警工作執行情况,並給予具體指 示。
  (五)考核與獎懲制度:所長應將幹警的工作、學習、與 羣衆關係等好壞事例隨時登記者核,按月呈報,進 行獎勵或批評。(六) 工作日誌:將每天的重大事情及戶口動態、竊盜、 糾紛、船隻失吉,違警案件等分門別類進行登記積 累材料按時呈報。
  (七) 請假制度:一臨時假(在一週內)幹警請假由所長 批准。二長假(超出一週以上)得經當地縣市局批 准,所長得經分局長同意。
  (八) 文件收發保管制度
  1派出所須設收發文簿,凡收發文件須統一登記、編 號,幷按其性質,分別保管,定期檢査。
  2各種戶籍材料,統一編號,分類登記保管,經常積累檢對,使於正確統計。
  第九條 派出所應與羣衆建立密切聯系,發動羣衆依靠羣衆進行 工作一月至兩月須召開船民會議,報吿一次工作,聽取 羣衆意見,宣傳政府政策法令,以取得羣衆的監督與幫 助,此種會議可以採取全體船民代表形式,或船民大會 ,有時可酌請上級派員參加指導,時間不宜超過兩小時 以免影響羣衆生產。
  笫五章 與各方面之關係
  第十條 在分局長直接領導下,進行工作,但有關業務事項,得
  接受分局各股之指導。
  第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不受區人民政府直接指揮,但區政府如有需要公安派出所協助辦理事項,經分局命令行之,租經常 必須與區政府取得密切聯系。
  第十二條 水上公安派出所對陸上公安機關,在該管區內,執行任 務確有證據者,應協同完成,平時必須與陸上公安機關 取得密切聊系,幷應接受陸上公安機關上一級的領導) 所應接受縣市局領導)
  第六章 派出所員警工作守則
  第十三條 凡派出所人員均須嚴格遵守如下守則。
  1遵守政府法令,服從上級命令。
  2堅决執行任務,巖守各項制度。
  3維護羣衆利益,遵守羣衆紀律。
  4努力學習業務,提高工作效率。
  5保守國家機密,善於團結羣象。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之。
  第十五條 本細則之解釋權,修改權屬川南水上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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