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6179
颗粒名称: 第十五條
分类号: D651.1
页数: 3
页码: 104—106
摘要: 云南省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关键词: 土地改革 云南省

内容

第十五條關於若干特殊土地問題的補充規定:
   (一)地主所有的農場,其土地財產全部收歸國有,但得由原經營戶繼續租賃經營;非地主成份對上述農場之投資不予沒收。
   (二)集中之大菓園,在不因分散經營,能繼續發展,不受破壞的原則下,可予以沒收分配;至其有技術性者,則一般應收歸國有。
   (三)各地原有山林及林木均應切實保護。村莊周圍的護莊林木,由本村農民協會及人民共同保護;公益樹林由本村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禁止亂砍亂伐,禁止盲目開荒。
   (四)江、河、湖、沼等水面及灘之所有權,原由地主及其他私人霸佔者,一律收歸國有;過去因霸佔水面及灘而取得的各種封建剝削和特權,亦一律廢除。
   (五)土地改革法第二十條所指“墳墓及墳場上的樹木”,限於墳墓本身及與墳墓相連的小塊墳場及其上的樹木;如墳場旁的大塊林地係地主所有的,則應收歸政府管理。
   (六)名勝古蹟、歷史文物應由區、鄉人民政府負責,妥爲保管。地主所有之古器、文物地主應妥爲保管,不予沒收。
   (七)凡在減租、反霸中已被沒收而尙未分配之土地財產,應在土地改革中統一分配。
   過法惡霸以土地作爲賠償物分給農民者,均得認爲有效;個別分配不合理爲廣大羣衆所不滿者,得酌情加以調整。
   (八)地主與農民之典當關係應一律廢除。所有應沒收、徵收之土地中,屬於農民出典之土地,應儘可能分給應得地之原出典戶;農民典入地主之土地,則應在照顧原典入農民的原則下處理。農民之間的典當一般不動,發生問題時由雙方協議,農協調處。
   (九)爲供水利、交通、工礦等建設之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得在江、河、堤、壩兩側和公路、鐵路或其路基、線路兩側及指定的地區留出土地,不予分配。
   (十)土地改革法第二十七條所指“國家所有的土地”,係包括農場、實驗場、苗圃及省人民政府、專員公署、縣人民政府所經管的公田等而言。

知识出处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出版者:西南人民出版社

土地的改革一般属于淸不是反恶霸减少租退押运动吿一段落的地区,就应及时转移到分配土地的改革,以期在一位一年内,在羣大家已经发作的地区,基本上完成分配土地的改革的任务。目前社会秩序已经安定;羣群众的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已经提高,都普遍地要求提早分配土地;各地方干部回答在当地情况已进一步成熟都了解,一年的羣群众运动裏面,的涌现了大批的积极分子和本地干部;我们已经都具备了实行土地改革的技巧等内容。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