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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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161
颗粒名称: 財經
分类号: D630.1
页数: 74
页码: 20-91
摘要: 一年來的財政經濟工作,有巨大的變化,這個變化是向好的方面前進。同時,由於財經领導機關對當時全國財經情况不熟悉,經驗缺乏,因而,在工作中產生了一些缺點和錯誤。在開國第一個周年紀念之際,檢查過去一年來的財經工作,對於改進今後的財經工作,繼續爭取國家財政經濟的基本好轉,是有益的。
关键词: 西南区 财经

内容

一年來的財政經濟工作,有巨大的變化,這個變化是向好的方面前進。同時,由於財經领導機關對當時全國財經情况不熟悉,經驗缺乏,因而,在工作中產生了一些缺點和錯誤。在開國第一個周年紀念之際,檢查過去一年來的財經工作,對於改進今後的財經工作,繼續爭取國家財政經濟的基本好轉,是有益的。
   一、一年前的困難情况一九四九年是解放戰爭取得决定性勝利的一年,但是這一年的財政經濟形勢則是很困難的。困難來自兩個方面:一個方面,帝國主義的侵略和國民黨反動派長期統治的結果,我國民生必需的糧食、棉花,不小數量是歷來依靠進口的,水利事案遭到大破壞,年年受災,而以一九四九年為最重;十二年來的通貨膨脹,在官僚資本的领導之下,投機市場統制着工商業,人民日夜不安於通貨貶值、物價飛漲;解放戰爭勝利的結果,我們不得不承受這樣一份遺產。另一方面,去年空前規模的革命進軍,對於一切不願抵抗的舊軍隊與舊人员採取一律包下來,實行三個人的饭五個人吃的政策,中央人民政府的財政負担是很重的。不僅如此,鐵這必須恢復,被封鎖的上海必須支援,戰爭阻塞了城鄉交流,税收甚微,支出很大,我們曾不得不暫時仍舊依靠發行鈔票來彌補龐大的財政赤字。其結果是:一方面解决了當時解放戰爭和重點恢復的需要,另一方面則仍不能避免通貨膨脹,物價波動的局面。
   帝國主義者和國民黨反動派曾經預言:中國的解放戰爭雖然勝利,但是財政經濟的困難是無法克服的。因此,帝國主我者和國民黨反動派殘餘分子,為了加重我們的困難,實行轟炸和封鎖,擴大災荒的宣傳,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之後,一年以來的情况,完全與他們的妄想相反;在毛澤東同志的英明领導下,依靠了全國各民主階層、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全體人民的支持,適時的决定了正確的政策,在短時期內,克服了重重困難,扭轉了嚴重的財政經濟的局勢。
   二、統一財政經濟工作在財政經濟的管理問題上,解放戰爭的初期,解放區是被分割的。那時,我們所採行的政策上統一领導,業務上分散管理的方針,曾經收得丁極大成效。全國大陸解放了,形勢改變丁,此項方針也必須随着改變。因此,中央人民政府對於財政經濟所採取的第一個重大措施,是於一九五零年三月起實行統一國家財政經濟的管理與領導。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為此於三月三日頒布了「關於統一國家財政經濟工作的决定」。這個决定的基本內容有三:第一是統一全國財政收支,第二是統一全國物資調度,第三是統一全國現金管理。財政收支的統一,使國家收入中主要部分的中央收入,集中使用於國家的主要開支。全國物資調度的統一,使國家所有的重要物資,如糧食、紗布、工業器材,從分散無力的狀態中,集中起來,而變為有效的力量。統一全國現金管理的辦法,是把所有屬於政府的但是分散在各企業、機關、部隊的現金,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集中調度,這就不但避免了社會上的通貨過多的現象,而且大大增加了國家能夠使用的現金。這三種統一的同一結果是避免了財力物力的分散和浪費,達到丁集中使用的目的。這種效果對於扭轉困難的財政經濟局勢是有重大作用的。這棣的統一管理,在我國的歷史上是一大進步,人們現在談論着中央人民政府是一個有效力的政府,驚問統一全國現金管理這檬的措施,為什麽一個命今就能實現,回答這個問題是簡單的,這就是:這個政府不是別的政府,是一個以共產黨人為领導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政府。在共產黨领導之下,這樣的事情可以做到,而且應該做到。國民黨反動政府統治時期,通貨貶值物價波動的程度那樣大,人民的損失那樣多,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為官僚軍閥豪門偷竊挪用了國家的現金,運用於投機、操縱市場。人民的損失,就變成了他們的私蓄。
   三、平衡收支、穩定金融物價要求穩定金融物價,必先爭取財政收支接近平衡,而平衡財政的關鍵,在於節約支出,整頓收入。
   由於人民政府與人民解放軍是無條件的為人民服務的,節約支出的辦法,在一定時期内,又不能不是緊縮軍政公教人員的待遇,因此,使人民解放軍及人民跤府廣大工作人員繼績過着艱苦的供給制或低薪的生活,節省了國家的財政支出,這是人民解放軍與人民政府廣大工作人員的光榮。
   財政收入的主要项日有二:一是公糧,二是税收。兩者的收入,大約相等。此外,還發了一批公债,雖然為數不多,但對回籠货幣調節現金一事起了很大的作用。
   去年徵收公糧是在一種困難情况下進行的。大部地區是新解放區,人地生疏,時間侷促,財經負責機關事前又蔬忽了規定全國統一徵收的辦法,因此,雖然大體徵起,但有畸輕畸重、強迫命今等項毛病。
   税收工作,更加缺少經驗。一九五零年初所規定的税務章則,在統一税務方面是前進了一步,但有不少方面,既不便於工商,也不利於國家收入,經過政府與工商界合力修改,才納入正軌。
   雖然在公糧税收公債等方面,有過若干缺點,但由於我們迅速改正這些缺點,由於全國人民熱烈支持,因此在國家財政收入方面,大體上達到了预期的日的。只有收入方面達到了一九五零年概算的要求,國家財政的現金支出,才能從依靠發行貨幣來解决,轉變為依靠稅收來解决。只有徵起了公糧,才能供應軍政人員的食糧和保證大城市的糧食供應。
   平衡了收支,又加上財政經濟的統一管理,這樣就使得今年三月以來,在全國範圍內出現了金融穩定的局面。其直接的後果是:物價問題上,有了一個根本性質的改變。就是說,由通貨貶值而來的物價高漲的因素,已經不存在了。但是,這還只解决了物價問題的一個方面,還必須解决充分的物資供應另一個方面,才能把波動了十二年的物價穩定下來。這裏所說的物資供應,是必須對於最主要的物資,在最主要的市場上有了保證,才能控制物價。這種物資,不僅要能供應正常的市場需要,而且要有戰勝任何投機者的能力,政府在糧食與花紗布方面,作了巨大規模的努力。糧食一項曾進行了中國有史以來最大規摸的一次調運,國營貿易機關供給了全國各大城市及災區巨大數量的糧食。在國民黨反動統治下,經常由糧食或紗布領導物價土漲的不幸時代,如果我們以後在這方面不犯錯誤,應當說,從此已一去不復返了。
   一九五零年三月以來,國内市場的性質己經改變,官僚資本操縱下的以投機和敗壞國民經濟為目的的市場,已經基本上改變為在國營經濟领導下的以服務人民生活與恢復及發展生產為目的的市場了。毫無疑問,從此以後,商業投機資本對於國內市場的领導權,永遠不會存在了。
   國營貿易在確保了圈內市場的領導權的同時,在國際贸易上,在與私人對外贸易結合之下,也取得丁主動權。半殖民地性的對外留易,已經改變為保護贸易了。非中國國民經濟所需要的外國商品,已停止進口,而國內多餘的農產品與農副產品,在保護農民而不是剝削農民的原則下,實行丁最大限度的出口。百年來入超與外匯負債的時代,已從一九五零年起完全改變了。
   四、重點恢復生產與上述一系列的財政、金融、贸易措施同時,中央人民政府對於工農業生產實行了重點恢復的政策。一年來的恢復工作中有兩個重點:一個重點在交通,尤其是鐵道,另一個重點在水利和農業。鐵路方面,自一九四九年至今年五月,共修復八千七百一十八公里,佔全國通車鐵路的百分之四零·三九,全國原有鐵遒,已基本上完全恢復。水利方面,今年春修工程,全國土工達三億五千餘萬公方。棉田播種的面積,超過了原定增植的計劃。毫無疑問,工業化是我們建國的目標,我們正為此而奮鬥。但是,百年來的半殖民地經濟,使中國在國民經濟中佔百分之十左右的一點近代工業,處於異常脆弱,而且十分混亂的局面。要實現全國規模的恢復與發展中國工業,首先要創造一些基本條件。第一是恢復交通,尤其是鐵路交適。這一方面是革命戰爭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溝通全國城市與農村的需要,阻塞的交通,將永遠使全國城鄉經濟處於癱瘓的局面,根本不可能進行工業的恢復和發展。第二是恢復農業。恢復農業的目的,在於迅速解决糧食與工業原料(尤其是棉花)的需要,同時卽為城市工業開闢廣大的市場。農業適當恢復之後,大城市的糧食供應與紡織工業的原料才能不依賴帝國主義,並使過去多少年來,佔我們國家主要入口項目的糧食棉花所消耗的外匯,可以轉而購買機器,為工業化積累資金。但是,農業的恢復,目前最重要的關鍵,除完成全國土地改革外,卽在於水利,只要幾條主要河流能避免了水災,並起了一定的灌溉作用,加上若干農業技術改良,農業的面貌,就可以大大地改觀。今年的水利工程和各地人民政府領導人民積極防災,使幾千萬畝可能被災的農田,得到了豐收。今年全國豐收,農業增產。在糧食和棉花方面都超過了原訂的增產計劃,棉花已能接近自給糧食則已經完全能夠自給。工業方面,在某些地區和某些部門中,已超過了戰前水平。在東北,今年比較可靠的計劃的工業生產總值,等於去年百分之一百九十三。工業方面的這些工作,都是為全面恢復以及三、五年後的發展準備條什。
   五、調整工商業上述一系列的財經措施,使中國國民經濟進行了一次根本性質的改組。即已經把中國國民經濟從落後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軌道上,移到了進步的、新民主主義的、獨立自主的軌道上來了。這是一個歷史性的轉變,這一個轉變,曾經帶來了暫時的然而是劇烈的痛苦。根本的困難在於:服務於帝國主義、官僚資本主義和封建主義的,以通貨膨脹和商業投機為基本內容的經濟上的虛假繁榮,突然不存在了。因而使依靠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而生存及通貨膨脹和商業投機而存在而發展的一系列的社會經濟組織,都頓時失去丁依據。許多工商業突然蕭條、停工、歇業,失業的現象大量發生。這就是說,半殖民地半封建經濟的病態,充分暴露出來了。加上稅收與公債,在一九五零年春季同時分別在各城市徵收,同貨大量回籠,更加顯露了這種蕭條情况。我們財經系統中許多工作人員經驗不足,也沒有能夠事先設法減少並還在若干地方增加了這種痛苦的程度。這種狀况,到今年夏季已有了改變。
   今年夏季,全國最普遍的問題,一方面是全國財經工作已見新生,另一方面則是普遍要求調整工商業,就是說,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民經濟軌遘拆毀了之後,應當按照新民主主義的軌道,即共同綱領所規定的人民經濟軌遒來安耕工商業問题。其中最突出的是三個基本環節:一、調整公私關係,二、調整勞資關係,三、調整產銷關係。
   調整公私關係有兩個基本的方面:第一是調整公私工商業關係,第二是調整負扭。
   所謂調整公私工商業關係的實質,是一方面確立國家經濟的领導地位,一方面要使私人资本主義經濟在國家經濟領導下面各得其所。在財政平衡,金融物價趨於穩定,國家貿易巳經代替投機商業威為市場的領導因素之後,國家經濟的领導地位已經基本上確定了。這個時候,國家經濟的一個方面的任務就是如何使私人經濟能「得英所」。這裹主要的出路是增加農民的購買力,但救急的也是正常的辦法,則是對於若干主要的私人工業實行加工訂貨或其他方式的扶助,使他們按照國民經濟的需要而生產,而不再是為商業投機而生產,在這種合理的生產中,取得自己的正當的利潤。對於私人商業,則是在不允許投機的前提下,國營贸易應在價格與營業範圍上給私人商業以出路,共同為城鄉互助、內外交流而服務。
   調整負担問題的實質,是在保證國家財政需要的前提下,適當地減輕民負。在農業稅方面,今年新區夏秋徽稅率均已由去年佔農業總收入的平均百分之十七的税率,減為百分之十三。工商業稅方面,貨物稅目由一一三六種減輕為三五八種,工商營業税皆依率計徵,鹽税減半。這些措施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勞資關係,現在基本上已上了正軌。過去一年,曾經有個兩方面的偏向:一方面,有些資本家頑固地反對工人階級的解放,不承認工人必要的民主權利,但另一方面,也曾經發生過一些工人對資本家有過高的要求。這一個問题的解决,基本上遵循了三條原則:第一,工人階級的民主權利,必須確認。第二,發展生產對人民經濟有利,在這一點上,無論勞資,都是為人民服務的,都是光榮的。第三,勞資間的問題,用協商方式解决,然後過渡到更固定的合同關係。
   最後,是產銷關係。這是如何逐步地克服生產中的無政府狀態問题。當然,調整產銷關係是在經濟改組中最繁難的一個問題,高度計劃性的生產目前還不可能,但是,在商業投機基本上受到控制之後,相對地、初步地有計劃的生產,已經成為可能,產銷平衡的現象,應當逐步可以實現。
   在上述三個問題獲得解决之後,加上全國豐收,中國的經濟狀况,巳有很大的好轉了。
   六、繼續穩步前進一年來的變化是巨大的。中國人民經濟已經開始了歷史性的變化。這一年的變化中,在重大關頭土,又一次證明毛澤東主席英明領導的光輝。在毛主席正確領導下,在革命戰爭偉大勝利和人民政權的保證下,中國人民在財經工作方面發揮了偉大的潛在力量,以異乎尋常的逮度,渡遇丁財經工作中初期的困難,爭取了財政經濟狀况的開始好轉。這裏必須着重提到,蘇聯的經驗,對於我捫有極大的幫助,深深值得我們感謝。虛心學習蘇聯的經驗,應當是我們今後的經常任務。
   一年來的經驗,是豐富的。主要的經驗,有兩個方面。一方面,對於人民政權在財政經濟工作方面的偉大作用,認識不足,對於中國經濟的潛在力量,估訐不足;這樣的保守觀點是不對的。一年的事實證明,恰當地估計中國人與物兩方面的潛力,在人民政權的保證下,我們有極大的創造性的成就的可能。另一方面,必須認識中國社會經濟情况是複雜的。我們是處在工人階級領導下四個民主階級聯合專政與五種經濟並存的特代,一切財政經濟措施,必須是在國營經濟领導下,統籌兼顧,分工合作。必須確認社會主義性質的國家經濟的領導權,這是不能動摇的,又必須使其餘四種經濟,卽國家與私人合營的國家資本主義經濟,帶半社會主義性質的合作社經濟,私人資本主義經濟和農民及手工業者的個體經濟,各得其所。任何違背這個原則的簡單的片面的辦法,都是行不通的。我們必須体照毛主席穩步前進的方針,有步驟地進行我們的工作。
   一九五一年的財政經濟状况,在一般情况下,估計比一九五零年可能還好一些,這是因為我們已有可能比較今年更加有計劃地工作。但是,美帝國主義所挑撥的新戰爭威脅,是在日益增加。在這方面,我們應有足夠的警惕。向最好的目標爭取,同時又作在最壞情况下的打算,我們就可以立於不敗的地位,穩步地爭取財政經濟狀况的繼續好轉加根本好轉。
   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關於瞰府行政人員編餘處理費開支辦法的通知 (一九五〇年五月十五日)各級政府根據五〇年編制,進行整編,其編餘人員處理费用(包括編餘人员訓練费,退職人員回籍旅费及生產補助费)分別規定如左:(一)編餘人員訓練费:
  1.訓練班開辦费:各訓練班應盡量利用現有之設備,以不另外開支開辦费為原則,其必要之辦公、伙食等用具,應按實際需要,造報預算送交各該級編制委員會及同級财政部門審核同意後開支。
  2.公用開支:按照一九五○年度供給標準中各級訓練人員之規定辦理。
  3.個人生活費用:公雞制人員按原幹部等級待遇標準辦理,不得減低;薪金制人員原則上應按原薪發給,但不合理者,應逐漸爭取降低。
  (二)退職人員補助费:編餘人員自願回籍生產,或因年邁體弱請求退職,經機關首長批准者,按下列標準發給補助费(其因犯錯誤被開除,或不經批准自由退職者,不適用本規定)。
  1.車船费:回籍或介紹到一定地點從事其他生產事業者,依其路程計算:有火車、輪船、長途汽車地區,按公定價格發給車船費。
   不通火車、輪船、汽車地區,因病老殘疾、有小孩或懷孕婦,須乘坐車、船、或騎騾馬者,以每人每百里(華里)按十斤至二十斤米的車馬费發給,一般人員不發。
   供給制人員,經批准隨住機關眷屬,及薪金制人員,依靠本人撫養之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及配偶)隨行者,得按退職人員之車船费予以補助,七歲以下之嬰兒滅半發給(火車、輪船、汽車有具體規定者,依規定發給)。
  2.食宿费:中途食宿费用,每人每日按九斤米發給,其隨行之眷屬同(包括原供給應領之伙食费在內),薪金制者不發 ,在其應發之薪金內自行解决。火車、輪船、汽車按一般行程訐算日程,大車、騎騾馬以每日七十里計算,木船每日行程由大行政區及直轄省市規定之。
  3.生產補助费:薪金制者,發給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助,個別十分困難者,最多不能超遇二個月的工資。有其兼職或一定收入,能維持生活者,或經介紹確定其他工作者,可酌情補助一部份,或不補助。供給制人員退職生產補助金數目及領發辦法,在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未統一規定前,暫按各地退休人員之原規定執行,所發费用最少不得低於薪金制人員,對多年參加革命的老幹部老戰士必須予以優待和照顧。
  (三)以上開支,均另列預算向中央報銷。
  (四)本辨法自五月份起實行。
   特此通知。
   中國各民主黨派地方組織經費供給暫行辦法 (中央財政部規定自一九五〇年六月份起施行)、各民主黨派地方組織,應根據各黨派中央核定之地方組織編制與工作實際需要,在節約原則下編造預算。其預算支出,統由國庫開支。
   二、各民主黨派地方組織之預算,於會同當地有關機關協商編造後,須層轉各筻派中央審核,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批准,送交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下簡稱財政部)核實撥給之。
   三、預算經批准及核實後,財政部、各黨派中央及其他有關機關,應卽分別通粕各大行政區或中央直屬省、市地方政府財政機關及各黨派地方組織,層轉所屬根據預算核定數目撥付,在預算未核定以前,得酌量預借之。
   四、各民主黨派地方組織,應按會計制度,向直接撥款機關據實報銷,再由各大行政區或中央直屬省、市財政機關,彙編各屬所有地方組織之正式领據及针算核銷情况,向財政部清結轉賬。
   五、各民主黨派地方紐織,除辦理前條所規定之靴銷手續外,並須編制收支月報表,向各該黨中央輕告經费收支實况。
   六、各民主黨派地方組織經费,分為經常費及臨時費。其經常费,以各地方財政機關規定之標準編造;臨時费,按臨時費實際需要編造。在編造預算及领款時,俱按當時當地折實單位之牌價折算之。
   七、各民主黨派地方組織之薪資標準如左:
  1.各省、市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員、專任委院(或其同等人員)及其以下工作人员之薪資,以比照當地同級政府工作人員之薪資低一級為原則,但低級工作人員,得按其生活實際需要,酌予照顧。
