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組織發證委員會的補充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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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600
颗粒名称: 關於組織發證委員會的補充指示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1
页码: 20
摘要: 关于组织发证委员会的补充指示。
关键词: 川南区 发证委员会

内容

本署一九五一年五月十一日署民財地農字第五七八號關於頒發土地房屋所有證的指示第三項規定:「……專署及市、解人民政府、應在土改委員會下設立發證委員會,由民政、財政部門及農協會組織之」茲接西南民政部財政部五月二十三日民政部財聯字第六號公函發下關於組撤發證委員會的意見,與本署前發指示,稍有出入,除將西南意見轉發外,並作補充指示如下:
  一、本署前發五七八號指示,如與西南意見抵觸者,應照西南意見辦理。
  二、専署不設發證委員會。
  三、發證委員會由各級政府直接領導,不設在土改委員會下。
  四、區、鄕應否設立發證委員會,由縣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遞報本署備査。
  以上希卽參照執行。

知识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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