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川南區供給制幹部家屬補助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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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578
颗粒名称: 附:川南區供給制幹部家屬補助暫行辦法
分类号: D630.3
页数: 3
页码: 15—17
摘要: 川南区供给制干部家属补助暂行办法。
关键词: 土地改革 干部家属 补助方法

内容

一、爲適應解决貧苦幹部家屬困難,解除幹部家庭顧慮,使其安心工作,趕高工作積極性,並糾正五〇年對餘部家屬照顧不及時,沒有認眞主動去解决幹部家屬困難等偏向,特根據中央核定一九五一年度預算準標暨川南區幹部集體情况訂定本期法。
  二、由於國家財政困難,供給制幹部暫時不能改爲薪金制,其家屬生活確實困難者,應依本辦法予以適當補助。但對幹部家屬的補助 ,應本節約而又能解决實際問題的精神,並通過補助,儘量進行生產,以逹到自給部份生活費用,防止「坐吃山空」的依賴思想。
  三、巳批准來機關之幹部家屬,有工作能力或有培養前途者,應設法介紹相當工作,(往工廠或到托兒所任保育員等),學習専門技術或送往訓練班培養(必須会乎訓練班條件)變家鳳爲幹部,使之成爲建設新民主主義國家的有用人才。
  四、爲統一辦理家屬補助事宜,縣以上應股立家屬補助委員會(以下簡稱補助委員會)其組織與任務如後:甲、補助委員會的組成:
  1.行署各直屬單位:由區黨委組織部、民政廳、辦公廳、財政廳、文敎廳、公安廳各派代表一人組檄之,並以辦公廳代表爲主任委員。
  2.各專、市、縣;由各級地委、市委、縣委組織部、民政科 (局),財政科(局)、文敎科(局)、公安局各派代表1人組織之,並以民政科(局)代表爲主任委員。
  乙、補助委員會的任務:關於申請補助之審核批准,補助辦法之研究建議,以及補助糧之掌握調節與使用事項。
  五、補助範圍:
  1、川南區各級政府機關,供給制幹部之直系親屬,如父、母、妻、子、女以及不滿十六歲之弟妹或曾撫養幹部長大之其他親屬,其生活確實困難者,得依本辦法補助之。
  二、男幹部之妻子(未參加工作者)或女幹部凡未參加革命工作前所生子女,均以家屬待遇。在參加革命工作後所生子女,則按供給標準供給。
  三、新參加工作的供給制幹部之原籍家屬,原則上一般暫不補助 ,但如其家屬確實困雖,需要補助者,務必要有區以上地方政府之證明書。
  四、勤雜人員原則上不補助,但有情况特殊者,酌情予以補助。
  六、補助標準:甲、經批准隨住機關的幹部家屬補助。
  1.凡經批准隨住機關家屬、應允許其大灶入伙。
  2.大人不發津貼,其按供給制勤雜人員待遇。
  3.兒童在七十二個月以後者按勤雜人員待遇。
  4.子女入學費用,按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財民文經字第三十八號聯合通知辦理。
  5.在參加革命工作以後生的,六歲以內嬰兒,女方未參加工作者,不發媬姆費,其保育費按規定標準發給。
  6.在參加革命工作以前生的,六歲內嬰兒,女方未会加工作者,不發媬姆費,其保育費可按下列規定補助。
  一、一至二十四個月,毎人每月大米七十斤。
  二、二十五至四十八個月,每人毎月兑米九〇斤。
  三、四十九至七十二個月,每人每月大米一一〇斤。
  7.家庭醫藥費,生育費,按規定標準補助,但醫藥費應照規定發交衛生部門統一掌握。
  七、家庭住在原藉之幹部,每人每年按二〇〇斤至一五〇〇斤之規定範園,評定補助數字。
  八、住在原籍幹部家屬,因生活困難,請求補助者,應請所在地區以上政府出給證明,寄向幹部機關申請之。
  九、補助糧數字之評定:應由幹部工作機關的行政單位,按其家屬或成員生產能力,小孩多少,幷參照幹部本人鬥爭歷史之長短,對革命貢獻之大小;並注意災區,非災區,老區,新區及被補家鄕糧價高低,民主評議(絕對防止平均使用)提請民政(或人事)部門核轉補助委員會批准。其所在地區以上政府之證明,確因實際困難,不能及時寄來者,碍先批准借寄一部份,俟補證明後再予核補。
