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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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 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0813
颗粒名称: 勞動
分类号: F241.3
页数: 25
页码: 105-129
摘要: 劳动政策与劳动部的任务李立三人民政府劳动政策的基本原则就是毛主席所提出的:「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这是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的基本原则。也是新民主主义劳动政策的基本原则。这个基本原则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是由「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来达到「公私兼愿、劳资两利」的目的;另一方面,是用「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来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我现在来讲一讲这两方面的意义。
关键词: 劳动制度 劳动

内容

勞動政策與勞動部的任務李立三人民政府勞動政策的基本原則就是毛主席所提出的:「發展生產、繁荣經濟、公私兼顧、勞資兩利」。這是新民主主義經濟政策的基本原則。也是新民主主義勞動政策的基本原則。這個基本原則有兩方面的意義:一方面,是由「發展生產、繁榮經濟」來達到「公私兼願、勞資兩利」的目的;另一方面,是用「公私兼顧、勞資兩利」來達到「發展生產、繁榮經濟」的目的。我現在來講一講這兩方面的意義。
  (一)根據第一方面的解釋說,目前工人階級與全國人民的最大利益,是就「發展生產、繁榮經濟」。在新民主主義政權下,工人階級的地位根本改變了。過去,工人是帝國主義、封建勢力、官僚資本以至於一般資產階級壓迫剝削下的奴隸。工人的生活是非常悲慘的。解放以後,工人階級成為國家政權的领導階級,工人是不再受壓迫了。在國營、公營企業中,工人成了主人翁,用自己勞動所創造的財富是屬於全體人民的,亦卽屬於工人階級自己的,工人是不再受剝削了。在私營企業中,工人所創造出來的財富,有一部分變成為資本家的利潤,而不是全部歸人民,因而工人還是被剝削的;但這種剝削已經是受到限制的。工人已經有了自己的組織——工會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同時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保護工人的,已頒佈並且還要頒佈各種保護工人的法令,在根本上决不會讓工人受到過分的剝削的。
  正由於工人階級在過去是處在被壓迫被剝削的地位,愈勞動愈貧窮,工人生活狀况是沒有根本改善的可能的。現在革命勝利,推翻了壓迫剝削工人的帝國主義、討建勢力,官僚資產階級的反動統治以後,就給勞動者創造了條件——能用自己的勞動來創造自己的幸福。社會生產愈向前發展,人民生活就會愈加改善。工人階級要改善生活,唯一的根本道路是努力勞動,發展生產。因爲工人階級站上了國家主人翁的地位以後,不能像過去反動的統治階級一樣,不從事勞動,專門剝削工人農民來享福。假如工人階級為着攪好自己的生活而來加重農民負担,剝削農民,那就會遭到農民的反對,使工農聯盟破裂,使新民主主義政權的基礎動摇。相反的,工人階級要使自己的生活攪好,一定要使農民和全國人民的生活都好起來,這就說明工人階級的利益與全體人民的利盎是完全一致的,也必須是完全一致的。這也就是工人階級為什麽能成為建設新社會的領導階級的道路。
  解放後,工人階級的勞動熊度立刻改變,特別是在國營、公營企業中,工人都自覺地努力生產。這不是偶然的,工人的政治社會地位改變後,他們的思想意識也就隨着轉變起來,他們開始懂得,工人階級在公營企業中要負起攪好生產的全部责任。在私營企業裹,工人也要關趱生產,負一半甚至一半以上的責任。關於後面這個問題是有爭論的:有人認為在私營企業中有資本家、有老闆,用不着工人關心生產,也有人認為在私營企業中,工人卽然是受剝削的,工人生產得愈多,被資本家剝削的也愈多,工人何必替資本家努力呢?這些觀點都是不對的,或是不完全對的。因爲在目前,一般說來,中國最大的問題是生產不足,私營工廠的生產增加,首先是增加國家的財富、人民的財富,然後才是替資本家創造利潤。例如:生產了一包紗,首先是給人民用的,對人民有利的,其次才能說到資本家能賺多少錢。並且工人可以用訂立集體合同的辦法來達到勞資兩利,至少可以做到「生產長一寸,福利長一分」。所以工人階級在私營企業中也應該關心生產,改進生產;只有生產愈改進,工人生活才有可能愈加改好。只有「發展生產、繁榮經濟」,才能達到「公私兼顧、勞資兩利」的目的。否則,生產萎縮,工人生活是無法改善的。
  (二)人民政府勞動政策的另一方面的意義就是要用「公私兼顧、勞资兩利」的方法,來達到「發展生產、繁榮經濟」的目的。這從表面上看,好像很簡單。在公營企業中,應照顧「公」的利益,卽國家的利益,也應照顧「私」的利益,卽職工個人的利益。「公私兼顧」還有一個主要的意義,就是國家旣要照顧公營企業的利益,又要照顧私營企業的利益。這不在我這個報告的範圍以內,所以不談了。在私營企業中,應同時照顧工人的利益和資本家的利益。只有這樣,才能使工人生產積極性提高。但是,同志們!要實行「公私兼顧、勞資兩利」這個原則,不是很簡單的事情。這是經濟制度上的大變革,是一個革命。
  過去國民黨「公營」企業的官僚資本,以至私營企業的資本家所抱的唯一的念頭,就是怎樣能多賺錢,就是怎檬能使工人多做工,又能少出工錢,决不會有「兼願」,也不會有「兩利」的觀念,結果只是「官」有「利」,「資本家」有「利」,工人是沒有「利」的。在帝國主義和官僚資產階級統治下,整個經濟制度就是這樣。他們開工廠最重要的是機器、房屋、原料,在老闆腦子裏,工人是不成問題的。因爲帝國主義破壞了中國舊的生產組織,造成了廣大的失業後備軍;只怕沒有資本開工廠,不怕沒有工人出賣勞動;在資本家看來,最寶貴的是機器而不是人,人是機器的附屬品。一個工人死了,頂多化上二百斤小米買口棺材,甚至還要工人的老婆孩于向老闆下跪磕頭求情,才能得到。但是壞了一個電滾子,就要化幾千斤小米;甚至一時還買不着。工人今天死了,明天就可僱到。舊社會整個生產制度,整個生產組織,都是建立在「機器值錢,人不值錢」這樣一個基礎上的。對於工人生活的痛苦,文化娛樂的需要,是根本不考慮的。工人遇有疾病殘廢,開除了事。工資很低,工作時間很長,有作到十六小時的。當資本家想開設僱用一千工人的工廠時,會想到要建造一千人的住所,一千人的食堂,一千人的俱樂部嗎?决不會的。他們所想到的只是如何建築廠房,如何購置機器,如何保護機器;機器要加油,要拭擦,工人連洗手的地方都沒有。油貴,油壺就很考究使它不漏油;給工人用的開水桶却是沒有蓋子的,而且喝的開水是從汽鍋裹舀出來的;工人吃了生病是不管的。再拿廁所問题來說:從廁所的好壞,就可看出重視不重視人的問題。家裏養頭牛和馬,牛欄馬廐還要弄得乾乾淨淨。工廠的廁所攪得特別的骯髒,冬天冷到冰點以下,工人一進去,就要受寒,這簡直把工人當成「牛馬不如」。至於工廠安全設備問題,一般都毫不注意,在一個發動機或電滾子旁邊,女工的頭髮一捲到皮帶上去就要死的,圍一個木柵不行嗎?但算盤一打,個個機器圍起來,又要化幾千斤小米,花五個人也只要一千斤小米呢!工廠安全設備是嚴重的問題。拿煤礦情形來說,簡直駭人!日本佔領時代,撫順煤礦曾一次炸死三千多工人!鶴崗煤礦有好幾個「萬人坑」,都是日本人和把頭害死了工人後,拋在那裏的。反動派不重視這樣的問題,我們現在站在「人」的立場上,就覺得嚴重了,覺得令人痛恨了。目前的情况,當然與過去大不相同了,但還是很嚴重的。根據簡單的統計,去年東北一月至五月,平均每生產一萬噸煤要死零·二九人(卽每三萬多噸煤死一人),傷十四人;華北一月至八月平均每生產一萬噸煤要死零·四九人(卽每二萬噸煤死一人)傷二十五人;華東平均每生產一萬噸煤要死三人。這就是沒有安全設備所造成的嚴重現象,也是舊社會『重視機器,不重視人』這種制度殘留下來的惡果。