  2.在當地政府薪資標準尚未統一規定以前,省、市(中央直轄市及大行政區直轄市)主任委員,得暫依當地公立高中校長薪資標準規定;省直轄市主任委員,得暫依當地公立初中校長薪資標準規定;其主任委員以下,得暫依當地公立高中或初中各級教職員薪資標準規定,如認為上述標準不太適合時,亦可與有關機關以協商方式規定。
  3.各民主黨派在大行政區設立之機構,其工作人員薪資,得依省級標準規定。
   八、各民主薰派地方組織各級工作人員,不得兼薪,但得支領其本兼職中最高一份之薪資。
   九、各民主黨派地方組織預算經核定後,應卽本節約原則核實開支。其以前借支之經费,可實報實銷。
  十、各民主黨派地方組織於實行预算後,如遇情况改變或遇特殊困難不能解决時,可提出具體辦法,商請有關機關予以解决。有關機關亦應按照實際惰况酌予解决。
   十一、本辦法之解釋與修改權屬於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關於數字分位方法規定為三位制的通知(一九五〇年四月七日)關於數字的分位方法,現在尚未一致,有的每隔三位加一逗點,有的每隔四位加一逗點,使閱者感到不便,尤其在數字的合併計算上,容易發生錯誤,因而影響到工作的效率。查數字的分位方法,國際上是一致採用三位制的,我國過去的習惯,也是如此,現在雖有用四位制的,但大體上用三位制的仍是佔多數。為取得全國一致,並和國際習慣符合起見,今特規定數字的分位方法為三位制,卽整數每隔三位加二逗點,位置在每第三數字的左下角(例如36,754,602.00),以資全國一律,自本年五月一日起實行。為此通知,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一體照辦為荷。
   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公佈公粮保管暫行辦法(一九五〇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確保公粮安全,維護國家財產,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公粮倉庫之修建及儲粮之保管,除法令別有規定者外,悉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章倉庫之建築及修繕第三條公粮倉庫之建榘,須依集中保管與便於供給的原則,芷有重點的進行籌設,先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或委託大行政區財政部提出計劃,輥經政務院財經委員會批准。
  第四條建築倉庫時,須分勘選倉址、工程設計、經費開支、招工估包及監工、驗收等程序逐步進行。前項工作之進行 ,本部得責成各級粮食機構辦理。
  第五條倉址之勘選,應注意左列各項:(一)產粮較多,水陸交通方便,利於調運者。
   (二)靠近城市,便於供給者。
   (三)水位安全,地基堅固地勢高、燥、平坦適於保存粮食者。
   (四)無顯著目標,不接近建築物者。
   (五)有空餘地基可供將來擴充倉室者。
   (六)附近有加工設備與空坪、塘池可資利用者。
  第六條工程之設計應包括左列各項並逐級層報本部核准。
   (一)工程設計書,包括:甲、工程地點,周圍情况及運輸條件。乙、全部工程計劃,分期工程計劃及簡明施工說明。丙、當地建築惰形,工人工作效率,一般建築材料之來源。丁、建庫工程造價(以當地主粮折合)與其儲存量之百分比。戊、辦公室及宿舍,圍牆等附屬建築物的各項工程造價與建庫工程造價之百分比。
   (二)工程預算表(附表一)。
   (三)預算總計表:建庫费用,原則上以不超過倉庫容量(辦公室及其他附屬建築物均包括在內)百分之二十為度 (附表二)。
   (四)工程圖樣,包括:總平面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横剖面圖)、主要結搆大樣圖(鋼骨水泥、鋼鐵、木架、附簡明設計計算書)。
   上列圖樣須標明各部做法及長、寬、高、厚各尺寸。
  第七條經费之開支,應按左列各項辦理。
   (一)建庫預算經核定後,得預付全部工程费用百分之五十,馀按工程進度分期撥付,但須將全價百分之二十留俟驗收後清結。
   (二)經费支付之手續,由粮食管理總局或粮食管理局視當地情形規定之。
  第八條工程之招包,應按左列各項辦理。
   (一)須皋行公開之投標手續,並將投標經過報告主管機關備案。
   (二)公私營建築公司投標,比價相等時,應包給公營公司。
   (三)工程不論由公營或私營公司承包,所有材料必須由主辦機闢掌握。
  第九條監工人員應有建築技術,並按左列各項負責辦理:(一)指示及說明工程設计圖樣。
   (二)根據圖樣及施工說明隨時嚴密檢查。
   (三)填造各種監工報告表(附表三)。
   (四)如發現施工錯誤或包工之技能不夠時,須隨時糾正或報告主管機關。
  第十條全部工程完竣時,須由主管機關派員驗收,並按左列各項辦理。
   (一)根據原設計圖樣及施工說明詳加检驗。
   (二)驗收人員如發現工程與原設計圖樣不符時,應及時責成承包人修改,其不能修改者,擬具意見報告主管機關。
   (三)工程經合法驗收後,由收驗人出具驗收報告書,承包人出具工程保險單,呈報主管機關存查。
  第十一條公粮倉庫之修繕,應注意左列各項:(一)先修公倉公房,後修借用之私倉或私房。
   (二)儘先修補可能常久佔用者,後修補臨時借用者。
   (三)修補储存量較大修補费較小,靠近交通幾便於儲運供給者。
  第十二條修繕舊倉,除應照第七至第十各條之規定辦理外,工程設計應辦理左列事項:(一)工程訐劃書包括:甲、詳細之現狀調查(損壞情形)及應加修繕理由。乙、修繕施工說明。丙、當地建築情形,工人工作效率,一般建築材料之來源。丁、說明修繕费與其儲存量之百分比。
   (二)工程預算表包括:甲、各項修維工程之數量(方數)及單方價。乙、各項應用工料之單價。丙、各項工程造價及管理等费。
   (三)工程圖樣包括:甲、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註明修繕部份及簡明做法)。乙、如係結構之修繕,附結構大樣及簡明設計計算書。丙、圖樣以適合估價所需為原則。
   第三章業務之處理第十三條公粮倉庫於每年新粮入倉之前,應辦理左列事項:(一)倉存現粮之品種、數量、粮質好壞,應查點清楚,分別存儲。
   (二)詳細檢查倉房,切實掃除、消毒,務須根絕黴害食粮之污垢、蟲卵、細菌等。
   (三)確實計算倉容新粮之數量。
   (四)清點倉庫器材,並分別等級類型,如不足用,應籌劃置備。
  第十四條新粮入倉,應按左列標準切實檢查。
   (一)子粒匀潔飽滿。
   (二)顏色純正。
   (三)無蟲蛀、霉爛、生芽及夾雜物等。
   (四)含水量在石分之十三·五以下。
   不合上列標準者,應設法補救,或分別儲存,其無法補救者,得拒收之。
  第十五條粮食入倉時,其過稱、包裝、搬運均須派幹部監看,并辦理左列手績。
   (一)發給收粮收據:註明粮食種類及實收數量,交付押運員或寄存機關。
   (二)登記粮賬:記載來源、種類、實收數量。
   (三)登記粮食進出日靴表:於進倉欄內記载種類、數量、來源及憑單字號。
   (四)設置倉號牌:所記各項與前項同,牌懸粮食堆置處。
  第十六條粮食應分類堆置並須便於通風、防潮、防熱、搬挪與檢查。
  第十七條倉庫管理人員每三日須詳細檢查倉庫一次,夏季雨季或遇氣候驟變時須随時檢查。並應洼意左列事项。
   (一)倉內外溫溼度及儲粮溫溼度變化之比較。
   (二)倉房之天花板、地极、牆壁、門窗有無破壞情事。
   (三)储粮有無受蟲、霉、鼠、雀害情形。
   (四)通風是否相宜。
  第十八條儲粮釦有生蟲、發霉、潮溼、發熱等情况:應卽分別輕重,按左列各項處理。
   (一)調節倉內溫溼度:發現倉內溫溼度高於倉外時,應於倉外氣溫最低時開放門窗及風洞引入冷燥空氣,以減低儲粮溫溼。
   (二)翻倉:發現儲粮發熱,受潮或生蟲,應卽實施翻倉使其溫度低減,並驅除害蟲。
   (三)車晒:發現儲粮受潮、發熱或生蟲,應將被害粮食搬出曝晒,用風車扇吹,使其乾燥,並驅除害蟲。
   (四)日光隔離:於晒坪上平舖草木灰或糠粃,厚約二寸,上舖苇蓆,蓆上舖受蟲害之粮食,每隔一小時取去一層,最後將蓆下之草木灰或糠粃,投入火中燒燬。
   (五)藥劑薰蒸:若蟲害較重,車晒無效者,須密閉倉庫,施放毒氣薰殺。
   (六)倉庫發生鼠害:應養猫捕鼠及購置捕鼠器以毒餌誘殺,或用毒氣薰殺等法防治。
  第十九條如有不堪供應之霉壞粮,經呈穀上級批准後,按左列辦法處理。
   (一)交兌換粮站:由兌換粮站設法換成好粮,或按折合率換成他種粮食。
   (二)交加工廠加工:按實際情况决定加工率,呈經批准後加工。
   (三)出售:確定數量議定價格,呈經上級批准後售出,并逐級上報備查。
  第二十條倉庫直屬上級,須隨時派員進行深入檢查。並注意左列要點。
   (一)倉內儲粮是否與賬簿及表報所列相符。
   (二)倉內儲粮有無受潮、發霉、發熱、生蟲、鼠吃、發芽等變質损壞情况。
   (三)倉庫及包裝有無損壞,是否整潔。
   (四)包裝碼垜是否合理。
   (五)倉庫用具設備是否齊備。
   (六)抽查惰形應隨時負責報告,並糾正錯誤及幫助解决技術上之困難。
  第二十一條公粮出入倉庫須接日填報收付日報表(包括日期、品名、摘要、憑單字號、出入倉量結存各項)及按月填報存粮月報表(包括品名、原存、新收、支付、損耗及結存等項)韭將保管情况,發生問題等,按月報告。
   第四章公粮之加工第二十二條公粮加工應以自營工廠為生,如條件困難時,得訂立合同委託公營或私人加工廠域分散加工。
  第二十三條公粮之加工率,以政務院决定的九二米八一麵為標準,其他不同粮種,由各地區擬定呈鞭本部核准。
  第二十四條各公粮倉庫得附設加工工廠,其章程另定之。
   第五章保管人員之教育第二十五條省局以上粮食機構得發行定期或不定期之公粮保管刊物交流經驗。並應舉辦保管人員輪訓班,以提高政治水平與業務水平。
  第二十六條各級公粮倉庫應經常舉行小組研究會、業務檢討會研究討論保管技術,交換經驗。
   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七條公粮保管應建立會議、報告、獎懲及專人負責等制度,其辦法另定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呈奉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核准備案後公佈施行。
  預算總計表式(附表二)註:费用欄內填寫:各項工程建築费,稅雜架木、管理、設計等項。款額如以小米為單位,須註明每斤價額和估價日期。附註欄內填寫各建築單位之數量,及其他各項费用在建築费內所佔之成數(百分比)。
  工料分析表填寫说明:1,工程地點:將擬建基地之地址,依省、市、縣、鎮次序詳細填寫。
  2,建築面積:建築物所佔基地面積按平方公尺填寫(場院等空地不予記入)。
  3,用途:建築物之用途(如辦公室、倉庫、宿舍等)。
  4,工料分析表:A.工程項目欄內依建築次序分項填寫,如:刨槽、打灰土、填土、砌磚等。
   B.數量欄內填寫各項工程之數量。
   C.單位欄內填寫數羹之單位(一般皆按公制)。
   D.簡單做法說明欄內,依次將各項工程之做法及註釋,簡單寫出。
   E.工別及材料欄內,依照各工程項目所需之工料數量及種別分項填寫。
   F.數量共計欄內,係將各項工料數羹上下累積得一總數。
   G.單價欄內,按各工料之單位價格分別填寫。
   H.共價欄內,分別填寫各项工料數量與單價的相乘積。
   I.總計欄內,將工別欄內各項工價(共計價)相加得一工款共計。材料欄内各项材料價相加得一料款共計°填寫實例(附表)監工旬報表式監工日報表式註:本表可按各地工程實況斟酌採用。
   中央人民跤府財政部關於清理糧倉健全公糧支付保管制度的通知 (一九五〇年五月十八日)去年秋徵及糧食調運工作,各地均已大體完成,不久即將開始夏徵。因此各級糧食管理部門,應卽抓緊空隙,進行一次糧食收支與保管上的檢查工作,以便給夏徵入庫打下良好的準備基礎。此項工作,一般可以清倉檢查為中心,結合進行修整糧庫,清理舊糧與健全各種工作制度。並請注意下列兩點:一、澈底清理公糧倉庫之後,請卽根據政務院前颁「關於統一國家公糧收支保管調度的決定」,將中央公糧與縣她方糧分開保管,分別建立中央公糧庫及縣地方公糧庫。各級糧食管理部門,須着手向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取得聯系,解决糧食分管後的倉庫房屋問题,並請嚴格執行政務院决定,儘先照顧中央糧庫的需要。某些特殊地區,如在今年夏徵前中央公糧與縣地方糧分開保管有困難,時間可以適當延緩,但應進行準備工作,爭取條件,至遲於今年秋微時分開保管。凡將中央公糧與縣地方糧合併存放者,請在收支汲糧務费用上嚴格分別立賬,勿使混亂。縣公糧庫工作,可另設專人負責,並建立一定的工作制度,其一切費用,亦由縣地方公糧內開支。
   二、澈底清理公糧倉庫之後,爭取作到今後能夠切實掌握存糧數字。因此,必須嚴格公糧支付制度,一切中央公糧,均應依照規定手續辦理支撥,嚴禁挪用及隨便動支等違法现象。並請各級糧食局、庫認真軌行按期解靴及收支情况報告,以便本部能夠掌握全國國家公糧收支情况。
   以上請,即研究辦理,並請將執行中發生的問題與辦理結果告知本部為盼。
   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關於公糧霉爛、蟲蝕、被盜、失火等損失後處理辦法的决定(一九五〇年三月二十日)查公糧霉爛、蟲蝕、被盜、失火等案件不斷發生,除應設法積極防範外,特將處理辦法規定如下:一、不論霉爛、蟲蝕、貪污、被盜、失火等一經發覺或發生,該肇事糧庫,應卽將情况逐級向上反映,並應迅速將損失數字,或霉濕程度,及肇事原因,詳細備文逐級上報至省(市)人民政府。由省(市)府責成省(市)糧食(供應)局根據報告,澈底查明。在兩萬斤以上者,由省(市)府提出處理意見,報請大行政區財政部(中央直辖省市報中央財政部)核准執行。
  如須緊急處理者,得先執行,補報備案。不足兩萬斤者,由省(市)府决定處理後,報大行政區財政部備案(中央直轄省、市報中央財政部備案)。
   二、霉爛、蟲、濕、失火尚未完全壞燬之糧食,應由該糧食倉庫從速整理,報告上級核准處理。其附近有兌換糧店者,交糧店出售,兌回好糧入庫。無糧店者,可售與私商或項折救災糧,盡量兌換好糧入庫。其差額在抵解時,應分清科目,詳細註明奉上級核准處理之公文字號。其未經核准及未曾逐級上報省(市)人民政府有案者,均不准報銷。
   三、凡核准出售壞糧所得之現款,應立卽解入當地金庫折米註賬抵解,不得留作他用。
   四、各大行政區財政部,應責成糧食菅理局對於糧食損失按季向中央財政部綜合彙報,並敘明防止措施情况,其情節重大者得隨時專案報告。
   五、損失數字過多,情况嚴重者,調查處理時,應會同監察部門,共商進行。
   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税務總局頒佈各級税務機關檢查工作規則(草案試行)(一九五〇年四月十二日)第一條本規則依據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全國各級税務機關暫行組織規程制定之。
  第二條稅務總局及所屬各局檢查人員,在局長意圖下,得檢查各級稅務及專賣機構與納稅人。檢查事项勤左:
  1.對税收政策法令執行的檢查。
  2.對徵收方法執行的檢查。
  3.對稅收任務完成情形的檢查。
  4.對稅源調查和控制工作的檢查。
  5.對專賣事業的檢查。
  6對納税義務人違章案伴查緝處理的檢查。
  7.對機構設置及人事調配和教育的檢查。
  8.對收支報解款项及票證的檢查。
  9.對請示鞭告制度的檢查。
  10對人民申訴與檢舉案件處理的檢查。
  11對稅務及專賣人員,違法瀆職,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檢查。
  12對所屬下級檢查人员履行以上職責的檢查。
  13其它臨時指定事件的檢查。
  第三條各級检查人員為完成檢查任務,得行使左列職權。
  1.檢查或調閱被檢查部門之有關文件檔案、工作計劃、工作報告、賬簿、表册、款項單據等一切馮心證,并得查點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及各項實物。
  2.得指定被檢查部門依照規定格式,填造報告書、說明書、并解答所提問題。
  3.得指定被檢查部門及提請有關機關、團體、企業、商號、專門人員等協助搜集有關資料與憑證。
  4.對違反政策法令及擅自動用稅款物資等情事,得予以臨時必須遵守的指示,并須向總局或各該上級領導提出改進建議與處理意見。
  5.對竊取國家资財或破壞税收政策法令及嚴重贪污舞弊等情事,得憑身份證明提出及時適當之措施(如要求公安或司法部門等協助進行)并向有關主管或上級領導提出對該違法失職者及時處理之意見。
  第四條各級税務機關,得按需要,向各地機關、團體、學校、報社、公私企業、工商界聘請通訊檢查員,務助工作之進行。聘請辦法另訂之。
  第五條各級檢查人員,必須具備認真負責、公正無私、熟悉政策、精通業務、善於發現和分析問題、冷靜虛心、實事求是的工作態度和作風。痴有貪汚腐化,違法失職等情事,應受加倍的紀律處分。
  第六條各級檢查人員,對申訴或檢舉案件,及所咨詢之任何公務人員與羣衆,有代為保守祕密之责,一切有關材料文件 ,均不得隨意洩漏。
  第七條各級檢查人員,於每次執行任務終了時,應將檢查結果,向上級及被檢查單位做口頭或書面報告,并由檢查人员與被檢查單位負責人共同署名蓋章。如被檢查單位或本人有不同意見時,得將不同意見一併報告上級局處理。
   上述撿查事项,如有保密必要,得不通過被檢查者,專案密輾。
  第八條各級檢壺部門,應於每季度終了總結檢查工作,并擬玎下季度工作計劃。年度終了時,應總結-年工作,并擬訂下年度工作計劃。
   前項工作總結與計劃,應逐級上鞭查核。
  第九條本規則自颁發之日施行。
   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稅務總局頒佈各級税務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辦法(一九五〇年三月十六日)第一條為貫澈稅收政策,提高工作效率,發揚並整肅革命的財政紀律,養成稅務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稅工人員)忠誡樸實廉潔勤能為人民服務的優良作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所屬各級稅工人員之獎懲事宜,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行之。
  第三條稅工人員之獎懲,於每年一、七月份,各作定期評定一次,其有臨時發生之應行獎懲事項得隨時决定行之。
  第四條税工人員之獎懲辦法分別如左:甲獎勵一、表揚二、記功(三次折記一大功)三、記大功(大功三次者提升)四、升級五、除上述獎勵外,並得予以物質獎勵(物質以積累之罰金提成為主要來源)乙懲戒一、批評二、警告三、記過(三次折記一大過)四、記大過(大過二次者降級三次者撤職)五、降級(降級二次者撤職)六、撤職有涉及犯罪範圍者,送人民法院處理。
   關於甲乙兩項之功遇,得互相抵銷。
  第五條税工人員有左列成績之一者,得酌量情况,分別予以第四條甲項各款之獎勵。
