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反動黨團登記自新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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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613
颗粒名称: 附:反動黨團登記自新實施辦法
分类号: D564
页数: 2
页码: 29—30
摘要: 反动党团登记自新实施办法。
关键词: 川南区 反动党

内容

第一條 凡屬中國國民黨、三民主義靑年團、中國靑年黨、民主 社會黨等反動黨團組織之幹部及機關工作人員,如國民 黨區分部以上,靑年黨、民主社會黨組長以上,每一個 委員及其機關工作人貝,均應於本辨法頒佈之日起,向 各該管區縣市以上公安機關進行登記,不得玩忽自誤。
  第二條 登記辦法:
  一、凡上述人員,屬僞中央反動黨團機關,及縣市反動 黨團機關,均向該管區最髙治安機關履行登記手續。
  二、凡上述人員,現在人民政府領導下之工廠、學校、 鐵路、礦山、文化單位、公營企業,及政府機關團 體部門工作者,均向該管機關指派之專責人員履行 登記手續。
  第三條 凡上述人員,履行登記手續時,應攜帶戶口表冊(無者免帶)及本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正面像片二張,並須呈 繳及報吿所有或所知之下列物件及反動組織:
  一、繳出所屬或所知道之反動黨團組織人員之名册(姓名、化名、年齡、籍貫、性別、現在職業、現住所 等)。
  二、繳出證件、徽章、符號與僞委派令等一切反動證據。
  三、檔案文件表册及宣傳品。
  四、武器、彈藥、電台、密碼、物質、通訊器材、毒品 及重要違害物品、隱藏物品等。
  第四條 上述黨團分子如有下列行爲之一者得矛免除罪刑或酌予 獎勵。1、迅速自動報案履行登記並能規勸他人同來登記者, 或檢舉美蔣特務分子及其活動因而破獲者。
  二、自動交出或規勸他人交出武器、電台、密碼、重要 文件、檔袋及物品者。
  三、對登記反動黨團有特殊貢獻者。
  第五條 凡上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法懲辦:
  一、拒絕登配成有破壞,阻礙他人登記行爲者。
  二、仍進行破壞國家建設及造謡、暗殺、乘機擾亂等反革命陰謀活動者。
  三、僞裝悔過登記,暗中仍進行反革命活動者。
  四、隱藏武器、電台、密碼、檔案證件,不報或毀壞 者。
  五、揑造證據誣吿他人者。
  第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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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编 第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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