  還有更殘酷的事情,就是童工女工的問题。中國有六、七歲的童工,八、九歲的孩子在絲廠紗廠裏同樣工作到十點十二點鐘。女工孕婦也一樣,女工小產在機器旁邊,是經常的事。為什麼要用童工呢?就是因爲童工的工資更低,更便宜。有人說:『僱用童工是從人道主我觀點出發,免得他們挨餓。』從整個社會問題看,這話是沒有道理的,是童工失業嚴重,還是成年工人失業嚴重呢?童工女工的問題是關係中國人民後代的問題,這一情况是必須加以改善的。
  所以我們當前首要的工作,就是要保護勞動,如不採取保護勞動的措施,就不能實現「兼顧」和「兩利」。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所通過的共同綱領第三十二條規定得很明白。
  在國家經營的企業中,目前時期應實行工人參加生產管理的制度,即建立在廠長领導之下的工廠管理委員會。私人經營的企業,為實現勞资兩利的原則,應由工會代表工人職員與資方訂立集體合同,公私企業目前一般應實行八小時至十小時的工作制,特殊情况得斟酌辦理。人民政府應依照各地各業情况規定最低工資,逐步實行勞動保險制度,保護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實行工廠檢查制度,以改進工礦的安全和衛生設備。
  為什麽在共同綱領上要規定這樣保護工人利益的條文呢?因爲解放後,工人的政治、社會地位是改變了,但在生產中所處的條件暫時還是不利的。過去重視機器不重視人的制度所遺留給我們的東西,不是短期間可以改變得好的。私營企業不用說,就是在公營工廠裹,就是廠長們都是百分之百好的,都關心工人的痛苦,都願實行「公私兼顧」,今天也還沒可能來完全『兼顧』。因爲接收的是官僚資本的工廠,安全衛生、文化娛樂的設備都還沒有,或者很簡陋,也就無法「兼顧」得到,所以還有一個相當的時期,工人在生產中要處於不利的地位。
  因此,今天要注意保護勞動者利益,而要做到這件事情,首先要大家改變重視機器輕視人的觀點。要學會重視人,要懂得人是最可寶貴的资本,是人製造機器,而不是機器製造人。千百年來,舊社會都是看不起人,看不起勞動者,現在我們懂得了世界是勞動者創造的。但要真正做到改變勞動者在生產中所處的不利絛件,還是需要相當長的時間,這不是主觀願望所能决定,而是受着客觀條件限制的。例如一律實行八小時工作制,今天還有困難。例如禁止僱用十六歲以下的童工,若要將已在工作的童工一齊解僱,就會使這些童工感受無法生活的痛苦。勞動保險,也只能逐步舉辦;文化娛樂,也只能從小到大,慢慢的來攪。這就是說,要經過相當長的時期才能根本改變工人在生產中所處的不利的地位。但人民政府是要堅决地貫澈執行共同綱领中保護勞動的政策的。要設法保障在生產發展的過程中,逐漸改進勞動者在生產中的條件。這也就是人民政府要設立勞動部的理由。
  (三)勞動部的任務是什麽呢?(一)首要的任務是勞動立法,卽製定各種保護勞動的法令,如:工會法、工資法、勞動保險條例、工礦安全衛生條例等等。這些法令的颁佈,不只是廣大工人羣衆所需要,並且也是目前公營企業行政方面及私營企業的進步資本家所需要的。特別是為了鼓勵勞動者的勞動熱忱以促進生產的發展,更需要頒佈這樣的法令。
  (二)有了勞動法令之後,要使這些法令不成為紙上空談,人民政府的勞動主管機關就必須保證這些法令不論在公營私營企業中都一律贯澈實行,因此,勞動部就有監督有關機關及一切公營私營企業執行這些法令的責任。
  (三)勞動部的第三個任務,就是調整公私關係和勞資關係。因僱傭勞動者在生產中還處於不利地位,不論在公營或私營企業中,工人都會很自然地提出某些改善物質生活的要求,並可能因此發生爭議。公營企業中,階級的矛盾是沒有了,但還有部份與整體的矛盾,還有公私之間的矛盾。有人否認這種矛盾,並認為廠長旣是國家的代表,他的命令就是法令,誰也不能反對,這是不對的。如果要使廠長的命令沒人反對,就必須執行「從羣衆中來到羣衆中去」的辦法。要在發佈命令時,事先和羣衆商量,取得羣衆的同意,才不致引起羣衆的反對。在公營企業中要實行管理民主化,就是這個道理。所以調整公私關係,首先要糾正的是公營企業行政方面的官僚主義,對於勞動政策和勞動法令的曲解與漠視;但同時也要糾正工人只顧局部利益而忽視整體利益的偏向。在私營企業中調整勞資關係,首先是保護勞動者的利益,限制資本家的過分剝削,但同時也要糾正工人只顧片面利益而提出超過實際可能的過高要求。因爲這種過高要求,實際上是對工人不利的。只有這樣,才能對發展生產有利,對全體人民有利,對工人階級有利。
  現在私營企業的勞资關係,由勞動局来調整,基本上已經或卽將走上軌道;但是有不少公營企業的行政負責人,好像還沒有想到:當他們違反勞動政策和法令時,勞動局有權干涉他們。在這個問题上,他們的思想還沒有打通。要知道旣然有公私關係問題發生,人民政府的勞動局就有責任來調整。在蘇聯,當工人與企業行政發生爭議時,首先由行政機關與工會代表組成調解委員會來調解,調解不成時,工人卽可到法庭去控訴。我們的有些企業行政负責人可能還想不到自己做錯一件事,還會有工人向法庭控告他的事情。今後各地勞動局要負起調整公私關係,保護公營工廠工人的利益的责任。
  勞動局調整私營企業的勞資關係,當然無法根本消除勞資之間的矛盾:有私人資本存在,就有勞資之間的矛盾。勞動局的調解、仲裁等辦法,只是使勞資的矛盾在一定的程度上穩定下來,使勞資關係走入正軌,保證生產的正常進行。只有進入社會主義時才不會有勞資之間的矛盾了。但實现社會主義不是很短時期的事。由於中國今天經濟的落後,須要經過相當長的新民主主義的建設時期,因此,勞動部調整勞资關係,也就是一個相當長時期的任務。
  過去幾個月調解勞資爭議,幾乎成了各地勞動局唯一的工作,要使調解的工作減少,使勞资關係走入正常狀態,只有普遍訂立集體合同,成立勞資協商會議,使勞資關係成為民主的、平等的、兩利的契約關係之後,才有可能。這一新的勞資關係不攪好,在私營企業中是很難攪好生產的。
  此外,勞動部和各地勞動局尚有調配勞動力,救濟和安置失業工人,有計劃地培養技術工人等任務。
  總括起来說,勞動部的基本任務,就是保護勞動,逐漸改變勞動者在生產中所處的物質上的不利地位,貫澈『公私兼顧、勞資兩利』的政策,以達到『發展生產、繁榮經濟』的目的。勞動,過去是被賤視的,現在開始受尊敬,開始變成光荣的事情,但還沒有變成真正愉快的事情。如果要把勞動變成真正快樂的事情,那就是根本改善勞動條件,使大家覺得勞動並不苦重,而是很輕鬆暢快,像習體操一樣。這是需要全體勞動者長期的努力、長期的建設,使國家達到高度的工業化,才能做到的事情。這也就是我們的總的目標。只要全國人民團結一致,按照毛主席所指示的方向前進,是一定能夠達到這樣的目標的。
  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頒佈省、市勞動局暫行組織通則(一九五〇年五月十九日)(一)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佈的省人民政府組織通則第七條第二項及市人民政府組織通則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省、市人民政府得設置勞動局,掌管勞動行政事宣。
  本通則所稱市,係指中央直轄市、大行政區直辖市及工商業發達的省轄市。
  (二)省、市勞動局,受本省、市人民政府直接領導,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及大行政區勞動部的决議、指令及所賦與的任務。其職責如下:
  一、監督一切公私營企業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的勞動政策和所頒佈的各項勞動法令;
  二、調處與仲裁私營工商案中的勞資爭議,並調整公營企業中的公私關係;
  三、審查登記及批准公私營企業中的集體合同、勞動契約及工廠規則,並監督其實施;
  四、監督國家統一工資標準的實施,並研究有關工資事宜;
