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頒發土地房產所有證的指示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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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579
颗粒名称: 關於頒發土地房產所有證的指示和辦法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2
页码: 17—18
摘要: 关于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和办法。
关键词: 土地改革 房产所有证

内容

川南區自經減租退押、淸匪反霸運動後,羣衆政治覺悟,普遍提高,羣衆在運動中,也巳普遍地發動和組織起來,樂山、滅縣、隆昌等聯 鄕的典型土地改革試驗,亦先後完成,現在正以縣爲單位,在樂山、宜賓、榮縣、資中、隆昌五縣進行第一期的土地改革。準備吸取經驗,由 點到面,採取點面結合,穏步前進的步驟,來完成川南區的土地改革工作,澈底廢除封建土地的所有制。上述各地,土改結束後,爲保障農民 以得土地所有權,穩定和提高農民的生產情緒,並予我區卽將全面進行土改的廣大地區以良好影響,及早確定地權,决定及時發給土地房產所有證。除遵照中央內務部內地字第一二六號「關於塡發土地房屋所有證的指示」制定「川南區頒發土地房產所有證暫行辨法草案」外,並作指示如下:
  一、土地改革巳經結束的鄕(村),經農民代表大會通過,呈請縣(市)人民政府批准,認爲土地改革巳經完成,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巳經消滅者,一律發給土地房產所有證。(以下簡稱士地證)
  二、頒發土地證,是完成土地改革工作最後的一個重要步驟,對於廢除農村中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提髙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恢復與發展農 業生產,會起極大的作用。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作政治任務來完成,防止在發證中的單純任務觀點和單純技術觀點。
  三、頒發土地證應結合當前中心工作(特別是生產工作)有組織有領導的進行(市、縣人民政府設立發證委員會,由市縣行政首畏及民政 部門、財政部門、人民代表會、農民協會的代表組成之;幷吸收有關土革、司法、公安等機關的代表,以及當地民主人士參加。各區鄕如須組 織則須吸收農民中積極份子參加,委員人數以九人至十五人爲原則。
  四、頒發土地證時,照中央規定,應收土地證照費,按田每一標準畝征收大米五市斤,土每一標準畝征收大米二、五市斤,一律折征人民 弊,根據各地一九五〇年農業稅總結報吿的物土面積,估計川南區各地土地證照費的任務約如下:
  瀘州市 征人民幣 七二六、四七八、五〇〇元
  自貢市 征人民幣 三八五,五五八、五〇〇元
  瀘縣專區 征人民幣 一九、七七七、〇九二、〇〇〇元
  宜賓專區 征人民幣 一一、四五〇、八〇六、五〇〇元
  江內專區 征人民幣 一九、七六九、七七八、〇〇〇元樂山專區 征人民弊 七、一八九、六九〇、五〇〇元
  總計 征人民幣 五九、二一九、四〇四、〇〇〇元
  五、各專、市、縣應按前項標準,完成此項稅收任務。並應大力宣傳土地證收一定的費用是應該的,政府爲鞏固國防,保障革命勝利的成 果,不的不有一些較大的財政開支,同時又爲繼續鞏固和穩定金額物價,和重點恢復經濟,又不得不増加一些財政收入,以減少因支出擴大而 來的財政赤字,必須使農民普遍明瞭收費的財政意義,才能保證發證工作的勝利完成。
  六、土地證照費由鄕(村)人民政府負責徵收,逐級上解,各鄕(村)應在發證前規定日期分批集體繳納,掣給收據,徴齊後,定期舉行 大會,憑收據發給土地證。
  七、頒發土地證是一件細密的組織工作,各地應先從典型試驗開始,吸取經驗,然後以鄕(村)爲單位,既土改工作隊做骨幹,普遍吸收鄉村中的小學敎師,知識份子參加塡寫工作,再全面展開。
  八、頌發土地證應與生產運動相結合、充分的進行羣衆敎育,提髙農民的政治覺悟,使他們知道愛護自己的鬥爭果實,消除生產顧慮,進 一步樹立勞動致富,生產發家的思想。
  九、土改結束後,遺留問題較多的鄕(村)發證工作可略爲延緩,俟問題一一解决後再發,以免草率頒發,引起紊亂,並發生更多的問題。
  十、發證後,應分別原有土地與新分析之土地房屋,進行統計,逐級上報。(略——編者)
  十一、應予沒收徴收土地房產之契約,由地主或業主交鄕(村)人民政府,及鄕(村)農民協會連同農民原有之土地契約,在發證大會上 ,一併焚燬。
  十二、土地證已由本署統一印製,印就後再發。茲將中央內務部「關於塡發土地房產所有證的指示」及本署制定的「川南區頒發土地房産 所有證暫行辦法草案」連同川南財經委員會通知及「用標準畝分配土地之意見」隨指示一併發下,毎一個區爭取搞一個村。求出「標準畝」, 如力量不能逹到時,則毎一個縣至少搞三個典型,求出全縣的「標準畝」,作爲頒寫土地證的標準。希切實硏究執行,如有意見,或在發證過 程中,發現具體問題,可隨時報吿,以便硏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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