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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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570
颗粒名称: 第九條
分类号: D632
页数: 1
页码: 12
摘要: 川南区代耕暂行办法第九条。
关键词: 川南区 代耕 暂行办法

内容

第九條爲加强代耕工作的領導,巳經土改地區,縣以下政府,羣衆團體應組織優撫委員會,以縣長、區長、鄉長、村長任各該級委員會主任。負責組織烈軍屬生產,代耕檢査、評工、記工、獎懲等工作。尙未土改地區,應由政府配合農協進行,除由首長負責外,政府的民政部門,農協的生產部門應具體進行組織與督促檢査工作。

知识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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