  五、監督與指導公私營企業中實施勞動保險事宜;
  六、檢查工礦安全衛生並督導勞動保護實施事宜;
  七、監督興指導公私營企業中女工童工的保護事宜;
  八、督導公私營企業提高勞動紀律,獎勵勞動模範等事宜;
  九、協助政府教育部門及工會組織研究並督導職工業餘教育實施事宜;十、調查登記職工的就業失業狀况,適當調劑勞動力,設法安置失業職工;十一、定期向大行政區勞動部及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做工作報告,並呈送其一切决議和所發指令。
  省勞動局除執行上述職責外,還有领導省內各種勞動行政機構進行工作之責。
  (三)省、市勞動局根據中央决定的勞動政策及頒佈的勞動法令,擬訂適合本省、市具體情况的單行法令、實施細則及辦法,送請上級政府批准或備案。
  (四)省、市勞動局設局長一人,主持全局事宜,副局長一人或二人,協助局長執行職務。
  (五)省、市勞動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得設左列室、科、會、所,分掌職務。
  一、祕書室掌管人事、文書、總務及其他行政事宜;
  二、調查研究室掌管調查、研究、統計、編纂及協助職工業餘教育之實施等事宜;
  三、調處科掌管調處公私營企業中的勞動爭議等事宜;
  四、審查督導科掌管登記、審查公私營企業中的集體合同、勞動契約、工廠規則,並督導公私營企業提高勞動紀律,獎勵勞動模範等事宜;
  五、工資科掌管監督國家統一工资標準的實施,並調查研究公營企業中的工資情况等事宜;
  六、勞動保險科掌管勞動保險的籌劃、檢查、督導等事宜;
  七、勞動保護科掌管工礦安全衛生設備的研究、檢查及勞動保護的督導等事宜;
  八、仲裁委员會由勞動局聘請總工會、工商業團體的代表及其他有關機關與社會團體的代表組成之。凡勞動爭議經調解無效者,均由本委員會仲裁之;
  九、勞動力調配委員會由勞動局、總工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代表共同組織之,負責研究審查計劃有關勞動力調配問題;十、工礦安全衛生委員會由勞動局聘請總工會、工商業團體及其他有關部門的代表和專家共同組織之,負責提供改進工礦安全衛生設備等項的建議;十一、勞動介紹所掌管失業職工登記及介紹職業事宜。
  (六)省、市勞動局所屬室設主任,科設科長,所設所長,必要時得設副職,下設科員及辦事員。
  (七)仲裁委員會、勞動力調配委員會,工礦安全衛生委員會,均設正副主任委員及祕書,並根據工作實際需要,設若干辦事人員负。
  (八)業務繁重的市勞動局,有必要時經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批准得設處分管各科。
  (九)省勞動局經省、市人民政府同意,得兼管所在地市勞動局業務,中央直轄市及大行政區直辖市勞動局經省、市人民政府同意,亦得兼管所在省勞動局業務。
  (十)省、市勞動局,每週至少舉行局務會議一次,局長、副局長、主任、科長、所長及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均須出席,其他有關業務人員,必要時可列序。
  (十一)省、市勞動局,應依據本通則的一般規定和轄區大小,業務繁簡,將第五項列舉的各部門,加以增減合併,擬定其機構編制草案,經本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並送請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或送經大行政區勞動部轉請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備案。
  (十二)本通則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後施行,修改時同。
  中華全國總工會章程(一九四八年八月)第一章總綱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團結全國職工,保護職工利益,爭取中國工人階級的解放,聯合全國一切被壓迫人民,爭取中國人民的解放,聯合全世界工人,為保衛世界和平與民主而奮鬥。
  第二章會員第三條本會以團體會員為基礎,中國境內之職工團體,凡贊成本會章程者,不分產業工會、職工會、地方工會、均得加入本會為會員,凡同一產業、職業之職工,已有全國性之組織者,或在一特別市,一省與一邊區之各種職工,已聯合組成地方性之組織者,均由該組織直接加入本會為會員,如無總組織之各單獨工人團體,要求直接加入本會為會員者,須經本會之特許。
  第四條凡在各種企業、各機關學校中工作,以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依法取得職工成份之體力勞動與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性別、宗教、信仰,贊成本會章程自願入會者,均得加入本會所屬之各種工會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團體會員及本會所屬各種工會之個人會員,其入會與退會均依自願原則,旣入會後,必須遵守本會章程。
  第六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甲、對於本會之一切主張及設施,有根據本會之宗旨進行討論、建議和批評之權。
  乙、有在會内選舉與被選舉之權。
  丙、有享受本會所選舉之各種文化教育及福利事業之優先權。
  第七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和下:甲、有遵守本會宗旨、章程及執行本會一切决議之義務。
  乙、有向本會經常報告團體會務及個人工作之義務。
  丙、有向本會按期繳納會费之義務。
  第三章組織第八條本會之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卽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本會所屬各工會服從本會一切决議和指導。
  第九條全國職工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與召集方法如下:甲、全國職工代表大會之職權為决定和修改章程,决定職工運動之方針,審查本會執行委員之報告,選舉執行委員會。
  乙、全國職工代表大會每二年舉行一次,由執行委員會召集之。遇有特殊情况或有代表本會所屬工會會員總數
  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之要求時,執行委員會得决定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丙、出席全國職工代表大會之代表額數及選舉方法,由執行委員會規定之。
  丁、全國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有代表本會所屬各工會會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出席時,方為有效。
  第十條由全國職工代表大會選舉執行委員及候補委員若干人,組織本會執行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之,但須有半數以上執行委員之出席方為有效。如有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執行委員請求時,得提前或延期召集。
  第十一條由執行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領導會務。
  第十二條由正副主席及執行委員會選舉之常務委員若干人,組織常務委員會,對執行委員會負責,駐會辦理一切會務。
