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西南財政部民政部關於組織發證委員會的幾點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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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601
颗粒名称: 附:西南財政部民政部關於組織發證委員會的幾點意見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1
页码: 20
摘要: 西南财政部民政部关于组织发证委员会的几点意见。
关键词: 西南财政部 发证委员会

内容

一、省(區)、市、縣設發證委員會,均在各該級人民政府直接領導下,負計劃與執行發證之責。市、縣以下是否設置,由各省(區)斟酌决定。
  二、各級發證委員會,由各該級行政首長及民政部門,財政部門,人民代表會,農民協會的代表組成之,並吸收有關土改、司法、公安等機關的代表以及當地民中人士參加,各區鄕如須組織則須吸收農民中積極份子參加,委員人數以九人至十五人爲原則。
  三、各級發證委員會設主任一人由各該級行政首長兼任,主持會務,副主任三人。由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及農民協會的代表兼任,襄助主任;設祕晝一人,在主任、副主任指導之下處理日常工作。至所需其他工作人員由各該級人民政府向各有關部門調用。上述人員不設專職。均在在職幹部中指定。
  四、發證委員會的任務如左:(一)有關發證之宣傅敎育事項。
  (二)有關發證之塡寫、頒發及收費事項。
  (三)有關資料之整理與統計事項。
  五、各級發證委員會得按事實之需要,由委員兼任宣敎、審査、發證、收費等工作,收費工作由財政部門委員兼任。
  六、各級發證委員會各工作單位,應建立會報制度,並定期將整理統計資料工作總結逐級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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