  十、各級負責幹部,及民政人事部門,應掌握中央人民政府對幹部家屬補助的精神及節約的原則,在幹部中進行深入的傳達敎育,幷及時的注意個別老幹部中有困難不談者,應予以主動的適當補助。
  十一、領用辦法:
  1.補助糧(款)應由各補助委員會(民政、人事部門)掌握調配撥給,凡幹部家屬在西南區者發糧,在外區者發款,(米價按西南規定計算)向本機關財政部門報銷。
  2.經補助委員會批准補助糧(款),由縣以上機關(民政或人人事部門)代匯或由自已匯,應交回郵局證明,以憑報銷。總之所補助之糧(或款)應全部寄家中,不准私人留用,如發現有虛報或未寄回原籍者,應視爲浪費國家財產,停止其補助,幷予以適當處分。
  十二、幹部家屬死亡喪葬費及在原籍幹部子弟敎育費,其特殊困難,無法自給者,得呈請本機關核轉補助委員會補助之。十三、川南各訓練班所招收之學員家屬不在補助之例。
  十四、本辦法施行後,原隨在機關享供給制之家屬一律照本辦法執行 。原籍之家屬,不經組織批准,不得接來機關。
  十五、各企業、專業機關,得依具體情况,參照本辦法自行辦理。
  十六、每三個月將補助情况,逐級作總結報吿一次。
  十七、本辦法在執行中,如有困難,得由各補助委員會按實際情況,提出具體意見呈報修正之。
  十八、本辦法自頒佈之日實行。
  關於頒發土地房產所有證的指示和辦法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五月十二日發佈川南區自經減租退押、淸匪反霸運動後,羣衆政治覺悟,普遍提高,羣衆在運動中,也巳普遍地發動和組織起來,樂山、滅縣、隆昌等聯鄕的典型土地改革試驗,亦先後完成,現在正以縣爲單位,在樂山、宜賓、榮縣、資中、隆昌五縣進行第一期的土地改革。準備吸取經驗,由點到面,採取點面結合,穏步前進的步驟,來完成川南區的土地改革工作,澈底廢除封建土地的所有制。上述各地,土改結束後,爲保障農民以得土地所有權,穩定和提高農民的生產情緒,並予我區卽將全面進行土改的廣大地區以良好影響,及早確定地權,决定及時發給土地房產所有證。除遵照中央內務部內地字第一二六號「關於塡發土地房屋所有證的指示」制定「川南區頒發土地房產所有證暫行辨法草案」外,並作指示如下:
  一、土地改革巳經結束的鄕(村),經農民代表大會通過,呈請縣(市)人民政府批准,認爲土地改革巳經完成,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巳經消滅者,一律發給土地房產所有證。(以下簡稱士地證)
  二、頒發土地證,是完成土地改革工作最後的一個重要步驟,對於廢除農村中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提髙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恢復與發展農業生產,會起極大的作用。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作政治任務來完成,防止在發證中的單純任務觀點和單純技術觀點。
  三、頒發土地證應結合當前中心工作(特別是生產工作)有組織有領導的進行(市、縣人民政府設立發證委員會,由市縣行政首畏及民政部門、財政部門、人民代表會、農民協會的代表組成之;幷吸收有關土革、司法、公安等機關的代表,以及當地民主人士參加。各區鄕如須組織則須吸收農民中積極份子參加,委員人數以九人至十五人爲原則。
  四、頒發土地證時,照中央規定,應收土地證照費,按田每一標準畝征收大米五市斤,土每一標準畝征收大米二、五市斤,一律折征人民弊,根據各地一九五〇年農業稅總結報吿的物土面積,估計川南區各地土地證照費的任務約如下:瀘州市征人民幣七二六、四七八、五〇〇元自貢市征人民幣三八五,五五八、五〇〇元瀘縣專區征人民幣一九、七七七、〇九二、〇〇〇元宜賓專區征人民幣一一、四五〇、八〇六、五〇〇元江內專區征人民幣一九、七六九、七七八、〇〇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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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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