  第十三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經常務委員會選任,在正副主席領導下處理本會日常行政。
  第十四條本會得設下列各部處會:甲、組織部:管理本會所屬各工會之組織事項,並幫助各地無工會組織之職工羣衆組織工會。
  乙、文教部:管理宣傳文化教育工作,並指導各工會之文教方針。
  丙、生產部:指導解放區職工會參加工廠企業管理,實行勞動競赛與勞動英雄運動,研究工資問题,生產計劃,技術經驗,及其他有關生產之工作。
  丁、勞動保護部:管理並指導勞動保險事宜,審查勞動契約及各工會之福利工作,並協助政府進行工廠內衛生及安全設備之檢查。
  戊、青工部:管理並指導各級工會之有關青工、童工工作。
  巳、女工部:管理並指導各級工會之有關女工工作。
  庾、國際聯絡部:管理本會對外宣傳及與國際職工組織和各國職工組織之聯絡工作。
  辛、祕書處:菅理總務、文書、會計等工作。
  壬、私營企業委員:菅理私營企業中之職工運動工作。
  癸、國民黨統治區工作委員會:硏究和指導有關國民黨統治區職工運動之工作。
  第十五條各部設部長一人,祕書處設處長一人,各委员會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均得設副職,由常務委員會兼任或由常務委員會另行選任之。各部、處、會得設幹事若干人,由常委會委任之。
  第十六條本會為工作便利起见,得於相當地點設立辦事處,各辦事處設主任一人,辦事員若干人,由常委會决定之。
  第十七條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設立各種特種委員會。
  章四章經费第十八條本會所屬各工會應按其所收會费百分之三十繳納本會,為經常费,每三個月繳納一次,如有特別困難時,得經常務委员會批准減免。
  第十九條本會所屬各工會之會員須按月繳納所得工資百分之一為會费。
  第五章附則第二十條本章程經全國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並公佈之。
  第二十一條本會章程如有不適合時,由全國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修改之。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本會執行委員會。
  中央人民政府關於工會法公佈施行的命令(一九五〇年六月廿九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應自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公佈施行。此令。
  中苹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為了明確規定工會組織在新民主主義國家政權下的法律地位與職責,使全國工人階級更好地組織起來,發揮其在新民主主義建設中應有的作用,特頒佈工會法如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工會是工人階級自願結合的羣衆組織。凡在中國境內一切企業,機關和學校中以工資收入為其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之體力與腦力的僱傭勞動者及無固定僱主的僱傭勞動者、均有組織工會之權。
  第二條工會組織原則,根據全國勞動大會通過之中華全國總工會章程之規定,應為民主集中制。各級工會委員會,均應由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工會會員有根據工會章程之規定隨時撤換其所選舉之代表或委員之權利。
  各級工會委員會,應向所代表之會員羣衆或其代表大會報告工作,並服從上級工會組織之决議和指示。
  第三條工會為根據全國勞動大會及各產業工會(包括文化教育工作者工會、公務人員工會等。之代表大會通過的章程與决議所組成之羣衆團體,有其全國獨立的、統一的組織系統,以中華全國總工會為最高領導機關。凡工會組織成立時,均須報告中華全國總工會或其所屬之產業工會、地方工會,經審查批准後,轉請當地人民政府登記備案。
  第四條凡不是根據本辦法第三條之規定所組織的任何其他團體,不得稱為工會,不得享受本辦法所規定之權利。
  第二章工會的權利與責任第五條在國營及合作社經營的企業中,工會有代表受僱工人、職員羣衆參加生產管理及與行政方面締結集體合同之權。
  第六條在私營企業中,工會有代表受僱工人、職員羣衆與資方進行交涉、談判、參加勞資協商會議並與資方締結集體合同之權。
  第七條工會有保護工人、職員羣衆利益,監督行政方面或資方切實執行政府法令所規定之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工資支付標準、工廠衛生與技術安全規則及其他有關之條例、指令等,並進行改善工人、職员羣衆的物質生活與文化生活的各種設施之責任。
  第八條在國營及合作社經營的企業中,各級的工會組織有要求其同級企業行政當局在工會委員會全體會員大會或代表會議上報告工作之權,並有代表受僱工人、職員羣衆參加同級企業管理委員會或企業行政會議之權。
  第九條工會為保護工人階級的根本利益,根據其章程及决議進行下列工作:
  一、教育並組織工人、職員羣衆,維護人民政府法令,推行人民政府政策,以鞏固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政權;
  二、教育並組織工人、職員羣衆,樹立新的勞動態度,遵守勞動紀律,組織生產競赛及其他生產勞動,以保證生產計劃之完成;
  三、在國營及合作社經營的企業中,在機關、學校中,保護公共財產,反對贪污浪費和官僚主義,並與破壞分子作鬥爭。
  四、在私營企業中,推行發展生產、勞資兩利政策,反對違背政府法令及妨害生產的行為。
  第十條各級政府應撥給中華全國總工會、產業工會與地方工會以必要的房屋與設備,作為工會辦公、會議、教育、娛樂及舉辦集體福利事業等之用;並在利用郵政、電報、電話、鐵路、公路、航運等方面,予以同級政府機關所享受之同等待遇。
  第十一條行政方面或資方,如調動或解僱由羣衆所選出之工會委員會的委員時,須事先取得各該工會委員會之同意,並由該委員會轉請上級工會委員會批准後,方得實行之。
  第十二條各級工會組織的委員或所派遣的代表,持有各該工會組織的證明文件者,得視察各該工會組織所屬範圍內的企業,機關和學校的工作場所、宿舍等,行政方面或資方得不拒絕。但有特殊規定者除外。
  第三章工會基層組織第十三條凡工廠、鑛場、商店、農場、機關、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有工人、職員二十五人以上者,得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如工廠委員會、礦場委員會、機關委員會等);不足二十五人者,選舉組織員一人,得享受工會基層委員會同等之權利。工會基層委員會的組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或各該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制定之。
  第十四條在工廠、礦場、商店、農場、機關、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中,除依本法第三條與第十三條之規定,經產業工會或地方工會批准之工會基層組織外,其他任何組織,不得享受工會基層組織應享受之權利。
  第十五條工會基層組織脫離生產、專門進行工會工作的委員人數,應按各該工廠、礦場、商店、農場、機關和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僱用之工人、職员人數多宜决定之,其標準如下:有工人和職貝
  二〇〇——五〇〇人者,一人;
  五〇一——一〇〇〇人者,二人;
  一〇〇一——一五〇〇人者,三人;
  一五〇一——二五〇〇人者,四人;
