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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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6177
颗粒名称: 第十三條
分类号: D651.1
页数: 4
页码: 101—104
摘要: 云南省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关键词: 土地改革 云南省

内容

第十三條在分配土地時,有關人口的若干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本地幹部,在分地時,與當地農民分得同樣一份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不得多分多得或變相的多分多得。
   (二)分配土地時,應首先分配給無地少地的貧雇農;部份中農所有的土地,不足新得地戶之水平者,亦得補足之,並可酌量分給其他生產資料。
   (三)城市失業工人要求囘鄉分土地者,應先向工會或其他人民團體及城市人民政府申請,經上述機關審查批准並正式介紹回鄉分土地;貧苦的失業教師、自由職業者及其他貧苦人民,自身能從事農業勞動,並在當地土地情况允許的條件下,得依據土地改革法第十三條第六項之規定辦理。
   (四)華僑本人囘鄉後,不再出國,能從事農業勞動者,得分給與農民同樣一份的土地和生產資料。
   華僑家屬在鄉因缺乏勞動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不得以地主論。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數量較當地毎人平均土地數百分之二百超過不多,或當地土地已足分配,則其超過部份可不予抽動分配。如當地土地不足分配,而上項土地又較此標準超過較多時,在徵得其本人同意後,得徵收其超過部份之土地。
   “華僑”係指常年僑居國外謀生及經營工商業者。如僅從事季節性的出國謀生及貿易等,不得以華僑論。
   (五)在分配土地時,如外來農民已在當地安家生產者,及地主家庭僱來、買來的僕役、丫頭,其本人如願意就地安家生產者,應分給與本地農民同樣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兩地耕種的農民,原則上應囘原籍分地,如本人要求在外地分地時,應在取得原籍縣、區人民政府的證明後,始得分給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
   (六)水上居民及漁民收入不足維持生活,而願在農村落戶從事農業生產者,在當地土地情况允許的條件下,得酌情分給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
   (七)犯人被判處死刑及無期徒刑者,其本人不分給土地;被判處有期徒刑者,本人應分給土地,視刑期長短,或直接分給其家庭耕種,或暫由當地鄉政府經管,以低租租給或借給有勞動力耕種的貧苦農民,待其徒刑期滿發還之。
   (八)地主有房屋在城市街鎭出租或有其他生產資料或兼營工商業者,如其收入足以經常維持其生活之大部或全部者,可少分或不分給土地及其他生產資料,或僅分給其不直接從事工商業的人口。
   居住他鄉的逃亡地主,應囘原籍始能分地。
   (九)土地改革法第十三條第八項所稱:“賣國賊”、“戰爭罪犯”,應由省人民政府層轉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確定;“漢奸”、“罪大惡極的反革命份子”,應由專員公署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確定;“堅决破壞土地改革的犯罪份子”,應由縣人民政府報請專員公署批准確定。
   (十)靑年學生和知識份子中,出身於地主家庭,因土地改革而致學習費用發生困難的大、中學生,應由各地人民政府酌情分別採取減低學費、組織工讀、適當增加人民助學金名額等辦法,使其能繼續學習;對大、中學失學靑年及失業知識份子,應依照政務院指示,給以學習和工作機會。

知识出处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西南區土地改革文件》

出版者:西南人民出版社

土地的改革一般属于淸不是反恶霸减少租退押运动吿一段落的地区,就应及时转移到分配土地的改革,以期在一位一年内,在羣大家已经发作的地区,基本上完成分配土地的改革的任务。目前社会秩序已经安定;羣群众的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已经提高,都普遍地要求提早分配土地;各地方干部回答在当地情况已进一步成熟都了解,一年的羣群众运动裏面,的涌现了大批的积极分子和本地干部;我们已经都具备了实行土地改革的技巧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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