   一、能正確貫澈稅收政策法令,並組織其實現者。
   二、能堅决執行命令,堅持制度,足資楷模者。
   三、對改進稅收,積極建議,經採納實行有效者。
   四、對工作計劃週密,並有新的創造或貢獻提高工作效能,按期完成或超過任務者。
   五、對工作積極,細心研究,精通業務,能及特總結經驗,改進税務工作者。
   六、經濟觀點正確,廉潔自矢,與發現別人贪污腐化,而能及時報告糾正其錯誤者。
   七、對政治業務文化,深入研究學習,並能推動和幫助別人進步者。
   八、生活樸實,愛惜公款公物,並能發揮責任心,糾正個人之侈靡浪费者。
  第六條稅工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酌量輕重,分別予以第四條乙項各款之懲戒。
   一、玩忽政策與命今,或執行不力,表現無組織無紀律現象者。
   二、對工作計劃不深入研究,減低工作效率,不能如期完成任務者。
   三、不經鞭告請示,擅自變動法令措施,致税收政策受到不良影響者。
   四、對税收政策漠不關心,表現敷衍塞責者。
   五、工作消極,破壞制度,使稅務工作受到損失者。
   六、不能堅持工作、瀆職亂紀,喪失税工人員之信用者。
   七、思想麻痺,工作鬆懈,致工作受得不應有之损失者。
   八、對政治業務文化不研究學習,或影響別人進步者。
   九、經濟觀點不正確,生活腐化、浪费公款公物者。
   十、挪用公款或無故遺失公款印章票證者。
   十一、舞弊贪污,或盜用印章票證者。
  第七條各級稅局(所不設)為執行税工人員之獎懲,得組織評議委員會,進行定期評定。
  第八條前條評議委員會設委員三人至七人,除本機關領導人及人事主管人為當然委員外,馀由本機關全體工作人員推選 ,其詳細組織辦法另行規定。
  第九條各級税局之檢查人员,於執行任務時,發現有關獎懲事項,得依據本辦法第三、四、五、六各條之規定,提出處理意見,交由本派出機關負責人核定執行。
   前項獎懲事项執行完畢後,除撤職查辦,或送人民法院處理者外,其餘獎懲,該管評議委員會,於定期評定時,仍應彙總折抵計算。
  第十條稅工人員在受記過以上之懲戒後,非有特殊表現,經所在機關考查,認為能功過相抵或撤銷其懲戒者,不得升用。
  第十一條税工人員對所受之獎懲,認為有不當情事時,得超級提出復查意見,接受意見機關,於真像查明後,得變更其獎懲。
  第十二條税工人員升級與降級撤職之獎懲决定權,以屬於其任免機關為原則,但有特殊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稅工人員如有調動時,其獎懲評定表應轉交新到機關存查。
  第十四條各級稅局負責人,每三個月底(一、四、七、十月)向直屬上級局報告幹部工作情况一次(税務所按月報告縣局 )以供參考。
  第十五條各級稅局税工人員的獎懲惰形,應由執行獎懲機關於定期評定後,加以總結,逐級上報查核。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呈經中央財政部挺准之目施行,修改時同。
   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處理廢品廢料辦法的通知(一九五〇年五月十八日)自政務院「關於倉庫物資清理調配的决定」公佈以來,各地區各部門在清理倉庫中發現積壓未處理的廢品廢料很多,其中有價值可資利用者不少,急需規定統一處理辦法,為此特規定:一、各地區各部門所接管之舊存廢品廢料一律上交作為國家財政收入(以清庫中查出之數字為準,不依舊有接菅清册之數字)。
   二、自六月一日起各生產單位在生產遇程中產生之廢品廢料均應計價從生產成本中核減,并自行處理,以維持週轉,其有困難不能處理者應逐級上報,非經本委批准,不得將有價值之廢品廢料視為無價財產積壓,以求成本核算合理。
   三、接管後至六月一日前生產中之廢品廢料已計入成本者,可自行處理不交财政,未曾計入成本者,應上交財政,其處理辦法按第五項辦理。
   四、非生產部門及建築工程所有之廢品廢料,應於報廢特將殘餘價值上報財政收入,積存之廢品廢料,應在此次清理時上交。
   五、上述各项應交財政收入之廢品廢料,其處理權限規定如此:(甲)大宗的可為工業部門利用者(如廢鋼鐵)報全國倉庫物資清理調配委員會調配之,各部門不得自行變賣、轉讓或交換。
   (乙)不能為工業利用之廢品廢料,而可以出售換回現金收入者,其中大宗的整批的交中央財政部接收出售,零星的複雜的由各部門經中央財政部同意,自行出售,價款交中央財政部(各大行政區財政部經商請中財部同意彼,可代中财部處理之。
   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公佈保障發明權與專利權暫行條例 (一九五零年八月十一日政務院第四十五次政務會議批准)第一條為鼓勵國民對生產科學之研究,促進國家經濟建設之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無論集體或個人,在生產上有所發明者,均應呈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並得依其自願申請發明權或專利權。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之發明係指在生產上創造新的生產方法,確能提高生產效能,或產製新的生產品,確能增加使用價值者。
   前項發明並以能直接在工業製造或農業生產中實現者為限。
   醫療方法及與生產無直接關係的學術發明的保障辦法另訂之。
  第四條發明者申請發明權或專利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定合格後發給發明證書或專利證書保障之。
   前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中央技術管理局。
  第五條根據本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對於以化學方法獲得之一切物質,不給予發明證書或專利證書,但對製造此種场質的新方法給予之。
  第六條發明權人,除其發明之探用與處理權屬於國家外,享有下列各種權利:(一)根據國家規定之獎勵辦法,领受獎金、獎章、獎狀、動章或榮譽學位;其辦法另訂之;(二)得將發明權作為遺產,繼承此項遺產者,得领取獎金;(三)根據發明人之要求,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批准後,得於發明物上冠以本人姓名或其他特殊名稱。
  第七條專利權人享有下列各種權利:(一)得以自己資本或集股經營企業,運用其發明從事生產;(二)將專利權轉讓他人或對任何機關與個人發給探用發明許可證,取得報酬,其條件由專利權人與採用人以契約規定之。
   (三)非得專利權人許可,他人不得採用其發明;違犯者應依法賠償專利權人之捐失;(四)得將專利權作為遗產,繼承此项遗產者,享有同樣權利;(五)在專利期限內,專利權人(包括其繼承人,下同)如未轉讓其權利,亦未發出採用發明許可證時,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將專利權改為發明權。
  第八條發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僅給子發明證書,不給予專利證書:(一)有關國防機密、軍事技術或軍事製造工業之發明;(二)關係大多數人民福利有迅速推廣之必要者,如醫藥品及農牧業品種等之發明;(三)發明者在國家工廠、礦場、科學研究所、技術局、實驗窒或其他研究機關工作並在其本身職務範圍內所完成的發明;(四)發明者受國家機關、企業、社會團體委託並領取報酬所完成的發明。
  第九條發明權與專利權之有效期限為三年至十五年,由中央主管機關在發給證書中確定之。
  第十條專利權人應遵守下列規定:(一)專利權為共有時,非得各共有人同意,不得單獨行使;(二)專利權之轉讓與採用發明許可證之發給,於須靴經中央主管機關拟准。
  第十一條專利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消其權利,追繳其專利證書;(一)專利期限內,未經核准私售專利權於國外者;(二)领取專利證書已滿二年,未經呈准延期,而不行使其專利權實行製造者;(三)專利期限內無故停止製造滿二年,未經報請核准者。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負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一)有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情事者;(二)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將發明公佈於國外者;(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不公佈之發明,發明者本人或他人洩露此項秘密者,(四)剽竊他人之發明,或在發明未公佈前洩露他人之秘密者;(五)擅自使用屬於國家抹用與處理之發明權者。
  第十三條在發明者提出申請以前,已採用該發明或已作採用之一切必要準備者,有繼續採用或優先採用該發明之權。
  第十四條已給子專利證書的發明,中央主管機關如認為有歸國家探用與處理之必要時,得與專利權人協商,請其讓與專利權,協商不能獲致協議時,政務院得作最後决定,改給專利權人以發明權,並規定發給獎金數額。
  第十五條發明者應積極協助其發明之竇施及繼續改進的工作。
  第十六條申請發明權者,如該項發明不為政府所採用,得再行申請專利權,或逕由中央主管機關給予專利權。
   已發給發明證書的發明,如政府不需採用,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改給專利證書。
  第十七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已有具體訐劃和圖樣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為確有價值並有成功希望者,得指定有關企業或研究實驗機關給與研究實驗之方便,並酌量給予以物資的補助。
  第十八條居住中國之外國人得依據本條例申請發明權或專利權。
  第十九條申請發明權、專利權友其處理程序如下:(一)由發明者填具申請書,附詳細計劃、圖樣、說明書及其他足以充分證明其成效之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申請書十日內對申請人為接受申請之通知,除特殊發明須經較長時期研究審查者外,並於三個月內審查完畢通知申請人。
   (二)中央主管機關認為资料不足時,得向發明者要求補充其資料,所有審查的資料,應予保守祕密。
   (三)審查合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無人提出異議時,卽為審查確定。但有關軍事祕密的發明,不予公告。
   (四)審查確定後,卽發給發明證書或專利證書;發明權或專利權期限由發給證明之日起計算。
   (五)審查不合格時,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申請人審查書,詳細說明理由,申請人有權要求了解據以作出審查結論的一切资料。
   (六)經審查不合格者,得於審查書送達之四十五日內,詳申理由,報請再審查,如對再審查的决定仍有不服,得於九十日內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發明證書及專利證書之期滿失效或因其他原因撤銷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一條兩人以上共同作成之發明,其發明權或專利權為共有;共有權之分配比例,由共有人協議定之。如不得協議時 ,得提供各個人對該項發明所貢獻之材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裁定之。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報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公佈實行,其施行細則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另定之。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獎勵有關生產的發明、技術改進及合理化建議的决定 (一九五〇年八月十一日政務院第四十五次政務會議通過)為了促進生產事業之恢復與發展,必須鼓勵工人、技術人員和職員以及一切從事有關生產的科學與技術研究工作者的積極性與創造性,使能充分發揮其知識、經驗與智慧,致力於發展、技術改進及合理化建議的工作,這對國家經濟建設事業有頭等重大的意義。過去各種企業的職工曾經作過許多有關生產的發明、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但有些主管機關對此項重大工作未能予以應有的注意,或未給以合理的獎勵和報酬,致使廣大工人、技術人員、職員以及一切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工作者對發明、技術改進及合理化建議的積極性沒有得到應有的鼓勵,這無疑是國家經濟建設事業的損失。為了有組織有領導地鼓勵發明、技術改進及合理化建議,並保障發明者、改進技術者和合理化建議者的權益,特作下列决定:(一)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統一管理全國有關生產的發明、技術改進或合理化建議事宜,並進行下列各項工作:甲、指導各經濟部門進行有關生產的發明、技術改進及合理化建議之趼究、實驗及推廣工作;乙、審查、鑑定各種有關生產的發明、技術改進及合理化建議;丙、核定發明權或專利權,並發給發明證書、專利證書、獎金、獎狀及其他各種獎勵。
   (二)各經濟部門均應指定專人或適當的行政機構指導所屬企業充分鼓勵協助有關生產的發明、技術改進及合理化建議事宜,並負責對於意義重大且有實現可能的發明、技術改進及合理化建議,組織研究與實驗;對竇驗成功者負責推廣,並報告上級。
   (三)規模較大的公營企業主管人應指定本企業適當的專門機構軌行下列任務:甲、審查本企業中工人、技術人員和職員之發明、技術改進及合理化建議的計劃,幫助其制定實驗計劃,給以實驗的便利,韭指導其實驗;在本企業中無法實驗者,應報告上級主管機關;乙、對從事於發明、技術改進與合理化建議之研究工作者,在進行研究與實驗期間所發給的每日工資,不得低於其過去
  三個月間所得每日平均工資;丙、對實驗成功之發明、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制定具體推行辦法負責推行,並將有重大意義之發明、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報告上級;丁、核定對已採用之每件發明、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之獎勵,提請主管人批准發給之;已報告上級機關者?其獎勵由上級機關决定之。
   (四)規模較大的私營企業之經理或廠長應負責指導本企業中工人、技術人員、職員從事於發明、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的研究,並予以研究、實驗的便利;保證對於已探用的發明、改進及建議給予及時的、合理的獎勵;其有重大意義的發明、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五)在鼓勵、榜助工作積極展開的時候,須注意防制一種傾向,卽不經過仔細的研究和應有的實驗過程而贸然從事試製,以致浪费國家的財物。
   (六)執行本决定所需並應由國家支付的研究费、實驗费及獎金,准予編列預算或在預備費內開支。
   (七)由政務院财政經濟委員會擬定有關主產的發明、技術改進及合理化建議的獎勵暫行條例及保障發明權與專利權暫行條例,堤交政務院批准公佈實行。
   (八)對於與生產無直接關係的科學發明、醫療方法的發明,以及著作權的保障,由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员會另擬辦法、條例、提交政務院批准公佈實行。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向中央直屬各工業部門索取資料的規定的通令 (一九五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財經機關、羣衆團體常常向各工業部門所屬廠、礦直接索取各種業務材料,或要求暸解全面生產情况;各個廠礦如果完全做到,必然有礙國家生產建設的保密工作,且增加各廠礦行政上應付的困難。
  為此,對於各部門、機關、團體由於工作需要,向廠礦索取業務材料,情况報告的事項,特作如下規定:一、直屬中央人民政府各工業部門领導的各廠礦,只應向其各主管部報送業務材料,不應向其他機關報送此類材料,其他機關亦無權要求上述廠礦定期或不定期報送業務材料及填造調查表格;二、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鬥及各級地方政府、工會等單位,由於工作上需要,必須獲得第一條所列各廠礦之業務材料者,均應向各該廠礦的主管部接洽,由各主管部决定供給或由其指定之廠礦供給;三、由中央人民政府委託各大行政區及各省、市暫時代管的中央各工業部門之廠礦,或受各大行政區及各省、市監督與指導的上述各廠礦,只應向直接領挲或指導、監督其工作的大行政區及各省、市主菅部鬥及中央各主管部報送其業務材料,不應向其他機關報送此類材料,其他機關亦無權直接要求上述廠礦定期或不定期報送其業務材料及填造調查表格;四、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工會等單位由於工作上需要,必須獲得第三條所列各廠礦之業務材料者,除直屬中央人民政府各工業部門領導之廠礦,應按第二條辦理外,均應向直接领導該廠礦之大行政區或省、市主管部門接洽,由該主管部門决定供給或由其指定九廠礦供給,五、凡獲得上述各廠礦之業務材料的單位,對於此種材料負有保密的責任。
   以上各項規定,希卽遵照執行!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召開全國戰鬥英雄代表會議和全國工農兵勞動模範代表會議的决定(一九五〇年七月廿一日政務院第四十二次政務會議通過)一、在毛主席英明領導下,人民解放軍的英勇善戰,廣大羣衆的熱烈支援,全國人民的偉大團結,使解放戰爭和人民革命取得了全國範圍的偉大勝利,使大規模的恢復經濟的建設工作業已開始。為了表揚部隊中的戰鬥英雄,表揚工人、農民及士兵中的勞動模範;爲了鼓勵前綫部隊澈底殲滅殘餘匪幫和為減輕人民負担,開展生產運動;為了鼓勵全國工人發揚新的勞動態度,克服困難,提高勞動生產率;為了鼓勵全國農民實行生產互助,改進技術,深耕細作,增加農業生產,擴大耕地面積;為了鼓勵全國人民共同效力於解放全部國土,發展生產,繁榮經濟,建設新中國的偉大事業,特决定於一九五〇年九月
  二十五日,在首都同時召開全國戰鬥英雄代表會議與工農兵勞動模範代表會議。