  二五〇一——四〇〇〇人者,五人;有工人職員四〇〇〇人以上者,每增加二〇〇〇人,得加脫離生產的委員一人。不足二〇〇人之工會基層委員會,需要有脫離生產的委員時,須經上級工會委員會之批准。
  第十六條工會基層委員會選出後,應將委員之名單通知行政方面或資方。行政方面或資方應根據工會基層委員會之决議,而解除需要脫離生產之委員的工作。
  第十七條脫離生產的委員之工資,由工會支付之,其數額不得低於其原有工資,並繼續享受由行政方面或資方支付的勞動保險及其他福利待遇。任期完畢後,行政方面或資方應保證恢復其原有工作或給以相當於原有工資之工作崗位。
  第十八條工廠、礦場、商店、農場、機關、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不得妨礙工會基層委員會及所召集之全體會員大會或代表會議之活動。但工會組織召集的各種會議,應在生產時間以外舉行,如有特殊情况須在生產時間內舉行時,必須取得行政方面或資方之同意。不脱離生產之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的活動需要佔用生產時間時,必須由工會通知行政方面或資方;但每人每月佔用生產時間,總共不超過兩個工作日,工資由行政方面或資方照發。
  第十九條工會根據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之指示,選舉人民代表會議或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時,或根據省、市級以上工會委員會的指示,選舉工會代表大會的代表時,如有必要,可於生產時間以內舉行。出席上述會議或其他會議之私營企業中的工人職員代表,在開會期間的工資,由召集會議之機關發給之。
  第二十條凡僱用一百人以上之工廠、礦場、商店、農場、機關、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的行政方面或資方,應免费供給工會基層委員會以必要的房屋及設備(如水、電、傢具等)作為工會基層委員會辦公處所,並供給或臨時借給適當場所,作為舉行全體會员大會或代悵會議之用。僱用一百人以下者,如無法供給工會辦公房屋時,工會組識得在公用房屋中設立工會辦公桌,並舉行各種會議。
  第二十一絛工廠、礦場、商店、農場、機關、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的行政方面或資方,僱用工人或職員時,應通知工會基層委員會,工會基層委員會如發現此種僱用有違反人民政府法令或集體合同情事時,有權於三日內提出抗議。如行政方面或資方不同意工會基層委員會之抗議而形成爭議時,應按照勞動爭議解决程序處理之。
  第二十二條工廠、礦場、商店、農場、機關、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解僱工人或職員時,應將擬解僱人員之名單與理由,於十日前通知工會基層委員會。如工會基層委員會發現此種解僱有違反人民政府法令或集體合同情事時,有權於七日內提出抗議。如行政方面或资方不同意工會基層委員會之抗議而形成爭議時,應按照勞動爭議解决程序處理之。
  前條及本條之規定,不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任命之人員。
  第四章工會經费第二十三條工會應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自己的預算、决算、會計,審核等制度。
  第二十四條工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工會會員按中華全國總工會章程之規定所繳之會費;
  二、工廠、礦場、商店、農場、機關、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的行政方面或資方,應按所僱全部職工(私營企業中資方代理人不在內)實際工資(包括貨幣部份、實物部份與伙食)總額的百分之二,按月撥交工會組織作為工會經费(其中赏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為職工文化教育费);
  三、工會舉辦文化、體育等事業的收入;
  四、各級人民政府的補助。
  第二十五條各級工會委員會經费開支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之。
  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六條本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後公佈施行。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草案」的幾點說明李立三(一九五〇年六月甘八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上)主席、各位委員:现在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會本次會議討論的工會法草案,經過了相當長時期的起草過程。這個法案,最初是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全國各地工會組織的要求和意見起草,經過全國工會組織會議討論修正,作成初步草案,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審查。勞動部將該草案提到了有各地工會組織和工商業者代表參加的全國勞動局長會議上作過詳細的硏究並加以修改,然後提請政務院討論。政務院首先將該草案送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財經組審查,得到同意後,才提到四月廿一日第二十九次政務會議討論通過,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審查批准。同時又决定將草案先在報上發表,徵求全國人民的意見。兩個月来,在全國各地人民團體中,報章上,特別是工會組織和工人羣衆中展開了熱烈的討論。結果除對個別條文提出了一些修改的意見外,一致表示擁護這個工會法草案。可見這個工會法草案是真正反映了全國人民,首先是廣大工人羣衆的意志和要求的。這個事實,同時也就表明了人民政府立法的方法是與一切反動政府立法的方法根本不同的。任何反動政府都是由反動統治階級以至某一個反動集團的少數代表,為了少數人的私利,制定法今來強制大多數人執行,剝奪大多數人的利盗。我們人民政府是根據毛主席指示的「從羣衆中来,到羣衆中去」的原則來制定法令,因此人民政府頒佈法令都一定要符合廣大人民的利益,一定要獲得廣大人民羣衆的擁護。這也就是新民主主義政治的主要特徵之一。
  工會法草案既然經過了三番四覆的斫究,經過了全國人民的廣泛討論,因此對草案的條文,就沒有詳細解釋的必要了。
  我現在只提出下面幾個比較重要的問題作一些簡單的說明:(一)關於工會的性質工會法草案第一條規定「工會是工人階級自願結合的羣衆組織」,這是說明參加工會與否,是每個工人的自由和權利。
  這與國民黨反動政府所颁佈的法西斯式的工會法,強迫工人加入工會,把工會變成管制工人的組織是完全不同的。同時又規定「凡在中國境內一切企業、機關和學校中工作的,以工資收入為其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體力和腦力的僱傭勞動者及無固定僱主的僱傭勞動者均有組織工會九權」。這是說明了每個僱傭勞動者只要他真是靠工資收入為生活,不管他在什麽企業或機關中工作,都有参加工會組織的權利。這與國民黨反動政府及某些資本主義國家頒佈的工會法,禁止很大一部分工人和職員(如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及軍火工業中的員工,如美國有些州不讓黑人加入工會等)組織工會是完全不同的。這是與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五條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等等自由權利而沒有任何「但書」或限制的精神是完全符合的。規定只有僱傭勞動者才能加入工會,這是表明工會的階級性,規定每個僱傭勞動者都可以加入工會而不加以任何政治信仰或其他的限制,這是表明工會的羣衆性,規定每個僱傭勞動者都有加入工會的權利而不是義務,這是表明工會是工人羣衆自願結合的性質。
