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十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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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8752
颗粒名称: 民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十條
分类号: D034.374
页数: 1
页码: 27
摘要: 民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十條。
关键词: 权力机关 云南省 暂行条例

内容

民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縣長召集之。縣長根據需要
  或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之提議,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全體委員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的
  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始得通過决議。

知识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主要介绍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权组织的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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