   二、出席會議的戰鬥英雄代表,應包括各種兵種及民兵中的英雄模範人物與模範單位的代表,勞動模範代表應以生產模範為主,並包括支援前綫,恢復交通、護廠鬥爭、興修水利、護堤搶險、植樹造林等的個人模範與模範單位的代表。
   三、勞動模範代表在工業方面應包括在公營、私營企業提高和改進生產中確有重大貢獻的模範的工人、工程人員、管理人員、職員、醫務人員及工會工作人員等的代表;在農業方面應包括提高和發展農業生產方面有顯著成績的模範的農民、農林水利工程人員及農林水利事業的組織者的代表;在部隊中應包括開荒生產、築路修堤等各項丢作中有特殊成績的指揮員和戰鬥員的代表。
   四、出席會議的戰鬥英雄代表名額,規定為三百五十人,由部隊中及各地區民兵中選出,工農兵勞動模範代表名額,規定為四百六十人,由工廠、農村及部隊中的勞動模範代表參加,以地區或城市為單位推選之。
   五、各部隊、地區和城市在推選戰鬥英雄代表或勞動模範代表時,應採取高度的嚴肅性,必須推選對於革命戰爭或生產事業確有重大貢獻且為羣衆所公認和擁護者為代表。如無足夠的適當人選時,可由部隊或工農羣衆團體選派列席代表補充之。
   六、凡參加會議的戰鬥英雄代表與工農兵勞動模範代表,將分別拾以榮譽的與扬質的獎勵,具醴辦法另訂之。
   七、全體戰鬥英雄代表與工農兵勞動模範代表均參加國慶日慶祝典禮。
   八、戰鬥英雄代表會議,由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負責籌備;工農兵勞動模範代表會議,由本院指定若干人組織全國工農兵勞動模範代表會議籌備委員會,負責籌備。
   中華全國總工會發佈女工委員會組織條例(一九五〇年九月十四日)一、女工委員會的任務,是在工會基層委員會領導下,檢查、督促工會各個委員會,是否注意女工工作,和女工的特殊利益;同時發動、教育女工積極參加生產競赛,參加文化和技術學習,研究解决女工的切身困難:鼓勵、督促女工在工會一切活動中,發揮積極作用。
   二、在有女會員五十名以上之工會基層委員會下,設女工委员會;五十名以下者設女工委員。
   女工委員會,由工會基層委員會,在女職工大會,或女職工代表會議,選出委員三人至十五人組成。女工委員會主任,由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委員兼任,必要時得設副主任一人至二人。
   三、女工委员會的具體工作:(一)發動與組織女工參加生產競赛,並深入女工羣衆了解、研究和關心她們在生產和生活中的具體顧慮和因難,及時反映和推動有關方面,加以適當解决,以保證生產訏劃的完成。
   (二)監督行政方面或資方,對於勞動保護、勞動保險條例及勞動立法有關女工待遇規定的執行,並對保護女工的特殊利益,提出具體意見。
   (三)協助行政方面或资方舉辦托兒所,經常指導與監督其工作。幫助教育保育員,召開媽媽會議,聽取母親對托兒所的反映和建議,及時改進其工作。
   (四)經常組織醫生及醫務人員,向女職工講解有關婦嬰衛生的常識。
   (五)結合女職工羣衆先前發生的具體問題,講解有關婦女的法令和政策。
   (六)宣傳、動員女職工參加各種識字班、訓練班、業餘學校及生產投術學習、和俱樂部組織的各種文化、藝術小組。協助文教委員會,丁解和消除女職工在學習中的思想顧慮及困難。
   (七)關心和發现女工中之積極分予,並楠助工會基層委員會,有計劃的培養和提拔女工幹部。
   (八)女工較多的工廠,在女工委員會的领導下,得定期召集車間女工委員的會議,有必要時,並可召集女工代表會議,以及各種有關的專門會議。
   四、工作制度:(一)女工委員會每月製定工作計劃,交工會基層委員會批准執行。
   (二)女工委員會會議,每月召集一决,並向工會基層委員會和女工代表會議,彙報工作,總結經驗。
   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關於工會事業費補助辦法的通知(一九五〇年七月十二日)中央各機關、全國總工會、各大行政區、中央直屬五省二市:茲規定各級工會事業費補助辦法如左:
  一、各級工會團體之業務活動费(會議费、訓練费、宣傳费、印刷費等),除由會费自行解决者外;須由政府補助者,其補助標準及領報手續,按本辦法辦理之。
  二、會議费:縣以上工會召開全區性的代表會議,及勞動英雄或模範工作者代表會議時,按下列標準開支:
  1.會議公雜费及伙食费標準,與同級政府之擴大幹部會議標準同。但參加會議之供給制工作人員,必須按原機關所發之伙食標準繳納飯費,工資制工作人員及公營,公私合營或私營企業之職工,按同地區供給制人員之大灶規定(每日二 ·五斤米)繳納飯費,如所繳飯费不夠伙食標準時,由召集會議機關,編製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鬥核准補助之。
  2.工資旅费:參加會議之職工,原係工資制者,其開會期間之工資,應照發,領發辦法如下:(1)私營工廠職工被選參加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工人代表會與專門性的工作會議、及勞動英雄、模範工作者等會議時,其工資旅费均由政府發給。
   發給工資旅费之日數:工資按會議日期及往返途中日期合計發給;旅费(旅途食宿费及車馬费)按往返在途日期訐算發給。
   發給工資旅費之款額:工資按在廠原工資計算,如原係計件工資者,按上月每日平均所得數計算。旅费按參加會議之公營工廠職工同樣數目發給,如無公營工廠職工參加時,其食宿费每人每日按小米八斤,車馬费按實際需要發給(參照供給制幹部之規定)。
   領發手續:由廠赴會之旅費,由當地縣政府或市政府發給;並取據在臨時费項下報銷。工資及回程旅费,由召集會議之機關列入會議費預算,經審核預算機關批准後開支,並取據報銷。
   (2)國營或公私合營工廠職工參加會議者,其工資旅費均由原工廠開攴。
  三、凡職上參加團體工作脫離生產岗位時,仍以原工資待遇:
  1.國營、私營或公私合營工廠職工,被選為各羣衆團體委員,或因工作需要而參加各團體或機關工作,除自願改為供給制者外,均應給以原有工資待遇;但由國外調來者,得按當地工資情况及個人技術等級重新規定其工資。
  2.上述職工參加工會基層委員會工作者,其工資由該委員會支付,參加各地區各省市工會工作者,其工資由政務院批准的各團體編制名額內開支。
  四、職工調訓期間待遇辦法:
  1.國營、公私合營工廠之工資制職工,被調至中共黨校、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團校、職工幹部學校學習時,其赴校旅费與學習期間之工資,由原廠支付。其返廠旅费,由學校編製預算,經當地政府審核批准開支。
  2.私營工廠之職工,遇有上述學習情形時,其工資旅費由召集之學校編製预算,經當地政府審核批准報支。
  3.職工受訓期間,學校只供給住宿及公雜講義费用,其餘一切個人生活费用概歸自備。
  五、上述之工會事業補助费(會議、訓練、宣傳、印刷費)除自籌解决者外,凡須政府補助者,應將其會费收入及業務活動之各項開支,詳列預算送同級政府之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領發之。此項補助開支,訓練费由各大行政區按原分配百分之五的訓練名额內開支(中央直轄畜市由中央開支),其不足之數,及其餘會議、宣傳、印刷各項補助费,均由各大行政區之行政預備费项下開支(中央直屬省市由各省市羣衆團體補助費項下開支)。
   特此通知。
   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各省、市人民政府勞動局與當地國營企業工作關係的决定(一九五〇年七月二十四日)勞動局與國營企業的關係,過去缺乏明確規定,致使彼此工作關係不夠密切,並影響勞動法令進一步贯澈執行。茲為明確各地勞動局與當地國營企業的工作關係起见,特作痴下之規定:一、各地國營企業,不論屬中央、大行政區、省市政府、軍事系統及團體、學校之機關生產事業,應一律遵守並執行中央及當地政府頒佈的各项勞動法令,及當地勞動局根據這些法今發佈的施行細則、决定、規章。如當地颁佈之法令、規章等與企業上級领導機關之規定有所矛盾,該企業執行有困難時,應通知當地勞動局,並會商請示上級領導機關,共同解决。
   二、省、市勞動局有權監督、檢查國營企業內有關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工資待遇、童工女工、僱用解僱、集體合同、文化教育等勞動政策、法今之執行;各地國瑩企業行政方面,有供給上項有關材料並按規定報告的義務。對勞動局派往持有正式證明文件之檢查工作人員,不得拒絕。勞動局檢查人員應遵守該企業保密制度。
   三、勞動局根據檢查結果,有向該國營企業建議改進之權;企業行政方面應尊重其建議,能執行者卽應執行,不能執行者亦應予以解釋,如雙方有爭執時,則應會同報告上級解决。
   以上决定,希各國營企業行政方面與各級勞動行政機構切實執行。
   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頒佈市勞動介紹所組織通則(一九五〇年五月十八日)第一條各市勞動局為辦理失業職工的登記及職業介紹事宜,應設置勞動介紹所;各大城市有必要時,得在適當市區設立勞動介紹分所。
  第二條勞動介紹所的主要任務如左:甲、登記、統訐失業職工;乙、調查公、私營企業需要勞動力的情况;丙、籌劃介紹職工就業事宜。
  第三條勞動介紹所設所長一人,在勞動局領導下,執行業務,副所長一人,協助所長執行職務。
  第四條勞動介紹所得視實際工作需要,設立下列各股(大城市得設科),分掌業務。其編制人數由各市勞動局根據工作繁簡 ,自行擬定,經各該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甲、登記股:掌管失業職工的登記、統計等事宜;乙、介紹股:掌管瞭解各方面需要勞動力的情况,辦理介紹職業,並審查各工廠企業招僱職工所擬的勞動契約草案等事宜;丙、教育組織股:掌管失業職工的文化教育和組織事宜。
  第五條勞動介紹所應粮據當地實際情况,有步驟、有重點地進行工作。首先登記失業技術員工,其次登記失業的產業工人 ,最後登記其他一般失業職工。
  第六條勞動介紹所每月須將職工失業、就業情形,彙編報告,逐級呈報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
  第七條各市勞動局得依據本通則及當地實際情况,擬定勞動介紹所辦事細則分呈大行政區勞動部暨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備案。
  第八條本通則經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介佈施行。
   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公佈市勞動爭議仲栽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九五〇年六月十六日)第一條本規則依據本部頒佈之省、市勞動局暫行組織通則第五條制定之。
  第二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栽委員會)由勞動局局長或副局長、市工商行政機關代表、市總工會代表、市工商業聯合會代表組織之。必要時可由勞動局臨時聘詩與爭議有關團體代表出席參加。
  第三條仲裁委員會以勞動局長或副局長為主席。
  第四條仲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勞動局有關部鬥辦理之。
  第五條仲裁委員會得因需要,聘請專家列席會議,以便咨詢。
  第六條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時,凡持有機關、團體介紹信之代表或個人及新聞記者,經仲裁委員會主席之核准,可列席旁聽。旁聽規則由各地勞動局擬訂之。
  第七條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件,分為下列兩種:一、勞動局調解科提請仲裁的案件。
   二、勞動爭議的任何一方申請仲裁的案件。
  第八條蒡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書,其內容應記明左列事項:一、爭議當事人之姓名、職業、住址、商號或廠號。如為團體時,則為團體名稱及其所在地。
   二、爭議事由。
   三、調解經過。
   四、爭議要點及未能調解成功之原因。
  第九條仲裁决定後,應寫成仲裁决定書,經勞動局長抽准,通知爭議雙方當事人執行,必要時並得公佈之。爭議當事人任何一方在接到仲裁决定書後,如對仲裁不服,須於五日内通知勞動局,並呈訴法院處理。否則仲裁决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如爭議一方或雙方不執行,勞動局卽按達法事件移送法院法辦。
  第十條本規則自公佈日起施行。以前各地公佈之仲栽委員會組織規則與本規則條文抵觸者均無效。
   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頒佈失業技術員工登記介紹辦法(一九五〇年五月十八日)第一條為協助失業枝術員工就業,在生產建設上發揮其技能起見,特製定失業技術員工登記介紹辦法。
  第二條失業技術員工的登記及介紹就業事宜,由各市勞動介紹所主持、工會組織協助辦理之。
  第三條登記範圍暫定為下列各項:甲、凡對礦業、冶鍊、機器、電力、化學、紡織、印染、食品、土木工程、農林、水利、造船、交通運輸、醫藥 、統計等方面,曾在專門學校畢業,或從事實際工作具有熟練的技術與相當經驗的失業技術人员,及曾在工廠工作有三年工齡以上的技術工人(包括期满學徒在內),均可依照登記手續向勞動介紹所辦理登記;乙、上列技術員工,现在從事其他職務,不能發揮其專長技能者,亦得進行登記;丙、甲、乙项所列技術員工、如為榮譽軍人或退伍軍人,有優先登記及優先就業權;如因殘廢、年老退休、疾病體弱、喪失工作能力者,不在本辦法登記之內。
  第四條失業技術員工登記手續如下:甲、繳驗畢業證書或服務機關證明文件,並須有當地政府、工會或在職員工二人的證明;乙、填寫失業技術員工申請登記表;丙、由劳動介紹所發給登記證。
  第五條偽造證什、虛報技術者,一經查出,卽取消其登記並公佈之。
  第六條凡登記合格的失業技術員工,一俟有就業機會,卽由勞動介紹所介紹之。如介紹適合於其技能的工作而無故拒絕者,勞動介紹所得作適當之處理。
  第七條凡登記合格的失業技術員工自行就業者,須向勞動介紹所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條凡公、私企業添僱技術員工時,可申請勞動介紹所介紹;其自行僱用者,須向勞動介紹所備案。
  第九條關於失業技術員工的介紹程序,規定如下:甲、公、私企業需要僱用技術員工時,應儘先錄用本地失業者。總、分廠技術員工的互相調劑,不在此限;乙、省、市範圉內失業拔術員工的介紹與調配,由省、市勞動局辦理之;丙、大行政區內失業技術員工的介紹與調配,由大行政區勞動部辦理之;丁、各大行政區之間,失業技術員工的介紹與調配,由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辦理之。
  第十條經勞動介紹所介紹就業的員工,得有較短的試用期,但至多不得超過一個月,如在試用期內發现不符原來登記技術條件,可以退回解職,除發給試用期內相當其工作的工資外,並須同時通扣原勞動介紹所。
  第十一條招僱技術員工時,招僱者須擬定與被招僱者訂立的勞動契約草案,將就業後的工資待遇等項明確規定,如係招往外地工作者,並須將來往路费、安家費加以規定,經勞動介紹所審查提請勞動局批准後,方可招僱。
  第十二條各市勞動介紹所每月應將失業技術員工的登記、介紹、調配、就業情形,彙編報告,由勞動局逐級呈報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
  第十三條本辦法經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公佈施行。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佈鐵路留用土地辦法(一九五〇年六月廿四日)第一條鐵路路基高度在三公尺以內者;雙軌綫自綫路中心起,兩旁各留地三十公尺;單軌綫自軌道中心起,兩旁各留地二十公尺;鐵路大橋頭兩旁各留地六十公尺。
   特殊地形之橋頭及路基,與路基高度超過三公尺者,按實際需要增加用地。
  第二條原有鐵路路基地產未經破毀有案可稽者,仍照原舊地界留除,不適前條之規定。
  第三條土改時誤將沿繞鐵路有案有圖可考之土地分配者,由地方政府以公地或其他土地交換,將鐵路土地交還。
  第四條被毀綫路在末修復前,及已測定尚未敷軌之綫路在敷綫前,其土地均應照原界保留。但在不損害原有工程範圍內,可由地方政府利用生產,鐵路使用時,再行收回。鐵路决定使用該地時,應儘可能於播種前通知收回;如已播種,因使用急迫收回時,視耕種者之生活狀况,有補助必要者,得酌予補助之。
  第五條鐵路原有之站、段、場(包括農場、淋場、牧場等)、廠、所等用地,仍照原界予以保留。
  第六條鐵路因建築關係,原有土地不敷應用或有新設施需要土地時,由路局通過地方政府收買或徵購之。
  第七條本辦法公佈後,前華北人民政府規定之公路鐵路留用土地辦法內關於鐵路用地部份,應卽作廢。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鐵路留用土地辦法的幾點解釋(一九五〇年九月十六日令發)一、原辦法第一條規定之鐵路兩旁留地尺度,係指新修鐵路而言,此項鐵路需要之土地,應按原辦法第六條之規定,由路局通過地方政府收買或徴購之。關於正在進行土地改革之地區,依照土地改革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鐵路兩旁護路佔用的土地,不得分配,且原亦無發給地價之對象。至已劃定綫路,應行保留之土地,如係地主所有者,可不發地價,富農所有者,照土地改革法第六條辦理,中農貧農所有者,應發給地價。
   二、東北鐵路既已遵照前東北行政委員會一九四八年通令之規定,幾乎全數整理完竣,自可以現有地界作為原舊地界,按辦法第二條之規定留除。
   三、上海路局現轄已通車及未通車之已測定綫路,可照原界保留,如係新測綫路,其尺度應照新辦法辦理。至於地價問題,凡接收國民黨政府時期之路基地產,經過徵用程序有案可稽者,一般地不予補發地價,對確實貧困之原所有權人,可酌情補助:其未辦徵用程序及新佔用者在未進行土改以前,應照原辦法第六條由路局通過地方政府收買或徵媾之。
   四、第六條所定收賣或徵購之土地,在未進行土改以前與已實行土改以後,一律適用。徵用公地,無須發價,如所徵土地係土地改革法第三條但書內學校、孤兒院、養老院、醫院幼依靠該土地收入維持費用者,應通過地方政府發給地價。
   五、中央公佈之鐵路留用土地辦法,已通令全國實行,東北行政委员會前所訂之辦法,應卽作廢。又太原鐵路局已按前華北人民政府規定之辦法辦理者,應認為有效,痴有窒礙,可將具體情况呈報核辦。
   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統一航務港務管理的指示(一九五〇年七月廿六日)從一年來航務港務管理情况和經驗證明:為加強航務及港務工作的管理,以便利航運,促進貨物交流並加强港區治安起見,亟需制定統一航務及港務管理的各項章則、法規和制度,並建立統一的航務港務管理機關。為此,特作以下决定:(甲)建立統一航務及港務管理機耩——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航務總局及各地港務局,並逐步頒佈統一管理航務及港務的章則、法規、制度。