  (二)工會與人民政府的關係在工會法草案上規定,人民政府付與工會以監督國營企業行政方面與私營企業資方切實執行政府所頒佈的一切保護勞動的法令的责任(第七條、第十二條),同時並給工會的各種物質方面的支持和優惠待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二、四項等)。另一方面,工會法草案又規定「工會為保護工人階級的根本利益,根據其章程與决議」,「教育並組織工人、職員羣衆,維護人民政府法令,推行人民政府政策,以鞏固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政權」。像這樣政府保護工會,工會擁護政府的相互關係,只有在社會主義國家和新民主主義國家才有可能實現。因爲在這些國家中的廣大工人羣衆都從自己的切身經驗中知道,政府是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羣衆長期犧牲奮鬥,推翻反動統治後所親手建立起來的,只有鞏固自己的政府,才能保障工人階級達到自己解放的最終勝利,才能逐渐改善生活條件達到最高的美满幸福的生活。所以只有在社會主義和新民主主義圜家中,工人羣衆才會發揮真正愛護祖國、擁護政府的高度熱情。另一方面,人民政府也必須依靠工會去團結廣大工人羣衆作為自己的支柱。在任何一個城市中,僱傭勞勤者加上他們的家屬,都佔城市人口半數以上,例如北京在二百萬人口當中,有四十萬左右僱傭勞動者,以每人有兩口家屬計算,那末,僱傭勞動者加上家屬有一百二十萬人以上。例如上海六百萬人口中,有一百一十多萬是僱傭勞動者,加上他們的家屬,便有三百三十萬人以上。如果工會能把所有的僱傭勞動者都組織起來,並把他們的家屬團結到工會的周圍,便可成為人民政府在城市中的最主要的支柱。
  (三)工會與國營、私瑩企業的關係在各地提出對工會法草案的意見中,有些同志認為在國營企業中沒有階級對抗,在其中工作的工人和職員都是為人民服務,為工人階級服務,不應當成為僱傭勞動者。其實這種僱傭關係是就工資制度所表現出來的形式來說的,在國營企業中旣然還有工資制度存在,那末僱傭關係的形式也就仍然存在,但這種僱傭關係在實質上已經不同於資本主義企業中的僱傭關係,這種僱傭關係是一種公私關係,所以在國營企業中應當堅决執行公私兼顧的政策,工會還有保護工人職員羣衆利益的責任。正由於在國營企業中的僱偏關係是一種公與私之間的關係,即僱主是全體人民,被僱者是全體人民中的一分子,所以在這裏,僱傭勞動者的全部勞動產品是完全歸全體人民所有,這就沒有剝削存在,就不是剝削關係。在私營企業中整個企業的所有權屬於私人,在這裏,僱傭勞動者的全部勞勳產品(包括必需勞動與剩餘勞動所創造出來的產品)都是歸企業主所有,這就還有剝削存在,就還是剝削關係。正由於國營企業是屬於全體人民所有,所以工會法草案上規定工會有代表受僱的工人和職員參加生產管理的權利(第五條),參加企業管理委员會的權利(第八條)。私營企業是屬於私人所有,所以工會代表受僱的工人職員參加勞資協商會議。在這個問題上,國營企業和私營企業是有所不同,而且不應強同的。
  但是,不管在國營企業中也好,在私營企業中也好,增加生產、發展生產都是增加國家财富,增加社會财富,都是於國家有利,於人民有利,於工人階級有利。在這個意義上說,在私營企業中工作的職工,同樣是為國家服務,為人民服務。勞動是光榮的事業,不管在國營企業或私營企業中工作都是一樣的。所以在工會法草案第九條中規定「工會為保護工人階級的根本利益,根據其章程與决議」,「教育並組織工人職員羣衆,樹立新的勞動態度,遵守勞動紀律,組織生產競賽及其他生產運動,以保證生產計劃的完成」。這是無論在國營企業或私營企業中都應當這樣作的。這就是說,在私營企業中的工會組織,同樣應當以搞好生產為自己的中心任務,因爲只有這樣,才符合於工人階級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私營企業主也如國瑩企業的行政方面一樣,必須依靠工人,才能搞好生產,因此必須改變以前靠壓迫強制來管理工人的方法,改變輕視工人的心理和態度,對工人採取開誠佈公、民主協商的方法,才能使工會易於動員和組織工人的生產積極性。當然,工會同時應當保護受僱二人和職員羣衆的日常利益,監督資方切實執行政府所頒佈的一切保護勞動的法令(第七條),以實現在發展生產當中達到勞資兩利的目的。總而言之,國營和私營企業雖然在性質上有所不同,但是工會在搞好生產問題以至勞動條件問題方面,應當逐漸做到一視同仁。
  (四)關於工會基層組織工會基層組織是指工廠、礦場、商店、震場、機關、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中的工會組織說的。這是工會組織系統中最基本的環節。在生產企業中,工會組織的中心任務是教育並組織工人職員羣衆,樹立新的勞動態度,遵守勞動紀律,組織生產競赛,愛護公共财產,反對贪污浪费和官僚主義作風,以保證生產計劃的完成。在行政機關中,工會基層組織的中心任務,同樣是教育和組織機關工作人员,樹立新的勞動態度,遵守勞動紀律,組織工作競赛,提高工作效率和精確性,反對文牍主義與拖拉作風,向官僚主義作鬥爭,以保證行政工作計劃的完成。至於工會基層組織在保護工人職員日常利益,進行各種互助與文化娛樂設施,以及教育和組織工作方面的任務,更無論在生產企業或行政機關中,都是完全一樣的。因此,如果有健全的工會基層組織,能團結全體工人職員為完成生產計劃或工作計劃而鬥爭,便是行政方面完成自己任務的最好的保證。所以不僅國營企業中的行政方面,而且私營企業中開明的資方和廠長都願意自己企業中有健全的工會基層組織。但是要使工會基層組織能健全鞏固起來,必須給以一切必要的便利的條件,所以工會法草案有第十八、第二十、第二十一、第二十
  二等條規定了工會基層組織享有的權利及國營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應當給予的物質幫助,所以這些都是工會基層組織為了便於進行工作所必須的條件。
  關於工會基層委員會脫離生產,專門進行工會工作的委員人數,在東北及華北有些工會組織感到工會法草案上規定的人數過少,不便進行工會的工作。我們認為:這種意見是不妥的。經驗證明:脫離生產的幹部過多,只有妨礙羣衆工作而無法做好羣衆工作。目前在工會工作中,存在着相當嚴重的包辦代替强迫命令脱離羣衆的現象。其主要原因之一,是由於脫離生產幹部太多,特別是由外面派去的幹部太多。工會的羣衆工作只有組織廣大工人羣衆自己來做,多多吸引不脫離生產的積極分子來做!才能做好,才能生氣勃勃,才會使廣大工人羣衆真正感到工會是他們自己的組織。大連遠東電業洋灰廠有一千一百多工人,脫離生產的工會幹部只有工會主席和工會秘書兩人(按照工會法的規定可以有三人),他們把羣衆中產生的積極分子組成了十個委員會,分担各項工作,把工會工作做得很好,可以稱為模範的基層組織。相反的東北龍鳳煤礦一萬八千多工人共有脫離生產的幹部六十三人,結果幹部及工會組織都脫離羣衆,失去了工會組織的羣衆性,並引起羣衆不滿。這些例子足夠證明,脫離生產幹部太多,不是有益於工作,而是有害於工作的。所以這些修改的意見,我們沒有採納。至於在解放後不久的新區,在開闢工作,建立工會組織的時期,經過上級工會組織的批准,可以適當增加脫離生產的工作幹部;但也不可太多,太多還是有害於工作的。
  以上就是我想說明的工會法草案中幾個比較重要的問題。
  中國工人階級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為爭取組織工會的自由,奮鬥了近三十年,付出了很大的犧牲流血代價。歷史上有名的「二七」大罷工,也就是為了爭取組織工會的自由,結果遭受當時帝國主義的走狗,封建軍閥的殘酷屠殺。自此以後二十
