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勞動爭議仲栽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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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251
颗粒名称: 市勞動爭議仲栽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
分类号: D630.1
页数: 1
页码: 53
摘要: 市勞動爭議仲栽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
关键词: 西南区 财经 工作规则

内容

第一條本規則依據本部頒佈之省、市勞動局暫行組織通則第五條制定之。
  第二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栽委員會)由勞動局局長或副局長、市工商行政機關代表、市總工會代表、市工商業聯合會代表組織之。必要時可由勞動局臨時聘詩與爭議有關團體代表出席參加。
  第三條仲裁委員會以勞動局長或副局長為主席。
  第四條仲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勞動局有關部鬥辦理之。
  第五條仲裁委員會得因需要,聘請專家列席會議,以便咨詢。
  第六條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時,凡持有機關、團體介紹信之代表或個人及新聞記者,經仲裁委員會主席之核准,可列席旁聽。旁聽規則由各地勞動局擬訂之。
  第七條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件,分為下列兩種:一、勞動局調解科提請仲裁的案件。
   二、勞動爭議的任何一方申請仲裁的案件。
  第八條蒡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書,其內容應記明左列事項:一、爭議當事人之姓名、職業、住址、商號或廠號。如為團體時,則為團體名稱及其所在地。
   二、爭議事由。
   三、調解經過。
   四、爭議要點及未能調解成功之原因。
  第九條仲裁决定後,應寫成仲裁决定書,經勞動局長抽准,通知爭議雙方當事人執行,必要時並得公佈之。爭議當事人任何一方在接到仲裁决定書後,如對仲裁不服,須於五日内通知勞動局,並呈訴法院處理。否則仲裁决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如爭議一方或雙方不執行,勞動局卽按達法事件移送法院法辦。
  第十條本規則自公佈日起施行。以前各地公佈之仲栽委員會組織規則與本規則條文抵觸者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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