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社團登記的補充指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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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609
颗粒名称: 關於社團登記的補充指示
分类号: C912.21
页数: 2
页码: 26—27
摘要: 关于社团登记的补充指示。
关键词: 川南区 社团登记

内容

(一)關於我區社會團體的登記,茲補充指示如下:
  一、我署前頒發的「川南區社會團鬧暫行登記辦法」現遵照中央頒發社會團體登記暫行辦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卽行廢止。
  二、我區所有社會團體,應遵照中央頒發社會團體登記暫行辦法及施行細則之規定,一律從新登記,其登記表式可沿用前發的登記表。
  三、我區前製發之社會登記證書,應一律繳回,以後應遵照中央頒發之社會團體登記暫行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統一由我署頒發。
  (二)據瀘州市自貢市請示社團登記的幾個問題,我們提出下列意見,以供參考:
  一、社會團體登記暫行辦法第二條二項所指另有法令規定的團體,在施行細則第三條業巳解釋淸楚。
  二、從事漁業的勞動人民組成的漁會,應農於工會性質的人民羣衆團體,如係漁業資本家所組成的,則應屬於工商聯合會。
  三、合作社不在社團登記範圍以內,聯營社、公私合營的公司籌委會,均不能算爲社會團體,校友會應認爲人民羣衆團體。四、工商業如行業公會,應認爲屬於工商篥聯合會性質的人民羣衆團體。
  五、文工團不在社團登記範闡以內。
  六、社會團體經審査批准後,其圖記應由批准機關刊發——縣級社團由專署刊發、專、市級社團,由行署刊發,行署級社團轉呈西南刊發。
  (三)茲抄轉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內社字第一〇七號關於辦理社會團體登記工作的應注意事項代電一件,希將你處社團登記辦理情形按月彙報。
  以上三點,希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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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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