  八年來,中國工人階級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毛主席領導下,從爭取組織工會的自由,發展到團結全國人民,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統治的革命鬥爭,遭受過不斷的鎮壓、摧殘和屠殺,有許多先進的工人階級领袖和優秀分子犧牲了自己的生命。到現在,終於獲得了勝利,推翻了反動統治,建立了由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政權,工人羣衆才獲得真正組織工會的自由和一切政治自由權利,才能提出這樣進步的有利於工人階級並有利於全體人民的工會法草案。我們請求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這個工會法草案,因爲這是廣大工人羣衆的要求,並且是完全符合於人民政協共同綱領精神的。我們相信,工會法的颁佈,必能推進工會組織更快的發展,使它成為人民政府堅強的柱石,必能更進一步地提高工人階級的覺悟,使廣大工人羣衆都鞏固地團結在毛主席旗幟下為爭取國家财政經濟狀况的基本好轉而鬥爭。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救濟失業工人的指示(一九五〇年六月十七日)由於帝國主義的長期侵略與國内反動勢力的長期統治,使中國經濟遭受了重大的破壞,農村日益贫困破產,民族工業不僅不能發展,而且日益衰落,因而造成了城市中的廣大失業羣。解放戰爭勝利以後,除東北地區由於完成了土地改革,努力經濟建設,已表現出新民主主義經濟的正常發展外,關內廣大地區,因美帝國主義直接支持的蔣匪殘餘肆行長期封鎖與不斷轟炸,加重了工商業的困難。同時,那些過去專供地主、官僚资產階級荒淫享樂的工商行業,隨着反動統治階級的崩溃,趨於不可避免的沒落。農民購買力又因長期戰爭與去年部份地區遭受災荒的影響,大為降低。此外,人民政府最近幾月來,在財政經濟方面進行了若干重大措施,雖然扭轉了十二年來使廣大人民遭受莫大损害和痛苦的通貨膨脹的局面,使物價趨於平穩;但同時也帶來了暫時的市場停帶和工商業凋疲,甚至有關廠停業的現象,某些原來從事投機買賣的工商業,一時轉不過來更無法維持。所有這一切使得某些城市中,尤其是上海、南京、武漢、廣州、重慶等城市中發生了相當嚴重的工人失業現象。
  很顯然這種現象只是暫時的困難,是進步與勝利發展中的困難,是在這種進步與勝利繼續發展中便可克服的困難。現在物價平穩已造成工商業正常發展的條件,只要打下台灣澈底殲滅蔣匪,只要今年農村收成正常,只要對公私關係和勞資關係合加以適當調整並糾正司前某些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全國工商業情况便可好轉;而在全國土地改革完成,現有工商業有了合理調整,國家機構所需經費有了大量節減轉而投資於工商業生產以後,全國工商業情况便可根本好轉。東北目前經濟上昇及基本消滅失業的現象,就是很好的證明。各級人民政府應號召各地工商企業中的工人、職員與工商業者,本「同舟共濟」的精神,互相協商,共同努力,找出適當辦法,繼續維持營業,渡過目前難關,爭取經濟情形好轉的早日到來。
  但是已經失業的工人,生活異常困難,急需救援,無法等待,人民政府應予以極大的同情和關懷,並給以可能钓援助和救濟。因此,特决定下列各項,作為各地處理目前失業工人問題的方針:(1)在本年度國家財政概算預備费項內撥出四億斤糧食作為救濟失業工人基金,由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與中華全國總工會商定支配辦法。
  (2)凡舉辦救濟失業工人事業的地區,所有國營、私營的工商企業的行政方面或資方及所有在業工人和職員,均應按月繳納一定的失業救濟金,其數額在救濟失業工人辦法內規定之。同時,地方人民政府亦應設法撥募一部份資金作為救濟失業工人之用。
  (3)救濟辦法,應以以工代賑為主,而以生產自救、轉業訓練、還鄉生產、發給救濟金等為扶助辦法,以求達到救濟金的使用既能減輕失業工人的生活困難,又有益於市政建設的事業。
  (4)目前失業現象最為嚴重的上海、南京、武漢、重慶、廣州五城市應即組織救濟失業工人救濟處,擬定救濟計劃和預算,報告本院批准實行。所需救濟金額,除各該市自行籌措者外,由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救濟失業工人基金中撥款支付之。
  其他城市必須舉辦失業工人救濟者,均應根據本指示條二項所述的原則向行籌措救經基金,有不足時,報請本院批准後,得酌量撥款補助之。
  (5)凡舉辦救濟失業工人事業的城市,均應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之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辦理之。如有特殊情况必須加以變更者,須報請本院批准。
  (6)為了便於現在失業工人逐漸就業轉業起見,各國營、私營企業在恢復生產、擴大經營範圍及創立新工廠企業時,應儘先錄用本企業原來解僱的工人和職員;在招僱新工人和職員時,原則上應由當地勞動局設立之勞動介紹所統一介紹。其詳細辦法另行規定之。
  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一九五〇年六月十七日批准)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減輕失業工人生活困難並幫助逐漸就業轉業起見,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救濟失業工人,應以以工代賑為主,同時採取生產自救、轉業訓練、幫助回鄉生產及發放救濟金等辦法。
  第三條救濟範圍,原則上暫以原在各國營、私營的工商企業與碼頭運輸事業中工作的工人和職員以及從事文化藝術教育事業的工作人員,在解放以後失業,現在尚無工作或其他收入者為限。在解放以前失業的職工,如有特殊困難請求救濟者,須經各地失業工人救濟委員會批准。
  第二章執行救濟工作的機構第四條舉辦失業工人救濟的城市,應在市人民政府下設立失業工人救濟委員會,計劃並领導一切救濟事宜。由市政府指派勞動局、建設局或工務局、民政局、公安局、總工會,工商聯合會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代表組成之。主任委員由市長或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或二人,由市人民政府任命之。
  第五條在失業工人救濟委員會之下,設立失業工人救濟處為執行救濟工作的機構,其組織如下:(一)辦公室辦理有關救濟工作的一切日常行政事項;(二)登記科辦理失業工人登記、審查事項;(三)工赈科辦理以工代賑、籌辦各項工程事項;(四)救濟科辦理救濟金之審核、發放等事項;(五)輔導科辦理生產自救,協助還鄉,轉業訓練等事項。
  失業工人救濟處設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或二人由市人民政府任命之。室設主任,科設科長,均由失業工人救濟委员會委派之。其工作人員,除由有關機關調用外,應在失業員工中儘先選用。
  第三章救濟基金第六條救濟基金來源如下:(一)凡舉辦失業工人救濟的城市中,所有國營、私營的工廠作坊、商店的行政方面或資方,均須按月繳納所付實際工資總額百分之一。上述各種企業及碼頭運輸等事業的在業工人或職员,亦應按月繳納所得實際工資百分之一,作為救濟失業工人基金;(二)中央人民政府與地方人民政府撥給的救濟基金;(三)各界自願捐助的救濟金。
  第七條救濟基金之保管:(一)所有各項救濟金,統由當地人民銀行代收並保管之;(二)政府撥給之救濟糧,由當地糧食公司代為保管。
  第八條救濟基金的支配和使用,由失業工人救濟委員會决定之,不得移作救濟失業工人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條在執行救濟事業中贪污舞弊者,由失業工人救濟委員會送交司法機關懲辦之。
