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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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6180
颗粒名称: 第十六條
分类号: D651.1
页数: 1
页码: 106
摘要: 云南省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关键词: 土地改革 云南省

内容

第十六條凡經農民代表大會通過,呈請縣人民政府批准,認爲土地改革業已完成的鄉即應頒發土地所有證;以前的土地契約,一律作廢,統由政府收囘,在農民協會監督下,以鄉爲單位,當衆銷燬。
   地主及二流子分得土地後,在規定年限之內,對土地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應俟其確實參加勞動生產或成份改變後,始正式發給土地所有證。如地主及二流子分得土地後,任其荒蕪,即由鄉人民政府收囘。

知识出处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出版者:西南人民出版社

土地的改革一般属于淸不是反恶霸减少租退押运动吿一段落的地区,就应及时转移到分配土地的改革,以期在一位一年内,在羣大家已经发作的地区,基本上完成分配土地的改革的任务。目前社会秩序已经安定;羣群众的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已经提高,都普遍地要求提早分配土地;各地方干部回答在当地情况已进一步成熟都了解,一年的羣群众运动裏面,的涌现了大批的积极分子和本地干部;我们已经都具备了实行土地改革的技巧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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