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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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543
颗粒名称: 第五條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1—2
摘要: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第五条。
关键词: 川南地区 人民公署 组织条例

内容

第五條 本行署委員會在西南軍政委員會直接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 執行並對所轄各縣、市轉發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及西南軍政委員會的决議和命令,並在職權範圍內頒發决議和命令,並審查其執行。
  (二) 實施本區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或西南軍政委員會批准的决議案。
  (三) 擬定與本區政務有關的暫行法令條例,報吿西南軍政委員會轉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或備案。
  (四)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任免工作人員暫行法的規定,提請由西南軍政委員會或西南軍政类員會轉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任免或批准任免,成由本行署委員會自行任免或批准后免上述人員以外的本行署及所轄縣、市的重要行政人員。
  (五)廢除或修改所轄各縣、市人民政府或縣、市人民代表大會與上級人民政府决議命令相抵觸的决議和命令。
  (六)在國家概算或預算規定範圍內,編製本區的槪算或預算和决算報請西南軍政委員會審核轉報中央核准,並審核所轄各縣、市的槪算或預算和决算轉報西南軍政委員會轉請中央核准。
  本區的槪算或預算和决算須提經本區人民代表大會審査通過或追認。
  (七)統一領導和檢査本行署各工作部門的工作,並領 導和検查各專員公署及各縣、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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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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