  第四章失業工人的登記辦法第十條凡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失業工人和職員,均可申請登記。但已還鄉生產或已找到其他職業者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失業工人的登記,由失業工人救濟委員會委託市總工會所屬各產業工會的基層組織辦理之,如尚未建立工會基層組織者由產業工會或市總工會直接辦理之。
  第十二條失業職工申請登記時,須提交下列證件:(一)申請人原來所屬工會組織或原來作工的工廠、商店、學校等發給的證明文件,如因原企業歇業較久,無法取得工會組織或資方證件者,須有在業工人二人的證明。
  (二)申請人現在居住地區的區政府或派出所發給的證件,證明確為住在該地的失業工人。
  發給失業工人證件的機關和人員對於所證明的事件,須负法律上的責任,如有不符事實之處須受法律制裁。
  第十三條曾在幾個企業工作過的失業工人,只能在一處登記。
  第十四條失業工人申請登記時,必須填寫失業工人登記表。
  第十五條申請登記的失業工人,由各工商企業中的工會組織審查合格後,造具名册連同證件送交各產業工會轉市總工會覆審。
  第十六條經市總工會審查合格的失業工人,統由失業工人救濟處發給登記證。
  第五章以工代賑第十七條以工代赈的工程範圍,首先為國家需要舉辦的工程,以及有益於市政建設的事業,如濬河、修堤、植樹、修理碼頭、下水道、修建馬路、公園等。
  第十八條各地失業工人救濟處工賬科應協同市人民政府建設局或工程局,根據具體情况擬定以工代賬的各項工程計劃,擬出所需人工及經费預算,經失業工人救濟委員會通過後,提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九條工赈工程所需經费,由中央人民政府或地方人民政府撥給的失業工人濟救基金項下支付。其工资部份,原則上不得少於全部工程费用百分之八十;材料與工具部份,不得多於百分之二十,超過百分之二十者,由市政建設费內開支。
  第二十條工賑工程所需之工人,由失業工人救濟處登記科協同市總工會動員已登記的失業工人參加,由工賑科編成工作隊,並受工賑科委派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指揮。
  第二十一條工赈工資,一般均採取計件制,在工资標準未確定前,每人每日發給當地主要糧食三市斤至五市斤,作為臨時工資,但至遲須在開工半月內規定計件工資的標準。無法計件的工資,每日以三市斤至六市斤糧食為標準。技術人員與菅理人員的工資,由工賑科擬定提交失業工人救濟委员會通過後决定之。
  第二十二條工賑的工作時間,一般以八小時為原則。
  第二十三條在參加工赈工程的工人中進行文化教育、娛樂等事項,統由輔導科负責籌劃並舉辦之。
  第二十四條工赈工程結束時,參加工賑工程的失業工人之安置或救濟辦法,由失業工人救濟委員會决定之。
  第六章生產自救第二十五條各地失業工人救濟處應協同當地工會組織,根據工商業情况與人民生活的需要,擬具各種生產自救辦法,並根據自願原則,組織失業工人舉辦之。
  第二十六條生產自救應以舉辦農場及手工業工廠、作坊為主,並以不損害當地現有的工商業為原則。
  第二十七條每個舉辦生產自救事業的計劃,經失業工人救濟處審查批准後,得提請失業工人救濟委員會從救濟基金中酌量撥給一定數量的補助資金。
  第二十八條失業工人救濟處對各種生產自救事業,應隨時進行檢查、指導,使其做到確能自給自足。
  第七章還鄉生產第二十九條凡由鄉村到城市不久或目前在鄉村中有親屬可以回鄉的失業工人,應由工會根據自願原則,組織並鼓勵他們回鄉生產。由失業工人救濟處發給本人及其家屬所必需的旅費外,並酌量發給救濟金作為生產資金的補助。
  在失業工人中如發現有逃入城市的地主,應強制其回鄉生產。
  第三十條自願還鄉之失業工人,由失業工人救濟處發給證明文件,當地人民政府應在可能範圍內給以幫助,使其能夠在鄉從事生產事業。
  第八章發給救濟金的規定第三十一條凡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失業工人和職員,有工齡一年半以上,尚未參加以工代賑,生產自救工作者,得按本辦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領取救濟金。
  第三十二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發救濟金:(一)在解僱時,已领取一定時期工資的解僱费,尚未滿期者;(二)本人或其家庭有其他收入能維持生活者;(三)受其他機關救濟者;(四)業經回鄉生產,為企圖领取救濟金而重返城市著;(五)已領退休金或殘廢撫卹金者;(六)不合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者。
  第三十三條受救濟之失業工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停發其救濟金:(一)經勞動局介紹就業或自行就業和復工者,其救濟金發至就業復工日為止;(二)參加以工代賬或生產自救者,其救濟金發至開始工作日為止;(三)有就業機會而無故拒絕者,停發其救濟金;(四)有參加以工代赈或生產自救工作的機會而無故拒絕,或已參加而中途無故退出者,停發其救濟金。
  第三十四條以欺詐方法或其他不合法行為領取救濟金者,一經發覺卽送司法機關予以懲處。
  第三十五條失業工人的救濟金?按下列標準發給之:(一)失業工人每月發給當地主要食糧四十五市斤至九十市斤,由工會基層組織根據每個失業工人的具體情况評定,提交失業工人救濟處審核决定之;(二)失業學徒每月發給三十市斤;(三)半失業的工人,所得工資低於失業工人所领的救濟金額而無法維持生活者,得按實際情况酌量予以臨時救濟。
  第三十六條發放救濟金的手續如下:(一)由工會基層組織評定每個失業工人應领救濟金數額,轉請上級產業工會組織審查;(二)各產業工會應將審查合格的领取救濟金人數,造具名册送交市總工會轉請失業工人救濟處秕准後,按照名册簽發糧票或支票,由失業工人救濟處協同原工會組織發給已審查合格的失業工人本人。
  第九章失業工人的教育工作第三十七條失業工人救濟處應會同市總工會及有關部門有計劃地配合救濟工作,對失業工人分別予以適當的教育,提高其文化、政治、技術水平,並儘可能根據社會需要,組織各種轉業訓練。
  第三十八條對失業工人進行教育的方法規定如下:(一)對於參加以工代赈或生產自救的失業工人,組織業餘學習;(二)對於尚未參加以工代賑或生產自救的失業工人,儘可能在自願原則下組織集體學習或轉業訓練;(三)在失業工人中,選拔有革命鬥争歷史者,或過去在生產中,或在以工代賬中起積極作用並有相當文化程度者,開辦幹部訓練班。
  第三十九條凡參加幹部訓練班學習的失業工人,由學校供給食宿,並根據各人情况酌量發給救濟金。
  第十章附則第四十條本辦法所規定之以工代賑、工资標準及救濟金額是根據各大城市的最低生活水準而制定的,在其他中小城市施行本辦法時,得根據當地生活水準酌量減低。
  第四十一條各地失業工人救濟委员會得根據本辦法製定施行細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經政務院批准公佈,從本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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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彙集 第三輯

《文件彙集 第三輯》

文件汇集第三辑主要介绍了综合报告、政协文献、土地改革、民政等相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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