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税務機關檢查工作規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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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192
颗粒名称: 各級税務機關檢查工作規則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37-38
摘要: 各級税務機關檢查工作規則。
关键词: 西南区 财经 税务机关

内容

第一條本規則依據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全國各級税務機關暫行組織規程制定之。
  第二條稅務總局及所屬各局檢查人員,在局長意圖下,得檢查各級稅務及專賣機構與納稅人。檢查事项勤左:
  1.對税收政策法令執行的檢查。
  2.對徵收方法執行的檢查。
  3.對稅收任務完成情形的檢查。
  4.對稅源調查和控制工作的檢查。
  5.對專賣事業的檢查。
  6對納税義務人違章案伴查緝處理的檢查。
  7.對機構設置及人事調配和教育的檢查。
  8.對收支報解款项及票證的檢查。
  9.對請示鞭告制度的檢查。
  10對人民申訴與檢舉案件處理的檢查。
  11對稅務及專賣人員,違法瀆職,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檢查。
  12對所屬下級檢查人员履行以上職責的檢查。
  13其它臨時指定事件的檢查。
  第三條各級检查人員為完成檢查任務,得行使左列職權。
  1.檢查或調閱被檢查部門之有關文件檔案、工作計劃、工作報告、賬簿、表册、款項單據等一切馮心證,并得查點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及各項實物。
  2.得指定被檢查部門依照規定格式,填造報告書、說明書、并解答所提問題。
  3.得指定被檢查部門及提請有關機關、團體、企業、商號、專門人員等協助搜集有關資料與憑證。
  4.對違反政策法令及擅自動用稅款物資等情事,得予以臨時必須遵守的指示,并須向總局或各該上級領導提出改進建議與處理意見。
  5.對竊取國家资財或破壞税收政策法令及嚴重贪污舞弊等情事,得憑身份證明提出及時適當之措施(如要求公安或司法部門等協助進行)并向有關主管或上級領導提出對該違法失職者及時處理之意見。
  第四條各級税務機關,得按需要,向各地機關、團體、學校、報社、公私企業、工商界聘請通訊檢查員,務助工作之進行。聘請辦法另訂之。
  第五條各級檢查人員,必須具備認真負責、公正無私、熟悉政策、精通業務、善於發現和分析問題、冷靜虛心、實事求是的工作態度和作風。痴有貪汚腐化,違法失職等情事,應受加倍的紀律處分。
  第六條各級檢查人員,對申訴或檢舉案件,及所咨詢之任何公務人員與羣衆,有代為保守祕密之责,一切有關材料文件 ,均不得隨意洩漏。
  第七條各級檢查人員,於每次執行任務終了時,應將檢查結果,向上級及被檢查單位做口頭或書面報告,并由檢查人员與被檢查單位負責人共同署名蓋章。如被檢查單位或本人有不同意見時,得將不同意見一併報告上級局處理。
   上述撿查事项,如有保密必要,得不通過被檢查者,專案密輾。
  第八條各級檢壺部門,應於每季度終了總結檢查工作,并擬玎下季度工作計劃。年度終了時,應總結-年工作,并擬訂下年度工作計劃。
   前項工作總結與計劃,應逐級上鞭查核。
  第九條本規則自颁發之日施行。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文件彙集第四輯》

文件彙集第四輯主要讲了政務院關於各級人民政府中人民監察委員會主職兼職問題的規定、中央內務部關於貫澈嚴禁煙毒工作的指示、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泯司法機關迅速清理積案的指示等等的一些重要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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