   (一)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應卽着手搜集有關航務及港務管理的各種資料,並加以系統的研究,擬具管理的章則、法規、制度等方案,經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核准,並報政務院批准公佈施行。
   (二)在國內各重要港埠,如天津、廣州、上海、青岛、大連等地設立區港務局,負責統一港務的管理工作。在其他港口,得視需要設港務分局或辦事處,受上述重要港埠區港務局之领導。至於各港務局、處管轄區域之劃分,及分局辦事處之具體設置和辦事細則等,由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另訂之。
   (乙)港務局的任務、工作範圍及其领導關係:(一)港務局根據中央人民政府交逼部頒佈的航務、港務的統一管理章則、法規和制度,經管下列各項事宜。
   (1)港口、河道之疏濬與破冰及障礙物之清除。
   (2)計劃港口、航這之改善與施工,以及港區內航路標誌助航及給水設備之修建、保養與管理。
   (3)碼頭倉庫及其他設備之修繕、建造、養護及統一菅理和調度。
   (4)船舶之登記、丈量、檢查。
   (5)引水工作和引水人員之管理。
   (6)船舶進出口之批准。
   (7)氣象情報及水文變化之彙集與穀告。
   (8)各種港務碼頭規費之統一徵收。
   (9)船員之檢定、攷核與管理。
   (10)輪船業之登記及管理。
   (11)海事之處理。
   (12)有關港務的業務和技術上之指導與改進。
   凡與國防有關之各項航務、港務资料與措施,均需隨時分報海軍主管部門,必要時得請海軍主管部門予以協助和指導。
   (二)各地港務局為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的所屬機耩,除長江管理局及青鳥區港務局外,為便於管理,决定天津、上海、廣州、大連區港務局暫委託所在地市人民政府代管之。
   (三)委託代管之港務局應就主管工作任務向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報告並請示,同時以副本呈送交通部;各港務局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應就所受委託代管之港務局的工作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作書面報告和請示。
   (四)港務局必須建立獨立的會計制度,其各種規費收入及各種修建支出,應建立預算和决算制度;所有預算書及財務報告和計劃均報由直屬領導之當地市人民政府核轉交通部,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統一財經工作的决定核准後施行或報銷,代管之市人民政府不得將港務局之收入移作他用。
   (五)委託代管之各地港務各部門之現有人員,應由當地市人民政府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定員定額的指示,適當加以調整;港務局局長副局長之任免,須報請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核請政務院决定。
   (丙)幾個具體問題:(一)各港埠碼頭區內之碼頭倉庫,在解放前屬於偽中央各部會及其所屬機關使用者或現為中央經營地方公營企業使用者,除屬於海軍及鐵路車站之碼頭倉庫外,一律由港務局收回統一管理和調度,但港務局在調度時,須適當照顧各機關各企業之具體需要。現屬港埠碼頭區內之中外私營碼頭倉庫,依人民政府頒佈之統一管理章則、法令,予以統一管理。
   (二)下述各項任務,分別由其他主管部門管理,但港務局必須與之經常取得密切聯系和分工合作:(1)貨物之出入口檢查,登記及關稅之徵收統一由海關部門負責辦理。
   (2)港內外之治安工作由水上公安局負責掌管,但在港務之業務和技術上必須服從港務局的指導。
   (3)海港檢疫、燻船、消毒及病人之隔離治療工作,統一由衛生部門負责掌管,但在航務港務之業務和技術上必須服從港務局的指導。
   (4)為簡化手續統一各項檢查工作,各有關部門成立聯合檢查處,統一受港務局局長之領導。
   (5)水道測量和助航設備之建設計劃與管理航行刊物之發行,凡屬海務與國防性質者,均應會同海軍當局辦理。助航設備兼受海軍當局之指導,在海軍部未直接辦理之前,原海關、海務、江務、港務各機構應卽移交交通部掌管。凡屬國防有關之各項資料與措施應由交通部隨時抄送海軍司今部。船鈔费(噸税)由財政部統一按季徵收,其餘港口各费統一由港務局代收解繳。
   (6)國營輪船公司之經營管理船運業務及運價率之規定,統一由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直接領導之,但該公司必須遵行統一的航務管理制度及當地港務局之指導,不得特殊。
   (7)經營碼頭倉庫應繳的營業稅,統一於該碼頭倉庫之經營主應納之營業稅內徵收。
   (8)碼頭裝卸工人之教育與組織,由當地工會與政府負責。
   以上决定,希各有關部門及各地政府遵照執行為要。
   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統一航務港務管理的補充指示(一九五〇年九月十八日)查統一航務港務的管理辦法,業經本委於七月二十六日以財經計(交)字第三三一六號指示遵照在案。茲復遵照政務院指示,並參照實際情况,對原指示(丙)項第(一)(二)兩條,補充規定如下:一、前指示(丙)项第(一)條,關於碼頭倉庫之規定,除按原指示執行外,關於海關碼頭倉庫問題,為了便於海關實際執行監管任務,在統一碼頭倉庫時,應從海關原有之碼頭倉庫中,保留停靠工作船隻及為了驗貨、查禁走私、存放私貨的適當的碼頭倉庫,但海關不得以此項碼頭倉庫作棧埠營業。其多餘之碼頭倉庫仍應按前指示交港務局收管。各港埠應根據此原則,由港務局與海關具體商定之。至海關對倉庫存放出進口貨物的籃管辦法,仍照政務院所批准的海關規定辦理。
   二、(丙)項第(二)條(4)關於聯合檢查問題「各有關部門成立聯合檢查處,統一受港務局局長之領導。」改為「各有關部門成立聯合檢查會議,由港務局负责主持,討論研究在檢查工作上如何統一步驟、分工配合、簡化手續等問題,檢查會議設秘書一人,在港務局領導下,處理有關檢查會議的日常事務。」 以上補充指示,卽希各有關部門及各地政府,一併遵照執行為要! 中央人民跋府交通部公佈公務輪船船員管理暫行規則(一九五〇年七月廿一日)第一條為統一管理攷核船員、減少海損、保障航行安全起見,除軍艦外,一切公務輪船之船員,悉依本規則規定管理之。
   漁輪船員準用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船員,係指服務於公務輪船之左列人院:一、駕駛部船長、大副、二副、三副、正駕駛、副駕駛、駕駛實習員。
  二、輪機部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正司機、副司機、輪機實習員。
  第三條除實習員外,船員必須依照規定,領有中央交通部之船員證書,始得擔任所領船員證書载明之職務;但在本規則未施行前,已在船舶服務,並未领有中央交通部之船員證書者,應於本規則公佈後六個月內,依照船員攷試辦法攷领中央交通部船員證書,過期仍未領有該項證書不得繼續服務。
  第四條船員於初次被任用在船舶服務者,應於聲請船舶所有機關所在港航務主管機關認可時,同時聲請發給海員手册;其在本規則施行前已在船舶服務者,應補請發給。
   海員手冊之請领發給,補發,繳銷,及其他有關事項,均依一般規定辦理。
  第五條船員被任用後,應於到船服務前,檢具海員手冊,船員證書及船舶所有機關任用文件,聲請船舶所有機關所在港航務主管機關為任用之認可;並由航務主管機關在海員手冊填註,以憑攷核。
  第六條船員解除船上職務時,應檢具海員手冊及船舶所有機關解職文件,聲請船舶所有機關所在港航務主管機關為解職之認可;並由航務主管機關在海員手册填註,以憑攷核。
  第七條船員任用或解職,如不在船舶所有機關所在港,應聲請當地航務主管機關為前二條之認可;當地航務主管機關應迅卽知照船舶所有機關所在港航務主管機關辦理。
  第八條船員不依照本規則辦理各項手續,除處以罰鍰外,其任用後服務资歷,並不予計算。
  第九條船舶所有機關如不依照規定任用合格船員,遇發生海事時,因船員合格與否所引起之爭執,該機關應負其責任。
  第十條本规則未規定者,均依一般海員管理辦法辦理。
  第十一條本规則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央人民政府郵電部關於調整郵雷組織機構及領導系統的規定(一九五〇年八月廿八日)(一)本部組織機構及領導系統决定自九月一日起依照已奉核准辦法調整如下:甲、本部内部先成立辦公廳、計劃司、人事司、財務司、勞動工資處、國際關係處、供應局、郵政總局、長途電信總局、無線電總局、市內電話總局等十一個單位。
   乙、本部所屬郵政總局原為直屬本部之一級領導機構,現改為本部內部一個單位,不再對外行文。原來之電信總局改設長途電信總局、無線電總局、市内電話總局等三個單位,地位及性質與郵政總局相同。
   丙、各大行政區之郵政總分局及電信管理局合一為大行政區郵電管理局,由本部直接領導。計設立柬北郵電管理局、華東郵電管理局、中南郵電管理局、西南郵電管理局、西北郵電管理局等五個大行政區郵電管理局。
   (二)經此次調整後,本部及所屬郵電機構領導系統,成為四級制如下:第一級:郵電部;第二級:各大行政區郵電管理局;第三級:各省郵電管理局(現為郵政管理局及電信管理局,將來逐步實行合一);第四級:各地郵電局(現為郵局及電局,將來逐步實行合一)。
   (二)請查照。
   中央人民政府農業部關於發動小麥選種運動的指示(一九五〇年四月七日)開展羣衆選種運動,評選優良品種,是保證五年內完成良種普及的重要步驟。在麥收前,各地應按具體情况分別佈置,大力领導小麥選種,以達預期目的。因此各級農林部門可吸收技術幹部勞動英雄參加,成立各級選種委員會,加強評選工作領導,組織技術幹部進行品種檢定。在已推廣良種地區,由種子公司進行收購工作,根據計劃按期佈置檢查和總結工作,及時交流經驗與糾正缺點。選種工作結束後就要制定下年良種繁殖計劃。在宣傳方面:要說明優良種子對於增產的好處及政府獎勵品種改良和提高技術的政策,並將五年良種普及計劃深入傳達到羣衆中去,完成這一任務,應是每一個農村工作者的責任。
   一、開展羣衆評選工作:開展此工作以農村為單位,大家醞釀比莊稼、比收成,由村選種委員會評定優良品種標準:要报據收穫量、品質、病害多少、莖稈強弱、生長繁茂情形决定,經多次觀察最後評定。被評定的優良品種要施行拔除病株,去雜去劣,單收單打,留作今秋種子,並發動羣衆自由換種。各村評選的最好種子要收集三斤,並附標本十棵(穗或鈴)及詳細說明交縣評選委員會評選。縣選種委員會評選完畢,决定本縣最好品種為初選種。將所選取的種子二斤標本六棵送省農場進行試驗。
   二、如以往推廣的優良品種,經村選委員會評定,農場檢定,確屬優良者,應劃定留種地,實行田間去雜去劣,拔除病株等手續,並且要單打單藏,然後由種子公司以高於市價一成或二成收換調劑;或發動農民以高一成或二成的同等品質小麥互換。
   三、進行抗锈病選種:中國小麥锈病不僅普遍並且為害嚴重,各地應有重點的在嚴重地區大力選取與撿定抗病品種。各地科學研究所及農場的小麥育種和病害工作幹部,在小麥開花前後深入锈病發生嚴重地區和羣衆共同檢定抗病品種,作為本年農民推廣品種,並在嚴重田中選取抗病單穗交試驗場試驗。
   四、發動羣衆進行田間選種:在已有良種推廣地區,組織示範户及勞動英雄,在優良品種的田間進行穗選,作為今年秋季留種地種子。在尚無良種地區,號召羣衆普遍進行田間選種,以繼續提高其品質。
   附:五年良種普及計劃草業開展羣衆選種運動建立品種改良保證五年內完成良種普及計劃
  一、開展羣衆性的種子改良運動:廣泛發動羣衆進行選種工作,以縣為單位評選優良品種,這是進行品種改良的一個基本工作。現在推廣的優良品種計有棉花九種、小麥二九種、谷子一六種、玉米四種、甘藷三種、高粱四種、水稻九種、如果僅拿這幾個優良品種推廣普及 ,是不會滿足羣衆需要的。一九五〇年要求普遍開展羣衆選種運動,有計劃的把各種主要農作物的優良品種評選出來,以供繼續改良和就地推廣之用,為達此目的,必須以生產委員會為主吸收勞動英雄及技術幹部組織縣、區、村各級選種委員會,加強選種工作的組織和領導。一面發動羣衆比莊稼、比收成、比勞動,以及提倡田間選種,掀起選種運動熱潮 ,交流技術經驗。一面組織農業技術幹部及勞動英雄,進行品種檢定,並採集標本,在麥收與秋收完畢,確定時間開全縣良種比賽會議,以評選全縣的優良品種。
   (一)選種方法:一般作物應該注重田問選種,玉米應提倡去雄雜交選種法,棉花除有計劃的建立良種菅理區外各村留種地應避免異種的栽植,這樣才能保證現有優良品種及農家品種不斷的提高和改良。
   (二)檢定標準:以各種作物適應的條件和當地羣衆的需要作標準,在發動羣衆評選及鑑定優良品種時,必須進行分組比較(如白玉米與白玉米比較、黏谷與黏谷比較等),每種作物應以當地種植最多,羣衆公認為最好的品種作標準。凡是產量高 、品質好、抗災抗病虫害力強的及合乎羣衆特殊需要的都是優良品種。根據這個標準,進行品種檢定,每個優良品種比較標準種產量究竟大多少?品質究竟好多少?抗災抗病虫力究竟強多少?需要有具體的材料來證明,然後才能把優良品種評選出來,這就是說不僅要了解好品種而且要研究為什麼好?只有採用這種方法選出來的品種,才能批准就地推廣。
   (三)收種方法:分村與縣級來進行,在一個村選出來的好品種,就要由選種委員會領導拔除病株及雜株,單打單存,並收種子三斤 ,標本十棵(穗或鈴)送交縣農場以作評選和栽培比較之用。各縣評選後,將本縣初選種的特性及栽培方法,寫成報告連同種子二斤,標本六棵送交省農場或省指定的繁殖場,省農場和省指導的繁殖場收到各縣優良品種以後,以一半按照本省情况分別進行品種比較試驗,以便送交各大區科學研究機關,有訐劃的進行區域試驗。經遇縣選種委員會所評定的初選種,可統一由地方公粮兌換,在縣農場繁殖並分配各村留種地繁殖。各村所選的優良品種,如縣選種委员會不收購時可以發動羣衆自由換種。
  二、以農場為中心建立選種網進行品種改良:(一)省立農業試驗場負責全省品種改艮,一般作物除用連續選種和玉米雜交方法改良新品種外,同時要進行品種比較試驗,其材料來源:
  1.各縣的初選種。
  2.本場育成的優良品種。
  3.經過農場檢定推廣之優良品種。
  4.外區外省輸入之優艮品種。
   用這種方法選出來的品種就叫做决選種,交專區繁殖場繁殖,必要時可分給縣農場一部份進行繁殖。在繁殖中繼續進行一次選種與區域適應性試驗,把不適宜於當地羣衆需要的品種加以淘汰,因此省農場的决選種,第一年是禁止向各村留種地及羣衆推廣的。
   (二)各專區繁殖場,拿各縣的初選種和省農場的决選種進行繁殖比較,再進行一次選種工作。每個專區農場要供各縣農場甚至各村留種地以足夠之優良品種。如土地面積不夠時,在各種優良品種之重點地區組織特約農家,建立良種繁殖區,保證去雜去劣繁殖優良品種。
   (三)各縣推廣場直接繁殖及推廣優良品種。在决選種未分配下來以前,本縣初選種及經過省農場檢定推廣的優良品種進行繁殖與推廣。縣農場要供給各村留種地以足夠之優良品種。省農場的决選種在專區統一計劃下進行繁殖。本縣的初選種在原產地進行收購與繁殖。
   一九五〇年縣農場要檢定本縣初選種和推廣現有優良品種,責任是非常重大的。縣農場在羣衆中應起示範作用,要求農場收穫量比農家作物有顯著的提高,其收穫量比農場作物提高到20%以上者得呈請農業部予以獎勵。
   (四)在村選種委員會領導下,建立留種地,組織良種示範戶三——五戶(在棉花重點區示範戶需要多一些)保證去雜去劣。示範戶應選勞動英雄及技術能手。村選種委員會應有技術委員會(或技術小組)中有威信的農民參加。
  三、五年良種普及計劃:按照以上計劃,一九五〇年須大力進行羣衆選種工作,從一九五一年起卽可將各縣初選種及現有優良品種由各縣推廣場及各村留種地進行繁殖,至一九五二年就可推廣到農民大地,並在羣衆中每年進行繼續選種,這樣作法要求全國範圍內普遍進行,新解放區可以分期完成各縣之評選工作,老解放區從一九五一年至一九五二年收集各縣初選種到省農場進行品種比較產生决選種,一九五三年卽交專區繁殖場或縣推廣場進行繁殖並繼續精選一次,一九五四年卽可推廣到各村留種地更換新種,一九五五年開始普遍推廣,一九五五年後農場新的改良品種又將育成。如此繼續不斷的選種和繼續不斷的改良,用這兩種方法保證五年內完成良種普及計劃,就指明了一個優良品種不斷提高的方向。農場的品種改良是建築在羣衆選種的工作基礎之上。目前農場的决選種與羣衆所選的優良品種差不多,將來農場的改良品種一定要超過羣衆的優良品種。
   如圖:要完成這個計劃,全華北作物播種面積約二五〇〇〇萬畝地,十萬個村莊,每村平均二五〇〇畝,留種地平均每村需三 〇畝至五〇畝進行繁殖,其中小麥須佔二·三%,水稻二·五%,棉花二%,谷子〇·四%,高粱〇·五%,玉米○· 二%,大豆〇·二%。現在農場能繁殖的土地不過三、四萬畝;加上國營農場至多八萬畝。如果以各縣初選種佔一半來計算,至少需要組識有十萬畝土地的特約農家進行繁殖。
  四、各省成立種子公司(各大區及中央農業部建立種子科)掌握優良品種繁殖與推廣工作。
   (一)種子公司的性質與任務:種子公司是以經營和管理優良品種達到良種普及和提高產量為目的,其任務如下:
  1.依據羣衆需要繁殖或收購各種優良品種加以推廣。
  2.加強品種檢定工作,凡種子公司出售的優良品種必須合乎規格。
  3.調劑優良品種以供給羣衆需要。
   (二)組織機構:各省設種子公司,省以下依靠繁殖場及推廣場,設立分公司及辦事處。種子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各省農業廳副廳長兼任,副經理一人至二人,下設經營、檢定、保管三科分別負責,一九五〇年各省種子公司編制人數暫定一〇——一五人,按優良品種之多少,地區之大小,斟酌增滅。
   (三)業務方針:以分散經營集中管理為原則。在目前條件下,倉庫和其他設備不是一下子能夠建立起来的,必須依靠農場依靠羣衆克服一切困難,盡量做到分散管理,就地儲藏,加以推廣,以避免包裝和運輸的浪費。沒有設備和儀器 ,主要依靠幹部和羣衆評定檢定標準可力求簡單易行。
   (四)經營辦法:
  1.中央投資是用於决選種的,沒有决選種可以收購農場檢定過的現有優良品種。
  2.各種現有優良品種,由種子公司統一經營推廣,農場一九四九年繁殖的優良品種,用投資來兌換。
  3.發動羣衆就地換種,可用地方公粮調劑,但必須保證撥多少還多少,推廣損失及運輸费從貸售和利潤中解决,若確實有困難時,得呈請上級核銷。
  4.收購價格應高於一般市價,出售償格應根據情况適當提高。
  5.為了節省人力及財力,種子公司得兼營藥械及農具。
   中央人民政府農業部關於防治棉花蚜蟲的指示(一九五〇年五月十七日)根據最近調查,與各地報告,棉花幼苗上已發現蚜蟲。按目前個別地區棉蚜為害趨勢,正在繼續蔓延與發展。如防治稍一遲緩,卽會造成嚴重損失。為了及時撲滅棉蚜,保障棉花增產,在各植棉地區,領導上應提高警惕,十分重視此一問题。現在當棉蚜尚未大規模發生以前,應抓緊時機,有組織有計劃的把這一工作深入到植棉地區,使植棉農戶都能認識到防治棉蚜的重要,并積極展開防治工作:(一)及時充分準備防治棉蚜的藥劑,如煙草、煙屑、煙莖、煙筋等,以供農民使用。各地已有的噴霧器和治蚜藥品,應有重點的幫助羣衆防治棉蚜,以起示範作用。
