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税務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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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196
颗粒名称: 各級税務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辦法
分类号: D630.1
页数: 4
页码: 38-41
摘要: 各級税務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辦法。
关键词: 西南区 财经 税务工作

内容

第一條為貫澈稅收政策,提高工作效率,發揚並整肅革命的財政紀律,養成稅務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稅工人員)忠誡樸實廉潔勤能為人民服務的優良作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所屬各級稅工人員之獎懲事宜,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行之。
  第三條稅工人員之獎懲,於每年一、七月份,各作定期評定一次,其有臨時發生之應行獎懲事項得隨時决定行之。
  第四條税工人員之獎懲辦法分別如左:甲獎勵一、表揚二、記功(三次折記一大功)三、記大功(大功三次者提升)四、升級五、除上述獎勵外,並得予以物質獎勵(物質以積累之罰金提成為主要來源)乙懲戒一、批評二、警告三、記過(三次折記一大過)四、記大過(大過二次者降級三次者撤職)五、降級(降級二次者撤職)六、撤職有涉及犯罪範圍者,送人民法院處理。
   關於甲乙兩項之功遇,得互相抵銷。
  第五條税工人員有左列成績之一者,得酌量情况,分別予以第四條甲項各款之獎勵。
   一、能正確貫澈稅收政策法令,並組織其實現者。
   二、能堅决執行命令,堅持制度,足資楷模者。
   三、對改進稅收,積極建議,經採納實行有效者。
   四、對工作計劃週密,並有新的創造或貢獻提高工作效能,按期完成或超過任務者。
   五、對工作積極,細心研究,精通業務,能及特總結經驗,改進税務工作者。
   六、經濟觀點正確,廉潔自矢,與發現別人贪污腐化,而能及時報告糾正其錯誤者。
   七、對政治業務文化,深入研究學習,並能推動和幫助別人進步者。
   八、生活樸實,愛惜公款公物,並能發揮責任心,糾正個人之侈靡浪费者。
  第六條稅工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酌量輕重,分別予以第四條乙項各款之懲戒。
   一、玩忽政策與命今,或執行不力,表現無組織無紀律現象者。
   二、對工作計劃不深入研究,減低工作效率,不能如期完成任務者。
   三、不經鞭告請示,擅自變動法令措施,致税收政策受到不良影響者。
   四、對税收政策漠不關心,表現敷衍塞責者。
   五、工作消極,破壞制度,使稅務工作受到損失者。
   六、不能堅持工作、瀆職亂紀,喪失税工人員之信用者。
   七、思想麻痺,工作鬆懈,致工作受得不應有之损失者。
   八、對政治業務文化不研究學習,或影響別人進步者。
   九、經濟觀點不正確,生活腐化、浪费公款公物者。
   十、挪用公款或無故遺失公款印章票證者。
   十一、舞弊贪污,或盜用印章票證者。
  第七條各級稅局(所不設)為執行税工人員之獎懲,得組織評議委員會,進行定期評定。
  第八條前條評議委員會設委員三人至七人,除本機關領導人及人事主管人為當然委員外,馀由本機關全體工作人員推選 ,其詳細組織辦法另行規定。
  第九條各級税局之檢查人员,於執行任務時,發現有關獎懲事項,得依據本辦法第三、四、五、六各條之規定,提出處理意見,交由本派出機關負責人核定執行。
   前項獎懲事项執行完畢後,除撤職查辦,或送人民法院處理者外,其餘獎懲,該管評議委員會,於定期評定時,仍應彙總折抵計算。
  第十條稅工人員在受記過以上之懲戒後,非有特殊表現,經所在機關考查,認為能功過相抵或撤銷其懲戒者,不得升用。
  第十一條税工人員對所受之獎懲,認為有不當情事時,得超級提出復查意見,接受意見機關,於真像查明後,得變更其獎懲。
  第十二條税工人員升級與降級撤職之獎懲决定權,以屬於其任免機關為原則,但有特殊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稅工人員如有調動時,其獎懲評定表應轉交新到機關存查。
  第十四條各級稅局負責人,每三個月底(一、四、七、十月)向直屬上級局報告幹部工作情况一次(税務所按月報告縣局 )以供參考。
  第十五條各級稅局税工人員的獎懲惰形,應由執行獎懲機關於定期評定後,加以總結,逐級上報查核。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呈經中央財政部挺准之目施行,修改時同。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文件彙集第四輯》

文件彙集第四輯主要讲了政務院關於各級人民政府中人民監察委員會主職兼職問題的規定、中央內務部關於貫澈嚴禁煙毒工作的指示、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泯司法機關迅速清理積案的指示等等的一些重要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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