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川南區頒發土地房產所有證暫行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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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580
颗粒名称: 附:川南區頒發土地房產所有證暫行辦法(草案)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2
页码: 18—19
摘要: 川南区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暂行办法(草案)。
关键词: 土地改革 房产所有证

内容

第一號爲保障農民已得土地之所有權,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三七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土地改革已經結束,並已確定土地房產所有權者,不論原有與新分得之土地房產,均發給土地房產所有證。(以下簡稱土地證),但爲適用城市郊區土地改革條例的規定,分給農民使用之土地,不發土地證,只發給土地使用證(以下簡稱使用證)原屬農民所有者,仍發土地證。
  第三條各地頒發土地證(或使用證)應遵照中央內務部頒發的指示和本辦法辦理。
  第四條土地房產所有權之確定,歸縣(市)人民政府。
  第五條土地證(或使用證)由縣(市)人民級府統一編號,加蓋印信後,送鄕(村)人民政府統一塡寫頒發。
  第六條郷(村)人民政府應造具「土地房屋登記册」(以下簡稱登記册)二份,除自存一份外,並以一份呈經縣(市 )人民政府審查和批准,以憑塡寫,定期頒發。
  第七條舊有土地房產契約,均應收繳,於頒發新證時統一焚燬,不交舊契,不發新證,舊契確係遺失,經農民兩人以上,出具證明「可免繳」。
  第八條頒發土地證,(或使用證)以每戶塡寫一份爲原則,但如有個別單獨請領者,亦應塡發。
  第九條土地證分兩聯,第一聯歸業主收執,第二聯歸縣(市)人民政府存査,作爲重要檔案保存,不得損毀。
  第十條土地面積一律按標準畝計算。(標準畝計算方法參照川南財委財經總祕(五一)字第二五九號通知所發西南財委的意見辦理)。
  第十一條凡屬國家所有之土地房產,槪不發給土地證,由各該機關報吿縣(市)人民政府登記備案;並逐級呈報行署。
  第十二條凡屬數戶共有之土地房產,只共同發給土地證一份,但須載明共有業主之姓名和界址,幷共同議定土地證保管人,於備考欄內註明之。
  第十三條典當、租借之土地房産,由原業主領取土地證。
  第十四條頒發土地證後的土地房產,如有因子女結婚,分家、買賣、典當、贈與、交換等轉移或分割産權情事,槪按契稅條例,辦理領契完稅手績,不再發土地證,亦不再收土地證費。
  第十五條頒發土地證(或使用證)時,如人在甲鄕(村),地在乙鄕(村),應在乙鄕(村)辦理領證手續。
  第十六條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土地房產所有證收費的决定」,頒發土地證時應收土地房產證照費。(以下簡稱證照費,)徴收辦法規定如下:
  1、土地房產所有證照費,爲中央規定之稅收任務,應全部上解中央,繳入中央金庫。
  二、徴收標準:田及場院宅基,每標準畝徴收大米五市斤、(簡稱甲類)。土每標準畝徴收二、五市斤,(簡稱乙類),爲照顧地廣人稀,土地磽瘠的地區 ,如川南區邊緣各縣,得降低標準爲:甲類每標準畝徵收大米三、五市斤,乙類每標準畝徵收大米二 、五市斤,由各專署擬定後,報行署轉報西南軍政,委員會批准施行。
  三、爲便利徵收和繳納,證照費一律折徴人民幣,川南區巳完成土地改革典型試驗的鄕,及第一期進行土改的樂山、宣賓、榮縣、資中、隆昌等五縣,發證時甲類每標準畝折徵人民幣三千元,乙類毎標準畝折徵人民幣一千五百元,其他各地,依照前款標準 ,每標準畝應折徴人民幣若干,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據城鄕平均市價計算,如底於貿易牌價,得適當提高。應呈報行署决定。
  四、徴收辨法:鄕(村)人民政府所造的登記册,經縣 (市)人民政府審査批准後,應立卽塡發「納稅通知單」通知納稅人,並應組織分批、分期集體繳納 ,以便統一送交中央金庫。
  第十七條土地證的塡寫,以土改工作隊隊目爲骨幹,不足時,得臨時吸收鄕村知識分子及小學敎員協助之。臨時吸收的塡寫人員,以每日完成塡寫土地證二十張爲一個工,每一個工發給現精四市斤,不得改發代金。
  第十八條本辦法適用於農村及城市郊.區土地改革地區。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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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编 第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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