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機關自衛槍支管理暫行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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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611
颗粒名称: 川南區機關自衛槍支管理暫行辦法(草案)
分类号: D912.14
页数: 2
页码: 28—29
摘要: 川南区机关自卫枪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关键词: 川南区 枪支管理

内容

1.爲了嚴格槍枝管理,避免壞人投機冒充,特根據中央檢枝管理暫行 辦法草案擬訂本辦法。
  2.本辦法所稱的自衛槍枝,係指川南區地方政府機關人員,使用的步 槍、馬槍、駁克槍及各式長短槍而言。鳥槍、獵槍、人民解放軍、 公安部隊、人民自衛武裝或其他警衛部隊使用的槍枝不在此限。
  3.除國家指定批准外,任何團體、企業、個人不得私自製造槍枝彈 藥。
  4.規定下列人員方得佩帶槍枝:
  一、市縣以上人民政府機關科長以上幹部,有工作上之必要,經主 管機關批准者。
  二、區級人民政府之主要幹部,有工作上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批准 者。
  三、各機關之交通員、通訊員、首長警衛員,及其他不合一、二兩 項規定之幹部有工作上之必要,經市縣以上主管機關批准者。
  四、各級公安人員,有工作上之必要,經縣市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者。
  五、高級幹部學校及武裝性的訓練班,有工作或學習上之必要,經 學校主管負責人批准者。
  六、其他不会上列規定的幹部有工作上之必要,經縣市以上機關批 准者。
  5.下列人員非經縣市以上機關批准者,不得攜帶槍枝。
  一、公營工廠、商店、企業及鞏衆團體人員。
  二、一般大、中、小學校之職員、敎員。
  6.凡不合四、五兩條規定之機關團體企業現有槍技,一律報交縣以上 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不尙私自處理或隠匿。
  7.各機關應指定專人負責限期淸査核機關所有槍枝,向縣以上公安機
  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槍證,如有多餘,不合規定或壊槍,一律收, 交縣以上公安機關。
  8.管理槍枝登記機關:
  一、縣市以下機關向縣市公安機關辦理登記。
  二、專署一級機關向公安處辦理登記。
  三、行署一級機關向公安廳辦理登記。
  四、公安機關由武裝科(股)負責管理。
  9.槍枝登記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凡持有槍枝者,不得拒絕或隠瞞不履行登記。
  二、1人不得攜帶兩枝槍(多餘的槍枝以第七條規定處理)如工作 必要,須經該機關首長批准,出具證明,始發槍證。
  三、淸査管理登記人員,應負澈査審核責任,不得徇情。
  10凡攜帶槍枝者,須經該主管機關塡具證明,由該機關首長批准,連 同一寸平身免冠像片,自該槻關統一送交公安機關領取槍證始准佩 带。(像片貼於槍證上)
  11凡攜帶槍枝者須逆守下列事項:
  一、沒有槍證或其他證明之槍枝不准攜帶,一輕査出送公安機關處 理。
  二、對槍枝應注意保管,不得遺失,如有遺失,須立卽報吿主管機 關和公安機關追查,並繳銷枪證。
  三、槍枝不得買賣、暫借、贈送或相互交換。
  四、遇有公安人員或部隊檢査時,須出示槍枝、槍證、子彈、不得 拒絕。
  五、槍證不得塗改或僞造,一經發覺,送交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六、槍證如有遺失,須立卽登報聲明作廢。幷報原發公安機關備
  査。12佩帶槍枝人員工作調動時,未經主管機關批准,不碍私自帶走槍枝 子彈,如經准許帶走,應將批准的證明書及槍證繳回原發公安機關 註銷換領搶枝介紹證,到新工作崗位後,向當地縣市公安機關重新 領取槍證。
  13如工作不需要槍枝時,應將槍枝連同槍證繳回原發公安機關,不得
  隨便棄置。
  14如有違犯本辦法規定者,公安機關得報當地人民政府,視情節輕重 依法處理。
  15本辦法自公佈日施行。
  關於公佈「反動黨團登記自新實施辦法」的佈告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發佈
  査川南解放伊始,卽宣佈中國國民黨、三民主義靑年團、中國靑年黨、民主社會黨等反動黨團爲非法組織,一律解散:並將其辦事機關査 封,嚴禁活動在案。近查尙有部份冥頑不化之徒,延不登記,在美國帝國主義支持下進行陰謀活動。木署爲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護人民生命 財産,維護社會治安起見,對於破壞人民利益的反動黨團組織决予澈底摧毀;對於願改悔自新者亦本寬大之旨予以自新之機會,茲制定反動黨 團登記自新實施辦法,除分令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機關執行外,特此公佈施行,仰各遵照爲要。
  此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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