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川南軍區司令部聯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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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9961
颗粒名称: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川南軍區司令部聯合通知
分类号: F810.7
页数: 1
页码: 81
摘要: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川南军区司令部联合通知。
关键词: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 军区开支 通知

内容

各專署、市、縣、各軍分區:
  案准西南軍區後勤財政部財糧字第二八四號通知略開:『從十月份起柴基改發代金,我區爲保證部隊柴車的及時供給,望各級政府要切實負霓,協助各該駐地部隊供給機關佈置購買柴草,以應需要,由接付款,嚴禁破壞紀律』等由,茲爲保證部隊柴草供給,特作購賢柴草規定通知如下:
  1.川南各地在本年度暫不設置柴(煤)章站機構。
  2.自十月份起部隊所需柴草,一律改發代金,所有發行之柴革票,立卽停止使用,逐級解繳上級處理。
  3.駐城市及交重要道或臨時過境部隊所需柴草,由部隊自行價購,俱遇困難時,當地政府傳盡力協助解决,以免有誤軍需。
  4.駐鄕村部院所需柴草原則上規定由部隊自行採購,如因駐軍人數過多,而市場又不易購買時,當地政府應會同羣衆園體負責協助解决,以不誤軍需爲原則,由柴草出售人送交部隊指定地點接收後,由部隊照海地市價付給現款,嚴禁出具任何紅白條 據。
  5.上項柴草送達部隊時,部隊應卽按照雙方議訂規格,照當地習慣用稱接收,不得借故留難或叫出售人轉送其他地點。
  6.如遇所送柴草不合約定標準時,部隊應以和藹態度說服解釋,嚴禁態度强硬,影響軍民關係。
  7.凡部隊調動所餘之柴革,應儘先移交接替部隊,由接替部隊按原價付還現款,如無接替部隊,則由當地匾政府在經濟可能脸圍內盡身接收,以不影摩行政經費爲原則,如數量過大,准由當地政府出具證明及收據,由軍政雙方報縣處理,如縣亦不能解决時,可逐級上報解決。
  8.各城市駐軍燒柴用尊,其採購數量在不影鬱當地物價波動情形下,應以陸續價購爲原則。
  9.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碍由川南軍區司令部會同川南行署修改之。
  以上規定希各級政府及各地駐軍部隊供給機關按照執行,幷將執行情祝隨時隨地報吿本署、部,以便修正和補充。
  主任 李大章
  司令員 杜義德
  政治委員 李大章

知识出处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爲了保存歷史材料及便於各級工作同志掌握政策、研究和處理問题時的參攷,特選輯本署一九五零年七月至十二月所頒各項重要法令規章,彙编成「川南法令彙集」第二集。至於其中冇些法令,雖然已在「川南政報」登刊遇了,但是,為求材料系統的完整,所以也蒐集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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