   (二)棉田已經發生棉蚜者,各地領導機關、農場、農業推廣人員與技術人員,應及時趕到各鄉組織羣衆進行防治。
   (三)防治棉蚜方法,雖較簡單,至今有些地區,對於「煙草水」及「煙草石灰水」防治棉蚜辦法,尚未為廣大羣衆所採用。應該利用一切方法,在植棉地區普遍宣傳推廣。
   (四)棉蚜繁殖很快,如不及早撲滅,幾天之後卽會蔓延成災,各地應及時進行棉田檢查,掌握棉蚜發生情報,做到一發現棉蚜幼蟲,立時澈底撲滅。
   (五)清除雜草,是防治棉蚜的有效辦法。根據調查結果,雜草中之苦藚菜(又稱燕兒尾、萵苣子、鴨鴨苗、兔兒早、苦麻菜)及夏至草(又稱夏枯草、臭蒿子、紡棉花車草)等上面,現在發生棉蚜很多。應號召羣衆大力鋤去,以防轉移到棉花上去為害。
   (六)每年當棉蚜發生最嚴重時,正遇到麥收季節,防治棉蚜和突擊麥收,常擠到一起。為了防止棉蚜成災,在麥收以前,卽須進行防治。
   中央人民政府農業部關於粮食作物品種檢定和種子鑑定簡易辦法的指示 (一九五〇年五月十六日)關於開展羣衆選種運動,建立品種改良制度,保證五年內完成良種普及計劃,本部已以農糧字第36號指示中附發。這是
  一件較長期的全國性的艱鉅工作,應當廣泛徵詢各方面的意見,照顧到全面,縝密的研討,以便集中意见後,向本部提出更有效,更明確的實施意見。其次,對於種子公司與各級農場、合作社,人民銀行如何結合?專縣繁殖場,推廣場的調整、場地、經費,技術幹部等的充實問題,如何解决?種子公司如何能保本自給?希望各區省考慮研究,向本部提出具體意見。
   羣衆選種的技術實施,是一件細緻的工作。本部根據現在的技術和設備的條件,訂出「糧食作物品種檢定和種子鑑定的簡易辦法」,隨文附送,希各區省參考作具體佈置,使羣衆選種時,能夠參考運用。在品種改良制度上,先有了明確的簡易做法,以後再逐步提高。在羣衆選種運動未開展之前,又必須把這種技術上的簡易做法,先要貫澈到各級農業機構去,使行政幹部,技術幹部,能夠運用熟練。
   糧食作物品種檢定和種子鑑定的簡易辦法中央民政府農業部,在建立品種改良制度,和五年普及良種計劃內,已說明品種檢定,和種子鑑定的重要性。現在根據自前的條件和需要,訂出簡單易行的辦法。
   甲、品種檢定品種檢定,是羣衆選種運動的技術措施。必須根據作物適應的條件,和當地羣衆的需要,由上而下的深入领導,從廣大的農田,及複雜的品種中,在短期內檢定出優良品種,就地繁殖推廣,以達到增加生產的迫切要求。年年檢定,逐步提高,使羣衆種植的品種,達到簡化,和優良的程度。再從檢定中產生的良種,迅速送到省級以上的試驗研究機關,做培育試驗,以產生更優良的品種。只有依靠羣衆性的選種運動,全國範圍內各種主要糧食作物,才能在五年內,完成普及良種的計劃。
  以普遍提高糧食的產量和品質。
   (一)品種檢定的方法 (1)依靠羣衆的經驗:品種檢定,是全面性,羣衆性的技術改良運動。是既繁雜又精細的組織工作。應動員各級農業行政及技術幹部,結合農村幹部與羣衆的組織,來推行這一運動。探取調查、檢查、比赛、展覽、評判、試驗等不同形式來進行。羣衆對作物品種的認識,與生長條件的需要,具有豐富的經驗。依靠羣衆的經驗,進行品種檢定,就可以發現被羣衆所公認的優良品種。利用農閒時期,召集羣衆,舉行座談會,交換檢定經驗,商訂檢定標準。以勞動英雄與生產積極份子做核心,推動羣衆性的選種教育。培養羣衆選種的習惯。
   (1)品種檢定的數目:按照當地自然環境的情况,與品種的需要,來决定檢定品種的數目。如自然環境,大致相同,條件單純時,可產生一至三個檢定種。如自然環境繁雜的地區,可產生三至五個檢定種。
   (3)檢定區域的大小:檢定區域的大小與當地自然環境,和品種複雜的程度有關。檢定的目的,是從廣大的農田中,發現良種,並簡化地方品種。使檢定出來的良種,有廣大的適應能力。因此檢定的區域,可由小而大,逐年檢定,逐步擴大區域,以提高檢定效率。如小米品種比較複繁,其檢定區域就要縮小,玉米品種較少,其檢定區域就可擴大。
   (4)分組來比較:按照檢定品種的特性,進行分組的比較。如紅皮和紅皮為一組。耐旱種與耐旱種爲一組。早熟種與早熟種為一組。抗碱種與抗碱種為一組。抗病種與抗病種為一組。因為在不同的環境下,需要不同的適應品種。又同一品種,在不同的環境下,有不同的反應。所以在比較數個不同品種時,應該放在同一環境水平上来比較,才能得到可靠的比較結果。
   (二)品種檢定注意的條件和需要 (1)注意作物栽培制度:各地因有前作物、後作物、一熟制、二熟制,單作、間作、混作、輪作等等不同的農作制度,而需要不同的品種來適應制度。
   (2)注意地理條件:各地區因為地勢高低、土壤肥瘠、粘土鬆土、土層深淺、土粒結構、灌溉及赫水的難易、土壤酸性碱性等等不同的條件而需要不同的品種。
   (3)注意病虫及災害的環境:注意各地某種作物病虫害的有無和輕重,及發生期的早遲,變化的次數,和有無獸害及水、旱、風、雹、霜、凍等災害。因災害環境的不同,有不同的適應品種。
   (4)注意品種特殊性狀:作物品種間,有播種及威熟的早遲,秈性、粳性、糯性的不同,顏色和品質的差別,倒伏和落粒的難易,植株的高矮粗細,籐蔓的多少與籐蔓直立的程度等等,均有不同,檢定時,需考察其性狀。
   (5)注意氣候溫度雨量雨季霜期:各地氣候、溫度、雨量、雨季、霜期、多有不同。品種檢定時,須注意品種的適應力,和其抵抗的能力。
   (6)注意羣衆的嗜好和習惯:各地羣宗間因風俗習惯的不同,或因為食用上的嗜好,或品種上與顏色上的愛好,就種植他所愛好的品種。
   (7)注意羣衆需要的特殊用途:有些地區,羣衆對作物除有主要的目的以外,還有附帶的特殊用途,如用麥桿編草帽,或用作蓋房屋,或以當地缺乏飼料,燃料,而種植葉莖茂盛,或葉莖高大粗靸的品種,當飯吃的品種,與當菜吃的品種,也有不同。這必需注意結合需要。
   (8)注意市場需要和市場價格:有的市場,需要某種品種。有的品種,市場價格比較高,有的品種宜內銷,有的宜外銷。品種檢定,須照顧到市場的需要,和市場的價格。
   (三)品種檢定的目標 (1)生長期中檢定的目標:要求作物生長期適中,分〓強,發育茂盛,生長整齊,抵抗病虫災害能力較強,生長形態一致,並且不需要特殊耕作技術或特殊栽培管理的品種。
   (2)成熟期檢定的目標:作物收割前,攜帶生長期的檢定記錄,再到原來的田地,進行成熟期的檢定,要求植株和抽穗結實,都整齊一致,莖桿強硬,沒有倒伏,穗粒緊密飽滿,抵抗各種災害能力堅強,成熟期適中,純度達到95%以上,而且產量較高。
   (3)室內檢定的目標:以田間檢定的優良品種,取樣到室內,檢查其硬度,和容量,重量,要求子粒(或塊根)飽滿沉重,硬度較高,容量較重,品質較優。
   附錄——品種檢定中記载的內容 (1)品覆名稱:記載當地土名,並分別他的同種異名,或是異種同名的各種稱呼。
   (2)播種時期:記載下種時節,日期、與不同環境下的下種時節,日期。
   (3)播種方法:記載水播、旱播、條播、撤播、點播、直播或育苗移植。
   (4)栽培制度:記载前作物,後作物的名稱,一熟或二熟,間作或單作,混作,輪作等惰况。
   (5)移植時期:記载移植作物的移植時節,日期,薯類作物,記載其插蔓期。
   (6)生長情況:記载植株的生長情形,發育強健茂盛的程度,植株粗細,顏色的深淺,特別注意記载同品種在不同的田地中,生長的情况。
   (7)植株高度:就田地中選五穴或五叢或五株,由地面部份,量至穗顶之長度,平均記载一株之高度,但須注意地力是否一致。甘藷則記載蔓之長度,和蔓之直立程度。
   (8)芒之有無和長短:穀類作物,有芒和無芒,並記载芒的長短。
   (9)穗粒整齊程度:穗粒形狀,顏色,全田一律者為整齊,如長穗夾有短穗,圆粒中夾有長粒,塊根的細長形,夾有方圓形,就算不整齊。
   (10)分蘗情形:任意就田中取十穴或十株,計算每穴或每株平均的桿數。
   (11)出穗期:以全田三分之二以上的出穗,為出穗期。記载出穗(或結實)的時節日期,及出穗的整齊程度。
   (12)倒伕情形:記载植株之直立,傾斜,倒伏三種程度。
   (13)病虫害情形:檢查植株桿部,葉部,穗部,及子粒受有病虫害之名稱和有無多寡。
   (14)落粒情形:作物完熟時,隨意就田中取穗摇動,撿查是否容易落粒,並記载落粒的程度。
   (15)成熟期:以全田三分之二以上的完熟為成熟期,記载成熟時節,日期,及成熟的整薺程度。
   (16)穗粒形狀顏色:記載完熟後,穗粒或塊根的顏色,及穗粒或塊根的緊密與分散彎直的情形。
   (17)生長田地種類:生長在山田,圩田、旱田、涝地、碱地、酸地、梯田、坡地並予記载說明。
   (18)施肥情形:記载施肥次數、種類,與施肥時期,施肥數量。
   (19)栽培管理情形:有無特殊栽培管理方法?中耕次數,及施用何種特殊農具?是否需要摘心扫葉?摘心打葉的遲早與次數?甘藷作物是否需要翻蔓?翻蔓的次數多少?(20)每畝產量:用估計方法或用田間實測方法,計算每畝產量。
   (21)優點劣點:優劣點,分別記载,薯類及園藝作物,應注意考察並記载儲藏力的強弱。
   (22)分佈區域:本品種分佈區域,已經栽培的面積,估計有多少?(23)本品種存在之原因:記载本品種在本地栽培的歷史,及從何處引種,找出存在的理由。
   (24)本品種當選之理由:記载本品種當選之理由,及羣衆的批評與經驗。並敘述用何種方式評選出來的。
   (25)本品種還存在的問題:本品種還存在些什麼問題?如何去解决牠?乙、種子鑑定種子鑑定的目的,是鑑別種子之純良,使他合乎推廣的規格,便利羣衆換種留種,保證增加生產,及增加種子儲藏的能力。精確鑑定,需用機械儀器(如水份鑑定器,發芽器,硬度鑑定器,雜質分離器,顯微鏡等),在現階段的技術與設備的,條件下,不易辦到,只有依靠羣衆中的經驗方法,進行種子鑑定,是簡而易行的。
   (一)種子鑑定的方法 (1)鑑定水份:用齒咬,手指擦捏,鼻嗅,手探溫度,稱其重量等方法來鑑定。凡種子發亮,澀滑,粗燥,堅硬,而無霉斑及惡臭,不發熱,每担重量要合一定的標準。
   (2)鑑定整齊度:隨意取出定量的種子,用手數不整齊的子粒或塊根的數量。
   (3)鑑定品質:用齒咬種子的硬軟,稱其容量重量,觀察胚部的大小,或種子腹溝的深淺,或以小型手砻,手磨試驗種子脫殼或脫皮的難易,檢查殼皮的厚薄,及其粉質的顏色和粗細,來鑑別品質的好壞。
   (4)鑑定純度:主要的依靠田間檢查,比較可靠,室內鑑定,可隨意取出定量種子,與本品種原始種相比,手數不像原始種形狀的種子數量。
   (5)鑑定清潔度,以手伸入種子堆中,手取出後,觀察手掌手背粘附灰土雜物的程度,或隨意取出定量種子,以手檢出沙石雜物,或利用風力揚去灰土雜物然後再稱其種子量,以計算灰土雜物的重量。
   (6)鑑定病虫害:以目力或擴大鏡,觀察種子或塊根有無虫蛀、虫卵、病菌、腐爛斑點痕跡,附粘於種皮上。
   (7)鑑定發芽率:觀察種子或塊根的颜色,有無陳舊種子夾雜?在播種前一個多月,隨意取定量種子,在室內或室外,作極小範圍的簡易發芽試驗。
   (二)鑑定的標準:(1)純度:優良種子,以保持原始種形態為標準。不夾有變形種子。原始種須有100%的純度,原種須有98%以上純度,推廣種須有95%以上的純度。
   (2)整齊度:子粒或種塊大小,要整齊均勻,形態一致,飽满充實,沉重而無破裂,須有95%以上的整齊度。
   (3)清潔度:種子內不應有雜草與稗子的種子,及土砂等夾雜物。須有95%以上的清潔度。
   (4)病虫害:種子要無虫蛀、虫卵、病菌的粘附為合格。
   (5)發芽率:種子發芽率須達90%以上為合格。
   (6)其他:種子重量,以鄉村度量衡尚未統一,不能定出統一標準,各地區自行訂出標準。關於種子水份和品質的鑑定,需用機械儀器測驗,在現在條件下,暫不定出標準。
   (「附註」:種子鑑定的取樣方法,最好用「四分取稱法」。訐算標準,最好用綜合方法,或是以「用價」來綜合計算。在現有條件下,暫行採用隨意取樣方法取樣,並用個別計算方法,來推算各種標準率。
   中央人民政府農業部、貿易部關於茶葉之生產加工及經營的指示為了發展我國茶葉生產恢復國外銷售市場起見,中財會曾於一九四无年十一月召開全國茶葉會議,决定設立中國茶葉公司,統一領導全國茶葉的產製運銷事宜,同時並决定了凡蘇聯和各新民主主義國家需要的茶葉,全部由中茶公司掌握經營。
  該公司為完成這項重大的任務,自去年十二月在京成立後,即依照全國茶業會議的决議,積極在各地設置分支機構並佈署產製運銷業務,經過四個月來的工作進行,已經打下了基礎,對於有關茶葉各方面的實際情况,已獲得具體的了解,並且也有若干困難問題須待解决,乃於本年三月二十五日召集各地區分公司的經理來京舉行經理會議,歷時旬日,已於四月三日圆滿閉幕。這次會議不僅解决了所遇到的各項困難問題,而且還作了些有利於今後茶葉發展的重要决議。該項决議經呈送我兩部共同批准並作下列各項指示:一、紅茶生產,過去由於印、錫茶葉的犬量傾銷,和惡意宣傳,原有的市場遭受了侵蝕,如兩湖廣大紅茶區的改製青茶黑茶,就是祁紅、寧紅的茶商經營也都成了強弩之末。近十年來更因長期戰爭和不良政治的摧殘,遂造成丁全面性的生產萎縮。目前鑒於蘇聯和各新民主主義國家的需求,同時也顧及世界茶葉消费,着重在紅茶的趨勢,必須打下一穩固的強有力的粮基,因此今後紅茶的經營,除去現有的紅茶區大力增產外,對於已經衰歇改製青黑茶的紅茶區,和可以改做紅茶的絲茶區,都應普遍的大規模進行恢復紅茶和倡導改製紅茶的生產工作。這項很艱鉅的任務,根據去年全國茶業會議的决議,全部由中國茶業公司掌握經營,以應需求,並謀發展。
   二、對於其他一般外銷,尤其是菲銷的大量綠茶,除一部份國營外,並根據公私兼顧,內外交流政策,和去年全國茶業會議的决議,鼓勵並幫助私商經營,以謀恢復並發展原有的銷售市場,同時應鼓勵茶農組織生產合作社並提高綠毛茶的品質。
   三、青黑磚茶是邊疆民族的生活必需品,蘇聯亦有夫量的需求,所以對於此種茶葉的生產,除去在兩湖已衰歇荒滅的青黑茶地區的廢墟上重新開發外,並在浙江的平水、溫州兩茶區,福建的淮山,安徽的寧國和川康邊茶等,擇生產多品質較次的綠茶區域,大力經營,以謀獲得充分的供應。
   四、毛茶山價直接關係到精茶生產成本,在當前外銷疲滯,價格低軟的情况下,尺度雖然不能怎樣放寬,但基於提高茶農生產情緒的原則,所有直接支付的生產成本,必須予以保證,在可能的情况下,更謀逐步的提高,增進茶農的收益。一方面更要掌握领導私商,照顧茶農,減輕剝削。
   五、加工工程方面,為了提高生產效能和減低成本,本年已在各主要茶區,遍設機械製茶廠,茶葉生產已由手工業進入了機械工業的過程,國外消費者對於華茶不潔的謬誤觀點,也可因此而有所祛除,但我們切不可以此自足。要知現在的機械工程絕無止境,本年各廠備有機械,因爲時間急促,和經費的限制,距理想境地尚有相當距離。我們目前的要着,除了深切地善自體會並了解如何熟練地利用此項機械來完成我們的生產任務外,同時還要注意到如何設計裝備,達到自動輸送連續作業的完全機械化的目的。
   六、製茶品質方面,應儘力提倡早摘嫩採,紅茶並須改用冷發酵方法,在製售乾胚日晒茶的地區,進行集中濕胚熱風乾燥的試驗,以謀根本上提高毛茶原料的品質。在精製上,制定各種茶葉的製造規格,確定各花色茶的百分比率,並規定禁用
  一切色料,嚴格執行,根除粗製濫造,和粉飾攙雜等一切陋習。此外並由商品檢驗局派員實行駐廠檢驗,非經證明合格,不得裝箱出廠,以為製茶品質的確切保證。
   七、工廠管理方面要迅卽建立工廠管理委員會。組織職工代表會議,實行民主的工廠管理制度,啟發工人主人翁的覺悟性,發揮工人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澈底取消一切封建式的把頭制和足以侮辱揀工婦女人格的搜身搜籃等惡習,提高工人的勞動熱情。建立統一的生產管理制度,職工工薪,勞動作業,也均須訂立合理的統一標準。技術幹部要提高勞動觀念,真實地做到手腦並用,參加工人羣衆一同操作,起領導和帶頭作用。財務經濟力求公開,财物處理要極端嚴謹。工廠的生產計劃,生產方式,務須啟發工人羣衆多多提供意見,並儘可能的予以採納和接受,要做到信任工人倚賴工人。主觀主義,官僚作風,都須引為切戒,此外對於職工的教育,訓練,福利衛生等事業都要有完善的佈置,婦除職工文盲,亦為亟要的工作。
   八、财務會計,須配合生產業務,制訂妥善的財務計劃,和統一的會計制度,實行經濟核算。資金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法今,在收購時需要物資必須與地方財經體系結合,不得自行購買以免影響物價,切戒本位主羲,紊亂整個財經政策。原料物料之探辦,管理費用的開支,須本精簡節約的精神,切實的精打細算,戒免浮華浪費。一切規定的表報,預算,决算必須按期造報,俾能了解資金動態和業務動態,貫澈計劃生產的實施。此外每批成品出廠時,須附有明確的成本單,以為推銷議價的依據。
   九、為發展茶業生產打下永久的基礎起見,技術方面在適當地點建立並充實茶業試驗斫究機搆,作成有系統的研究體系,羅致並培育技術幹部,進行各項試驗研究工作,並引種優良品種,培育大量種苗,使茶葉的產量和品質,能夠不斷的相併的提高;生產制度方面,以從目前的小農經營走到集體經營為日標,選擇紅茶主要產區,結合地方政府,以我公司實驗茶場的茶園及附近公有的可以墾闢的茶園可耕地為基礎,組織公司當地製茶廠工人,利用他們一至五月精製休閒時期的勞動力,和自願參加的附近的佃農和贫佃農辦理專業性的集體茶園,並建設初製機械工廠,達到茶葉生產全部機械化之目的。
   十、各級新老幹部必須要互相學習,加強團結,新幹部應向老幹部學習政治思想,刻苦耐勞,和堅定不移的革命精神。
  老幹部應學習文化和業務技術,尤其要學習「斯大林毛澤東論共產黨員要善於和非黨员羣衆團結合作」的文件,與新幹部實行民主合作,把茶業工作搞好。對於技術幹部的待遇可酌予合理的提高,使其安心工作,金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治理淮河的决定 (一九五〇年十月十四日)今年淮河流域,因洪水特大,造成嚴重水災,豫皖境內受災面積,約略估計達四千餘萬畝,災民一千三百萬人。遵照毛主席根治淮河的指示,由水利部召集華東區與中南區水利部,淮河水剩工程總局,及河南、皖北、蘇北三省區負責幹部,分析水惰,反覆研討,擬定治理淮河方針及一九五一年應辦的工程,僅向本院彙報後,决定如下:(一)關於治理淮河的方針,應蓄洩兼籌,以達根治之目的。上游應籌建水庫,普遍推行水土保持,以攔蓄洪水發展水利為長遠目標,目前則應一方面儘量利用山谷及窪地攔蓄洪水,一方面在照顧中下游的原則下,進行適當的防洪與疏濬。中游蓄洩並重,按照最大洪水來量,一方面利用湖泊窪地,攔蓄幹支洪水,一方面整理河槽,承洩攔蓄以外的全部洪水。下游開闢入海水道,以利宣洩,同時鞏固運河堤防,以策安全。洪澤湖仍作為中下游調節水量之用,淮河流域,內涝成災,亦至嚴重,應同時注意防止,並列我今冬明春施工重點之一,首先保障明年的麥收。
   (二)根據上述的方針,一九五一年應先行舉辦下列的工程:上游低窪地區臨時蓄洪工程,蓄洪量應超過二十億公方。整理淮、洪、汝、颍、雙泊各河河道,包括堵口復堤,放寬堤距及蔬濬,以防泛濫。低窪地區配合麥作期耕水需要,擇要舉辦溝洫涵閘工程。塘墉谷坊,先行試辦,籌劃推廣。山谷水庫儘速進行測勘研究,爭取早日興工。
   中游湖泊窪地蓄洪工程,蓄洪量應爭取五十億公方。正陽關以上,淮河幹堤,按最大洪水設計,堵口復堤,部分退建。
  正陽關以下,北堤高度應按最大洪水設計,在必要修築遙堤地段,其原堤堤項高度平於一九五零年洪水位。南堤堤顶高度,除正陽關、蚌埠、淮南煤礦三地區,應按最大共水設訐外,其餘暫以平於一九三一年洪水位為原則。幹支流低水河槽淤塞部分,在照顧下游原則下,進行疏濬。阜陽宿縣兩專區配合麥作期排水需要,擇要開闢溝洫,修建涵閘。淮河上游蓄洪及整理河道,應配合同時舉辦。
