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人民行政公署關於幹部治病及休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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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9810
颗粒名称: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關於幹部治病及休養的規定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56—57
摘要: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關於幹部治病及休養的規定。
关键词: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 干部规定

内容

爲使長期在革命工作中積勞成疾或因故患病的幹部,儘速恢復健康,繼續爲人民服務起見,特根據西南財委關於重視幹部福利的指示,對幹部治病及休養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凡供給積幹部患病(醫藥費由衛生機關掌握者)需要醫治者,由所在機關介紹衛生機關,送院醫治。病不論大小,醫藥費開支不論多少,一律由衛生機關負責。企業部門幹部,如將全部醫藥費撥交衛生機關者,治病費用,由衛生機關負責;未撥者,本單位負責。薪金制幹部治病,醫藥按成本收費,伙食自理。個別特殊病症或無力負损者,可経機關首長批准,免費入院治療,在醫院補助費內報銷。
  (二)如本縣無適當醫院,需送鄰縣醫院治者,按川南財委規定所需費用由原縣付給,或由所在縣代付,須附醫院證明及病員借據,報専署轉賬扣還。
  (三)凡幹部出差期間,中途患病,所支醫藥费按實際開支,將醫生證明並附發票回原機關報銷。如特殊情况,超過該級醫藥預算者,經上級批准後報銷。
  (四)幹部患病,須送醫院或外區(如重慶)醫治者,如縣送專署,專署送行署,須遵守下列各項:
  1.事先必須向上級請示,幷將幹部職務、簡歷與診斷結果,一併呈報,經衛生機關審查,民政部門批准後介紹前來。如因急病,電話請示批准者,介紹信上須註明何時何人批准,否則不予接收。經批准送上級醫院醫治者,一切費用,均由上級衛生機關報銷。2.介紹幹部到上級醫院或外區治病者,必須攜帶供給介紹信,住院期間的供給,由財政機關在各地的編制人數內扣除,交衛生機關發給。
  3.介紹幹部上級醫院時,路費由原單位發給,回工作崗位時,則由上級發給。
  4.幹部住院,一律不准帶警衞員或家屬。如係病重途中需人照顧,應帶足來回路費,將病號送院後卽回。
  (五)供給制幹部鑲牙補眼配眼鏡,經本單位提出意見衛生横關檢查,民政部門批准後在優撫費內報銷。
  (六)身體極弱,工作繁重,或帶病工作的幹部,除按醫生供給藥品外,可根據病况予以病號待遇,大灶改中灶,中灶改小灶,以資改善營養。病號菜金按實有人數天數實報實銷。
  (七)凡餘部有病,經醫院治療後認爲短期內不能工作,須作長期休養以恢復健康者,得由醫院詳細檢查,書寫症狀,本機關審查,專署以上民政部門地准後,在休養所未成立前暫隨機關休養。規定半年以上者按編外人員報銷。半年以內者,按編內報銷。休養期間,一律按病號待遇。
  以上規定,希卽遵照執行,在執行中有何問題,亦盼隨時反映爲要!

知识出处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爲了保存歷史材料及便於各級工作同志掌握政策、研究和處理問题時的參攷,特選輯本署一九五零年七月至十二月所頒各項重要法令規章,彙编成「川南法令彙集」第二集。至於其中冇些法令,雖然已在「川南政報」登刊遇了,但是,為求材料系統的完整,所以也蒐集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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