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334
颗粒名称: 第四條
分类号: D630.1
页数: 1
页码: 88
摘要: 下列各款的文字,圖形,不得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关键词: 西南区 财经 暂行条例

内容

下列各款的文字,圖形,不得作為商標申請註冊: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徽、軍旗或勳章相同或近似的;二、與聯合國的名稱、徽記或紅十字章及外國的國旗、軍旗相同或近似的;三、在同一類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標,與他人已經申請審定或已經核准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包括文字、圖形、名稱、讀音);四、用外國文字作為商標的,但運銷國外或由外國進口的商品不在此限(前國民黨反動政府商標局註冊的外國文字商標,重新申請註册,得暫准專用二年)五、與一般公用的標章相同的(如合作社、電信及鐵路標誌等);六、與久為人所使用或一般商業上所用的名稱、符號、標記相同的;七、與政府或展覽會所頒發的獎章、獎狀相同或近似的,但以自己所受獎的獎章、獎狀作為商標之一部分時,不在此限;八、用他人姓名、肖像或企業、團體等名稱的,但已得對方承認時,不在此限。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文件彙集第四輯》

文件彙集第四輯主要讲了政務院關於各級人民政府中人民監察委員會主職兼職問題的規定、中央內務部關於貫澈嚴禁煙毒工作的指示、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泯司法機關迅速清理積案的指示等等的一些重要事情。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