   下游應卽進行開闢入海水道,加強運河堤防,及建築三河活動壩等工程。入海水道工程浩大,一九五一年先完成第一期工程,一九五二年汛期放水。在入海水道闢成放水前,仍暫以入江水道為洩水尾閭,洪澤湖入.江最高洩量暂以八千五百秒公方為度。萬一如遇江淮並漲,水位過高,仍開歸海壩以保運堤安全。運河入江水道及裹下河入海港道部分疏濬工程,亦應配合舉辦。
   (三)為確保豫、皖、蘇三省的安全,上述各項工程的設計施工與先後緩急,均須作到互相配合,互相照顾。因此上中游蓄洪工程,應就技術與準備的可能,儘速舉辦,並爭取增加蓄洪容量。下游入海水道,應早日完成選線設計,並根據長遠利益,研究確定入江入海流量之分配,以避免臨時性工程中發生不必要的浪费。關於幹支各河洪水流量之估計,亦應繼續搜集資料,進行更為精確的推算,以求各項工程的經濟與安全。
   (四)為加強統一領導,貫徹治淮方針,應加強治淮機構,以現有淮河水利工程總局為基礎,成立治淮委員會,由華東、中南兩軍政委員會及有關省、區人民政府指派代表參加,統一领導治淮工作,主任、副主任及委員人選由政務院任命,下分設河南、皖北、蘇北三省、區治淮指揮部。另設上、中、下游三工程局,分別參加各指揮部為其組成部分。
   (五)關於工程經费,日前暫時不作决定,應由治淮委員會會同各地區,儘速根據實際情况,補充勘測,負責提出切實可靠之工程訐劃與財務計劃,並由地方行政機關及水利機關負責人共同簽字,經中央人民政府水利部轉請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核定。土方單價尤須作合理規定,以求提高效率,避免浪费。
   (六)全部治淮計劃與工程的實施,皆以根治淮河水災為目的,今冬明春的工程,應在保證工程標準與完成工程任務的條件下,以工代賑。與救災工作相結合,凡屬重要的,上、下游密切相關的,或技術性較高的工程,均須依照前項規定,經過查勘設計於抽准後,再行動工。至於局部性的工程,在根治計劃範圍以內者,可以责成治淮委員會及各地區人民政府商定後先行施工。為配合當前以工代賑需要,並可先撥一部糧款。
   中央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辦理一九五〇年水利贷款工作簡則為恢復與發展水利事業,保證一九五〇年全國收支概算計劃內所規定興辦之各贷款水利工程顺利完成,除遵照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有關之指示及决定辦理外,特製定本簡則:
  一、贷款工程及贷款數額經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批准决定後,卽由水利部通知借款機關,擬定詳細施工計劃藍圃及按期分配之贷款(實物)使用計劃,報由水利部核轉中財委核、備,同時并轉送人民銀行全份。
  二、水利部及人民銀行總行接到中財委批准通知後,卽由雙方分別通知借款機關及當地分行,再由借款機關派員隨帶水利部批准計劃之指示及計劃全份逕洽當地分行,辦理借款手續,及保證按贷款(實貫物)使用計劃分期撥付。
  三、遵照中财委財經計字第八三〇號關於一九五○年水利事業费撥支問题的决定:「收付均按折實計算,不計利息」,折實種類,由各地分行與借款機關商定。
  四、還款期限,以照顧工程完竣後田地收益情形與羣衆负担能力為原則;但最長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1.舊渠遣之整修贷款,應按照抽准之工程計劃完工放水,從有收益之年起開始償還,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2.新舉辦之水利工程贷款,應從有收益之年起分期攤還,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其每年歸還之成數,由借貸雙方根據收益與羣衆負担能力大小,臨時酌定之。
  3.借款機關,如以工程較大、贷款數額較鉅,需要展長贷款償還期限者,可於事前提出充分理由,由分行轉奉總行核准後,可酌予展長償還期限。
  五、贷款收付,一律通過實物拆現,辦理撥匯,不計匯费。
  六、貸款訂約後,如工程計劃或貸款使用中途有所變更時,除應呈報水利部核准外,並須取得行方同意,否則行方得拒絕付款,并得要求水利部協助追回已撥贷款之一部或全部。
  七、行方為執行中財委付予之監督任務起见,得派員隨時檢查贷款使用清形,水利部及借款機關均應予以協助與便利。
  八、各借款機關須將工程進行情况及工作總結等按月分別報送主管水利機關與贷款銀行核轉水利部與總行,部行雙方并得視事實需要,經一方提議,可召開聯席會議或座談會,以便交換與解决有關贷款及工程上之意見。
  九、工程完竣後借款機關須呈請工程主管機關與贷款銀行,會同驗收,并於事後交換經驗,檢討得失。
  十、本簡則經中央水利部與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同意後施行。
   中央人民政府水利部頒佈水利工程訐劃編製暫行辦法(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凡舉辦水利工程,必須先有實地勘測資料,根據科學原理,擬具切實具體之工程計劃,方可據以實施,否則貿然施工,每致造成不經濟不合理之結果,甚至中途失敗,徙糜工款。茲經本部製定水利工程計劃暂行辦法,公佈實行。如對本辦法有不同意見或執行中發現有不妥善之處時;希儘量提出,俾得補充修正,臻於完善。
  第一條水利工程訐劃之編製,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二條水利工程計劃分為意見書,初步针劃,工程計劃三種,應於計劃名稱內標明之。
  第三條凡表示興辦某種水利事業之意見者,謂之意見書;業經實地查勘搜集相當資料,有具體規劃及初步設計者,謂之初步訐劃;已有充分實測資料,及詳細設計,足憑施工者謂之工程計劃。
  第四條意見書應備具下列各款:一、緣由敘述興辦該項水利事業之綠由,及其有關之史料。
   二、工程規劃敘述該項水利事業之「簡要」規劃。
   三、工费估計約估興辦該項水利事業所需之费用及其來源。
   四、效益約估事業完成後一切直接問接效益(如為贷款或投資所興辦事業,應將還款辦法,一併敘述之 。)五、附錄敘述其他足供參考之資料。
  第五條初步計劃應備具下列各款:一、提要簡述本計劃內容要點。
   二、緣由敘述興辦該項水利事業之緣由,及其有關之史料。
   三、資料敘述本訐劃所根據各項资料之來源,內容及性質,並詳述尚需補充測驗之資料。
   四、工程规劃詳述該項水利事業之興辦方針與工程佈置,及其所根據之理由,並敘述各项工程或重要建築物之初步計劃。
   五、工费估計敘述興辦該項水利事業所需各項工程「费用之計算方法」需款總數及來源。
   六、施工程序敘述施工之先後程序。
   七、效益估計事業完成後一切直接間接效益(如為贷款或投資所興辦事業,應將還款辦法,一併敘述之。)八、附錄敘述其他與本計劃有關事項。
  第六條工程計劃應備具下列各款:一、提要簡述本計劃内容要點。
   二、緣由敘述興辦該項水利事業之線由,及其有關之史料。
   三、資料敘述木計劃所根據各項資料之來源內容及性質。
   四、工程規劃詳述該項水利事業之興辦方針與工程佈置,及其所根據之理由。
   五、工程設計詳述各項工程或建築物之設計理論及構造狀况。
   六、工料估計敘述興辦該項水利事業所需各項人工之性質,數量,工資,招致辦法,及分配辦法,暨所需各項工具材料之名稱,性質,數量,產地,產量,價格,運輸方法,運费,及分配辦法。
   七、工費估計詳述興辦該項水利事業所需各項工程费用之計算方法,需款總數來源及分配辦法。
   八、施工程序詳述施工之先後程序及各項工程或建築物之工作進度。
   九、效益詳估事業完成後一切直接間接效益(如為贷款或投資所興辦事業,應將還款辦法一併詳述之。)十、附錄敘述其他與本計劃有關事項。
  第七條水利工程計劃應視性質,附具重要水文圖表,及下列圖表之一部或全部,並得增加其他圖表。
   一、意見書工程區域圖,工费估計表。
   二、初步計劃工程區域圖,工程佈置圖,地形圖或地形縮圖,縱剖面圖,標準横剖面圜,重要建築物基址圖,重要建築物結構圖,土方總表,材料及工費估計表。
   三、工程計劃工程區域圖,工程佈置圖,地形圖或地形縮圖,縱剖面圖,標準横剖面圖,建築物基址詳圖,建築物基址地質圖,建築物結構詳圖,土方總表,人工工具材料工费估計表及分配表,工程進度表。
  第八條興辦水利事業在測量設計或施工時所備之地形詳圖,河道或堤防横剖面圖,土方表,計算書,地畝圖表,施工細則等,不作為水利工程計劃之附件,但應準備審核機關隨時調閱,並按照其他有關法規辦理之。
  第九條水利工程計劃所附圖表之繪製,應參照下列各款辦理,但必要時得酌量變通之。
   一、工程區城圖,擇用適宜之比例尺,以顯示該項水利事業之範圍。
   二、工程佈置圖,擇用適宜之比例尺,以顯示各項工程或建築物之位置及交通方法。
   三、地形圖,視設計上之需要,擇用五千至二萬五千分一之比例尺,並備必要之等高線,地形縮圖擇用五萬至二十萬分一之比例尺。
   四、縱剖面圖,横線比例宜與地形圖或地形縮圖相同,縱線比例宜為一石或二百分一,圖中應繪河床堤岸地面及各級水位高度計劃線,挖土或填土段落,建築物位置,及沿線土壤地質狀况等。
   五、横剖面圖,縱線比例宜與縱横剖面圖相同,並擇用適宜之横線比例,圖中應繪河床堤岸地面及各級水位高度計劃線,挖土或填土面積,及土壤地質狀况等,標準横剖面圖為足以代表某一段落之横剖面圖。
   六、建築物基址圖,擇用二百至二千分一之比例尺,並備必要之等高線及建築物佈置。
   七、建築物基址地質圖,平面圖擇用二百至二千分一之比例尺,並備建築物位置。鑽穴剖面圖横線比例宜與平面圖相同,並擇用適宜之縱線比例,均用彩色或符號顯示各種岩石或土壤之分佈狀况。
   八、建築物結構圖,擇用適宜之比例尺,繪製各種平面立面剖面,以顯示建築物之全部或一部。
   九、土石方表,土方石方可列表計算者,應填製土石方表,並彙編為土石方總表。
   十、估針表及分配表,人工、工具。材料、工费應分別填製估計表及分配表。
   十一、工作進度表,各項工程或建築物之施工時期及數量,應填製工作進度表。
  第十條水利工程計劃所附圖表之尺度,由興辦水利事業人自行規定,務使整齊劃一。
  第十一條水利亚程計劃之度量衡均用公制,但地畝面積得用市畝,並於必要時得將他種單位用括弧附註之。
  第十二條水利工程計劃應由興辦水利事業之機關行政負責人及最高技術負責人簽名負責。其所附重要圖表則由最高技術人員及經辦人員簽名負責並註明繪製及修正日期。
  第十三條各大行政區或各流域水利建設計劃,應参照上述各案,自行规定內容款項。對於工程規劃一款,應特列詳盡,並敘述與其他經濟建設計劃之配合。
  第十四條專、縣、區簡單的水利工程計劃之編製,得根據技術條件,適當變更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佈日施行。
   中央人民政府水利部頒佈水利工程竣工檢驗暫行辦法(一九五〇年四月八日)第一條為了檢驗工程成果及效益,便於工程用款之總結,以及取得工程技術上之經驗教訓,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工程竣工檢驗,採弼分級負責辦法,系統如下:
  1.華北水利工程局及華北五省水利局舉辦之工程,於工程竣工後,由施工單位,進行初步驗收,由華北水利工程局或省水利局進行復驗,本部得作終結檢驗或抽查。
  2.各流城水利機關,如長江水利委員會、黄河水利委員會、淮河水利工程總局、珠江水利工程總局所舉辦之工程,於工程竣工後,均由施工單位,進行初步驗收,由上中下游工程局或省河務局進行復驗,各流域機關及本部得作終結檢驗或抽查。
  3.各大行政區及內蒙水利機關所舉辦之工程,於工程竣工後由施工單位或專署、縣進行初步驗收,省水利局進行復驗,各大行政區及内蒙水利機關與本部得作終結檢驗或抽查。
  第三條工程竣工後,卽由施工單位進行初步驗收並具備下列圖表資料:
  1.工程竣工圖(包括:工程位置圖,實際建築物之平面、立面、斷面等圖)。
  2.工程訐劃數量與完成數量比較統計(附表)。
  3.簡要施工報告。
  第四條施工單位於上項圖表、资料準備齊全後,卽依據第二條之規定呈報其主管機關,進行復驗。復驗機關,應對本工程之檢驗結果,提出具體報告,作為上級機關終結檢驗或抽查之參考。
  第五條進行工程檢驗時,如發現施工草率,或不符工程標準特,應查明其原因及責任所在,並於檢查報告中,提出具體改進意見。
  第六條檢驗工程,應注意下列事項:
  1.檢查工作部位及結構。
  2.實際測量各部尺度。
  3.作實際工程之試用,以檢查其效能。
  4.檢查核對所用材料是否與原計劃相符。
  5.聽取工程所在地羣衆對工程之意见。
  6.徵集工程訐劃上施工上之優缺點及經驗教訓。
  第七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或不妥處,得就各方所提意见,由本部整理修正之。
   中央人民政府水利部颁佈審核水利工程訐劃逐層負責分工聯繫暫行辦法 (一九五〇年五月廿九日)第一條為使水利工程之訐劃與審核能逐層負責,在統一規劃的原則下,兼收因地制宜之效,特依照中財委「關於水利事業费撥支問題之决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水利機關,辦理各項水利工程,在概算核定後,尚須依照本部前頒工程計劃編製辦法編製,工程計劃送請一定機關核定後方得施工。關於此項工程計劃之審核,依照本辦法辦理之。
  第三條工程费在五〇〇、〇〇〇斤米(或糧)以下之工程計劃,可由省級水利主管機關(包括大行政區所轄各行署及直轄市水利主管機關)負責核定,但如同時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仍須報請上級水利主管機關核定。
   (一)水道源尾,流經兩省市以上地區,工程實施後,對鄰接省市有利害關係者。
   (二)水道源尾,與大江河相邇,工程實施後,對其幹流之水量或水位有重大影響者。
  第四條工程费在五〇〇、〇〇〇斤米(或糧)以上,一、〇〇〇、〇〇〇斤米(或糧)以下之工程計劃,可由大行政區水利主管機關負責核定,但如同時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仍須報由本部審核决定。
   (一)水道源尾,流經兩大行政區以上,工程實施後,對鄰區有利害關係者。
   (二)水道源尾與大江河相通,工程實施後,影響整個流域治本計劃之實施者。
  第五條依照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由省及大行政區水利主管機關核定之工程計劃,核定之後仍須「層報水利部」備查。
  第六條凡屬有關水利政策、方針、計劃,預算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磋商等,下級機關,必須呈請其直隸之上級主管機關核辦 ,一般不得越級請示,上級機關一般亦不越級指示。
  第七條凡屬一般業務之聯繫,在通常情形下,下級機關,一般不得越級報告,上級機關亦不越級指示。但因時間關係及特殊原因,必須越級行文時,應同時抄致其主管機關。
  第八條凡屬汛期水位報告,工程施工進度報告等,施測或施工單位,得依據需要;越級遞送,並同時抄報其主管機關,以期聯繫迅速。但上級機關如有指示時,仍應依據行政系統辦理。
  第九條本辦法如布未畫事宜或。不妥之處,得就各方所提意見,由中央水利部整理修正之。
   關於合作社方針問題的報告政務院财政經濟委員會祕書長薛暮橋 (一九五○年四月在華北合作社業務會議上)同志們:今天我們華北各地合作社的同志,開這個會,來檢討我們華北合作社工作的許多問題,佈置今後的工作,一方面是檢討華北工作,佈置華北工作;另一方面也是準備全國的合作會議,在合作局成立以後,我們就想開一次全國合作會議,来檢查佈置全國合作工作,但由於訐多方針政策的問題,還未弄清楚,還沒有系統的經驗,對於各地區的實際情况,也掌握得很不夠,這樣,來召開全國性的合作會議,恐怕效果不會大。現在我們正向蘇聯專家請教,學習蘇聯的合作經驗,同時為使各項問题的研究,能夠更實際一些,所以需要在這次會議上,加以討論。
   我們的合作事業,從抗戰以來已有十多年的經驗,在抗戰時期,我們組織合作社發展羣衆生產,對支援抗戰是有貢獻的。但由於方針不明確。經常左右摇擺,因此,十幾年來合作事業的發展是波浪式的,大家都說:「三起三落」,實際還不只「三起三落」。
   合作社是羣衆組織,羣衆性的工作,方針政策特別重要。方針政策正確,就會很快發展起來,反之,就會很快的垮下去。這與工廠銀行不同,工廠銀行方針不對,還不致於馬上就垮,合作社則不然,發展也比較快,垮台也快,過去的「三起三落」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所以,在這次會議裏,我們要先把方針政策加以研究,再佈置具體工作。
   在我們中國合作社工作是特別重要的,因為我們國家日前仍是分散的、落後的小農經濟佔主要地位,比較大的近代化的工業不很發達。個體經濟佔百分之九十,近代的工業只佔百分之十,這些分散的落後的個體經濟,如何組織改造,是一個困難的重要的問題。我們知道新民主主義的國營經濟,是五種經濟的領導成份,但我們的國營經濟大約只佔百分之十的工業中的一半,只佔整個國民經濟百分之五,要鞏固和發展國營經濟的领導作用,就必須把廣大的小生產者組織起來,使他受國營經濟的领導,而不受私人資本主義的領導。在過去,農業及手工業小生產者,是受私人資本主義經濟領導的。他們的原料供給及成品推銷,都依靠市場,市場是被商業資本所控制的,他們控制市場,同時也就控制了這一批小生產者,小生產者離不開他們,他們就殘酷的剝削小生產者。我們如何使小生產者脫離资本主義的剝削呢?小生產者都分散在各地,我們不可能去
  一家一家的幫助他們,所以必須用合作社的方式,把他們組織起來。因此,合作社就成了集中的國營經濟領導分散的小生產者的橋梁。資本主義經濟領導小生產者,不用合作社,他們用城鄉商人,他們木身就是無組織無計劃的,一層一層的中間剝削,彼此爭奪利潤,使小生產者吃虧很大。國營經濟是集中的、有計劃的,不過,它還集中在少數城市及經濟中心,不能設很多商店,因此,沒有合作社,國營經濟領導小生產者是不可能的。
   我們的國謦經濟是社會主義性質的,我們的合作社是半社會主義性質的,我們的合作社一方面要受國家的領導和監督,保證全國的小生產者接受國家的领導實現國家的計劃;另一方面要很好的去動員組織小生產者來把廣大的小生產者人力財力物力,動員起來,組織起來,使他們的力量,充分發揮起來。如單純的依靠國家,不能組織動員小生產者的力量,合作社就沒有什麽作用了。為什麼一定要組織合作社,就是因為國營經濟只佔百分之五,小生產者經濟佔了百分之九十,如果百分之
  九十的小生產者破落了,我們的農業生產,不能恢復與發展,則國營經濟要粮食、無粮食,要原料,無原料。國營工廠生產了紗布百貨,賣不出去,農民無購買力,買不起。主要出口物資:猪鬃、桐油、大豆、茶葉等都是農產品及手工業產品,如果得不到發展,就不能換回外匯,換回機器,我們的工業,就無從建設。所以,組織這百分之九十的力量,發揮這百分之九十的力量,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因此,我們新民主主義社會的合作社的基本任務有兩種:一方面把小生產者組織起來,保證國營經濟的领導,執行國家的經濟計劃;另一方面把小生產者組織起來,發揮他們自己的力量,發展他們自己的生產事業。這樣子的合作社,才是半社會主義性質的合作社。
