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區民族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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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8797
颗粒名称: 民族自治區民族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六條
分类号: D034.374
页数: 1
页码: 38
摘要: 民族自治區民族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六條。
关键词: 权力机关 云南省 暂行条例

内容

民族自治區民族代表會議,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得行使如下職權:
  一、聽取與審查區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二、建議與决議有關本區之興革事宜。
  三、選舉區人民政府區長,副區長,和委員,幷得决議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撤換之。

知识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主要介绍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权组织的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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