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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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8830
颗粒名称: 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分类号: D034.374
页数: 2
页码: 45-46
摘要: 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关键词: 权力机关 云南省 暂行条例

内容

第一條:本會根據中央人民政府頒佈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第十條「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休
  會期間,設常務委員會」之規定,在巳建立民族聯合政權之應,則設協商委員會,民族自
  治區的縣,則設常務委員會,由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或自治區的縣民族代表會議,選
  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委員若干人組成之。
  第二條:本會是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或縣民族代表會議選舉出來的,其職權如下:
  (一) 協商並提出對縣各族人民政府,或民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的建議。
  (二) 聯系代表,協助政府,動員各族或本族人民,參加生産建設,鞏固國防,鎭壓反革
  命,深入展開愛國主義宣傳敎育,擁護世界和平,反對美國侵略運動。
  (三) 調整民族關係,加强民族團結。
  (四)負責進行下屆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或民族代表會議的準備工作。
  第三條:本會委員名額及其分配,按照政府委員人數比例。最多不超過三分之一。其分配由各族代
  表協商决定之,第四條:本會會議由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由會內推定秘書一人,協助主席,副主席,進行
  工作。
  本會根據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吸收本會委員、及縣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或民族代表
  會議的代表,及因名額限制,未及參加政府委員會或協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之各族代
  表參加工作。各委員會由協商委員或常務委員中分別推定主任一人。
  第五條:本會毎月召集一次,必要時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第六條:本條例經省入民政府轉請上級核准後暫時試行,其修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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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主要介绍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权组织的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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