   抗戰時期我們雖然也辦了很多合作社,把農民和手工業組織起來了,在扶持農副業生產上起了很大作用,合作社發展到那裹,那裏的農民生活就改善了。有很多地方做得很好,如晉冀魯豫。但是我們過去的合作社,發展到一定程度,就不能發展了,主要原因是:(一)單純營利思想始終未能克服。毛主席說過:「合作社是為羣衆服務的」,假如單純為賺錢分紅,那就是資本主義性質的。我們在政策上也提過合作社不是為了賺錢分紅,但報紙上到處刊载着合作社賺錢分紅的消息,實際是起了獎勵賺錢分紅的作用,如石家莊解放後石家莊日穀上登载過某某合作社幾天分紅百分之一百,這是不好的。這些合作社既建立在賺錢分紅的基礎上,它就會與私商無所區別,投機囤積,什麽都幹。而且他們賺錢分紅的來源,主要依靠特權,依靠國家的贷款和優待,國家不貸款,取消了特權,很快就垮了。劉少奇同志曾批評過這是引導合作社走向資本主義道路的作法。過去我們合作社有一半以上是以賺錢分紅為目的的,這種作法使合作社與社員的利益矛盾,脫離羣衆(合作社想多賺錢就要剝削社員),特別是在物價波動時,更是投機倒把,什麽都來,必然是難於鞏固。
   (二)過去我們在組織羣衆這一點上是很好的,組織了很多羣衆,但國家經濟领導力量薄弱,顧不過來。當時銀行和貿易公司百分之九十的力量用在為戰爭服務,保證軍需供給,只有百分之十的力量幫助羣衆的生產,發放農贷。對合作社很少照顧。
   (三)合作社沒有統一的领導,非常分散。一般地區只有村合作社,甚至一個村有好幾個小型供銷社與消费社,沒有集中的上級總社的組織領導,因此業務無計劃,社與社問相互競爭。雖然有些地區有縣社和區社,但縣社與區、村社之間,也不是互助配合的,而是相互競爭的。這與未組織起來的散漫的小生產者,所起的作用,是相差不遠的。這樣的合作社自然無法與國營經濟密切結合起來。
   歸納起來,那時的合作社最大的缺點:一個是賺錢分紅,走资本主義路線;一個是未與國營經濟密切結合,受其幫助與领導;一個是合作社本身無組織無計劃。這樣的合作社大部份可以說是資本主義性質的,資本主義大部份的缺點,它都保留了下來。這樣的合作社與私商距離是不大的,只比私商稍微好一點。
   前年我們提出合作社的新方針,反對賺錢分紅,不但在方針上反對,而且在具體辦法上來反對。過去只在方針上反對,具體辦法上未反對,結果方針落空了。這次限制分紅,或根本不分紅,並且加強了國營經濟對合作社的領導幫助,建立了各級合作總社。過去曾想由村到區,到縣,到省,以至全國,這樣自下而上的建立各級組織,在散漫的小農經濟基礎上,自下而上的攪,進行很慢,人材也很難培養,而且還參差不齊。因此,我們採取了一方面自上而下的建立各級領導機構,由國家拿資金、出幹部;一方面自下而上的組織起來的辦法。這個轉變是需要的,有成績的。但在這轉變中是否有偏向呢?可能有的,還需要大家來研究。根據我所見到的材料,我的印象是改變方向後——特別是華北的合作社,太國家化了,太不羣衆化了。把國家力量和羣衆力量相比較,國家力量很大,羣衆力量則不大;我們只注意各級總社力量的充實,但沒有注注意基層社發屣起來。幹部很多,社員不多。組織農民及手工業者的數目與上層機構比起來,不相稱,好像是懸空的,沒基礎的。合作社的組織應如金字塔一樣,下面大,上面漸小,才是正常的。
   過去國家未拿出足夠的资金來幫助合作社,現在有些地區是拿出來了,華北合作社資金,國家投資一億九千五百〇三萬斤,羣衆資金三千〇六十八萬斤。羣衆資金佔國家資金的百分之十五點七。如果完全由國家出幹部拿資金,就不是合作社了,就變成國家的供銷商店了。我說過一句笑話:『我們的合作社反對資本主義路線很好,但是,現在有些合作社却變成了社會主義性質的了』。這樣也不好,還是要半社會主義性質的。因為合作社的任務是要組織廣大的農業、手工業小生產者,羣衆雖然窮,四萬萬以上的小生產者,一人拿出一點力量,就比國家的力量大,我們一定要依靠羣眾,把羣衆的資金和勞力組織起來。停止資金分紅是正確的,但並不等於不要羣衆資企,如羣衆有餘力,願多出些資金時,可以作為存款,給他們利息;這力量,我們不要忽視。
   八年抗戰,三年解放戰爭,加上災荒,通貨膨脹,農村資金已很桔竭,游資很少。但這一情况快要結束了,支前沒有了,通貨膨脹也基本上停止了,我相信,一二年後,農村的情况就有改變。抗戰勝利後,只半年的和平時期,農村游資就很多了,我們在邯鄲開會,就遇到了如何利用農村游資問題。如果今年年景好,農村游資就會多起來。游資不一定是貨幣,剩餘的粮食物品也是游资,我們應該把它吸收到合作社,週轉起來。去年政府給合作社撥一點款;有的同志說:太少了,幫助得不夠。是的,數目很小;但我們作羣衆工作的,不應光向國家想辦法,更重要的是向羣衆想辦法。假若國家資金佔百分之五十以上,羣衆資金佔百分之五十以下,那就是辦得不好。
   必須了解,现在國家財政上是有困難的,我們一個錢要當三個錢花。拿收棉花為例,過去中紡要一套資金,贸易公司也要,合作社也要,這是三套資金做一件事情,三個錢當一個錢用。財經會議以後,就不同了。過去贸易公司買貨,向財政部要錢,賣貨以後不向財政部繳,現在剛相反,貿易公司要向財政部繳任務了。實行了金庫制度,資金集中到銀行,統一掌握合理運用,就可以加逑週轉起來。所以,現在一個錢應該當三個錢用了。
   合作社也要接受財經會議的精神。應認識:國家應該幫助合作社,但國家力量有限,國家很窮,國家錢要有重點的使用。要用在:(1)打台灣。這錢非花不可,而且越早越好,如果不打,匪機來炸上海,炸壞了工廠機器,損失比打台灣花的錢還大。要打,就要建設海軍空軍,就得花錢。(2)八九百萬的軍政人員要包下來,要養起來,改造轉業。這個數字,超過保加利亞一個國家的人口。(3)運粮救災。這與合作社有關係,一部份可以用在合作社。(4)重點恢復。先恢復基本工業鐵路,很多工業還不能恢復,不能普遍的攪。所以,我們要體會財經會議的精神,依靠羣衆,來開展合作社工作。從合作社方針上講,要這檬;從目前財經形勢上講,也要這樣。
   我們需要在方針上檢討的,有以下幾個問題:(一)過去有嚴重的資本主義傾向,現在還沒有完全糾正過水。資本王義思想應該糾正,投機思想更應反對。我們可以宣佈:今後物價夫體上平穩了,再要投機必然垮台。反對營利觀點,反對合作社資本主義的思想,今天還要強調。
   (二)我鬥不要把合作社變成國營商店,要認識合作社是半社會主義性質的,一方面要接受國家領導,一方面要組織羣衆,發揮羣衆刀量,把基礎放在羣衆上面,特別是國家財政困難的時候,一切羣衆工作要多依靠羣衆自己來解决自己的問題。
   (三)檢討我們的價格政策,過去很多合作社,怎樣賺錢怎樣攪。合作社賺誰的錢呢?賺社員的錢,羣衆的錢,這是不好的,合作社應該保障社員羣衆的利益,賣給羣衆要便宜點,買羣衆的,價格高一點。但是,為照顧羣衆的利益,而要求國家虧木,不顧國家的利益,也是不對的。貿易公司、銀行、稅務局,應給一些幫助;但合作社不要單純依靠這些。保護社員羣衆利益,要從減除中間剝削來保護。過去商人層層賺錢,必然會加重對生產者和消费者雙方的剝削。現在合作社直接與國家商店乃羣衆接頭,就減除了中間剝削,保護丁會員羣衆的利益。但這必須靠合作社經營管理得好,節省開支,減低成本。過去我們资金周轉很慢,人員多、開支大,賺的錢都自己吃光了。私人商店一二人能辦的事,我們設三四人,這樣就不行了。
  所以,合作社要企業化,不要機關化。要很好計算成本,實行經濟核算制度,要善於經營和管理。
   總之,損害國家利益來補貼合作社;是不對的。剝削羣衆,犧牲羣衆剩益,更是不對。但合作社本身賠錢,也是不對的;賠錢就要垮台,至少不能發展。合作社必須累積資金,所以要合理的賺錢。這靠什麽呢?就靠我們合理的經瑩管埋。過去,合作社在這一點上,是很差的,每個幹部平均營業額不大,開支佔營業額的百分比則很大。過去,有些合作社靠物價上漲來賺錢維持,今後走不通了。
   我對惰况比較隔膜,講的不一定對。僅提出以上問題,供給大家研究。
   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關於接收機關部隊商業辦法的指示(一九五〇年五月二十九日)為執行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嚴禁機關部隊從事商業經營的指示第一條「凡機關、部隊、學校所設商店應移交給國營貿易機關,收回資金或自行結束」之規定,特規定以下接收辦法:一、接收範圍:
  1.凡屬機關、部隊純商業性質的商店中經營國營貿易公司所經營的主要商品,且經營規模較大者,由經營該商品之國營贸易專業公司或零售公司負責接收。
  2.凡屬機關、部隊純商業性質的商店中經營贸易公司所不經營之商品者,或經營規模過小不便接收者可自行結束。
  3.為機關、部隊經營之工廠採購原料,推銷成品所設立之門市部,及機關職工合作社,不在接收之列。
   二、接收組織及職責:各省、市機關生產之交接,在當地財委或商業廳、局主持下組成交接委員會,負責擬訂所屬專區、縣之具體接收方案,并領導該省、市之交接工作,裁定接收中糾紛事項。
   三、接收中幾個問題處理的原則:
  1.幹部及工作人員——凡確定接收之商店的全部幹部、工作人員,一律轉入國營贸易公司工作。
  2.貨物——凡確定接收之商店的全部貨物(不分熱貨、冷貨),應一律進行接交作價,由當地財委或商業廳、局根據當地市場價格,本公平合理原則决定之。
  3.房屋傢俱(指確定接交之單位)(一)房產:甲、租赁者——由原經營单位负责清理後,如專業公司需要卽移交專業公司轉租并與房主另立新約。
   乙、自產者——由原經營單位作價移交專業公司,如後者不需要時由原單位自行處理。
   丙、公產者——由專業公司繼續使用,如專業公司不擬在原地址繼續經營時,須交還該公產管理機關。
   (二)傢俱,移交專業公司,其價格按其新舊好壞程度估價。
   四、關於款項償付:負責接收之專業公司,依據交接清册切實點交清楚後,其償付辦法,根據以下兩個原則:
  1.物資償付——以該機關部隊生產經營之工業(或準備轉向之工業)原料、粮食及該機關部隊本身所用之辦公文具、日用品等,償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
  2.現款償付——以現款償付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并分雨期償付完畢,第一期於交接完畢清點清楚後卽交一半,第
  二期於交接完畢後一個月內交清。
   五、機關商店所有之債權、債務,以及為人作保等事項,均應自行清理。
   六、機關商店與有關之專業公司,在進行交接過程中,必須勵行節約,防止浪費,機關商店之主管機關并應在清點期間,對過去之賬目,加以嚴格檢查,以杜弊端。
   商標註册暫行條例(一九五〇年七月廿八日政務院第四十三次政務會議批准)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一般工商業專用商標的專用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一般公私廠、商、合作社對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或揀選的商品,需專用商標特,應依本條例的規定,向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中央私營企業局申請註册。
  第三條商標上的文字、圖形,應特別顯著,並應有一定的名稱和顏色。
  第四條下列各款的文字,圖形,不得作為商標申請註冊: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徽、軍旗或勳章相同或近似的;二、與聯合國的名稱、徽記或紅十字章及外國的國旗、軍旗相同或近似的;三、在同一類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標,與他人已經申請審定或已經核准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包括文字、圖形、名稱、讀音);四、用外國文字作為商標的,但運銷國外或由外國進口的商品不在此限(前國民黨反動政府商標局註冊的外國文字商標,重新申請註册,得暫准專用二年)五、與一般公用的標章相同的(如合作社、電信及鐵路標誌等);六、與久為人所使用或一般商業上所用的名稱、符號、標記相同的;七、與政府或展覽會所頒發的獎章、獎狀相同或近似的,但以自己所受獎的獎章、獎狀作為商標之一部分時,不在此限;八、用他人姓名、肖像或企業、團體等名稱的,但已得對方承認時,不在此限。
  第五條已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訂立商約之國家的商民,如需專用商標時,得在訂立條約的規定範圍內,依本條例申請註冊。
  第六條已經審定及核准註冊的商標和其他應公告的事項,登戴於商標公報。
   第二章申請第七條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應備具申請書、圖樣、印版及註冊費,向中央私營企業局申請。如委託代理人辦理,應附具委託書。
  第八條凡未取得工商業營業登記證者,不得申請商標註册。
  第九條以成藥申請商標註冊,應附送衛生行政機關的化驗訐可證或許可證的照片。
  第十條二人以上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在同一類商品之上,分別申請註冊時,應准最先申請的註冊,如於同日申請,則准使用在先的註册。
  第十一條一人用兩佃以上近似的商標,使用於同一商品之上,而申請註冊特,應指定一個為正商標,其他作為聯合商標。
   聯合商標,應以實際使用的為限。
  第十二條已申請註冊或已經核准註冊的商標,均得轉讓給別人,但轉讓人和承受人應會同申請中央私營企業局核准移轉後方為有效;連同營業一併轉讓者,並應附具轉讓營業的證件。
   前項商標亦得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繼承移轉,亦須申請核准,並應附具合法繼承的證件。
   第三章審查第十三條申請註冊的商標,經審定時發給審定書;經審查認為不合而駁回時,發給核駁通知書。
  第十四查完成審定手續的商標,經登载商標公報公告滿四個月,無人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經審查不能成立時,始予註冊。
  第十五條申請人對駁回有不服時,得自接到核駁通知書之日起四十天內,備具理由書,請求再審查;如經再駁回,卽作終結。
  第十六條申請商標註冊,經審查駁回時,應發還申請人的註冊费。
   第四章註冊第十七條已經核准註冊的商標,發給註冊證。
  第十八條商標從註冊之日起,註冊人卽取得專用權,專用權的期限為二十年,期滿得申請繼續專用。
  第十九條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圖樣、名稱以及所指定的商品為限。
  第二十條商標經核准註册後,如須變更註冊事項,應聲明理由,並附具證件,報請中央私營企業局核准後,登载商標公報公告之。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卽撤銷其已經註册的商標,並通知商標專用權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一、商標專用權所有人,自行變換其所註冊的商標,二、停止使用其所註冊的商標已滿一年;三、商標專用權自行移轉後已满六個月未經報請移轉。
  第二十二條在商標專用期間歇業或轉業,商標的專用權卽隨之消滅。
  第二十三條註冊商標,因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的情事被撤銷時,應登载商標公報公告之。
   第五章異議第二十四條已經審定的商標,在公告期內,他人認為與自己已經註冊或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時,得提出異議。
  第二十五條已經核准註冊的商標,他人認為與自己註策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時,得提出異議,但以登载商標公報之日起一年內為限。
  第二十六條關於異議事項,中央私營企,業局應將原理由書抄發對方,限期提出答辯。
  第二十七條對異議的審定有不服時,得自接到異議審定書之日起四十天內,提出再異疑。
  第二十八條對於再異議的審定有不服時,得自接到再異議審定書之日起四十天內,向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申請裁决,經裁决後,卽為終結。
  第二十九條商標專用權所有人,認為專用權被侵害時,得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附則第三十條凡申請商標註冊,移轉商標權利和變更。註冊事項,提出異議、再異議,以及其他有關事項,均應依照規定或指定的期限辦理,如有違誤,則不發生效力;但被認為確有正當的理由時,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時,依法懲處:一、偽造、仿造已註冊的商標;二、未經註冊的商標,冒稱已經註冊;三、用欺騙方法取得商標的註冊。
  第三十二條凡前在各地方人民政府註冊的商標,於本條例公佈後,均須換證,該辦法另定之。
  第三十三條前國民黨反動政府商標局註冊的商標,應於本條例公佈後重新申請註冊,其處理辦法另定之。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經政務院批准施行。其施行細則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定之。
   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私營企業股東有限責任問題的指示(一九五〇年七月十五日)近據各地人民政府報告,工商界都盼望中央人民政府早日頒佈公司法或投資條例,以確定投資人的權利與責任。上海市第三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皋行時,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籌備會的報告中亦特別提出此项建議,述及私營企業中有限責任股東深恐在其投資之企業經營失敗時要負無限責任,所以希望中央人民政府對此有所指示,以解除投资者的顧慮。
   中央人民政府為了保護有利於國計民生的工商業,鼓勵其經營的積極性並扶助其發展,正在大力進行合理調整工商業的各種工作,公司法或投資條例亦正在起草中。現在先提出下列兩項辦法,作為各地人民政府處理私營企業股東有限責任問題的方針:(一)私營企業凡已向地方政府辦理登記經核准者,其有限責任之股東,應依該企業之章程,繳清其所認之股款;在該企業經營虧損時所負資金之責任,亦以其認識之股款為限。
   (二)私營企業中執行業務之董事,經理人或其他代理執行人,若有非法經營、舞弊營私而使公司破產者,應負法律責任。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文件彙集第四輯》

文件彙集第四輯主要讲了政務院關於各級人民政府中人民監察委員會主職兼職問題的規定、中央內務部關於貫澈嚴禁煙毒工作的指示、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泯司法機關迅速清理積案的指示等等的一些重要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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