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委員會組織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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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9484
颗粒名称: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委員會組織條例草案
分类号: D630.1
页数: 3
页码: 1—3
摘要: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委員會組織條例草案。
关键词: 川南行政公署 组织条例

内容

第一條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委買會(以下簡稱本委會)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所頒佈『省人民政府組織通則』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委會由西南軍政委員會提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轉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命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委員廿九人組成之。
  第三條 本委會爲相當於省一級的地方政權機關,受西南軍政委員會的直接領導。
  第四條 本委會根據『省人民政府組織通則』第四條的規定,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領導和西南軍政委員會直接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並對所轄各專、市、縣轉發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和西南軍政委員會的决議和命令,並在其職權範圍內頒發決議和命令並審查其執行。
  二、實施川南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通過的並經西南軍政委員會批准的决議案。
  三、擬定與本行政區政務有關的暫行法令條例,報吿西南軍政委員會轉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或備案。
  四、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和西南軍政委員會關於任免工作人員暫行辦法的規定,提請西南軍政委員會轉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任免本委會秘書長(包括副職,以下同)、各委主任、委員、各廳局處長,各院署長,專員區專員,本署直屬市市長、委員,縣長、委員及其他同級人員。
  五、任免前項以外的本委會工作人員及所屬各專員公署,直屬市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的重要行政人員。
  六、批准所轄各市縣人民政府或市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法令和决議。修改或廢除所轄各市縣人民政府或市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與上級人民政府决議、命令相抵觸的决議和命令。
  七、在國家槪算或預算規定的範圍內,編製本行政區的槪算或預算,報請西南軍政委員會核准,並審核所轄谷專、市、縣的預决算,轉報西南軍政委員會核准。
  八、統一領導和檢查本委會各工作部門的工作,幷領導和檢查所轄各專區及各市縣人民政府的工作。
  九、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本委會對上下級的工作關係,根據『省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通則』第五條之規定辦理之。
  第六條 本委會主任主持全體委員會議幷領導本委會的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執行職務。
  第七條 本委會對外發佈文吿及有關政策、方針、重要計劃等命令、指示,以主任名義行之。第八條 委會設下列各委會,各廳局處,各院署:
  一、財經委員會 指導財政、工商、農林、交通、勞動等廳局之工作。
  二、人民監察委員會監察各級機構,各種工作人員是否違反國家政策法令,或損害人民及國家之利益;並指導所屬各縣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之工作。
  三、民政廳 主管地方政權之建設,行政人員之審核、配備,社會事業之推展,優撫之舉辦,民族事務及外僑事業之處理等事項。
  四、財政廳 主管經費之籌劃管理,物資之接管調配,糧食之徴收調配,稅務鹽務之管理及所屬單位之供給與會計等事項。
  五、工商廳 主管輕重業之經營管理,工業資源之調查硏究,進出口貿易之統一管理,城鄕物資之交流,及私營工商業之指導等事項。
  六、公安廳 主管革命秩序之建立,保衛工作之推進,地方人民政權之警衛,工礦企業之保護等事項。
  七、交通廳 主管或指導航務、公路、郵電及其他運輸與私營交通事業之管理及指専等事項。
  八、文敎廳 主管學校敎育,社會敎育之管理與改進,文化事業之推進,文敎工作者之調配及其他文化敎育行政等事項。
  九、農林廳 主管農業、水利、林墾之管理,生產、計劃、敎育及技術之研究與推進,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等事項。
  十、勞動局 主管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力之調配,勞資爭議之調解,勞動政策之掌握與硏究及其他有關勞動行政等事項。
  十一、衛生處 主管衛生事業之推廣,衛生醫藥敎育之推進,衛生人員之審核調配,機構之改進及衛生行政等率項。
  十二、新聞出版處 主管新聞出版事業之管理及指導等事項。
  十三、川南人房法院 主管領導本行政區各級審判機關之審判工作。
  十四、川南人民檢察署 主管領導本行政區之檢察工作。
  第九條 本委會設秘書長一人,承主任之命主持日常事務;設副秘書長一人或二人,協助秘書長執行工作。
  秘書長下設下列機構:
  一、秘書處 設秘書、人事、總務、機要招待等科;主管有關秘書、人事、總務、機要、招待等事項。
  二、調查研究室 主管政策、政令、法案、規章等之硏究,草擬與審議;對各級人民政府報吿之審核,批答之起草,及其他調查硏究等事項。
  第十條 本委會所屬各委會設主任委員,應設廳長,局設局長,處設處長,室設主任,院設院長,署設署長,各廳局處院署室下設科或組,科設科長,組設組長,根據需要各級均得設副職。
  第十一條 本委會全體委員會每一月(或二個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召集之。主任根據需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的要求,得提前或展期召開會議。全體委員會議須有委員過平數的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始碍通過决議。
  第十二條 本委會設行政會議,每兩週(或一週)舉行一次,由主任負責召集,副主任,秘書長,备委、廳、局、處、行的主管人出席,其他必要人員列席。
  川南人民法院院長及川南人民檢察署長,均碍出席本委會行政會議。第十三條 本委會之內部組織及其所屬各機構的內部組織,必要時得由全體委員會議决議增減或合併之。
  第十四條 本條例呈請西南軍政委員會批准施行,修改時亦同。

知识出处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爲了保存歷史材料及便於各級工作同志掌握政策、研究和處理問题時的參攷,特選輯本署一九五零年七月至十二月所頒各項重要法令規章,彙编成「川南法令彙集」第二集。至於其中冇些法令,雖然已在「川南政報」登刊遇了,但是,為求材料系統的完整,所以也蒐集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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