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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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596
颗粒名称: 第十六條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1
页码: 19
摘要: 川南区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暂行办法(草案)第十六条。
关键词: 土地改革 房产所有证

内容

第十六條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土地房產所有證收費的决定」,頒發土地證時應收土地房產證照費。(以下簡稱證照費,)徴收辦法規定如下:
  1、土地房產所有證照費,爲中央規定之稅收任務,應全部上解中央,繳入中央金庫。
  二、徴收標準:田及場院宅基,每標準畝徴收大米五市斤、(簡稱甲類)。土每標準畝徴收二、五市斤,(簡稱乙類),爲照顧地廣人稀,土地磽瘠的地區 ,如川南區邊緣各縣,得降低標準爲:甲類每標準畝徵收大米三、五市斤,乙類每標準畝徵收大米二 、五市斤,由各專署擬定後,報行署轉報西南軍政,委員會批准施行。
  三、爲便利徵收和繳納,證照費一律折徴人民幣,川南區巳完成土地改革典型試驗的鄕,及第一期進行土改的樂山、宣賓、榮縣、資中、隆昌等五縣,發證時甲類每標準畝折徵人民幣三千元,乙類毎標準畝折徵人民幣一千五百元,其他各地,依照前款標準 ,每標準畝應折徴人民幣若干,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據城鄕平均市價計算,如底於貿易牌價,得適當提高。應呈報行署决定。
  四、徴收辨法:鄕(村)人民政府所造的登記册,經縣 (市)人民政府審査批准後,應立卽塡發「納稅通知單」通知納稅人,並應組織分批、分期集體繳納 ,以便統一送交中央金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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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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