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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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567
颗粒名称: 第六條
分类号: D632
页数: 2
页码: 11—12
摘要: 川南区代耕暂行办法第六条。
关键词: 川南区 代耕 暂行办法

内容

第六條代耕以固定專賣方式爲主(反對「亂點兵」與臨時派工方法),將烈軍屬應予代耕的土地,經評定應予代耕工數後,固定給一人或數人(組)承包,並指定負責人。烈軍屬視耕作需要,在約定工數內向被確定代耕人要工代耕。
  一、人力問題:巳土改地區凡以農業爲主,年在十八歲至四十五歲之壯齢男子,均應服代耕勤務。未土改地區和羣衆工作基礎較差的地方,則以不勉强和不妨礙本人生產爲原則,由各縣市根據具體情况規定。
  二、耕牛農具問題:能從事耕作的牲畜及多餘的農具,適當的抽調給烈軍屬代耕。以人力爲計算單位與人力之折合,由各地具體規定。對沒收逃亡地主及土匪之耕牛農具等儘先借給使用。
  三、種子肥料問題:(一)在代耕組內幫助積肥或換種,其所用之工,可折計代耕工。(二)經烈軍屬同意將代耕工按工價折米給烈軍屬,以便購肥買種。代耕以村爲單位進行,因固定代耕而承包代耕人所出的工數,在以上範圍,由本村自行調劑,民主評議決定,必須出工公平,按勞分配,以不妨礙本人生產爲原則。如有個別村(保)因烈軍屬數目相差懸殊,而形成代耕的輕重,可以小鄕爲單位適當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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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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