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反動會道門登記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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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621
颗粒名称: 附:反動會道門登記實施辦法
分类号: D564
页数: 2
页码: 30—31
摘要: 反动会道门登记实施办法。
关键词: 川南区 反动党

内容

前奉西南軍政委員會八月十八日命令:「巖格取締反動會門組織」在案。近査我區被匪特所操縱的一貫道等反動會道門雖巳有部份人們遵令悔悟自新,停止活動,從事生產,但仍有一部執迷不悟與民爲敵的反動分子,以威迫欺騙手段,换縱會(道)衆,進行陰謀破壞活動。茲爲確保治安,鞏固革命秩序,挽救一般誤入岐途的會道羣衆免遭禍害,幷給其首腦分子以自救自新之路,特制定取締反動會道門登記實施辦法, 除分令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機關堅决執行外,特此公佈實施,仰各遵照爲要。
  此佈
  附:反動會道門登記實施辦法
  第一條 自佈吿公佈日起,所有反動會道門組織,應卽一律解散,不准再有任何活動。
  第二條 登記辦法:
  甲、凡反動會道門的首要分子,如一貫道的乩手、點傳 師、壇主、刀兒敎的隊長等以上之首頒與組織者, 應立卽向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進行登記。
  乙、凡屬會(道)衆,免予履行登記手繼,但應立卽向 當地鄕區政府或農民協會,城市派出所聲明退道( 會)停止活動。
  丙、凡屬工廠、學校、鐵路、礦山、文化單位、公營企 業各級政府團體等機關人員參加會道門者,不論會 (道)衆或首領,一律由各該機關最高首長指定專 人履行登記手續。
  第三條 凡被指定履行登記者,登記時應將身份證、戶口表册及 本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二張,一併呈繳,並必須呈 繳和報吿所有或所知道的下列物件與反動證件:
  甲、所掌管或所知道的反動組織及其人員材料。
  乙、會(道)證件、徽章、符號及其他一切證件。丙、檔案、文件、宣傳品、書籍資料。
  丁、賬册、資財及一切設備物質。
  戊、武器、彈藥,通訊器材及一切遗害物品等。
  第四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法懲辦:
  甲、抗拒登記,或有破壞登記行爲者
  丙、隱藏、保留,或破壞證件、檔案文件、武器、彈藥 、通訊器材等。
  丙、登記後,利用合法掩護繼續進行反革命活動者。
  第五條 凡履行登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減罪或酌予獎勵:
  甲、自動迅速依法登記,並能規勸他人向來登記者。
  乙、對登記淸查工作有特殊貢獻者。
  第六條 凡屬登記人員履行登記後,在考察期內,要依規定日期 ,向履行登記機關報吿本人行動,未經批准,不得自由 移遷戶口或離境。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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