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川南區代耕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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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561
颗粒名称: 附:川南區代耕暫行辦法
分类号: D632
页数: 2
页码: 11—12
摘要: 川南区代耕暂行办法。
关键词: 川南区 代耕 暂行办法

内容

第一條本區革命烈士家屬(以下簡稱烈屬)革命軍人家屬(以下簡稱軍屬),居住農村者佔百分之九十,爲解决其因缺乏勞力或生産資料而招致的生產困難,依照中央內務部頒佈的優撫條例,及「關於加强代耕工作指示」的精神,特製定川南區代耕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烈屬係指(1)中央內務部頒佈之「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革命殘廢軍人優待撫卹暫行條例」「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卹暫行條例 」「革命工作人員傷亡褒卹暫行條例」「民兵民工傷亡撫卹暫行條例」所規定的範圍。(2)农反動政權下,參加革命鬥爭而被國民黨反戲派殺害的烈士 (包括入獄後病死的)家屬。軍屬係指人民解放軍及人民公安部隊中巳取得軍籍者之家屬。
  以上所稱家屬,係指烈士、軍人之父母、妻(夫)、子女及依靠其生活之六十歲以上之祖父母及十六歲以下之弟妹,或自幼曾撫養其長大而現在又必須依靠其生活的其他親屬。
  第三條特一等及二等甲級退伍和復員革命殘廢軍人(以下簡稱榮軍),其直系親屬按照本辦法給予代耕,二等乙級榮軍則只限代耕其本人應得之一份土地。
  第四條合於享受代耕的烈軍屬,在同等條件下應先照顧烈屬、後軍屬。
  第五條代耕應作爲組織與幫助烈軍屬生活的主要內容之一。代耕原則,規定如下:
  一、烈軍屬有土地而完全缺乏勞動力者得享受代耕,缺乏勞力一部者應盡量組織其參加農業勞動或變工互助,仍不足時得享受代耕。
  二、烈軍屬土地較多,雖缺乏勞力,但可以出租或雇人耕種可以維持生活者,或有工商業及其他收入可以維持生活者,不在代耕之例。
  三、計算每一烈、軍屬享受代耕之工數及其他幫助以每畝能違到一般收穫量爲限,由烈軍屬自報,羣衆公議,村(保)人民代表大會或農協會通過决定之。
  四、軍人有土地而無家屬者不予代耕。
  第六條代耕以固定專賣方式爲主(反對「亂點兵」與臨時派工方法),將烈軍屬應予代耕的土地,經評定應予代耕工數後,固定給一人或數人(組)承包,並指定負責人。烈軍屬視耕作需要,在約定工數內向被確定代耕人要工代耕。
  一、人力問題:巳土改地區凡以農業爲主,年在十八歲至四十五歲之壯齢男子,均應服代耕勤務。未土改地區和羣衆工作基礎較差的地方,則以不勉强和不妨礙本人生產爲原則,由各縣市根據具體情况規定。
  二、耕牛農具問題:能從事耕作的牲畜及多餘的農具,適當的抽調給烈軍屬代耕。以人力爲計算單位與人力之折合,由各地具體規定。對沒收逃亡地主及土匪之耕牛農具等儘先借給使用。
  三、種子肥料問題:(一)在代耕組內幫助積肥或換種,其所用之工,可折計代耕工。(二)經烈軍屬同意將代耕工按工價折米給烈軍屬,以便購肥買種。代耕以村爲單位進行,因固定代耕而承包代耕人所出的工數,在以上範圍,由本村自行調劑,民主評議決定,必須出工公平,按勞分配,以不妨礙本人生產爲原則。如有個別村(保)因烈軍屬數目相差懸殊,而形成代耕的輕重,可以小鄕爲單位適當調劑。
  第七條下列情况得減服成免服代耕:
  一、適齡代耕農民如係退伍復員榮軍或殘廢病弱者,可經村(保)人民代表大會或農協會批准,酌情減免代耕。
  二、烈軍屬之有勞動力者,依其參加革命人數遞減代耕勤務(例如烈軍屬原有勞動力四人,其中一人參軍 ,則兩人服勤,設二人參軍則可全免服勤),減免具體辦法,可由當地農協商定。
  第八條代耕爲義務性質,服代耕者,不得强要受代耕戶管飯或牲口草料。
  第九條爲加强代耕工作的領導,巳經土改地區,縣以下政府,羣衆團體應組織優撫委員會,以縣長、區長、鄉長、村長任各該級委員會主任。負責組織烈軍屬生產,代耕檢査、評工、記工、獎懲等工作。尙未土改地區,應由政府配合農協進行,除由首長負責外,政府的民政部門,農協的生產部門應具體進行組織與督促檢査工作。
  第十條本辦法不適用於少數民族地區。
  第十一條本辦法除呈請西南軍政委員會備案外自公佈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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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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